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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00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0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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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涉及：ECF No.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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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8 U.S.C. § 1452 以及《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b) 条和第 9027 条延长受托人移转民事诉讼截止期限的裁定

鉴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先生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出动议（以下简称“《动议》”）1，请求根据 28 U.S.C. § 1452 以及《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b) 条和第 9027 条作出裁定（以下简称“本《裁定》”），将移转截止期限延长 120 天，自目前的截止日期 2022年8月8日 延长至 2022年12月6日（含该日）；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案件移交令》（经修订）具有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法院认定《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动议》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以及根据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

1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且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考虑并基于充分理由，现裁定如下：

1. 《动议》按本文所述予以准许。

2. 对作出本《裁定》的所有异议，在未被撤回或未以其他方式解决的范围内，均予以驳回。

3. 移转截止期限延长 120 天，直至 2022年12月6日（含该日）。

4.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根据《动议》落实依据本《裁定》准许的救济。

5. 本《裁定》不影响 (a) 受托人就《破产法典》第 362 条是否中止针对债务人待决的任何诉讼可能采取的任何立场，以及 (b) 受托人寻求进一步延长移转截止期限的权利。

6. 法院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2022年8月5日 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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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00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