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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6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66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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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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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及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14 及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14-1 及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并批准聘用及任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本地及利益冲突法律顾问的申请的裁定

审理了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下称“第 11 章受托人”）在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申请，该申请请求获授权聘用及任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下称“NPM”）自 2022年7月8日 起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法律顾问以及（如必要）利益冲突法律顾问（下称“申请”）；并审理了 Patrick R. Linsey 日期为 2022年7月15日 及 2022年7月26日 的声明（下称“Linsey 声明”）；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下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及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及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下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及 2016-1 条（均详见申请）；且经本法院考虑申请及 Linsey 声明；并且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自动移送现行命令（经修订），本法院对审理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对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审理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审判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财产利益、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Linsey 声明中所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进行的任何听证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NPM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iv) NPM 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并在经过正当审议且显有充分理由，并于 2022年8月1日 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按照申请和 Linsey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自 2022年7月8日 起聘用并任用 NPM 担任其律师。

3. 授权 NPM 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法律顾问及利益冲突法律顾问，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具体而言（但不限于），授权 NPM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法律顾问及利益冲突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a. 就第 11 章受托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权利、权力和职责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b. 就第 11 章受托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向其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采取任何追讨和收回财产的诉讼行动；

c. 提起、进行及/或继续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诉讼，以主张债务人财产所拥有的权利、保护债务人财产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推进完成本第 11 章案件的目标；

d. 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准备必要且适当的申请书、动议、拟定裁定草案、其他诉状、通知书、财产明细表及其他文件，并审查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和将要提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

e. 就其他各方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申请书、动议、其他诉状、通知书及其他文书，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准备答复；

f. 就任何潜在的资产出售和财产处置，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协助；

g. 就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承担、转让和拒绝，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h. 就重组计划的制定、谈判和公布以及相关交易文件，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i. 协助第 11 章受托人审查、评估和解决针对债务人财产所主张的债权；以及

j. 与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谈判。

4. 债务人财产应负责支付 NPM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并偿付其费用。

5. 准予支付给 NPM 的任何报酬应按照《破产法典》第 330 及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 对 NPM 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对第 11 章受托人通常无需律师协助即可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NPM 在对其收费费率实施任何提高前，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发出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

8. 授权并赋予第 11 章受托人及 NPM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批准的救济。

9.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10. 若申请及 Linsey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登入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力。

12.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于 2022年8月2日 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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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66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