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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判决书 · ECF #761-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761_3**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8/15/22, 12:29 PM 22-50073 Doc 761-3 Filed 08/10/22 Page 2 of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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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衡平法庭）判决

您当前所在位置：BAILII >> 数据库 >>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衡平法庭）判决 >> Leeds & Anor v Lemos [2017] EWHC 1825 (Ch) (17 July 2017) URL：htt 引用格式：[2018] 2 WLR 73, [2017] WLR(D) 504, [2018] 1 All ER 313, [2017] EWHC 1825 (Ch), [2018] Ch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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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引注编号：[2017] EWHC 1825 (Ch)

案号：BR-2015-003947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衡平法庭（Chancery Division）
关于 CHRISTOS PANDELIS LEMOS（克里斯托斯·潘德利斯·莱莫斯）
以及关于《198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1986）事宜

Rolls Building
Fetter Lane
London EC4A 1NL
17 July 2017

审理法官：

尊敬的 HODGE QC 法官（HIS HONOUR JUDGE HODGE QC）（以高等法院法官身份审理）

(1) MICHAEL THOMAS LEEDS（迈克尔·托马斯·利兹）及 KEVIN JOHN HELLARD（凯文·约翰·赫拉德）

（以 CHRISTOS PANDELIS LEMOS（克里斯托斯·潘德利斯·莱莫斯）先生破产财产的共同破产受托人身份）

申请人

— 及 —

(1) CHRISTOS PANDELIS LEMOS（克里斯托斯·潘德利斯·莱莫斯）

(2) KALLIOPI LEMOS（卡利奥皮·莱莫斯）

(3) WITHERS LLP（维瑟斯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

FELICITY TOUBE QC（费利西蒂·图布御用大律师）女士及 TONY BESWETHERICK（托尼·贝斯韦瑟里克）先生（由 Gowling WLG (UK) LLP（高林律师事务所〔英国〕）指派）代表申请人出庭

DAVID LORD QC（大卫·洛德御用大律师）先生及 SEBASTIAN KOKELAAR（塞巴斯蒂安·科克拉尔）先生（由 Richard Slade & Company（理查德·斯莱德律师事务所）指派）代表第一被申请人出庭

MARCIA SHEKERDEMIAN QC（玛西娅·谢克德米安御用大律师）女士（由 TLT LLP（TLT律师事务所）指派）代表第二被申请人出庭

第三被申请人在听证中未由代理人代表

经批准的判决书 HTML 版本

王室版权 ©

1. HODGE QC 法官：这是我就 Michael Thomas Leeds 先生及 Kevin John Hellard 先生以 Christos Pandelis Lemos 先生的破产受托人身份于 12 April 2017 提出的申请所作出的即时判决书，案号为 BR-2015-003947。

2. 本申请提出了有关 Arnold 法官在一审案件 Shlosberg v Avonwick Holdings Limited [2016] EWHC 1001 (Chancery) 中作出的判决（载于 [2016] 3 WLR 1330），以及上诉法院在同一案件中维持 Arnold 法官判决的裁决，[2016] EWCA Civ 1138（现载于 [2017] 2 WLR 1075）的真实含义及效力的根本性问题。

3. 这些问题继而要求我裁定：(1) Goff 法官在 Crescent Farm (Sidcup) Sports Limited v Sterling Offices Limited [1972] Chancery 553 一案中确立、下文称为 Crescent Farm 原则的原则是否适用于破产；以及 (2) Peter Gibson 法官在 Re Konigsberg [1989] 1 WLR 1257 一案中作出判决的第二项理由是否仍为有效法律。

4. 该申请寻求：(1) 就破产受托人从 Lemos 先生的前任律师即 Withers 获得的某些可能享有特权的文件可作何种使用作出指示；以及 (2) 根据《1986年破产法》第 366 (1) 条作出命令，要求 Withers 交出其占有的、与 Lemos 先生事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者要求该律所适当成员提交一份载明该等事务情况的证人陈述。Withers 已确认其准备遵守该命令，因此 Withers 未在我面前由代理人代表，且申请的该部分无人反对。各方一致认为，该命令的确切条款应在我作出本判决书后处理。

5. Lemos 先生于 11 March 2015 被裁定破产，并于 12 March 2017 获得破产解除。他是本申请的第一被申请人。他由 David Lord QC 先生代表，并由 Sebastian Kokelaar 先生（出庭律师）协助。

6. 本申请的第二被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的妻子 Kalliopi Lemos 女士。她由 Marcia Shekerdemian QC 女士代表。

7. 作为申请人的前任破产受托人由 Felicity Toube QC 女士代表，并由 Tony Beswetherick 先生（亦为出庭律师）协助。

8. 支持该申请的证据载于 Leeds 先生日期为 10 April 2017 的书面陈述（其第九份陈述）。答复证据载于 Lemos 先生日期为 16 June 2017 的证人陈述（其第二份陈述）以及 Lemos 女士日期为 9 June 2017 的第一份证人陈述。第二被申请人的两名姐妹，即 Koula Mangos（库拉·曼戈斯）日期为 6 June 2017 的书面陈述，以及 Maria Lemou（玛丽亚·莱穆）日期为 7 June 2017 的书面陈述，亦在案。答复证据载于 Leeds 先生日期为 29 June 2017 的第十份证人陈述。所幸，证人证据的确切内容并不影响本案。

9. 概言之，共同破产受托人占有其在履行受托人职能过程中从 Withers 获得的某些文件。其中部分文件可能受仅属于 Lemos 先生本人或属于他与其妻子共同享有的律师—当事人特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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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子。Lemos 女士还提出，其中一些文件可能仅受她本人享有的特权保护，尽管她尚未审阅文件，以确认其就任何特定文件的立场。若任何文件仅受 Lemos 女士享有的特权保护，受托人承认，至少在初步看来且在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他们不能不受该特权限制地使用这些文件。然而，至少在受托人看来，不大可能存在任何该等文件。

10. 受托人认为，若干 Withers 文件很可能可作为与欺诈债权人的交易有关的《1986年破产法》第 423 条程序中的有用证据。该等程序将旨在撤销 Lemos 先生于其破产多年前订立的、涉及位于 London NW3 的 27 and 27A Bracknell Gardens 房屋所有权的若干交易，Lemos 先生及其妻子居住于该房屋内。若该等程序成功，将为 Lemos 先生数额巨大的债权人的利益追回一项据称价值极高的资产。

11. 特别是，某些 Withers 文件已在不同情境下由上诉法院审阅，该情境为上诉法院审理恢复以冻结禁令形式给予的救济的申请，相关引注为 Lemos [2016] EWCA Civ 1181。在该上诉中，法院部分因审阅这些文件的内容，并推翻 Cooke 法官的判决，而认定这些文件构成一项有充分可争辩依据的案件，认为应给予第 423 条救济。

12. 然而，上诉法院在其判决书第 22 段中，同意一审法官的意见，认为为维持冻结禁令之目的，证据不足以使法院认为，在 1994 年房屋转让后的任何相关时间，Lemos 先生及其妻子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共同意图，使 Lemos 先生应在该财产中拥有任何实益权益。上诉法院记载，得出该结论将意味着 Lemos 先生的信托声明，以及此后不久设立的有利于第二被申请人的信托，均为虚假安排，而受托人参与其中时明知事实真相与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相反。

13. 上诉法院认为，主张冻结救济的申请人 Joanna Lemos（乔安娜·莱莫斯），即 Lemos 先生的姐妹，如不主张文件系虚假安排，则难以接受其能够在此项理由下获胜的论点。然而，如我所指出，上诉法院确实恢复了冻结禁令，其依据是 Joanna Lemos 根据《1986年法》第 423 条获得救济具有充分可争辩依据。

14. 该财产据称目前价值约 £16.5 million，现登记于一家百慕大受托公司及其一名董事的共同名下。离岸受托人与本申请的两名被申请人共同主张，他们仅为 Lemos 女士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该财产。

15. 申请人称，本次听证并不涉及第 423 条请求的是非曲直，而是涉及先决问题，即破产受托人可如何使用最终被认定为仅受 Lemos 先生享有的特权或受其与其妻子共同享有的特权保护的 Withers 文件。

16. 需要作出这些指示，是因为一方面破产受托人与另一方面 Lemos 夫妇之间，就前者使用 Withers 文件的能力存在争议。受托人致函 Lemos 夫妇，请求确认他们不反对为与该财产有关的程序使用某些 Withers 文件。对此，(1) 代表 Lemos 先生行事的律师 Richard Slade & Co 表示，他反对使用这些文件，理由是该等文件享有特权，且他不会同意放弃该特权；以及 (2) 代表 Lemos 女士行事的律师 TLT LLP 以类似措辞致函，并进一步指称受托人在使用某些文件方面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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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在本次聆讯过程中，我已明确表示，在取得冻结禁令并曾在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使用部分文件的判决债权人乔安娜·莱莫斯（Joanna Lemos）缺席的情况下，由我就该等文件在现行第423条诉讼中的适当性或目前或未来使用作出任何裁决并不适宜。

- 18. 在其陈词过程中，代表莱莫斯先生（Mr Lemos）的洛德先生（Mr Lord）表示，破产受托人将文件交给乔安娜·莱莫斯的行为是对是错，并非本院在审理本申请时应裁决的事项，但他明确表示，莱莫斯先生在该方面的权利予以保留。

- 19. 两名被申请人的答复均援引了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的判决。在本判决书中，我将必须考量该判决的真正含义和效力，以及其对破产受托人的影响。

- 20. 我明确表示，我仅审议破产受托人的地位。我不涉及公司清算人的地位。

- 21. 在其陈词过程中已显而易见，代表申请人的图布女士（Ms Toube）认为Avonwick案的判决有误。她保留在上级法院质疑其正确性的权利。然而，图布女士试图限制所主张的Avonwick判决的效力。洛德先生和谢克尔德米安女士（Ms Shekerdemian）反对图布女士的努力，称这相当于重新表述Avonwick判决的效力和影响。

- 22. 至于该案的判决，图布女士指出，莱莫斯先生及莱莫斯夫人（Mrs Lemos）似乎主张，该判决的结论是，尽管长期以来存在相反观点，破产受托人未经破产人同意，以及就任何受共同保密特权保护的文件而言未经莱莫斯夫人同意，不得在诸如与该财产有关的诉讼中使用任何受破产人独有或共同保密特权保护的文件。若这些主张正确，且法院亦无权命令莱莫斯先生同意使用该等受保密特权保护的文件，则据称Avonwick案的判决将对破产受托人履行其职能、追回破产人财产中的资产的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和严重后果，不仅在本案中如此，而且在更广泛范围内亦然。

- 23. 利兹先生（Mr Leeds）的第九份证人陈述第63段论及该等更广泛的影响。他在该段称，Avonwick判决对其作为本案破产受托人以及对整个破产清算行业均产生深远影响。他举例称，他目前正处理另一宗破产事务，其中破产人的前法律顾问已根据该法第311条向他披露文件，这意味着他现已知悉可协助其为债权人利益变现破产人财产的信息。然而，如他无法以任何可能构成放弃该等保密特权的方式使用该信息，他履行其职责将受到严重阻碍。

- 24. 事实上，他称，如Avonwick案具有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效力，则：

(1) 如该等细节会披露载于受保密特权保护文件中的信息，他将无法向资助破产程序的任何债权人披露其调查的细节。这自然会导致他们质疑调查的状况、该等调查的益处，以及为何该等债权人应继续资助该程序及利兹先生在其中的角色。

(2) 在访谈任何第三方时，他将无法提及受保密特权保护文件中所载的任何信息。这将使该访谈程序更加困难，并最终可能使其对破产程序毫无用处。

(3) 利兹先生亦可能无法向本可能有意资助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索赔的第三方资助人披露相关的受保密特权保护信息。没有该等可能构成索赔依据关键内容的信息，该等资助人很可能失去兴趣。

(4) 如被要求裁决一项债权人索赔，且利兹先生已阅览证明该债权人索赔全部或部分无依据的受保密特权保护文件，他可能无法举证说明其驳回该索赔的理由，也无法在对其决定提出的任何上诉中举证说明该等理由。

(5) 如一份受保密特权保护的文件披露了破产人财产中的一项资产，利兹先生将无法使用该文件进一步调查该资产，因此可能阻碍该资产为破产人债权人的利益而变现。

- 25. 因此，鉴于Avonwick案的潜在影响以及莱莫斯先生迄今所持立场，利兹先生认为通过本申请推进此事属适当之举。

- 26. 图布女士主张，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命题并不正确。据称，他们的论点基于对Avonwick判决的误解。概而言之，受托人称：

(1) Avonwick案的判决确认，破产人就与破产人财产中的资产有关的文件所享有的保密特权——但图布女士强调，不包括与该财产负债有关的文件——继续归属于破产受托人。

(2) 因此，就威瑟斯（Withers）文件中与莱莫斯先生资产有关的文件而言：(a) 如该等文件受莱莫斯先生的独有保密特权保护，受托人有权为履行其职能而使用该等文件，无论是在针对莱莫斯先生、莱莫斯夫人或第三方的诉讼中，还是为破产程序之目的；(b) 如该等文件受莱莫斯先生及莱莫斯夫人的共同保密特权保护，则由于受托人已承继莱莫斯先生在该保密特权中的权益，受托人处于其地位，并有权在莱莫斯先生及莱莫斯夫人均为当事人的诉讼中援引和使用该等文件；及(c) 如该等文件受莱莫斯夫人的独有保密特权保护，则初步而言，在无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受托人不得使用该等文件。

