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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35-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635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案号 22-50073 文书 635-1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2:12:06 第 1 页，共 24 页
附件 A

受托人拟议裁定（清稿）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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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案号 22-50073 (JAM)

关于确定提交债权证明期限及批准相关通知格式和送达方式的裁定

鉴于，上述标题债务人（“债务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提出的动议（“动议”）2，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第 502(b)(9) 条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3003(c)(3) 条，请求作出裁定（本“债权申报截止日裁定”），以：(a) 确定债权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日期；(b) 批准提交债权证明的程序；(c) 批准债权申报表；以及 (d) 批准有关截止日期的通知格式及其送达方式；上述内容均如动议中更充分载明；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经修订）的修订后移送常设命令，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受托人已根据日期为 July 8, 2022 的裁定获任命处理本第 11 章案件；且本院已认定：

1 债务人亦以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2 本文所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在提交动议时，债务人为占有中的债务人。On June 15, 2022，本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裁定 [ECF No. 465]，指示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在该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该裁定，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On July 8, 2022，本院作出裁定，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该第 11 章案件的受托人 [ECF No. 523]。

该动议根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程序，且受托人同意依据《美国宪法》第 III 条作出终局裁定；且本院已认定，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第 11 章案件及动议在本地区的审理地适当；且本院已认定，已就该动议作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无需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本院已审阅该动议，并在本院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听取了支持该动议的陈述；且本院已认定，动议及听证会上所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为本文所授予的救济构成正当理由；且对本文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或经实体审理被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鉴于存在充分且正当理由，现据此裁定：

1．动议按本文规定予以批准。

2．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所有主张对债务人享有《破产法》第 101(5) 条所定义的、于本第 11 章案件提交当日或之前产生的债权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及政府单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该等债权的债权证明，确保本院于 October 28, 2022 at 11:59 p.m. (ET) 或之前收到（“一般申报截止日”）；如个人或实体获得本院许可于一般申报截止日之后主张债权，则应于本院确定的其他较晚日期前提交。

3．债权证明的提交适用下列程序：

a．债权证明必须：(i) 以英文书写；(ii) 按申请日的汇率（如适用）以申请日的美国法定货币计价；(iii) 与债权申报表或官方破产表格

410（“官方表格”）3 实质相符；以及 (iv) 由债权人签署；如债权人并非个人，则由债权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

b．所有债权证明均须于一般申报截止日或之前提交，以便由破产法院在下列地址收到：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布里恩·麦克马洪联邦大楼）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债权证明仅在本院于一般申报截止日或之前实际收到时，方视为及时提交。或者，债权证明可通过破产法院以电子方式提交。
债权证明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送。

c．任何主张因解除履行中合同或未到期租约而产生债权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或政府单位），必须于下列日期中较晚者前，就该解除提交债权证明：(i) 一般申报截止日；及 (ii) 本院作出批准该等解除的裁定后第三十（30）日；否则将永久丧失提交该等债权证明的资格。尽管有上述规定，履行中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一方，如根据该履行中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就申请日时已累计且未付的款项主张债权（解除损害赔偿债权除外），除非适用下文第 (e) 款所列例外情形，否则必须于一般申报截止日或之前就该等未付款项提交债权证明。

d．如在受托人律师依本债权申报截止日裁定条款邮寄一般申报截止日通知后，受托人修订或补充资产及负债清单（“清单”），则受托人应将任何该等修订或补充通知受其影响的任何债权持有人；该等持有人应于下列日期中较晚者前提交债权证明，否则将永久丧失提交资格：(i) 一般申报截止日；及 (ii) 该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但条件是，清单中列为有争议、有条件或未经清算的债权持有人，就受该等修订影响的该债权，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日为四十五（45）个日历日。

