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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28-16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28_16**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

案号：22-50073 (JAM)
[拟议] 关于批准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设立“梅夫人号”（LADY MAY）游艇维修准备金动议的裁定

鉴于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下称「HK USA」）根据本法院关于强制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运输和交付特定游艇“梅夫人号”（Lady May）的规定裁定（下称「规定裁定」）提交了《关于请求作出设立“梅夫人号”维修准备金裁定的动议》（下称「动议」），该动议请求作出裁定，设立规定裁定所要求的维修准备金（下称「维修准备金」），包括等同于 $759,836.41 的维修准备金金额（下称「维修准备金金额」）以及其中列明的若干附属救济；经审议该动议，并且在本法院看来，所请求的救济对于有序运作债务人财产，尤其是落实规定裁定中列明的程序而言是必要且适当的；在特定情况下已给予适当且充分的动议通知；经审慎研议并存在充分理由，现特此：

裁定：动议特此获得批准，规定裁定所要求且动议所请求的维修准备金，包括等同于 $759,836.41 的维修准备金金额，特此根据本裁定的以下条款和条件予以授权、批准并设立：

- (i) 受托人作为托管代理人，应将其所属事务所的受托账户中的维修准备金金额仅用于确保完成按照规定裁定（特别是第 11 段，「必需维修」）及本裁定要求进行的检修、维护和修理工作；
- (ii) HK USA 应立即以有效资金向受托人交付该款项，对维修准备金金额进行全额注资；
- (iii) 一旦按照本裁定完成注资，受托人应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从维修准备金金额中支付为进行必需维修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任何所需的押金）或支付保险免赔额（定义见动议）：
	- a. 受托人、PAX、委员会、HK USA、Rui Ma（马蕊）和 Zheng Wu（吴征）的书面同意；或
	- b. 在提出请求此类救济的动议并经适当通知和听证后，由本法院作出裁定。
- (iv) 如果维修准备金金额不足以全额注资并支付必需维修的费用（下称「维修准备金缺口」），在此限度内，HK USA 应立即向受托人交付该维修准备金缺口；有关维修准备金缺口的任何争议应在任何一方提出动议并经适当通知和听证后由本法院审理，一旦由本法院作出认定，HK USA 应立即向受托人交付维修准备金缺口，由受托人按照本裁定予以持有。
- (v) 在必需维修完成后，HK USA 可向本法院提出动议，请求释放维修准备金金额的任何未使用部分，并且

在证明必需维修已完全履行后，本法院应命令受托人将维修准备金金额的余额释放给 HK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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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28_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