27. 图布女士将本次聆讯中寻求指示的具体问题分类如下：

(1) Avonwick初步问题：假定部分或全部威瑟斯文件受保密特权保护，且该等保密特权属于莱莫斯先生（无论其独有或与其妻子共同享有），则受托人是否有权在针对离岸受托人的诉讼中（就莱莫斯先生独有保密特权而言）及／或针对莱莫斯夫人的诉讼中（就莱莫斯先生独有或共同保密特权而言）使用该等文件，而无需莱莫斯先生及／或莱莫斯夫人的同意，该等诉讼涉及该财产。

(2) 第363条初步问题：假定部分或全部威瑟斯文件受属于莱莫斯先生的保密特权保护（无论其独有或与其妻子共同享有），并进一步假定受托人并不当然有权使用该等文件，莱莫斯先生能否依据1986年法案第333条和第363条被命令放弃其对该等文件享有的保密特权，以便受托人能够使用该等文件。

- 28. 代表莱莫斯先生，洛德先生主张，不得允许破产受托人以任何会构成放弃莱莫斯先生保密特权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他还主张，破产受托人不得要求莱莫斯先生放弃其对该等文件享有的保密特权，以使受托人能够使用该等文件。

- 29. 由于各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莱莫斯先生及莱莫斯夫人在通信及其证据中所采取的立场，据称本申请还提出若干其他问题，尤其是：(1) 就从威瑟斯收到的文件中的每一特定文件而言，该文件是否事实上初步受保密特权保护；(2) 如是，该文件是否受莱莫斯先生的独有保密特权、其妻子的独有保密特权，或二人的共同保密特权保护；(3) 即使某一特定文件初步受保密特权保护，该保密特权是否因该文件属于不法目的例外而丧失，即该保密特权不附着于该文件，因为该文件是莱莫斯先生或莱莫斯夫人为不法目的寻求或取得意见的结果；以及最后，(4) 如该等文件受保密特权保护，但法院可以命令莱莫斯先生放弃其保密特权，则是否应就任何特定文件或所有文件作出该命令。

30. 据称，这些问题只有在对初始问题作出裁定后才会出现；作为案件管理及适当使用法院资源的问题，亦应仅在初始问题已获裁定后才予考虑。由于事实证据尚不完整，这些问题目前无法在本次听证中裁定。

31. 被申请人方主张，如初始问题按照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意义得到回答，则适当的处理方式是法院仅驳回本申请，而由破产受托人日后就经破产受托人与各被申请人逐一审查的特定、明确文件提出申请。

32. 我可参照Toube女士（图布女士）书面论点摘要第18段，概述法院面前各项申请的背景。

33. Lemos先生（莱莫斯先生）的妹妹Joanna（乔安娜）于2014年12月在Royal Court in Jersey（泽西皇家法院）对其提起诉讼，主张其有权追回其委托Lemos先生代为投资、合计约US$18 million的款项，但其称该等款项被Lemos先生在其经营失败的航运业务中不当挪用。该诉讼立案后不久，乔安娜向English High Court（英格兰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一项不经通知的冻结禁令，禁止Lemos先生处分其资产，并禁止离岸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任何处分。

34. Lemos先生未对该诉讼进行答辩，乔安娜于2015年1月获得针对其的缺席判决，金额超过US$17.9 million。此后，Lemos先生成功申请其本人破产；现任受托人于2015年4月1日获任命。

35. 离岸受托人在2015年5月Cooke法官（库克法官）主持的听证中，成功申请解除禁止其处分该财产的冻结禁令，但乔安娜获准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该禁令在其上诉听证前恢复有效。在此期间，Lemos先生因被指拒绝与受托人合作，其自动解除破产状态被暂停一年。

36. 在调查过程中，受托人得知Withers（伟凯律师事务所）曾代表Lemos先生行事；在经过一段延误后，受托人取得了Withers的文件副本。受托人随后向乔安娜提供了其中若干文件的副本，以供其在即将举行的上诉听证中使用。此事发生在Arnold法官（阿诺德法官）就Avonwick案作出裁决之后，但在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就该裁决的上诉作出裁决之前。

37. 乔安娜申请获准在针对解除禁令裁定的上诉中依赖该等文件。上诉法院接纳了该新证据，并且部分基于该证据认定：有充分可争辩理由认为，最终导致该财产由离岸受托人持有的交易，构成1986 Act（1986年《破产法》）section 423所指的欺诈债权人交易。上诉法院命令，乔安娜在Lemos先生破产前取得的、禁止出售该财产的禁令，应为破产财产而继续有效，直至section 423程序的结果作出为止，条件是该等程序须在四周内提起；该条件已获履行。

38. 该等程序是在首先取得法院许可后提起，现正为破产财产的利益而进行；据称，任何追回款项均应支付给受托人。该等程序仍处于早期阶段。离岸受托人已送达一份保留立场的答辩状，其中称其出庭是为申请Beddoe order（Beddoe命令）。其并未如此行事，而是Lemos夫人（莱莫斯夫人）根据其本人申请被追加为该程序的被告。其现已就该诉请送达答辩状，这意味着该诉请现将受到争讼。

39. 据推定，鉴于Lemos夫人已被追加为该程序的当事人，且离岸受托人未能提出积极主张或申请Beddoe命令，离岸受托人拟就section 423诉请采取中立立场。

40. 我已获引述Deputy Registrar Schaffer（副登记官沙弗）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一项命令。该命令记载，受托人不再拟就其处理该诉请的行为申请指示，而是就该诉请维持中立立场；其继续作为该诉请当事人的唯一目的为：(a) 提供披露；(b) 向法院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协助；以及(c) 在该诉请最终处理时受法院命令约束。正是在该基础上，Lemos夫人被追加为section 423诉请的第三被告，离岸受托人无须提交经修订的答辩状。

41. Lemos先生现已解除破产状态，尽管破产财产中仍存在重大债务，且迄今追回的款项极为有限。受托人与乔安娜订有一项协议，据称该协议要求其同意由受托人替代乔安娜成为原告，或与乔安娜一同被追加为共同原告。无论section 423程序由乔安娜还是由受托人推进，使用受托人持有的Withers文件的能力据称均具有重大意义。

42. 我已获详细引述相关法定条文。1986 Act的section 305 (2)规定破产受托人的一般职能。该职能是按照Chapter IV的后续规定收集、变现并分配破产人的财产。在履行该职能以及管理破产人财产时，受托人有权在遵守该等规定的前提下行使其自身酌情权。

43. section 313规定，受托人可行使Schedule 5的Parts 1和2所列明的任何权力。该等权力包括：根据Schedule 5 paragraph 2，就“与破产人财产中包含的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提起、启动或抗辩的权力；以及根据paragraph 2A（该条由Enterprise Act 2002（2002年《企业法》）在遵守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增设）， “根据sections 339、340或423提起法律程序”的权力。

44. 申请人主张，位于Hampstead（汉普斯特德）的财产是破产人的一项资产。Lord先生（洛德先生）强调Schedule 5 paragraphs 2与2A之间的区别，并据此主张，Hampstead财产并非“破产人财产中包含的财产”。

45. Toube女士主张，受托人权力的核心在于为破产人的债权人利益追回破产人的资产，尽管其承认sections 339和340（涉及以低于价值的交易及偏颇清偿）载于Insolvency Act 1986（1986年《破产法》）的Chapter V，而section 423载于该《破产法》的Part XVI。

46. 根据该法section 306，构成破产财产的资产归属受托人。section 283确定构成破产人财产的资产。在相关范围内，subsection (1)规定，在遵守下述规定的前提下，“为本组任何部分之目的，破产人的财产包括：(a) 在破产开始时属于破产人或归属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以及(b) 根据本Part下述任何规定构成该财产一部分，或被视为属于前一项范围内的任何财产。”

47. Toube女士承认，section 423不属于“本Part”，即Part IX（Bankruptcy），因此，作为section 423诉请标的的资产不得依据section 283(1)(b)被视为破产人财产的一部分。

48. Section 283的subsections (2)和(3)包含对section 283 (1)一般范围的例外。section 283 (4)规定，本组任何部分中提及与破产人有关的财产，包括提及其可就财产行使的任何权力，但该权力就暂时不属于破产人财产的财产可行使的范围除外；就财产可行使的权力，为本组任何部分之目的，视为在因其可由该人行使而发生的交易或事件发生时归属于有权行使该权力的人，不论该权力是否于该时即变得可行使。

49. section 436 (1)对“property”作出广泛定义，包括“金钱、货物、诉权、土地及无论位于何处的各种财产，以及因财产而产生或附随于财产的义务及各种权益，不论该等权益为现有或将来、既得或或有。”

50. 据称，根据section 283 (4)及section 436 (1)，归属于受托人的破产人财产包括其对可适当视为包含在破产人财产内的资产所享有的任何请求权。

51. 受托人的义务包括接管与破产人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即使该等文件和记录受属于破产人或第三方的保密特权保护。section 311 (1)对此作出规定，其内容如下：

“受托人应接管所有与破产人财产或事务有关、且属于破产人或由破产人占有或控制的账簿、文件及其他记录（包括在任何程序中享有不披露特权的任何记录）。”

52. section 312进一步强化该义务，其规定（除其他事项外）：

“破产人应向受托人交付其占有或控制的、且受托人须接管的任何财产、账簿、文件或其他记录。”

53. 该规定不影响破产人在section 333项下的一般义务。该section的subsection (1)规定：

“破产人应当——

(a) 向受托人提供有关其事务的资料，

(b) 按受托人要求的时间会见受托人，以及

(c) 采取其他一切行动，

以满足受托人为履行本组任何部分项下职能而合理要求其采取的行动。”

- 54. 根据第（3）款，第（1）款即使在破产人获得解除破产后仍适用于该破产人；第（4）款规定，如破产人无合理理由而未履行第333条施加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并应据此受到处罚。

- 55. 第363（2）条规定，在不影响该组各篇中任何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尚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其财产仍根据该篇第四章进行管理的已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应为其破产事宜，或视情况为管理该财产，而作出法院指示其作出的所有行为。”

- 56. 据称，基于该法定背景，受托人的立场是：（1）由于他们已承继Lemos先生（莱莫斯）的特权，他们能够在任何程序中使用Lemos先生仅享有特权、且与其资产有关的文件，无论该程序是针对Lemos先生、Lemos夫人（莱莫斯夫人）或第三方，或实际上为破产目的而进行；以及（2）如任何Withers（威瑟斯）文件受Lemos先生和Lemos夫人共同特权的约束，受托人能够在针对他们二人或其中任何一人的程序中使用该等文件。

- 57. 据称，就Avonwick（埃文威克）案所作出的判决而言，一方与个别被申请人一方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因此，据称有必要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其在Arnold法官（阿诺德法官）面前的一审程序及上诉程序。

- 58. Avonwick案的事实复杂，但概而言之，破产人Shlosberg先生（什洛斯伯格）曾申请禁令，以禁止一家律师事务所Dechert（德彻特）继续同时代表其破产案中的主要债权人Avonwick及其破产受托人行事。尽管已破产，Avonwick仍在继续针对Shlosberg先生进行诉讼，并指称其构成共谋。

- 59. Shlosberg先生申请的依据是，Shlosberg先生的前任律师已向Dechert提供大量文件，而Dechert中一个同时代表破产受托人及Avonwick的团队审阅了该等文件。Shlosberg先生称，因此，主要债权人Avonwick的律师已阅览大量受其享有的特权保护的文件。他主张，由于在针对其进行诉讼中的不利一方所聘律师已阅览其无权阅览的特权文件，应命令该律师事务所停止代表Avonwick行事。

- 60. 涉及特权问题的文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A类文件。该等文件涉及破产人的一项资产，即有关Shlosberg先生的猫受到攻击的先前诉讼；该诉讼在其破产前已作出有利于Shlosberg先生的郡法院判决。该等文件中，Shlosberg先生享有独占特权，且其涉及其破产中的一项资产，即有利于Shlosberg先生的郡法院判决所带来的利益。

- 61. 第二类文件为B类文件。该等文件涉及破产人的债务，即Avonwick向Shlosberg先生及其公司Webinvest Limited（韦布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的法定催告书；该等催告书随后导致针对Shlosberg先生成功提出破产呈请，并针对Webinvest成功提出清盘呈请。

- 62. 第三类为C类文件。该等文件涉及与B类所指相同的债务，即Avonwick于2014年对Shlosberg先生及Webinvest提出的一项请求；该请求导致判决债务，该等判决债务正是B类所述法定催告书及呈请的标的。B类和C类文件均为Shlosberg先生与Webinvest共同享有特权的文件。

- 63. Arnold法官裁定，受托人取得了Shlosberg先生对A类文件所享有特权的利益，因为该等文件涉及破产人的一项资产，即因Shlosberg先生的猫受到攻击而产生的郡法院判决债务。但其裁定，受托人并未取得Shlosberg先生就B类及C类文件所享有共同特权的利益，因为该等文件涉及破产人的债务。