3 官方表格可在 United States Courts（美国联邦法院）官方网站 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 的 bankruptcy forms 页面查阅。

e．下列人员仅就下述债权，无须于一般申报截止日或之前提交债权证明：

i．其债权列于清单中的任何人员；条件是：(x) 该债权未在清单中列为有争议、有条件或未经清算；且 (y) 该人员不对清单中所列债权的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异议；

ii．其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任何人员；

iii．于一般申报截止日或之前已由本院裁定准予确认的债权；

iv．本院已就其确定单独截止日期的债权；

v．已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以与官方表格实质相似的格式针对债务人提交债权证明的任何人员；或

vi．根据本院任何裁定无须提交债权证明的任何人员。

4．根据破产规则第 3003(c)(2) 条，任何未按本文规定及时提交债权证明的债权持有人，应：(a) 被永久禁止、不得主张并被禁令禁止针对债务人、其财产或本破产财产主张该等债权（或就该等债权提交债权证明）；以及 (b) 就本第 11 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任何第 11 章重整计划的表决和分配而言，不得被视为该等债权的债权人。

5．(a) 与本文所附附件 I 形式实质相符的拟议截止日期通知（“截止日期通知”）；(b) 与本文所附附件 II 形式实质相符的拟议债权证明表格（“债权申报表”）；以及 (c) 与本文所附附件 III 形式实质相符的拟议公告通知格式（“公告通知”），均获批准。

6．就截止日期通知，批准下列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七（7）个营业日内，受托人应安排向下列各方邮寄：(i) 债权申报表；以及 (ii) 截止日期通知：

i．美国受托人；

ii．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裁定作出之日委员会的律师，以及截至该日已任命的任何审查员的律师；

iii．所有已知且列于清单中的债权持有人，寄送至清单所载地址，或根据该等债权人向受托人提出的请求，或根据邮局退回且载有转寄地址的邮件所更新的地址；但条件是，债务人清单中列为有争议、有条件或未经清算的所有债权持有人，还应根据地方法则 3003-1 及本院向有争议、有条件及未经清算债权人发出的裁定和通知（附录 K），获送达有争议、有条件或未经清算债权通知及提交债权证明期限通知，其格式与本文所附附件 IV 的形式实质相符（“地方法则 3003-1 通知”）；

iv．受托人实际知悉的所有可能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各方；

v．列于清单中的债务人所有履行中合同及未到期租约的相对方，寄送至清单所载地址，或根据该等相对方向受托人提出的请求，或根据邮局退回且载有转寄地址的邮件所更新的地址；

vi．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裁定作出之日，针对债务人的所有未决诉讼当事人的登记在案律师；4

vii．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内税收署）、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的总检察长，以及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的地方税务机关；

viii．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裁定作出之日，已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债权的所有个人或实体；

ix．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裁定作出之日，已向本院寄送函件且列于本第 11 章案件本院电子案卷中的所有各方；

4 债务人应于本债权申报截止日裁定作出后 2 个营业日内，向受托人提供该等信息。

x．就本破产财产的资产或针对本破产财产的债权，已向受托人寄送函件的所有各方。

xi．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裁定作出之日，已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2 条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请求通知的所有各方；以及

xii．受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个人和实体。

7．受托人应安排在下列各报纸上各刊登一次公告通知：

a．USA Today（《今日美国》）；

b．Sing Tao USA（《美国星岛日报》）（公告通知译为普通话）；以及

c．The World Journal（《世界日报》）（公告通知译为普通话）。

该等公告应不迟于本债权申报截止日裁定作出后十（10）个营业日内刊登。

8. 债务人应促使《公告通知》在本《申报截止日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七个营业日内发布，且不得由受托人或破产财产承担任何费用：(a) 在其 GETTR（GETTR）社交媒体账户（即名为 @Miles 的账户）上连续发布不少于 48 小时；及 (b) 在 GNews.org（GNews.org）首页上连续发布不少于 24 小时，并连续发布不少于 48 小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申报截止日通知，亦不得就该等发布添加任何评论，无论该等评论构成同一发布的一部分，还是由债务人或依其指示在任何后续发布中添加。

9. 受托人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为实施及实现本《申报截止日命令》条款所必需的步骤并实施所必需的行为。

10. 按照本命令规定，就本《申报截止日命令》所授予的救济作出的通知是公平、合理的，并将向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提供良好、充分及适当的通知，告知其就其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可能对债务人提出的任何潜在债权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1. 本《申报截止日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妨害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就可能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提交、载于附表中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任何债权提出争议，或主张任何抵销权或抗辩的权利。

