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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57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5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案件涉及：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关于：ECF No. 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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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第11章受托人依据第2004条规则对郭文贵进行调查申请的裁定

经审议由被任命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的Luc Despins（“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布裁定以授权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对Ho Wan Kwok（“债务人”）进行调查的申请（“《申请》”，ECF No. 636），经送达通知并于2022年8月12日举行听证后，鉴于存在依据下述条件准予所请求救济的充分理由；特此

裁定：《第2004条规则动议》按如下所述予以准予。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的拟任律师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及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签署格式与附于《第2004条规则动议》后作为附件B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送达该传票及本裁定副本，要求债务人接受调查并提交文件。

裁定：在受制于《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本法院另有命令外，特此责令债务人在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交所有文件。如果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权理由未提交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责令债务人在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一份符合通过Fed. R. Bankr. P. 9016适用的Fed. R. Civ. P. 45(e)(2)以及D. Conn. L. Civ. R. 26(e)规定的特权清单。

裁定：特此责令债务人确保传票所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查阅和复制，且未遭销毁。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的拟任律师Paul Hastings LLP及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无需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于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200号Paul Hastings LLP办公室（邮编：10166），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在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依受托人选定，该日期应不早于债务人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遵照传票及本裁定提交文件后的14个日历日），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通过调查录取债务人的证言，且该调查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于2022年8月16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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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57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