- 64. 在认定与B类及C类文件有关的特权仍归Shlosberg先生所有后，随之可知Avonwick的律师已阅览Avonwick无权取得的材料。基于此，Arnold法官裁定，适宜以禁令禁止Dechert继续代表Avonwick行事。

- 65. Toube女士（图布女士）主张，Arnold法官就A类文件作出的结论，是其适用被称为常规适用的判例权威的结果，尤其是源自Goff法官（戈夫法官）在Crescent Farm（新月农场案，前引案例）中判决的原则；该原则其后由Peter Gibson法官（彼得·吉布森法官）在Re Konigsberg [1989] 1 WLR 1257案中适用。

66. 概而言之，据称Arnold法官的结论是按以下推理路线得出的：

（1）有权取得某项资产的继受人，将取得其前手就与该资产有关的文件所享有的特权。

（2）受托人是有权取得该资产的继受人，这一点已得到充分确立，因此受托人需要取得破产人就与该资产有关的文件所享有的特权。

（3）正如Peter Gibson法官在Re Konigsberg案第1267F页所裁定，受托人并非普通第三方。所有可在破产人债权人之间分配的破产人资产，均自动归属于受托人，包括根据第42条［现为第339条］可撤销的和解协议所转让的破产人财产的权利。有权取得财产的继受人承继并有权主张其产权前手的特权（援引Crescent Farm案），并在该范围内代位于该前手。如果受托人虽有权取得并占有该信息，却不能在寻求追回破产人财产时履行职责而使用该信息，将极不合理。

（4）因此，Re Konigsberg案法院裁定，破产人的妻子不能阻止其丈夫的破产受托人在对将婚姻住所转入妻子单独名下提出异议的程序中，援引此前代表破产人及其妻子的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法院裁定，共同委托人不得相互主张特权；由于破产人的特权已移转给受托人，因此，就针对共同委托人的程序中的特权而言，将受托人视为代位于破产人是适当的。

（5）Arnold法官在Avonwick案一审中将同样的原则适用于A类文件。

67. Toube女士称：

（1）法官对有关特权移转的判例权威的审查始于Crescent Farm案和Re Konigsberg案。Arnold法官在第72段引用了Crescent Farm案第562F至G页的以下摘录，并将其称为“Crescent Farm原则”：

“依我判断，已明确确立，产权前手的法律专业保密特权确实使其继受人受益。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哈尔斯伯里英国法律全书》）对此有所表述……依我判断，该表述正确。该问题最早在Minet v Morgan (1873) 8 Ch App 361案中得到明确解决。其判例摘要的第二部分对此作了明确表述。判决并未十分明确地如此表述，但依我看来，经分析，该案显然作出了这一裁定。”

（2）在第73至75段，Arnold法官讨论并引用了Peter Gibson法官在Re Konigsberg案中的判决。双方共同认可，Re Konigsberg案以Crescent Farm原则为基础，因为该特权涉及已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资产：见第75段。法官在第99段及第106段再次提及此点；在第106段中，Arnold法官注意到如下主张：破产受托人必须能够主张或放弃破产人的权益；Arnold法官并指出：

“在本司法管辖区，受托人通常能够援引Crescent Farm原则。”

法官在第113段明确指出，当意见涉及资产时，Re Konigsberg案的效力。

（3）在Avonwick案一审中，Toube女士主张，对于破产受托人根据Insolvency Act 1986（《1986年破产法》）中的归属规定作为破产人的继受人取得相关资产的案件适用Crescent Farm原则，Shlosberg先生的律师已适当地作出承认：

“70. Shlosberg先生的律师承认，如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破产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给破产受托人，则记载就该财产请求及提供法律意见的文件，或为与该财产有关的程序之主要目的而制作的文件中的特权利益，均移转给受托人。然而，他主张，该原则最初适用于除记录特权信息的文件以外尚有某项财产的情形……尽管他并未承认郡法院判决属于第436（1）条所称财产，但其未提出任何相反论点。”

Toube女士还援引第126段，其中法官在处理被申请人代表提出的替代论点时——该等论点主张就特权文件而言并无任何财产移转——表示，如Shlosberg先生的律师所承认，该结论“受如Konigsberg案中Crescent Farm原则之运作所规限”。据称，Arnold法官在第132段接受了Shlosberg先生律师的主张。

（4）因此，法官裁定，如破产受托人已取得特权文件所涉的相关财产，则Crescent Farm原则适用；见第106段及第108段。因此，Arnold法官接受了以下论点：A类文件（即涉及破产人资产的文件）中的特权已归属于受托人。由于Shlosberg先生在其破产前已成功取得有利于其的判决，该判决债务属于破产人财产的一部分，并移转给破产受托人；又由于受托人是意见所涉财产（即判决债务）的产权继受人，他们已取得该特权的利益。

（5）尽管Toube女士承认，可以公平地说，Arnold法官在得出该结论时表达了一定程度的疑虑（见其判决第132段），但其仍认定受托人已取得破产人就A类文件所享有特权的利益。换言之，据称Arnold法官接受了Shlosberg先生律师作出的承认乃属正确作出。Toube女士陈述的一贯主题是，该问题并非废除特权的问题，而是特权随其所涉资产移转的问题；受托人可按其选择主张该特权或放弃该特权。

68. 法官对B类和C类文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因为它们涉及的是破产人的负债，而非破产财产。据Toube女士称，正是本案的这一方面在破产法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在该领域造成了某种火山式的爆发。

69. 关于负债文件，Arnold法官认定该项特权仍归Shlosberg先生所有。他认为，Shlosberg先生根据判决债务所承担的义务，并非根据第306条归属于其受托人的财产。因此，一方面A类文件中的特权已归属于受托人，另一方面C类文件中的特权则未归属于受托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文件涉及就针对Shlosberg先生的请求所提供的意见，而且至少就C类文件而言，该等请求导致判决对其作出，而非对其有利。

70. 破产受托人作为Shlosberg先生在破产前取得的判决的权利继受人，因该判决属于一项资产，且A类文件中的特权与该财产有关；但归属于受托人的财产并不包括Shlosberg先生的负债或义务。因此，由于归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不包括针对破产人的判决债务，因为该等债务属于破产人的负债，故受托人并非就该等事项而言的权利继受人。

71. Arnold法官还驳回了另一项论点，即特权本身是《破产法》含义内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财产；并驳回了进一步的论点，即如果纸质文件本身归属于受托人，则该纸张所载信息中的特权也同样归属于受托人。

72. Toube女士主张，Arnold法官的一审裁判，至少就A类文件中的特权而言，是对法律的正统表述，也是对Crescent Farm原则的常见适用。她主张，关于B类和C类文件的裁判更具问题；但她强调，这并非本申请的标的，且受托人保留权利，在必要时就这些问题向更高法院提出陈述。

73. 据称，Avonwick案的一审裁判认为，与破产人资产有关、但与其负债无关的文件，可由破产受托人取得和使用，而不受有利于破产人的任何特权限制。据称，关于这确是Avonwick案一审判决的正确分析，可见于《Matthews and Malek on Disclosure》最新的第五版。第11.07段中，编者援引Avonwick案的一审裁判，以支持如下命题：

“就一项资产行使特权的权利，将转移给该资产的权利继受人。但是，该权利不会仅因相关文件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给该等文件的权利继受人。”

Toube女士主张，这是对Avonwick案一审裁判所确立命题的正确表述。

74. 在其答复过程中，Toube女士还援引了Shekerdemian女士对Avonwick案一审裁判的评论。Shekerdemian女士在该评论中表示，Crescent Farm原则并不取决于权利继受人取得记载受特权保护信息的文件的财产权，而取决于该权利继受人取得法律意见或诉讼所涉的其他某项财产。

75. 据称，该判决的实际后果是，除非破产人可在破产前主张特权的文件与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财产有关，或直接源自该等财产，否则破产受托人如今极不可能轻易取得该等文件。根据该评论，就A类文件而言，情况显然如此。Shlosberg先生在其中取得判决的诉讼中作出的郡法院判决所带来的利益，显然是1986年法案第436(1)条含义内的财产，因为该利益可以变现和分配。

76. 据称，Shekerdemian女士在其评论中，对并非源自已归属财产、但仍与破产人的财务事务或其他财产直接相关的文件所附随的特权作出了区分。即使纸质文件的所有权本应归属于破产受托人，该等文件中的特权仍归破产人所有。

77. 根据Shekerdemian女士的评论，检验标准因此是作为文件基础之物的性质。如果该物是第436(1)条含义内的财产，即可变现之物或可交易的权利，则破产受托人能够主张与该财产有关的文件中任何特权所带来的利益；否则不能。

78. Shekerdemian女士的评论最后提及《破产法》第333条和第336条，并指出Arnold法官在其判决中并未审议这些条款。该等条款的适用是否会因该判决而被修改或缓和，仍有待观察。

79. 我注意到，该评论完全以Arnold法官在Avonwick案中的一审裁判为基础，既未受益于上诉法院随后作出的裁判，也未考虑该后来的上诉法院裁判对Arnold法官一审裁判的影响。受托人是在Avonwick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裁判作出前，向Joanna提供了从Withers取得的部分文件。

80. Toube女士随后审议了上诉法院的裁判。Avonwick及Shlosberg先生的破产受托人均获准对Arnold法官禁止Dechert继续代表Avonwick行事的裁定提出上诉。上诉范围见《Weekly Law Reports》报告第1078页。Lord先生在陈述过程中提请注意上诉理由如下：

“法官在法律上犯有错误：如果如其所认定，特权可转移的唯一方式，是特权涉及与转移给共同受托人的其他某项财产有关的法律意见，则其本应认定，破产人针对债权人取得的判决，在其破产时成为构成1986年法案第436条所称‘财产’的遗产负债。在该等情形下，法官本应认定，与该负债有关的任何法律材料中的特权，根据Crescent Farm案的原则转移给共同受托人。”

81. Lord先生还提请注意被上诉人通知，其中破产人请求法院基于下列不同或附加理由等维持法官的裁定：

“(1) 法官正确认定，除争议材料中有限的一部分外，相关材料不能纳入Crescent Farm原则的范围。

(2) Crescent Farm案的裁判错误，且与后来将律师—委托人特权承认为一项基本人权不相容。鉴于该项承认，特权权利转归破产受托人的唯一方式，只能是通过明文规定，或者由明文规定必然导出的默示，作出的法定减损。法官正确认定破产人在相关材料中保留其特权权利。”

82. Lord先生请法院注意，卷首摘要已明确显示，上诉法院在考虑的是破产人针对第三人的特权放弃，而非破产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上诉法院在其判决的早期，即第21段中表示，本次上诉并不涉及A类文件。法院指出，法官已在第30段中就该类文件作出有利于受托人的裁判。相反，Toube女士指出，争议在于受托人对法官就B类和C类文件所作裁判提出的质疑；上诉法院在第21段中将该等文件界定为“该等文件”。

83. 上诉法院继而驳回上诉，并维持Arnold法官的裁定。主导判决由上诉法院院长Sir Terence Etherton爵士作出，Gloster女法官和Sharp女法官均表示同意。

84. Toube女士主张，上诉法院的裁判并未改变Avonwick案一审就附随于与破产人资产有关文件的特权所作出的结论；据称，该裁判也未改变与附随于与破产人负债有关文件的特权相关的立场。

85. Toube女士主张，重要的是注意到，如报告的卷首摘要已清楚表明，上诉法院考虑的是破产人针对第三人的特权放弃，而非破产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上诉法院在其判决的早期，即第21段中表示，本次上诉并不涉及A类文件。法院指出，法官已在第30段中就该类文件作出有利于受托人的裁判。相反，Toube女士指出，争议在于受托人对法官就B类和C类文件所作裁判提出的质疑；上诉法院在第21段中将该等文件界定为“该等文件”。

86. 在其口头陈述中，Toube 女士强调，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仅处理B类和C类文件，而未处理A类文件。她强调，Crescent Farm 原则所涉及的并非特权的废止，而是特权的转移。Avonwick案中的上诉法院仅处理了B类和C类文件；该等文件涉及Avonwick提出的一项主张，如获支持，将减少Shlosberg先生破产案中的债权金额。

87. Joanna Lemos（乔安娜·莱莫斯）的主张，是债权人就破产人一项将归入其破产财产的资产提出的主张。相比之下，Arnold法官（Mr Justice Arnold）的裁决既涉及对将归入破产人破产财产的一项资产提出的主张，也涉及债权人针对破产人提出的主张。正是因此，Arnold法官区分了A类文件与B类和C类文件；并且无人称上诉法院的任何裁定影响了该项区分。

88. Toube女士主张，因此，不得认为上诉法院就A类文件持有不同观点，更不得认为其推翻了Arnold法官就A类文件作出的裁决；也不得认为其不赞同Crescent Farm原则的适用，更不得认为其以默示方式推翻了Re Konigsberg（Konigsberg案）在涉及与资产而非负债有关的文件中的特权案件中的效力。

89. 有人称，上诉法院并未推翻Re Konigsberg，而是将其加以区分。其所依据的是判例摘要中报告人的表述，即Crescent Farm和Konigsberg均被“区分”。没有任何说法称二者未被遵循，更遑论被推翻。