12. 作出本《申报截止日命令》不妨害受托人向本院申请进一步命令，以确定不受本命令所设申报截止日约束的债权持有人必须在何期限前提交债权申报表，或通过动议或申请方式对债务人主张该等债权，否则将永久被禁止提交或主张该等债权。

13. 本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本命令产生或与本命令有关的一切事项。

日期：____________, 2022　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5-1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2:12:06　第 9 页，共 24 页

附件 I

申报截止日通知

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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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关于要求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所有人士提交债权申报表之截止日期的通知

致：可能对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享有债权的所有人士及实体

2022 年 2 月 15 日（“申请日”），Ho Wan Kwok（“债务人”）向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典”）第 11 章自愿提交了破产救济申请。2022 年 7 月 8 日，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为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Chapter 11 案件”）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

2022 年 8 月 [__] 日，破产法院作出命令（“申报截止日命令”），确定 2022 年 10 月 28 日晚上 11:59（ET）（“一般申报截止日”）为每一人士或实体（均按《破产法典》所定义），包括政府单位（按《破产法典》所定义），就其在 Chapter 11 案件中对债务人享有的任何申请前债权（按《破产法典》所定义）提交债权申报表（各称“一份债权申报表”，合称“债权申报表”）的最后日期和时间。2

一般申报截止日及下述提交债权申报表的程序（“程序”）适用于对债务人在申请日前，即 2022 年 2 月 15 日（即申请日）产生的所有债权，但不包括根据《破产法典》第 503(b)(9) 条产生的申请前债权。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其亦以如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2

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的动议，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后延长提交债权申报表的期限，以允许提交迟延的债权申报表。

1. 谁必须提交债权申报表

如您享有一项在申请日前产生的债权，且该债权不属于下文第 4 节所述的债权类型之一，则您必须提交债权申报表，方可就债务人提交的第 11 章计划进行表决，或有资格参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分配。基于债务人在申请日前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债权，必须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提交，即使该等债权目前尚未确定、清算或确定，或者在申请日前尚未到期或变为确定、清算或确定。

根据《破产法典》第 101(5) 条及本通知中的用法，“债权”一词是指：(a) 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权利是否已化为判决、已清算、未清算、确定、附条件、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法定、衡平法上的、有担保或无担保；或 (b) 因履行义务遭违反而享有衡平法救济的权利，如该等违反产生付款权利，无论该等衡平法救济权利是否已化为判决、确定、附条件、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有担保或无担保。

2. 应提交何种文件

随本通知附有一份供本 Chapter 11 案件使用的债权申报表。您可使用随本通知附送的债权申报表提交您的债权。可在破产法院网站 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 获取额外的债权申报表及说明。

所有债权申报表均须由债权人签署；如债权人并非个人，则须由债权人的获授权代理人签署。所有债权申报表均须以英文书写，并以美元计价（如适用，按申请日的汇率）。您可将作为该债权依据的任何文件附于填妥的债权申报表。

所有债权申报表不得包含完整的社会保障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码（仅列出该等号码的后四 (4) 位）、完整的出生日期（仅列出相关年份）、任何未成年人的姓名（仅列出该等未成年人的姓名首字母），或金融账户号码（仅列出该等号码的后四 (4) 位）。

3. 何时及何处提交

所有债权申报表均须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晚上 11:59（ET）或之前由破产法院在下列地址收到：

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破产法院
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所有债权申报表仅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实际送达上述地址时，方视为已提交。或者，可向破产法院以电子方式提交债权申报表。

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送债权申报表。

4. 谁无需提交债权申报表

如您属于以下情形，则无需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提交债权申报表：

a. 其债权列载于附表中的任何人士，前提是：(x) 该债权未在附表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且 (y) 该人士不对附表所载该债权的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争议；

b. 其债权已获全额偿付的任何人士；

c. 本院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作出的命令已予准许的债权；

d. 本院已为其确定单独截止日期的债权；

e. 已经以与官方表格实质上相似的格式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针对债务人提交债权申报表的任何人士；或

f. 根据破产法院任何命令无需提交债权申报表的任何人士。

本通知可能会发送给许多曾与债务人存在某种关系或曾与债务人有过某种业务往来，但可能并未对债务人享有未偿债权的人士。您收到本通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亦不意味着破产法院或债务人认为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5. 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

