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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5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5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案件涉及：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关于：ECF No. 638

裁定
准许第11章受托人针对与债务人相关的各类实体及个人进行第2004条规则调查取证的申请

经审议由被任命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的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宾斯）（下称“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作出授权依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2004条对所附附件 B 中列明的实体和个人进行调查的申请（下称“《申请》”，ECF No. 638），在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8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后，鉴于存在在下文所附条件下准许所请求救济的事由；特此

裁定：依据第2004条规则提出的动议按以下所述予以准许。

裁定：特此授权作为受托人拟任律师的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和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签署形式与第2004条规则动议所附附件 C-1 至 C-19 中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的要求送达该等传票（包括任何文件调取要求或取证通知）以及本裁定副本，要求《申请》附件 B 中列明的实体和个人接受调查并提供文件。受托人的拟任律师 Paul Hastings LLP 和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进一步获准在必要时经本法院协助，向美利坚合众国境外的相关实体和个人寻求实质相似的调查取证。

裁定：在不违反《联邦破产诉讼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本法院另有裁定外，特此指示附件 B 中列明的实体和个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30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供所有文件。如果任何实体或个人基于某项特权而未提供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指示该实体或个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30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符合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的 Fed. R. Civ. P. 45(e)(2) 以及 D. Conn. L. Civ. R. 26(e) 规定的特权清单。

裁定：特此指示附件 B 中列明的实体和个人确保传票中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供、查验和复制，且未被销毁。

裁定：特此授权作为受托人拟任律师的 Paul Hastings LLP 和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即可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在 Paul Hastings LLP 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在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在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由受托人选择确定，且不得少于拟接受调查人在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遵守传票及本裁定提供文件之后的14个日历日），通过调查对《申请》附件 B 中列明的任何实体的单名或多名代表以及任何个人录取证言，且该等调查应逐日持续进行直至完成。

2022年8月16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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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5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