90. Avonwick在上诉中提出的主要论点是，B类和C类文件，以及附着于其中所载信息的任何特权，均构成Shlosberg先生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并在受托人获任命时归属于受托人：见第52段。

91. Avonwick的备选论点是，Section 311的效力在于，基于必要默示，受托人有权为履行其职能之目的使用B类和C类文件。据称，与该等文件有关的职能包括采取可能减少破产财产债权的措施，即协助Avonwick向第三方主张其权利，从而减少其在Shlosberg先生破产案中的债权：见第52段。

92. 上诉法院在第40至42段指出，破产受托人应能够依照法定方案收回、变现并分配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这一政策具有重要性；但其最终认定，在审视与破产负债有关文件中的特权时，该项政策应让位于相竞争的政策，即诉讼当事人应能够私下咨询律师。

93. 法院未接受Avonwick的主张，即特权属于可转移给受托人的一种财产。法院既驳回了如下论点：作为对section 436(1)的解释问题，特权是因B类和C类文件产生或附属于该等文件的权益；也驳回了如下备选论点：由于Shlosberg先生可以拒绝披露该等文件，故特权是可就该等文件行使的一项权力，并因而属于Section 283(4)的含义范围：见第57及58段。

94. 据称，这些结论取决于对Insolvency Act 1986（1986年《破产法》）具体条款的解释，对于Arnold法官将Crescent Farm原则适用于与资产有关的文件一事，并无任何论述。民事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f the Rolls）在阐明其理由时，于第63段表示，他认为以下内容显属明确：

“……根据对1986年法案相关条款的适当解释，特权并非自动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破产人财产。”

95. 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指出，受托人所援引的仅为sections 436(1)和283(4)；该等条款并未明确将特权视为自动转移给受托人的破产人财产。

96. Toube女士指出，这些条款并非Crescent Farm原则在涉及资产时所依据的推理的一部分。根据Section 306，资产当然归属于破产受托人；并且，如Arnold法官所裁定，由于资产已转移，与该等资产有关文件中的特权亦随之转移。

97. Toube女士主张，上诉法院的讨论针对的是如下论点：特权本身是一种归属于受托人的资产；Arnold法官亦曾驳回该论点。该讨论并非针对如下问题：如特权与已归属于受托人的资产有关，特权是否可能归属于受托人。

98. 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第59及60段列举Crescent Farm和Konigsberg案的裁决后，于第64段审议Crescent Farm、Re Konigsberg及其他案件是否影响其推理。据称，他得出结论认为，Crescent Farm和Konigsberg均不妨碍其结论。

99. Toube女士再次主张，法院面前的争点是Avonwick关于特权本身属于根据《破产法》转移的财产这一论点是否正确，而不是特权是否转移给继受与该特权有关之资产的人；据称，后一个问题并未提交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的结论与Arnold法官的结论相同，即特权本身并非财产。

100. Toube女士主张，具有重要意义的是，上诉法院并未推翻或不赞同Crescent Farm，而只是就其正在审议的争点，即仅与负债有关的B类和C类文件中的特权，将其加以区分。上诉法院在第64段指出，Crescent Farm并非破产案件，且取决于其特定事实。

101. Toube女士称，这一说法是正确的：经Arnold法官认可的Crescent Farm原则是，继受一项资产的人亦继受与该资产有关文件中的特权。正是基于受托人继受了郡法院（County Court）判决书，他们取得了A类文件中的特权。该分析不同于Avonwick在上诉法院就B类和C类文件提出的论点，并不依赖于对破产立法的特别解释。

102. Toube女士指出，就Re Konigsberg而言，上诉法院谨慎地表示，该案“就目前所审议的争点而言并不正确”：见第64段。她主张，“所审议的争点”是指如下论点：B类和C类文件中的特权——换言之，负债文件中的特权——是一种受《破产法》规制的财产。她主张，法院并未审议Crescent Farm原则和Re Konigsberg对A类文件或资产文件的适用。她主张，Re Konigsberg未被推翻这一事实表明，就其在与资产有关文件的情境中适用Crescent Farm原则而言，该案仍是有效法律。

103. Toube女士称，Re Konigsberg案的错误之处在于，其认定破产受托人就一般特权而言取代了破产人的地位。就资产文件而言，过去及现在均是如此；但就负债文件而言，现已不再如此。

104. Lord先生（Mr Lord）在提出其陈述时，对于“目前所审议的争点”的性质持不同意见；上诉法院曾就该争点表示Re Konigsberg不正确。Lord先生主张，被认定不正确的“所审议的争点”是第60段末尾所指明的事项，即特权属于破产人与其妻子的共同特权，而受托人既已取代破产人的地位，便有权主张不得针对作为共同特权持有人的受托人维持该特权。

105. Toube女士承认，上诉法院审议了Avonwick的备选论点，即Insolvency Act 1986的section 311(1)的效力在于，基于必要默示，受托人有权为履行其职能之目的使用B类和C类文件。她承认，上诉法院与Arnold法官对section 311(1)的解释一致，驳回了Avonwick在该问题上的论点。Arnold法官和上诉法院均驳回如下观点：section 311(1)应被解释为赋予破产受托人放弃特权的权力；据称，该论点与Crescent Farm原则无关。

106. 据称，判决书的这一部分并未讨论Crescent Farm。尽管判决书的这一部分提及Re Konigsberg（见第82段），但据称这是在讨论Stanley Burnton QC（斯坦利·伯恩顿御用大律师）在Re Cook [1989] BPIR 881案中以高等法院（High Court）副法官身份作出的裁决时提及的。在该讨论中，Terence Etherton爵士（Sir Terence Etherton）作为民事上诉法院院长表示，该案副法官错误地依赖Re Konigsberg，并据此认定：

“……就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及事务而言，放弃特权的权力和权利，以与其资产以及与其破产财产及事务有关的账簿、文件及其他记录的占有权根据section 311转移给受托人相同的方式，转移给其受托人。”

107. Toube女士承认，上诉法院确实推翻了Re Cook。她称，该案无法与上诉法院就此问题作出的裁决并存；该裁决即特权本身并非转移给受托人的资产。

108. Toube女士指出，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第69段称，Shlosberg先生的律师已承认，受托人可以为收回和变现破产人破产财产这一法定目的，使用享有特权的文件及其中所载信息。然而，该律师曾主张且法官曾认定，受托人只能以不构成放弃特权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及信息。

109. Toube女士称，这似乎是指一审判决书第105段，其中Arnold法官对受托人可如何使用文件提出了一些限制。但她请本院注意，Arnold法官在第106段结尾提醒道：

“……在本辖区内，受托人通常能够依赖Crescent Farm原则。”

110. 因此，Ms Toube（图布女士）主张，该段文字仅涉及与负债有关的文件的使用，而非与资产有关的文件；对于资产，Crescent Farm principle（Crescent Farm原则）仍提供了答案。

111. 图布女士指出，最后，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在得出其结论时显然受到以下因素影响（见第85段）：受托人的职能并非协助债权人向第三方追索请求权，而该请求权将导致该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债权减少或消灭。相反，上诉法院强调，根据section 305(2)，受托人的职能是收集、变现和分配破产财团；也就是说，变现资产。她指出，破产受托人的职能之一是根据Insolvency Act（破产法）section 423 提起请求。

112. 图布女士主张，由于Avonwick（Avonwick案）在两个审级的判决，可以明确的是，正确适用Crescent Farm原则后，Mr Lemos（莱莫斯先生）就与其资产有关的文件所享有的单独特权，尽管不包括与其负债有关的文件，已转移给受托人，且受托人可以不受该特权限制地使用该等文件。

113. 图布女士还主张（见其书面论点提纲第57段），该结论亦符合关于特权和保密的一般原则。我认为没有必要审议图布女士主张的该方面。依我之见，本上诉应参照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确立且应被正确理解的原则作出裁定。

8/15/22, 12:16 AM 22-50073 文件 761-3 已于 08/07/22 提交，第18页，共

114. 在其口头陈述过程中，图布女士表示，申请人同意Mr Lord（洛德先生）的书面论点提纲第29段以及Ms Shekerdemian（谢克尔德米安女士）的书面论点提纲第39至40段中的一般陈述。这些陈述涉及特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以及特权如何被废除。但图布女士称，这并未告诉我们本案问题的答案，因为本案并不涉及废除特权，而仅涉及特权转移给破产受托人。

115.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图布女士主张，如受托人已取得莱莫斯先生单独特权所附随的文件，则正确适用经Re Konigsberg（Konigsberg案）及Avonwick案认可的Crescent Farm原则后，受托人作为莱莫斯先生就其全部资产而言的权利继受人，可以取得并使用任何载有与该等资产有关的特权信息的文件，而非与其负债有关的文件，包括在针对莱莫斯先生、Mrs Lemos（莱莫斯夫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程序中使用该等文件。

116. 图布女士主张，即使受托人对Avonwick案的理解有误（她称并非如此），莱莫斯先生也绝不可能在受托人对莱莫斯先生提起的程序中，主张该等文件对受托人具有保密性。她指出，Avonwick案仅涉及对第三方使用文件。无论如何，特权文件仍可用于对抗破产人。莱莫斯先生不能对受托人主张特权；受托人有权在针对他的程序中使用莱莫斯先生单独特权所涵盖的文件。

117. 她主张，若受托人持有受破产人特权涵盖、支持根据section 423 提出的请求以及根据sections 339 and 340 提出的请求的文件，却不能在针对第三方的交易撤销程序中援引该等文件，将是极不寻常的。该结论亦被称从实践角度来看是合理的。

118. 她称，若莱莫斯先生及莱莫斯夫人的主张正确，则Avonwick案的效力将是，受托人可以查阅与破产人资产有关的文件，却不能提起将援引该等文件的请求。这将使section 311 不具有任何实际效力。据称，破产受托人因Avonwick案中有关负债的判决已处于足够困难的境地，不应再在追回破产人资产方面束缚其手脚。

119. 对于受莱莫斯先生和莱莫斯夫人共同特权约束的文件，图布女士主张，一方不能对另一方主张特权，是因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保密性。图布女士援引Mr Justice Rix（里克斯法官）在The Sagheera [1997] 1 Lloyds Reports 160 第165页判决中的表述，主张由此可见，如果Withers documents（Withers文件）受莱莫斯先生和莱莫斯夫人的共同特权涵盖，莱莫斯夫人既不能对莱莫斯先生主张该特权，也不能对作为该特权权利继受人的受托人主张该特权。鉴于Avonwick案，据称，与资产有关文件中的特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取代莱莫斯先生的地位，并可在针对他和莱莫斯夫人的任何程序中使用该等文件。

120. 上述即为图布女士为支持其申请所作的陈述。

121. 洛德先生在其书面及口头陈述开始时，强调了若干他称可能没有争议的事项（图布女士在其口头陈述中亦同意这些事项）。如下：

(1) 特权是一项抵制被强制披露信息的权利。就法律专业特权而言，其适用于载有法律意见的文件，或为获取与诉讼有关的信息或意见这一主要目的而制作的文件。

(2) 特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Article 6 和 Article 8 的保护。

8/15/22, 12:08:00 22-50073 文件 761-3 已提交，第19页，共

(3) 虽然特权可以通过制定法予以废除，但这需要明示文字或必然默示。

(4) 在不存在相反的明示措辞或必然默示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即使是最概括的文字，也意在受个人基本权利的约束。

122. 洛德先生主张，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的判决，是对下列命题具有约束力的判例：

(1) 特权并非破产人的财产，因而不会当然归属于其破产受托人；见Master of the Rolls（卷宗主事官）判决第63段。据称，由此可见，Mr Justice Peter Gibson（彼得·吉布森法官）在Re Konigsberg案中的判决，是基于律师作出的破产人特权已转归其受托人的让步，故该判决在此问题上已不再是有效法律。援引卷宗主事官判决第64段。

(2) 虽然破产受托人根据该法section 311 有权占有载有对破产人享有特权的信息的文件，并为法定的收集及变现破产人财团目的而使用该等文件和其中所载信息，但其不得以未经破产人同意即构成放弃特权的方式如此行事；见卷宗主事官判决第69段。

123. 此外，据称Avonwick案亦构成以下命题的判例：使用特权文件协助第三方对他人提出请求，超出section 305(2)所述破产受托人的法定职能范围；见卷宗主事官判决第84及85段。

124. 据称，在本案中，受托人寻求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指示：在未经莱莫斯先生和／或莱莫斯夫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是否有权在针对Kalliopi Lemos 1994 settlement（Kalliopi Lemos 1994信托安排）的受托人和／或就该财产针对莱莫斯夫人的程序中使用该等文件（并假定该等文件由莱莫斯先生单独享有特权，或由其与其妻子共同享有特权）。据称，该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Avonwick案据称适用。不存在任何可以将其区分的依据。

125. 据称，即使Avonwick案能够以某种方式被区分，以致不需要莱莫斯先生的同意，在受共同特权约束的文件情形中，受托人仍将需要莱莫斯夫人的同意。据称，在共同持有特权的情况下，只能由共同持有人共同行使放弃权。据称，受托人并未指出《破产法》的任何规定或一般法律的任何原则，使其有权凌驾于共同特权之上。