如您持有因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被拒绝履行而产生的债权，您必须不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晚者，提交基于该等拒绝履行的债权申报表：(i) 一般申报截止日；及 (ii) 破产法院作出批准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后第三十 (30) 日。尽管有前述规定，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一方如根据该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就截至申请日已累积且尚未支付的金额主张债权（拒绝履行损害赔偿债权除外），则必须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就该等金额提交债权申报表，除非适用上文第 4 节所列的例外情形。

6. 未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前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后果

任何未获豁免遵守申报截止日命令要求（如上文第 4 节所完整规定），且未能及时以适当格式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债权持有人，就任何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提交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及就该等主张债权参与债务人 Chapter 11 案件中的任何分配而言，不得被视为就该等主张债权的债权人。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3003(c)(2) 条，任何未能按本通知规定及时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债权持有人，应：(A) 被永久禁止、禁止反言并被禁令禁止就该等债权向债务人、其财产或本破产财产主张该等债权（或就其提交债权申报表）；及 (B) 就任何可能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提交的第 11 章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及分配而言，不得被视为就该等债权的债权人。

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的动议，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后延长提交债权申报表的期限，以允许提交迟延的债权申报表。

7. 债务人的附表及查阅方式

您可能被列为债务人附表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持有人。

为确定您是否及如何被列载于附表中，请参阅随附债权申报表中关于您债权的性质、金额及状态的说明。如您在申请日后就您的债权从债务人处收到付款（经破产法院授权），则随附的债权申报表应反映您债权的净额。

如上所述，如您同意债务人附表所列您债权的性质、金额及状态，且您的债权未被描述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则您无需提交债权申报表。否则，或如您决定提交债权申报表，则必须依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程序，在一般申报截止日之前提交。

债务人财产清单的副本可在破产法院就债务人 Chapter 11 案件所设的电子案卷中查阅，该案卷可通过破产法院网站 htt 访问。通过破产法院网站访问该信息须使用破产法院公共法院电子记录访问系统（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PACER”）的登录名和密码，该等登录名和密码可通过 PACER 服务中心 htt 获得。债务人财产清单的副本亦可于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下午 4:30（东部时间），在破产法院书记员办公室查阅，地址如下：

日期：____________，2022 年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对债务人享有潜在债权的持有人，应就本通知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咨询律师，例如

该潜在债权的持有人是否应提交债权申报。

Brien McMahon 联邦大楼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临时获准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Avram E. Luft（临时获准出庭） Douglass Barron（临时获准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拟议] Chapter 11 受托人代理律师
附件 II

债权申报表
官方表格 410
债权申报说明

美国破产法院 12/15

本说明和定义通常解释法律。在某些情形下，例如债务人并非自愿提交的破产案件，可能适用上述一般规则的例外。您应考虑取得律师的意见，尤其是在您不熟悉破产程序和隐私法规的情况下。

提交欺诈性债权申报的人，可能被处以最高 $500,000 的罚款、最高 5 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18 U.S.C. §§ 152, 157 and 3571。
如何填写本表格

• 填写案件提交之日关于该债权的全部信息。
• 填写表格顶部的抬头。
• 如该债权系从他人处取得，请说明在最初债权申报提交前拥有该债权或为该债权持有人，并将该债权转让给您的最后一方当事人的身份。
• 将任何支持性文件附于本表格。附上经隐去敏感信息的文件副本，以证明债务存在、债务由留置权担保，或两者兼有。（参见下一页对信息隐去的定义。）

亦应附上经隐去敏感信息的文件副本，以证明任何担保权益的完善，或债务的任何让与或转让。除文件外，还可附加摘要。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称为“破产规则”）3001(c) 和 (d)。

