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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56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5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In re:（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 22-50073 (JAM)
Debtor.（债务人。）
关于：ECF No. 637

ORDER（裁定）
GRANTING CHAPTER 11 TRUSTEE'S APPLICATION FOR RULE 2004 DISCOVERY WITH RESPECT TO VARIOUS LEGAL AND FINANCIAL ADVISORS TO THE DEBTOR（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就债务人各法律及财务顾问进行破产程序第 2004 条证据开示的申请）

经审议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宾斯）作为被指定的债务人财产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申请人”）所提交的、请求作出裁定以授权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对其所附附件 B 中列明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的申请（下称“申请”，ECF No. 637），在发出通知并于 2022年8月12日 举行听证会后，鉴于存在按以下附加条件准许所请求救济的事由；特此

裁定：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动议按以下所述予以准许。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的拟聘法律顾问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及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签署格式与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 C-1 至 C-14 的传票基本一致的传票，并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连同本裁定的一份副本一同送达，要求申请附件 B 中列明的专业人员接受调查并出示文件。

裁定：在符合《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规定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法院另有命令外，特此指示各专业人员在传票送达后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出示所有文件。若专业人员基于某种特权未出示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指示该专业人员在传票送达后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出示符合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的 Fed. R. Civ. P. 45(e)(2) 以及 D. Conn. L. Civ. R. 26(e) 规定的特权清单。

裁定：特此指示各专业人员确保传票中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出示、检查及复制，且不被销毁。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的拟聘法律顾问普衡律师事务所及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即可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在普衡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地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或在各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并在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通过调查获取申请附件 B 中列明的任何专业人员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言；受托人有权决定该调查日期不得早于拟受调者依照传票及本裁定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出示文件后的 14 个日历日，且该调查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毕。

2022年8月16日 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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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5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