126. 在其补充书面论点提纲中，洛德先生提及图布女士的论点，即尽管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作出判决，破产人对与破产财团资产有关、但不与其负债有关的文件所享有的特权，仍根据Crescent Farm案中的原则转归破产受托人。

127. 洛德先生称，图布女士试图区分与破产财团资产有关的文件和与其他事项（例如负债）有关的文件。据称，这一新论点是错误的。其基于破产人资产相关文件与其负债相关文件之间的区分，而该区分根本未出现在卷宗主事官的判决中。据称，该区分没有正当依据。若存在这种区分，据称卷宗主事官本应明确作出该区分。

128. 洛德先生指出，上诉法院判决第5段确定了本上诉中的争点：附随于破产人信息及文件的特权是否为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可以如何使用该等信息和文件。

8/15/22, 12:20:20 22-50073 文件 761-3 已于 08/07/22 提交，第20页，共

129. Lord先生主张，显然不能在与资产有关的文件和与负债有关的文件之间作出区分。据称，在其判决书第50段中，民事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f the Rolls）确定了法院面前的争议。他明确不同意Arnold法官（Mr Justice Arnold）在一审判决第67和68段中所持的观点，即本案所涉问题是文件中的特权是否已转移给Shlosberg先生（Mr Shlosberg）的受托人，而非该特权是否被废除。他继而表示，从Shlosberg先生的角度看，唯一的问题是，法定破产制度是否使其非自愿地被剥夺了就“文件”（the Documents）所载信息主张其特权的基本权利。民事上诉法院院长表示，他看不出为何Derby Magistrates案、Simms案和Morgan Grenfell案中的原则不应适用于回答该问题。这是指R v Derby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B [1996] AC 487；R (Morgan Grenfell & Co Limited) v Special Commissioners of Income Tax [2002] UKHL 21, [2003] 1 AC 563；以及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Simms [2000] 2 AC 115。Toube女士（Ms Toube）指出，第50段提及的是首字母D大写的“文件”（the Documents），即B类和C类文件，而不延及A类文件。

130. Lord先生称，适用所援引的三项上议院（House of Lords）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据其所言，受托人的书面论纲竟未提及这些判例——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表示，法定破产制度的效果并非Shlosberg先生非自愿地被剥夺了就文件所载信息主张其特权的基本权利。Toube女士再次表示，该陈述明确限于B类和C类文件，并不延及A类文件。

131. Lord先生主张，与受托人所称相反，上诉法院确实认定Re Konigsberg案——该案据称在破产背景下适用了Crescent Farm（新月农场）原则——判决错误。他表示，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第64段指出：(1) Peter Gibson法官（Mr Justice Peter Gibson）在该案中的判决以妻方律师承认该特权已转归破产受托人为依据；及(2)该案早于Derby Magistrates案、Simms案和Morgan Grenfell案，而后述案件据称阐明了“正确的方法”。

132. 换言之，据称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明确认为，若Peter Gibson法官适用这些案件确立的原则，其将得出不同结论；所有这些案件均强调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绝对且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而非基于律师作出的承认进行裁决。

133. 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第64段最后表示，Re Konigsberg案的判决：

“……就当前审议的争议点而言，并不正确。”

134. 据称，“当前审议的争议点”是第50段所确定的争议，即法定无力偿债制度是否明示或默示废除破产人的特权。此外，Lord先生主张，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第82段不赞成Re Cook案的判决，该案适用了Re Konigsberg案。该案中所涉的受特权保护的信息，并不限于与破产人负债有关的信息，也包括与其资产有关的信息。Lord先生主张，对Re Cook案不加限定的不赞成表明，在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看来，与资产有关的文件和与负债有关的文件之间并无区别。

135. 据称，Avonwick案中的上诉并未涉及A类文件这一事实不具有任何意义；即与郡法院（County Court）中有关对Shlosberg先生的猫进行攻击的诉讼有关的文件。那是因为Arnold法官判决的该方面未被上诉，毫无疑问是因为该争议未被视为十分重要。因此，上诉法院无须审议该问题。Lord先生主张，若其审议该问题，上诉法院无疑会认定Arnold法官关于Shlosberg先生的受托人已取得其在A类文件中的特权利益的判决是错误的。

8/15/22, 12:08:00 22-50073　Doc 761-3　Page 21 of

136. Lord先生主张，上诉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Peter Gibson法官在Konigsberg案中作出的、涉及资产的判决是错误的。他表示，Crescent Farm原则与本案无关。该案并非破产案件。该案仅说明，财产所有人自愿将一份文件移交给该财产的权利继受人时，特权并不丧失或被放弃。Crescent Farm判决中不存在任何违反特权这一基本权利、违反第6条或第8条、或违反上议院三项判例系列中的判决的内容；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Avonwick案中着重援引这些判决，且它们构成民事上诉法院院长裁决的核心基础。

137. Lord先生主张，无论如何，重要的是注意到，Arnold法官就A类文件作出裁决，完全基于Shlosberg先生的律师作出的承认。鉴于上诉法院的判决，现在可以看出，该承认是错误作出的。此外，据称，Arnold法官本人在第132段对该承认的正确性表示怀疑。Arnold法官的推理不涉及受托人现寻求在与资产有关的受特权保护信息和与负债有关的受特权保护信息之间作出的区分。

138. 据称，如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已明确，本案的争议取决于对Derby Magistrates案、Simms案和Morgan Grenfell案这三项上议院判决所确立原则的适用。这些原则未为区分与资产有关的受特权保护信息和与负债有关的受特权保护信息提供任何正当理由。

139. 在Derby Magistrates案中，上议院裁定，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应在所有案件中作为优先的公共利益予以维护，即使特权持有人不再具有任何可识别的维护该特权之利益亦然。根据该案事实，法院认定，该特权甚至优先于确保被控谋杀的被告人能够取得所有相关证据的公共利益。Lord先生表示，很难想象有更有力的例子。

140. Gosforth的Taylor勋爵首席大法官（Lord Taylor of Gosforth CJ）在第508H页至第509A页表示，他认为，一旦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成立，就不应允许对其绝对性质作出任何例外。Berwick的Lloyd勋爵（Lord Lloyd of Berwick）的发言中也有类似表述。

141. 因此，正如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Avonwick案第40至42段所讨论的，确保破产受托人能够履行其收集、变现和分配破产人资产职能的公共利益，无论多么重大，均不足以证明对特权的绝对性质作出哪怕有限例外具有正当性。不存在利益衡量。在这方面，Toube女士承认，她在其书面论纲第50段中对利益衡量的提及属于失当表述。

142. Lord先生称，Simms案和Morgan Grenfell案明确表明，尽管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可以由成文法废除，但这要求有明示措辞或必然默示。若两者均不存在，法院推定即使是最概括的措辞，也意在受个人基本权利的限制。

143. 据称，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的明确观点是，无力偿债立法中的任何相关规定均不能被解读为废除破产人的特权。基于同一理由，第283 (4) 条不能被解释为扩大受托人主张特权的权利，无论是通过必然默示还是其他方式。无论如何，主张特权的权利是一项拒绝披露的消极权利；它不是就财产或与财产有关而可行使的权利。

144. 受托人主张，他们能够援引据称独立于无力偿债立法而发挥作用的Crescent Farm原则，以规避这些判例的效力。Lord先生主张，这一主张是错误的。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以Crescent Farm案并非无力偿债案件为由，将其与本案区分开来（第64段）。这显然是相关区别。

8/15/22, 12:03ANE 22-50073 Doc 761-3 Page 22 of

145. Crescent Farm（Crescent Farm案）涉及第一被告将土地出售给第二被告，以及前者向后者自愿披露享有法律专业保密特权的法律意见。Crescent Farm所裁定的仅是，第二被告作为该土地的权利继受人，能够就该法律意见维持保密特权以对抗第三方，即原告。据称，这与破产案件中的情形截然不同。破产人的资产根据该法第306(1)条，依法律规定归属于受托人。唯一产生的问题是，该规定或《Insolvency Act（破产法）》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是否具有非自愿剥夺破产人基本保密特权的效力，

146. 据Lord先生称，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在Avonwick（Avonwick案）中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权威，即其并无该等效力。虽然受托人有权为履行其法定职能之目的使用享有保密特权的材料，但其未经破产人同意，不得以放弃保密特权的方式使用该等材料。

147. 因此，据称，在破产情境中不存在适用Crescent Farm原则的空间。据称，Shlosberg先生的律师在Arnold法官（Mr Justice Arnold）面前作出的相反让步是错误的。即使存在适用Crescent Farm原则的空间，据称，该原则也不能成为认定权利继受人可在未经前任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放弃其从前任权利人继受的保密特权的依据，更遑论认定其可以利用享有保密特权的信息对抗前任权利人。保密特权是一项阻止提交材料的消极权利。Crescent Farm所裁定的无非是，在前任权利人已向其继受人自愿披露有关已转让资产的享有保密特权的信息时，该等披露并不构成放弃保密特权。

148. Lord先生随后论及根据第423条提出的请求的性质。他主张，Crescent Farm原则仅适用于与已取得的特定资产有关的享有保密特权的信息。为能够援引该原则，受托人必须识别出一项根据第306(1)条归属于其的资产。在Avonwick案中，该资产是与针对猫的袭击有关的郡法院（County Court）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归属于Shlosberg先生的破产受托人。

149. 在本案中，据称，申请人无法识别任何保密特权可附着于其上的特定资产。该资产不可能是Hampstead房产本身，因为该房产从未首先归属于Lemos先生，且现已归属于离岸受托人。该资产也不可能是Panagia（Panagia公司）的股份；该公司此前拥有该房产，而其股份已被转入信托安排，但该公司已经解散。

150. 现有的仅是一项根据该法第423条可能提出的请求，而就目前情况而言，受托人甚至尚未决定提出该请求。即使其提出该请求，亦不能称其是作为Lemos先生的权利继受人提出该请求。在被宣告破产前，他从未对其妻子或该信托安排的受托人享有任何请求权，因此不能称受托人是在主张代位于其地位。

151. 此外，Lord先生主张，根据第423条提出的请求并不涉及可适当地被界定为构成破产财产一部分、且受托人负有收回职责的资产。理由如下：

(1) 第423条并非该法第IX部分第IV章的一部分，因此，根据第423条提出请求并非破产受托人根据第305(2)条所负职能的一部分。Lord先生指出，第IX部分第IV章包括第305条至第335条，甚至不包括与破产情境中的低价交易和偏颇清偿有关的第339条或第340条，更遑论并不限于破产案件的第423条。

(2) 相反，第423条位于该法第XVI部分，其标题为“防止逃避债务的规定”。即使没有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亦可根据该条提出请求。

(3) 如附表5第2段和第2A段（此前已引用）在措辞上的差异所承认，根据第423条提出的请求并非涉及构成破产人财产的财产的请求。

8/15/22, 12:08:00 22-50073　Doc 761-3　FileetsBellior/22mosEpaterrend+08823/12010/2024　Page 23 of

相反，这是一项人身请求，不仅破产程序管理人可以提出，任何该交易的受害人均可提出：见第424(1)条。

(4) 如有正式破产程序正在进行，受害人须经法院许可方可根据第423条提出请求。如果该等请求涉及可适当地被界定为构成无力偿债人财产一部分的资产，则该条本应要求受害人寻求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同意，而非寻求法院的许可。

(5) 第423(2)条规定的救济具有酌处性质，第423(3)条规定了法院可以授予救济前须满足的条件。

(6) 法院就救济而言，根据第423(2)条及第425条享有广泛权力。根据第423条请求所授予的救济不必然涉及将资产转移给破产程序管理人，更遑论任何归属。事实上，第423条至第425条中并无任何规定要求根据第423条起诉并胜诉的受害人将任何追回款项移交给破产程序管理人。

(7) 第423条的措辞与《Bankruptcy Act 1914（1914年破产法）》第42条的措辞大为不同；后者对应于1986年法第339条，Re Konigsberg（Re Konigsberg案）所涉即为该条。

152. 最后，Lord先生称，受托人希望在第423条请求中援用的文件，显然并不限于与特定资产有关的文件，更不用说构成破产财产一部分的资产。事实上，受托人的主要重点似乎是与1994年至2001年期间税务机关调查有关的文件。据称，这些文件涉及前破产人的债务，因此即使按照据称是受托人对Avonwick判决的错误解释，该等文件亦受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的判决所规制。

153. 代表第二被申请人的Shekerdemian女士（Ms Shekerdemian）采纳了Lord先生的主张。就Avonwick案而言，她进一步提出以下六点简要论述：

(1) Avonwick案中在上诉法院出庭的律师并未试图区分债务与资产：见上诉法院判决书第58段。

(2) 区分债务与资产不存在任何逻辑上或原则上的理由。破产受托人既涉及资产，也涉及债务。

(3) 第283(4)条对申请人并无帮助。若该款意在扩展至保密特权，本应明文规定：见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援引并依赖的上议院（House of Lords）三宗判例。

(4) 申请人通过区分债务与资产，并主张资产文件不附有任何保密特权，是在质疑卷宗主事法官（Master of the Rolls）的结论，即要剥夺保密特权持有人的特权，相关立法中必须有明文规定或必然含义。据称，在保密特权延及第三方请求的情况下——如本案所涉——更是如此。

(5) 上诉法院判决书第71段是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陈述，并未以任何方式限于债务文件。