• 请勿附上文件原件，因为附件在扫描后可能会被销毁。
• 如债权基于提供医疗保健商品或服务，请勿披露保密医疗保健信息。请在债权申报及所附文件中省略或隐去保密信息。
• 债权申报表及任何所附文件必须仅显示任何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或金融账户号码的后 4 位数字，以及任何人出生日期的年份。参见破产规则 9037。
• 对于未成年子女，仅填写该子女姓名的首字母以及该子女父母或监护人的全名和地址。例如，填写 A.B., a minor child（John Doe, parent, 123 Main St., City, State）。参见破产规则 9037。
确认债权申报已提交

如欲收到债权申报已提交的确认，请随附已贴邮票并写明回邮地址的信封及本表格副本，或访问法院的 PACER 系统 [\(www.pacer.psc.uscourts.gov\)] 查看已提交的表格。
了解本表格中使用的术语

行政费用：通常指在提交破产案件后，因经营、清算或分配破产财产而产生的费用。11 U.S.C. § 503。

债权：债权人就债务人在提交破产申请之日所欠债务获得付款的权利。11 U.S.C. §101 (5)。债权可以是有担保债权或无担保债权。

债权人：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该债务于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之日或之前产生。11 U.S.C. §101 (10)。

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请使用您收到的破产通知中所示的债务人姓名和案号。11 U.S.C. § 101 (13)。

完善证据：担保权益完善的证据可包括显示担保权益已提交备案或登记的文件，例如抵押、留置权、所有权证书或融资声明。

享有隐私权的信息：债权申报表及任何所附文件必须仅显示任何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或金融账户号码的后 4 位数字、未成年人姓名的首字母，以及任何人出生日期的年份。如债权基于提供医疗保健商品或服务，应限制对该等商品或服务的披露，以避免造成尴尬或披露保密医疗保健信息。如受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债权提出异议，您日后可能被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优先债权：根据 11 U.S.C. §507(a) 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类别中的债权。该等债权在破产案件中可供分配的资金或财产中，于其他无担保债权获偿前受偿。常见的优先无担保债权包括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税款及某些未支付工资。

债权申报：显示债务人在提交破产申请之日欠债权人债务金额的表格。该表格必须向案件待决地区提交。

信息隐去：为保护隐私而遮盖、编辑删除或删除某些信息。提交人必须在债权申报表及任何所附文件中隐去或省略享有隐私权的信息。

根据 11 U.S.C. §506(a) 的有担保债权：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的留置权支持的债权。债权人在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前有权从该财产中受偿的范围内，该债权为有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的金额通常不得超过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特定财产的价值。债务人欠债权人的任何超过该财产价值的金额，通常可以构成无担保债权。但存在例外；例如，参见 11 U.S.C. § 1322(b) 及 1325(a) 的最后一句。

财产上的留置权示例包括不动产抵押或汽车上的担保权益。留置权可由债务人自愿授予，亦可通过法院程序取得。在某些州，法院判决可以构成留置权。

抵销：指债权人以其持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资金自行受偿，或通过取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而进行的情形。

统一债权识别码：某些债权人为便利电子支付而使用的可选 24 字符识别码。

无担保债权：不符合有担保债权要求的债权。在债权金额超过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财产价值的范围内，债权可部分为无担保债权。
购买债权的要约

某些实体以低于债权面值的金额购买债权。这些实体可能会联系债权人，提出购买其债权。该等实体发出的某些书面通信可能很容易与法院官方文件或债务人的通信混淆。该等实体不代表破产法院、破产受托人或债务人。债权人没有出售其债权的义务。但是，如债权人决定出售其债权，该债权的任何转让均受破产规则 3001(e)、适用的《破产法典》（11 U.S.C. § 101 et seq.）规定以及适用的破产法院裁定约束。

请勿将本说明与您的表格一并提交。

填写以下信息以识别案件：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案号：22-50073
官方表格 410
债权申报 4/19

填写本表格前请阅读说明。本表格用于在破产案件中提出付款债权。请勿使用本表格提出支付行政费用的请求，包括根据《破产法典》第 503(b)(9) 条产生的行政费用债权。请依照 11 U.S.C. § 503 提出该等请求。

提交人必须在本表格或任何所附文件中省略或隐去享有隐私权的信息。请附上支持该债权的任何文件的经隐去敏感信息的副本，例如本票、采购订单、发票、往来账户明细表、合同、判决书、抵押文件和担保协议。请勿寄送文件原件；该等文件在扫描后可能被销毁。如文件无法取得，请在附件中说明。

提交欺诈性债权申报的人，可能被处以最高 $500,000 的罚款、最高 5 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18 U.S.C. §§ 152, 157, and 3571.