(6) 上诉法院明确表示，Re Konigsberg案就争议问题而言是错误的。争议问题是Konigsberg案判决的第二项理由。据称，卷宗主事法官在其判决书第64段作出了该等认定。即使第64段所述内容存在任何歧义，据称，卷宗主事法官在第82段就Re Cook（Re Cook案）判例权威所作的评论，也足以使该歧义应作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解释。该案被明确认定为错误，因为该案中的代理法官错误地遵循了Peter Gibson法官（Mr Justice Peter Gibson）在Re Konigsberg案中的较早判决。

8/15/22, 12:18 PM 22-50073 Doc 761-3 Fileed: 08/10/22 Mostinategread+08/12/10 Page 24 of

154. Shekerdemian女士主张，Esal (Commodities) Limited (No. 2) [1990] BCC 708的理由已在卷宗主事法官判决书第79段中得到说明。该案涉及使用因材料取得方式而受保密义务约束的材料，即通过根据《Insolvency Act（破产法）》法定规定提出申请而取得的材料。诸如Re Esal（Re Esal案）的案件，并不涉及使用因律师职业保密特权而产生既存保密义务所约束的材料。

155. Shekerdemian女士论及第423条请求的性质。她称，该请求是属于有资格提出该请求者本人的请求，并非破产程序管理人专有。作为请求标的的资产仅归属于受让人。

该等请求与涉及已构成破产人财产一部分的财产的请求之间的区别，已由1986年法附表5第2段和第2A段措辞上的差异所承认。第423条请求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已经处分其资产，而非其仍拥有该等资产。该救济具有酌处性质；即使第423条请求的所有构成要件均获证明，也无权当然获得该救济。不能假定任何第423条请求必然会导致追回本应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资产。

156. Shekerdemian女士主张，任何法定归属均不可能产生剥夺Lemos先生主张文件享有保密特权之权利的效力。她援引Derby Magistrates Court（Derby治安法院案）中的段落指出，即使保密特权持有人对主张该特权不再具有任何持续的、可识别的利益，律师职业保密特权仍然存续。尽管Nicholls勋爵（Lord Nicholls）在该案的该方面似乎持有不同观点，但就此而言，他属于少数意见；多数意见持有不同观点，这一点可从向我引述的Taylor勋爵（Lord Taylor）和Lloyd勋爵（Lord Lloyd）发言中的段落看出。

157. Shekerdemian女士主张，Derby Magistrates Court案确立，即使一项资产归属于破产受托人，附着于影响该资产的通信的保密特权亦不会消失。对该原则唯一有限的限制，是第311(1)条所作出的侵入，但该侵入极为有限，并不允许破产受托人以构成放弃保密特权的方式使用享有保密特权的文件。

158. 据称，该分析大体上与Arnold法官在一审中判决书第127至128段的意见一致，该等意见回指第84至87段。其亦与上诉法院在第71段的分析一致。

159. Toube女士（Ms Toube）在答复中确定了法院就Avonwick判决的效力必须提出的五个问题。该等问题为：

(1) Avonwick案一审就与资产有关的文件作出了何种裁定？

(2) 上诉法院是否推翻了其在该方面的裁定？

(3) 因Avonwick案之故，Crescent Farm原则是否仍适用于破产案件？换言之，就资产文件而言，破产受托人是否享有保密特权，并可放弃该特权？

(4) 如存在根据第311条已转归受托人的资产文件，受托人能否放弃该等文件的保密特权？

（5）有关Hampstead property（汉普斯特德房产）的文件是否受Crescent Farm principle（克雷森特农场原则）规制。

160. Toube女士邀请法院对这些问题作出如下回答：

8/15/22，12:26，ABE 22-50073，DOC 761-3，Filed 8/16/22，Page 25 of

161. 第一，Arnold法官裁定，克雷森特农场原则是指，当某一权利继受人取得一项资产时，其亦取得与该资产有关文件中的特权，并可自行选择主张或放弃该特权。Arnold法官裁定，当资产的权利继受人为破产受托人时，该原则适用于破产情形。因此，破产受托人可以主张或放弃破产人在A类文件中享有的任何特权。因此，Dechert（德杰特律师事务所）已阅览A类文件并不存在问题。

162. 然而，Arnold法官还裁定，克雷森特农场原则不适用于与资产无关的任何文件。因此，受托人不能主张或放弃破产人在B类和C类文件中享有的任何特权。因此，存在一个问题，因为德杰特已阅览该等文件，且其不能继续代理Avonwick（埃文威克）。因此，A类中与资产有关的文件与B类和C类中与负债有关的文件之间存在区别。

163. 第二，上诉法院并未就A类文件推翻该裁定。该等文件并非上诉法院审理的争议事项，上诉法院亦未在涉及与资产有关文件的范围内审议克雷森特农场原则。

164. 上诉法院仅审议了两项论点。第一项是，根据《破产法》第436条的解释，特权是否属于独立的财产项目或财产种类。上诉法院裁定，为第436条之目的，非资产文件并非财产。

165. 上诉法院裁定的第二事项是，第311条经正确解释后，是否必然默示破产受托人可以使用享有特权的文件。上诉法院对该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

166. Toube女士主张，这两项争议均与涉及资产文件的克雷森特农场原则无关。上诉法院对此只字未提，也未提及A类文件或Arnold法官就该等文件所作出的裁定。

167. Toube女士就第三个问题主张，克雷森特农场原则仍适用于破产情形。她主张，该原则已由Arnold法官在一审中适用，而上诉法院对此未作任何表述，更遑论上诉法院推翻克雷森特农场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168. 关于第四个问题，Toube女士主张，根据第311条向受托人提供的文件可由其使用，且其可放弃与该等文件有关的特权。就该等文件涉及破产中的资产而言，基于克雷森特农场原则，这是一项适用于包括本案在内的所有破产案件的一般规则。

169. 就问题5而言，本案中的相关文件涉及汉普斯特德房产，而该房产在相关意义上构成一项资产。因此，可以主张或放弃资产文件中特权的，是破产受托人。

170. Toube女士主张，根据克雷森特农场原则，特权归属于作为相关资产权利继受人的破产受托人，且只有破产受托人有权放弃与该等文件有关的特权。她主张，对Arnold法官的批评对于附着于资产文件的特权并无效力。卷宗主事官判决书第65至67段仅处理了处理法条解释问题的正确方法。就Avonwick案中的A类文件而言，破产受托人必定能够放弃特权，否则德杰特便不可能适当地阅览A类文件。

171. 在Avonwick案一审判决书第106段，Arnold法官直接将克雷森特农场原则与破产受托人主张或放弃破产人特权的能力联系起来。他明确表示，应当牢记，在本司法辖区内，受托人通常能够援引克雷森特农场原则。

8/15/22，12:16 AM，22-50073，Doc 761-3，Filed 08/07/22，Page 26 of

172. 当破产受托人作为某项资产的权利继受人取得与该资产有关的文件时，其取得该等文件中的特权，并可由受托人自行选择主张或放弃该特权。该原则适用于破产情形，结果是，在Avonwick案中，德杰特阅览A类文件并不存在问题。应作出的真正区分是与资产有关的文件和与负债有关的文件之间的区分。

173. 被申请人不得不主张，上诉法院必定已就克雷森特农场原则及A类文件推翻Arnold法官，但这并非对上诉法院裁定的适当分析。审视上诉法院作出相关表述的语境极为重要。

174. 从第21段可以清楚看出，上诉法院仅讨论B类和C类文件。A类文件及与其相关的任何问题均未提交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仅须审议负债文件的问题，因为A类文件并未提交其审理。

175. 上诉法院判决书第52段明确说明了所审议的论点，而这些也是上诉法院所关注的仅有两项问题。第51至64段处理特权是否为财产的问题，而该论点在第63段被驳回。正是在该语境下，卷宗主事官继而在第64段作出其所作表述。

176. 第二项论点是，第311条是否已排除特权权利。该问题在第65至83段中讨论。然而，本案申请人并不依赖第311条。其所依赖的是克雷森特农场原则。如申请人所主张，特权已转移给破产受托人，则根本不会产生特权被废除而非被转移的问题。

177. 据称，Cook案的错误可从Arnold法官在第77段的裁定中显见。该案的问题在于，副法官未能确定享有特权的信息所涉及的任何财产。该批评恰恰落入特权本身并非财产这一点之内。

178. 上诉法院在第82段的意见仅涉及第311条的解释，并未处理有关资产的文件。据称，卷宗主事官判决书第82段最后一句清楚表明这一点，其中其表示，副法官未参照正确原则审议第311条的正确解释。这就是Cook案被错误裁定的原因。

179. 因此，Toube女士主张，上诉法院并未推翻Arnold法官。其未就A类文件作出任何表述。

180. 上诉法院在第86段识别并处理了两项论点，该段应被视为界定上诉法院裁定范围的内容。上诉法院并未表示Arnold法官就A类文件而言存在错误。上诉法院未推翻Konigsberg案。若其希望如此，其本应明确表示，就该裁定的第二项要点而言，其正在推翻Konigsberg案。上诉法院亦未明确表示律师作出的让步是错误的。判决书第64段仅记载了律师作出该让步的事实。

181. 例如，从上诉法院判决书第71段可以清楚看出，该案涉及向第三方提供文件：另见第77段。在本案中，法院所关注的是破产受托人就破产人使用文件的权利。申请人主张，不存在保密性，因而也不存在特权。

182．Esal案并未对被申请人有所帮助，因为该案仅涉及就文件使用所作合同承诺的效力。受托人可以对Lemos先生（莱莫斯）使用该等文件；并且，如果关于Avonwick案判决效力的观点正确，破产受托人可以为破产人的任何目的使用与破产人资产有关的文件。

183．Toube女士（图布）主张，财产属于资产，且该项请求依据第423条提出这一事实并无区别。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在Lemos v Lemos诉讼中认定，完全可以主张Lemos先生于1994年对该财产享有权益，并为使Hampstead房产（汉普斯特德房产）免受债权人追索之目的而处分了该权益。提出第423条请求属于破产受托人的职责之一。

184．第436条中“财产”的定义极为宽泛。其涵盖或有及未来资产，因此亦涵盖依据第423条提出的请求。法院根据第425条可以作出的命令之一，是要求将该财产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命令。这与根据Insolvency Act（《破产法》）第339条可以命令给予的救济形式类似。提出第423条请求完全属于受托人的职责范围，并且与破产人财产中的一项资产有关。尽管在已发生破产时，破产管理人以外的请求人须取得法院许可，但这与根据该法第212条第（5）款，分担人须取得法院许可方可提起失职诉讼的要求并无不同。

185．以上即为关于Avonwick案含义及效力这一主要争点的陈述。现在刚过1.05。我将于2.05继续宣读本判决，并在继续审议第363条的范围及潜在适用之前，就该争点作出裁决。因此，我现休庭至2.05。

186．HODGE QC法官（霍奇御用大律师）：我就特权问题作出裁决。

187．务须牢记，Arnold法官（阿诺德）审理的申请之性质，以及Avonwick案中有关律师职业保密特权的裁决产生的背景，进而亦即该事项提交至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的背景。

188．争点在于，律师事务所Dechert（德杰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获准继续同时代理Shlosberg先生（施洛斯伯格）的主要债权人及破产人的破产受托人。为此目的，关于郡法院中针对Shlosberg先生之猫所受攻击的诉讼文件的特权是否已转移给破产受托人，并不重要。如果Shlosberg先生就B类和C类文件不能胜诉，则Dechert曾接触过涉及郡法院就对Shlosberg先生之猫实施袭击所判赔偿的文件这一事实，不会使衡量结果转向另一方。

189．正如Toube女士所指出，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在其判决第21段明确表示，其在上诉中并不涉及A类文件。因此，我不能将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的裁决视为对影响诸如A类文件所涉资产的文件具有直接权威性。

190．在第38段中，Master of the Rolls（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确认，Shlosberg先生已提交被上诉人通知书，以额外理由维持判决中的命令。在我的引言性意见中，我提及了该被上诉人通知书的条款；但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明确表示，无须在其判决中列明该额外理由的条款。

191．我首先审议Arnold法官的一审判决。

192．在第65至67段中，Arnold法官首先在其面前案件的背景下审议了法定解释的正确方法。他在第65段称，在Morgan Grenfell案中，House of Lords（上议院）认为，鉴于特权的性质，除非法律以明示文字或必要推论予以废除，不应视为该特权已被法律废除。

193．在第66段中，他明确表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主张特权已被废除，而是主张特权已移转给受托人。Shlosberg先生的代理律师主张，将特权从有权享有特权之人非自愿地移转给他人，等同于废除特权。但在第67段中，Arnold法官明确表示，尽管其接受在无明示文字的情况下，法院应谨慎认定某项法定规定具有将特权从特权受益人非自愿地移转给他人的效力，但其认为House of Lords（上议院）在Morgan Grenfell案中阐明的原则并不直接适用于当前争点。

194．我完全确信，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并未认可该方法。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第50段中记载，Arnold法官曾表示，其认为Morgan Grenfell案所阐明的原则并不直接适用于本案；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据此推断，这是因为Arnold法官认为，该案涉及文件中的特权是否已移转给受托人，而非涉及特权是否已被废除。