填写截至案件提交日期有关该债权的全部信息。该日期载于您收到的破产通知（表格 309）中。
第 1 部分：确定债权
1. 现任债权人是谁？

现任债权人的姓名（应就该债权获得付款的个人或实体）
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使用的其他名称

2. 该债权是否从他人处取得？
否
是。从何人处取得？

3. 应将给债权人的通知和付款寄往何处？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RBP）2002(g)
应将给债权人的通知寄往何处？
应将给债权人的付款寄往何处？（如与通知地址不同）

姓名

门牌号　街道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门牌号　街道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债权是否修改已提交的债权？
否
是。法院债权登记册上的债权编号（如知悉）__________　提交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 日 / 年
5. 您是否知悉他人已就该债权提交债权证明？
否
是。谁作出了先前提交？

6. 您是否有用于识别债务人的任何编号？
否
是。债务人账户的后 4 位数字，或您用于识别债务人的任何编号：____ ____ ____ 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金额是否包括利息或其他费用？
否
是。附上逐项列明利息、费用、支出或《破产规则》3001(c)(2)(A)要求的其他费用的说明。

7. 债权金额是多少？
8. 债权依据是什么？示例：出售货物、出借款项、租赁、已提供服务、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或信用卡。
附上《破产规则》3001(c)要求的支持该债权的任何文件的经删节副本。
限制披露有权获得隐私保护的信息，例如医疗保健信息。

9. 该债权是否全部或部分有担保？
否
是。
该债权由对财产的留置权担保。
财产性质：
不动产。如该债权由债务人的主要住所担保，请随本债权证明一并提交《抵押债权证明附件》（官方表格 410-A）。
机动车
其他。请说明：

完善担保权的依据：

附上证明担保权益已经完善的文件（如有）的经删节副本（例如，抵押、留置权、产权证书、融资声明，或显示该留置权已提交或登记的其他文件。）
财产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
有担保的债权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
无担保的债权金额：$__________________（有担保金额和无担保金额之和应与第 7 行的金额一致。）
$____________________
截至申请日期补救任何违约所必需的金额：
10. 本债权是否基于租赁？　年利率（案件提交时）_______%
固定
浮动
否
是。截至申请日期补救任何违约所必需的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
11. 本债权是否受抵销权约束？
否
是。确定该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该债权是否全部或部分有权根据
11 U.S.C. § 507(a)获得优先权？
否
是。勾选所有适用项：　有权获得优先权的金额
一项债权可能部分具有优先权，部分不具有优先权。例如，在某些类别中，法律限制有权获得优先权的金额。
家庭扶养义务（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根据
11 U.S.C. § 507(a)(1)(A) 或 (a)(1)(B)。　$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购买、租赁或租用供个人、家庭或家庭户使用的财产或服务而支付的定金，最高 $3,025*。11 U.S.C. § 507(a)(7)。　$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破产申请提交前 180 日内或债务人营业终止前（以较早者为准）赚取的工资、薪金或佣金（最高 $13,650*）。
11 U.S.C. § 507(a)(4)。　$____________________
欠政府单位的税款或罚金。11 U.S.C. § 507(a)(8)。　$____________________
对雇员福利计划的缴款。11 U.S.C. § 507(a)(5)。　$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请注明适用的 11 U.S.C. § 507(a)(__) 款。　$____________________
* 对于在调整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案件，金额将于 4/01/22 及此后每 3 年调整一次。