195．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明确表示，其不同意该分析。他指出，从Shlosberg先生的角度来看，唯一的问题是，法定破产制度是否使其非自愿地——我强调“非自愿地”一词——被剥夺了对文件所载信息主张其基本特权的权利。民事上诉法院院长认为，没有理由不适用Derby Magistrates Court案（德比治安法院案）、Simms案（西姆斯案）及Morgan Grenfell案中的原则来回答该问题。

196．我接受Toube女士提出的观点，即对“该等文件”的提述是指B类和C类文件，而非A类文件；但我不能忽视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对Arnold法官如下方法的否定，即法院在本案中并不涉及特权的废除。依我之见，从破产人的角度来看，Toube女士主张的效果是，就与资产有关的文件而言，破产人被非自愿地剥夺了对文件所载信息主张其基本特权的权利；在审议与资产有关的文件时，必须牢牢记住这一因素，例如Avonwick案中被认定属于A类的文件。

197．回到Arnold法官的裁决，在概述被申请人的论点时，Arnold法官在第68段记载，就A类文件而言，该诉讼在破产前已作出有利于Shlosberg先生的损害赔偿判决，而应付Shlosberg先生的判决债务属于第436(1)条所称的财产。随后他表示，因此，受托人作为该财产的权利继受人，取得了该特权的利益。

198．当然，这仅是对被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所提出的相关论点的记载。还须进一步审议对该论点的回应。

199．该回应载于Arnold法官判决第70段。该段记载，Shlosberg先生的代理律师承认，如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破产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给破产受托人，则有关该财产而记录寻求及提供法律意见的文件，或为有关该财产的诉讼之主要目的而制作的文件中的特权利益，亦移转给受托人。

200．但该代理律师主张，该原则仅适用于存在记录特权信息的文件以外的某项财产之情形。他主张，高等法院的判决当然是对Shlosberg先生不利而非有利的判决，并非第436(1)条所称的财产。然而，Arnold法官指出，尽管其并未承认郡法院作出的有利于Shlosberg先生的判决属于第436(1)条所称的财产，但其并未提出任何相反论点。因此，A类文件中的特权是否与Shlosberg先生的一项资产有关，显然并未在Arnold法官面前得到争论。

201．在第71至97段中，Arnold法官提及多项有关特权承继的判例，尤其是在破产背景下的判例，并按时间顺序予以审议。

202．第一项并非破产案件，而是Crescent Farm案（月牙农场案）。他记载，Goff法官（戈夫）认定，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就该土地的权利继受人而取得文件，故可主张特权；其在交易完成前取得文件这一事实并不重要。

203．Goff法官所做的一切，只是裁决权利继受人能否主张特权的问题。他并未裁决何人可以放弃该特权。他无须审议放弃权能否由继受人单独行使，还是还须取得原特权持有人的同意。该案并不涉及放弃特权，而是涉及主张特权。

204．Arnold法官以下列措辞载明Goff法官所述的适用原则：

“……显然已经确立的是，前权利人的律师职业保密特权为其权利继受人的利益而延续。”

205. 其中没有任何关于放弃特权以及谁有权作出该放弃的内容。Mr Justice Arnold（阿诺德法官）将该原则称为“Crescent Farm principle（新月农场原则）”。

206. 在第73段中，阿诺德法官提及Mr Justice Peter Gibson（彼得·吉布森法官）在Konigsberg case（Konigsberg案）中的裁决。他全文引述了彼得·吉布森法官判决书第1266至1267页的相关段落。

207. 在第75段中，阿诺德法官记载，各方一致认为，彼得·吉布森法官在该段落中是以新月农场原则为依据作出裁决的，相关财产为丈夫在婚姻住所中的权益。据称，这已足以处理该案中的争议。看来并未有人依据第436(1)条中“property（财产）”的定义，或依据1986 Act（1986年法）第283(4)条提出任何论点。

208. 随后，阿诺德法官审议了Re Cook案的裁决，并就High Court（高等法院）副法官Mr Burnton QC（Burnton御用大律师）的推理作出若干评论。正如Ms Toube（Toube女士）所指出的，他的一项评论是，尽管Burnton法官声称适用了Konigsberg案，但其并未确定享有特权的信息所涉的财产；他似乎认为，就此目的而言，特权一般性地涉及破产人的财务事务即已足够。他还记载，Burnton法官似乎接受，与个人事项有关的特权不会归属于受托人。

209. 在第99段中，阿诺德法官表示，已经明确确立的是，记载就特定财产相关法律意见的请求或提供，或为就特定财产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而制作的文件所附特权利益，会随该财产的所有权一并转移。正如Konigsberg案所示，该原则适用于破产情形。但他说，在作出“为此目的，破产受托人是权利继受人”之类的表述时，必须谨慎。他表示，受托人当然可以为此目的成为权利继受人，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受托人继受破产人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利益。

210. 在转而详细审议被申请人的论点之前，阿诺德法官在第103至106段作出了一些一般性意见。他以第311(1)条作为出发点。这表明，立法机关在制定1986年法时已经考虑到特权问题。然而，该法并未规定破产人的特权应转移给其受托人。相反，该法规定，特权并不妨碍受托人行使其权力，以取得与破产人财产或事务有关的文件。即使有所表明，这也被认为表明破产人可能保留其特权。

211. 然而，正如被申请人的律师所指出，受托人可能占有属于第三方的文件。被申请人的律师提出，因此特权可能属于该第三方。阿诺德法官表示，这可能如此，但该问题并未在本案中出现，且无须裁定该观点是否正确。

212. 随后，他处理了Konigsberg案，并表示他同意彼得·吉布森法官的意见，即第311(1)条似乎隐含地规定，受托人可以在履行其法定职能时，使用其依第311(1)条占有的文件中所载的信息，包括享有特权的文件。

213. 他不同意Mr Justice Pumfrey（普姆弗里法官）在另一案件中的观点，即因此若受托人不能主张或放弃特权，将构成反常。他同意一名Canadian judge（加拿大法官）的意见，即在非为诉讼目的而使用享有特权的文件所载信息，与为诉讼目的而使用该等信息之间存在区别。

214. 这使他转而审议一个更一般性的问题，即为适当履行职责，受托人需要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主张或放弃破产人的特权。据称，被申请人的律师即使未明确提出，也暗示受托人能够这样做至关重要。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情形相比表明，情况并非如此。随后，阿诺德法官补充道：

“此外，应当牢记，在本司法管辖区内，受托人通常能够依赖新月农场原则。”

215. 我认为，阿诺德法官确实认为新月农场原则适用于资产文件。然而，显然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在第108段中，他表示，依其判断，显然新月农场原则并不取决于权利继受人取得记载享有特权的信息的文件所有权，而是取决于权利继受人取得法律意见或诉讼所涉的其他某项财产。再者，我认为他在此认可了新月农场原则。

216. 在第126段中，还明显进一步认可了新月农场原则；该段提及Mr Shlosberg（Shlosberg先生）的律师提出的另一项主张，即即使特权原本会构成第436(1)条所指的财产，或构成第283(4)条所指的对财产的权力，也因专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例外而被排除在这些规定的范围之外。阿诺德法官提及该律师接受，此项主张受制于“如Konigsberg案中所示”的新月农场原则的适用。

217. 第129至132段审议了A类文件的情况。阿诺德法官记载，被申请人的律师已接受，County Court（郡法院）诉讼的争议标的专属于Shlosberg先生，但其主张，有利于Shlosberg先生的判决债权并非专属于其个人，且属于第436(1)条所指并归属于受托人的财产。

218. 在第132段中，阿诺德法官表示：

“鉴于该判决归属于受托人，被申请人的律师主张，依适用新月农场原则，相关文件中的特权也随之归属于受托人。我承认，对于这是否必然成立，我有一些疑问；但由于Shlosberg先生的律师未提出相反主张，我将接受被申请人的律师的主张。”

219. 在第142段中，阿诺德法官阐述了其结论：

“……我接受被申请人的第三项论点，但不接受第一、第二或第四项论点。因此，我得出结论，受托人取得了Shlosberg先生就A类文件享有的特权利益，但未取得就B类或C类文件享有的特权利益。”

220. 我从对阿诺德法官一审判决整体的上述分析中所理解的是，阿诺德法官确实接受新月农场原则适用于资产文件，但其仅因无人提出相反论点而如此认定，且有所保留。

221. 鉴于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并未认可阿诺德法官关于特权的非自愿转移不构成对特权的废止的观点，我认为，阿诺德法官的裁决，即使其确实构成裁决而非仅仅基于案件在其面前提出论证的方式，也并非将新月农场原则适用于个人破产案件的先例；并非以具有权威性的依据认可彼得·吉布森法官在Konigsberg案中的做法；且并不决定我必须在本项申请中裁定的争议。

222. 现转而审议上诉法院的裁决。鉴于Master of the Rolls（卷宗主事官）在上诉法院中强调House of Lords（上议院）三宗案件，我提醒自己Lord Hobhouse（霍布豪斯勋爵）在Morgan Grenfell case（Morgan Grenfell案）中所述的内容。

223. 在第44段中，霍布豪斯勋爵表示，普通法给予有权主张律师职业保密特权者的保护，是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Lord Hoffmann（霍夫曼勋爵）在同一案件第10段中亦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表述。我认为，这一考量构成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裁决的基础。

224. 卷宗主事官在第59段及其后审议了新月农场原则和Re Konigsberg案。他认为，Crescent Farm case（Crescent Farm案）确认，已经明确确立的是，前权利人的特权利益为其权利继受人的利益而发生效力。因此，Mr Justice Goff（戈夫法官）在Crescent Farm案中支持了一项特权主张。

225. 卷宗主事官继而在第60段审议Konigsberg案。他指出，彼得·吉布森法官基于两项独立理由，驳回了妻子要求排除由共同受聘处理婚姻住所出售事宜的律师所作宣誓书证据的申请。

226. 第一项理由是，妻子在宣誓书中提及与该律师的通信，并将其来信作为附件，因此放弃了特权。仅此一项即足以证明彼得·吉布森法官在该案中作出裁决是正当的。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该裁决的该方面有误。

227. 卷宗主事官继而记载，第二项理由是，破产受托人就破产人在其债权人之间可分配的所有资产而言，是破产人的权利继受人，包括根据第42条可撤销的和解所转移财产的权利（相当于1986年法第339条）；并且依Crescent Farm案，作为权利继受人继受并有权主张破产人的特权。

228. 卷宗主事官记载，从第1267B页可见，妻子的律师似乎已接受破产人的相关特权已归属于受托人。彼得·吉布森法官认为，该特权属于破产人与妻子的共同特权，而受托人已取代破产人的地位，因此适用通常规则：特权的一名共同持有人，即妻子，不能针对另一名共同持有人，即受托人，维持该特权。

229. 在第63段中，卷宗主事官认为，依1986年法相关规定的正确解释，特权并非破产人的财产，因而不会自动归属于破产受托人。依Morgan Grenfell案及Simms cases（Simms案），只有1986年法明确如此规定，或者这是其规定明文措辞的必然含义，破产人才可能被剥夺特权。他指出，所有相关规定均为一般性表述，并未明确将特权视为自动从破产人转移至受托人的破产人财产，且这也并非该等规定的必然含义。

- 230. 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第64段中表示，Crescent Farm（新月农场案）和 Re Konigsberg（康尼斯堡案）并不妨碍其结论。他指出，Crescent Farm 案并非破产清偿案件；换言之，他是在说 Crescent Farm 并不当然适用于破产清偿程序。他本还可以指出，Crescent Farm 涉及的是主张特权，而不是放弃特权。

- 231. 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继而表示，在 Re Konigsberg 案中，律师承认法律专业保密特权已转由破产受托人承继。随后他补充说，更关键的是，Re Konigsberg 早于 Derby Magistrates Court（德比治安法院案）、Simms（西姆斯案）及 Morgan Grenfell（摩根·格伦费尔案）；后述案件确立了正确的处理方法，因此，彼得·吉布森法官毫不意外地未适用这些案件中的原则。就目前正在审议的问题而言，该案“并不正确”。

- 232. 我不认为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关于 Konigsberg 案“就目前正在审议的问题而言并不正确”的意见，仅限于债务文件。在我看来，“正在审议的问题”是彼得·吉布森法官裁决所依据的前提是否正确。该前提是，破产受托人已取代破产人，承继其所享有的特权。

- 233. 在我看来，正确解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判决，尤其考虑到其提及上议院三宗案件，他意在表达的是：仅因特权由破产人享有，受托人并不当然取代其地位。该意见并非明确针对债务文件，也不应限于仅延伸适用于债务文件。在我看来，即使文件影响破产人的资产，该意见亦适用于此类文件。

- 234. 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第70段明确表示，“适用原则”是 Derby Magistrates 案、Simms 案和 Morgan Grenfell 案所阐明的原则，并应始终关注特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地位。第311条的明文规定了受托人取得其中所述文件占有的义务，但对受托人如何使用该等文件只字未提。第311条必然默示，受托人应取得该等文件的占有，以履行收集、变现及分配破产人财产的首要职能。因此，他至少必须有权查阅该等文件，以获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继而在第71段表示，即便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此举可取，也未必能默示受托人可为破产人财产的利益而对第三方采取措施时放弃破产人的律师职业保密特权。