第 3 部分：
在下方签署

填写本债权证明的人必须签署并注明日期。
勾选适当的方框：
我是债权人。
FRBP 9011(b)。
我是债权人的律师或获授权代理人。
如以电子方式提交本债权，FRBP 5005(a)(2)授权法院制定当地规则，规定何者构成签名。
我是受托人、债务人或其获授权代理人。《破产规则》3004。
我是保证人、连带保证人、背书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破产规则》3005。
我了解，本债权证明上的获授权签名，即表示确认：在计算债权金额时，债权人已将就该债务收到的任何付款计入债务人的贷方。
提交欺诈性债权的人可能被处以最高 $500,000 的罚款、最高 5 年监禁，或并处两者。
我已审阅本债权证明中的信息，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18 U.S.C. §§ 152、157 和 3571。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月 / 日 / 年
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以印刷体填写完成并签署本债权的人姓名：
姓名　名字　中间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氏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

如获授权代理人为服务机构，请将公司服务机构确定为公司。
地址　门牌号　街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　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III

公告通知

案件 22-50073　文件 635-1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2:12:06　第 22 页，共 24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日期通知
特此通知：

2022 年 2 月 15 日（“申请日期”），Ho Wan Kwok 先生（“债务人”）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美国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提交了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申请（“破产法典”）。2022 年 7 月 8 日，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指定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为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

2022 年 8 月 [__] 日，破产法院作出一项命令（“截止日期命令”），确定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东部时间晚上 11:59（“一般截止日期”）为每一名个人或实体（各自定义见《破产法典》），包括政府单位（定义见《破产法典》），就债务人在第 11 章案件中任何申请前债权（定义见《破产法典》）提交债权证明（各称“一份债权证明”，合称“债权证明”）的最后日期和时间。2 债权证明表格副本可在破产法院网站 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 免费查阅和下载。截止日期命令副本可向受托人的［拟议］律师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提出书面请求取得。

所有债权证明必须于一般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由破产法院在下列地址收到：

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
Brien McMahon 联邦大楼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所有债权证明仅在一般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实际送达上述地址时，方视为已提交。或者，可向破产法院以电子方式提交债权证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债权证明将不被接受。

为妥善提交，每份债权证明必须：(i) 以英文书写；(ii) 以申请日期的美国法定货币计价（如适用，使用申请日期的汇率）；(iii) 在实质上符合附于截止日期命令的债权证明表格或官方破产表格 410；以及 (iv) 由债权人签署，或者，如债权人不是个人，则由债权人的获授权代理人签署。

根据《破产规则》3003(c)(2)，任何未按本通知规定及时提交债权证明的债权持有人，将：(a) 被永久禁止、不得主张且被禁令禁止向债务人、其财产或本破产财产主张该等债权（或就该等债权提交债权证明）；以及 (b) 就本第 11 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任何第 11 章重整计划的表决和分配而言，不被视为该等债权的债权人。

如您需要与本通知有关的其他信息，可通过 1-212-318-6690 联系受托人的［拟议］律师，或通过电子邮件向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提交查询。mailto:mujiinfo@donlinrecano.com如您认为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对于本通知（包括您是否应提交债权证明）有任何疑问，您应咨询律师。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名称为 Ho Wan Kwok，他亦以以下名称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以及 Miles Kwok。2

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的动议，于一般截止日期后延长提交债权证明的期限，以允许提交逾期债权证明。
附件 IV

附录 K——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债权通知
案件 22-50073　文件 635-1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2:12:06　第 24 页，共 24 页
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债权通知，以及提交债权证明截止日期通知

致：债权人　地址

列明的债权金额：$ _ 列明债权的性质：[视情况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确定金额]

[注：应在此列出所有债权人，或者可使用附件列出每位债权人及其各自地址，以及被列明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确定金额的债权金额]

- 1. 债务人已按上述所示列明您的债权。任何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ECF No. _）提交的债务人财产清单中和/或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ECF No. _）提交的修订财产清单中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确定金额的，必须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前提交债权证明。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3003(c)(2) 条，任何被要求提交债权证明而未提交的债权人，就债务人计划的表决及向债权人作出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就该等债权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 2. 已经提交债权证明的债权人无需再次提交。

- 3. 本通知随附一份债权证明表格。

- 4. 债务人代理律师应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前提交本已完成的通知，其中列明所有其债权未被列明，或其债权在财产清单及修订财产清单（ECF Nos._）中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确定金额的债权人。债务人代理律师还应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前，以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向所有受影响方送达本通知。债务人代理律师应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前提交送达证明，以表明已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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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635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