- 235. 呼应霍布豪斯勋爵在 Morgan Grenfell 案中的措辞，即使议会将此种权力纳入法条本属明智或合理，也不意味着鉴于该法条的明确文字，该权力必然可被默示。

- 236. 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第82段明确表示，基于其所述理由，相关原则并不载于 Re Konigsberg 案，而载于 Derby Magistrates 案、Simms 案和 Morgan Grenfell 案。特权并非构成破产人财产的一部分、且归受托人所有的破产人财产。在 Re Cook（库克案）中，副法官并未参照正确原则审议第311条的正确解释。

- 237. 我不认为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不赞同副法官在 Re Cook 案中的裁决，仅仅是因为其未识别出该享有特权的信息所涉的财产。在我看来，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对 Re Cook 案的异议更为根本。副法官未考虑律师职业保密特权概念所隐含并体现的、总体性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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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 我接受阿诺德法官关于A类文件的裁决未被明确推翻，但该裁决并未在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中受到质疑。这是因为，如我所述，A类文件的地位和重要性实际上无关紧要。

- 239. 我确信，阿诺德法官表面上的裁决，是基于该案申请人律师就一项与申请及上诉中实际出现的争点无关的事项所作出的让步。我注意到，阿诺德法官本人对该让步是否适当持保留态度；但由于未有人提出相反论点，他未对此提出异议，因为该让步无论如何均不影响其面前申请的结果。

- 240. 我确信，若阿诺德法官认为 Re Konigsberg 即使对资产文件亦适用于破产清偿程序，则该裁决与上诉法院后来在 Avonwick（埃文威克案）中的意见及推理不一致，故不应遵循。

- 241. 基于我已说明的理由，并接受被申请人的陈述，我确信上诉法院实际上推翻了彼得·吉布森法官在 Re Konigsberg 案中裁决的第二项理由。

- 242. 我确信，正确解读并分析上诉法院在 Avonwick 案中的裁决可知，Crescent Farm 原则即使对于资产文件，也与债务文件一样，不适用于破产清偿程序。我确信，两类文件之间不应作出区分。洛德先生所提及的考量亦进一步支持该结论，即在某些案件中，将两类文件作出明确界线的区分将十分困难。

- 243. 因此，转而处理图布女士在其口头陈述结尾提出的问题，我认为，阿诺德法官在 Avonwick 案中实际上并未裁定特权是否随资产一并转移给破产受托人。他可能准备基于 Crescent Farm 原则接受该结论。但在我看来，若其确实持有该观点，则该观点与上诉法院后来的推理及意见不一致，因为其未充分重视律师职业保密特权的必要性；而将 Crescent Farm 原则适用于向破产受托人非自愿转移资产，正如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所认识到的，等同于废除特权权利。

- 244. 对于资产中财产自愿转移的情形，我绝不质疑 Crescent Farm 原则，尽管我指出，即使以此为基础，Crescent Farm 亦非关于谁有权放弃该等文件中之特权、而有别于主张该特权的权利的判例依据。但我确信，该原则不适用于向破产受托人转移财产的情形；若彼得·吉布森法官认为其适用，则 Re Konigsberg 案裁决有误。该裁决本身可根据两项理由中的第一项，即放弃特权，而得到支持。

- 245. 基于我已说明的理由，我确信，若阿诺德法官认为资产文件中的特权转移给破产受托人，则该裁决已被上诉法院事实上推翻。我确信，鉴于上诉法院在 Avonwick 案中的裁决，Crescent Farm 原则不再持续适用于破产清偿案件。

- 246. 即使我的上述判断有误，我仍会认定 Crescent Farm 原则不适用于涉及作为第423条请求标的之财产的文件。我会接受被申请人的陈述，即使按照《破产法》第436条中“财产”的极宽定义，根据第423条请求获得的任何追偿，亦并非对构成破产人财产的财产所作的追偿。但我无需进一步展开，仅指出我接受被申请人在该方面的陈述，以及其援引1986年法案附表5第2段与第2A段措辞之间的对比。

- 247. 因此，我对图布女士在其口头陈述结尾提出的五个问题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回答，并接受被申请人就该等事项所作的陈述。

8/15/22，12:08:00　22-50073　文书 761-3　已提交

- 248. 因此，如 Crescent Farm（新月农场）原则不适用，我须考虑《Insolvency Act（破产法）》第333条和第363条是否可由破产受托人援用；以及，原则上，是否可以命令 Lemos先生（莱莫斯先生）放弃其就已向破产受托人披露或仍由 Withers（伟凯律师事务所）持有的任何文件所享有的特权？

- 249. Toube女士（图布女士）承认，只有在受托人如我所认定的那样，在其对 Avonwick 案后法律的分析上存在错误时，才需考虑法院是否可命令 Lemos先生放弃特权。在该情况下，Toube女士主张，破产法院必然更显然地拥有权力，可强制 Lemos先生合作，从而促进受托人履行其职能。她承认，Avonwick 案并未审议该问题。

- 250. 关于法院的权力，Toube女士主张，第333条对破产人施加义务，要求其在受托人可合理要求的范围内，与其受托人合作履行职能。第363(2)条使对破产程序拥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能够强制该等遵从。

- 251. Toube女士主张，原则上，受托人如合理要求破产人同意放弃特权，并且破产人如此行事将有助于其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追索资产，则该概念并无困难。她主张，就法定解释而言，第333条必然意味着，破产人有义务配合一项合理请求，即同意放弃特权，以协助受托人履行其职能。

- 252. 第363条不受限制的措辞意味着，法院能够在适当案件中指示破产人通过同意放弃其特权，以纠正该等不合作行为。Toube女士指出，或许并不令人意外，鉴于 Avonwick 案之前的通常理解是受托人为一切目的承继破产人的特权，关于这一特定问题并无判例，即废止破产人主张特权以阻止其受托人履行职能的能力。

- 253. 但 Toube女士主张，该论点并非没有类似先例。她指出，在 Bishopsgat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毕晓普斯盖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v Maxwell [1993] Ch 1 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Insolvency Act》第235(2)条赋予的权力，即如有合理要求，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前高级管理人员到破产管理人处报到，该权力隐含废除了该等董事免于自证其罪的特权。她还指出，法院能够运用其权力向破产人作出指示，以间接方式实现符合破产法定制度目的的结果。

- 254. 她举例指出，在 Ashurst v Pollard [2000] 2 All ER 772 一案中，Jacob法官（雅各布法官）对一名破产人作出对人裁定，命令其将位于葡萄牙的财产转让给其破产受托人；在该情形下，就管辖权而言，任何要求出售该财产的程序均必须在葡萄牙法院提起。

- 255. Toube女士主张，该等权力的存在本身并无任何令人惊讶之处。指示破产人放弃其特权的能力是破产制度的介入。据称，这至多——且可以说远少于——第306条剥夺破产人资产所产生的影响。

- 256. 该等权力亦非不受限制，因为受托人必然须证明破产人存在不合理行为，而监督破产程序的法院则须权衡债权人的相竞利益与破产人希望保留其特权的意愿。实际上，如确有必要寻求法院协助，有时可能只需指示破产人同意在文件将予保密的条件下向第三方出示该文件，从而保留对世界上其他所有人而言的特权放弃。

8/15/22, 12:16:08:00 22-50073　文书 761-3　提交：08/07/22　登记：08/25/102024　第35页，共

- 257. 第一被申请人一方的 Lord先生（洛德先生）主张，上诉法院在 Avonwick 案判决所依据的推理同样适用于第333条和第363条。上诉法院在 Avonwick 案中推理的实质是，只有在《法》明文规定，或该等剥夺为《法》条款明示措辞的必然含义时，破产人才可被剥夺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

- 258. 第333条并未明文要求破产人在破产受托人提出要求时放弃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亦不能说，根据第333条的明示文字，从逻辑上可推知议会意图允许援用该条所设立的合作义务，以强制破产人放弃其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实际上，鉴于特权的根本性质，如此系议会的意图，将极为令人惊讶。因此，法院必须推定，该条的一般性措辞意在受制于个人的基本权利，例如特权。

- 259. Lord先生主张，援引上诉法院在 Bishopsgate 案中的判决是错误的。首先，该案中法院须处理的问题是清算人取得管理公司事务所需信息的法定权利。上诉法院认为，不得援引免于自证其罪的特权来挫败该权利。

- 260. 据称，本案中的问题不同。毫无争议，受托人有权查阅受特权保护的信息，并为履行其法定职能之目的使用该等信息，前提是，如上诉法院在 Avonwick 案中所认定的，未经破产人同意，他们不得放弃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真正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强制破产人给予该等同意。

- 261. 其次，Bishopsgate 案早于上议院在 Simms 和 Morgan Grenfell 两案中的判决，也早于 Derby Magistrates 案。

- 262. Lord先生指出，在 Bishopsgate 案中，上诉法院确认了 Hoffmann法官（霍夫曼法官）的判决；该法官认为自己受 Vinelott法官（维内洛特法官）一项较早判决的约束，并拒绝发表其自身的任何意见。Lord先生冒昧主张，Hoffmann勋爵后来在 Morgan Grenfell 案演讲中所说的话——即法院通常会将法规中的一般性措辞解释为并非意图推翻基本人权，尽管若按字面理解其能够产生该等效果——导致如下观点：若 Hoffmann法官未认为自己受较早判例约束，其判决很可能会不同。

- 263. Lord先生还主张，从第333条及为协助该条而制定的第363条的措辞可清楚看出，该等条款仅延及为履行受托人在本组各部分任何一部分项下职能所合理需要的事项。这不包括根据第423条提起请求，或协助第三方提起该等请求。这并非受托人在第二组各部分项下职能的任何组成部分，因此破产人并无根据第333(1)条与该等请求合作的义务。受托人根据第314条和附表5第2A段有权提起该等请求，并不意味着该请求属于其法定职能之一。

- 264. Lord先生进一步主张，即使可以援用第333条施加的义务，以及可根据第363条请求法院提供的进一步协助，以推翻破产人的特权，也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如此。这是因为，法院必须以与《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相一致的方式解释该条，并且必须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

- 265. 该法院认为，地方性专业特权仅可在例外情况下被侵犯。据称，本案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况。破产受托人未识别出任何足以证明其所寻求命令正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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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无论如何，应当指出，第333条并未向第二被申请人施加任何合作义务。即使能够强制前破产人放弃特权，该等放弃对于共同享有特权的文件亦不发生效力。

267．在其口头陈述过程中，Lord先生（洛德先生）主张，必要性并非将一项法规解释为废除特权的充分理由。他主张，既然如我所认定，特权仍归属于破产人，若议会意图允许法院命令破产人放弃其特权，则本应使用明确措辞。

268．他还主张，以第363条为依据的论点实质上与Avonwick案中的第二项上诉理由相同，而该理由已被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驳回。他主张，Toube女士（图布女士）的论点与上诉法院推翻Re Cook案判决的做法不一致。无论如何，他主张，第333条项下的管辖权只能逐份文件行使。

269．Lord先生的核心观点是，尽管破产受托人有权取得享有特权文件的占有，但Avonwick案明确表明，未经Lemos先生（莱莫斯先生）同意，受托人不得以任何侵犯其对该等文件所享特权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法院不应允许通过后门实现无法通过正面直接进入实现的结果。

270．Shekerdemian女士（谢克尔德米安女士）主张，第363条并不能帮助破产受托人间接取得Lemos女士（莱莫斯女士）对其单独或共同享有特权的文件的特权放弃。正如Re Ouvaroff [1997] BPIR 712案的判决所明确，她不能被迫在放弃其特权的情况下提交文件。她主张，难以理解第363条如何能够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如何能够就Lemos女士享有特权的文件使用。

271．应我的建议，双方当事人向我提交了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最近在Re Henry, Horton v Henry [2016] EWCA Civ 989案中作出的判决，该案载于[2017] 1 WLR 391。该案涉及破产人在养老金计划下收取款项的未行使权利。法院面临的问题之一是，法院或破产受托人是否有权指示破产人行使其可选择的领取养老金计划收入的选择权，从而为法院根据Insolvency Act（《破产法》）第310条作出收入支付命令的管辖权奠定基础。

272．法院裁定，1986 Act（1986年法）第333条并未授权破产受托人指示作为保单持有人的破产人应如何行使其可选择的权利，第363(2)条亦未授权法院命令破产人如此行事。

273．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的观点是，一审法官认定破产人尚未确定的养老金权利不应为第310条之目的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予以评估，是正确的；因此，鉴于受托人无权强制破产人确定其任何养老金权利，收入支付命令的申请被驳回。

274．Shekerdemian女士引导我查阅了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判决第38段，该判决由Gloster法官夫人（格洛斯特法官夫人）作出。她在该段指出，如果受托人实际上能够仅凭根据第333条提出请求或根据第363(2)条取得法院命令，就要求破产人将其全部养老金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进而将被排除的财产转化为可作出收入支付命令之目的的收入，这将彻底破坏1986 Act（1986年法）和养老金立法对破产人养老金权利所提供的保护。

275．类推而言，Shekerdemian女士主张，在法规未授权破产受托人实施该等放弃的情况下，不能命令破产人放弃特权以协助收回财产。她主张，如果法院能够根据第363条，协助破产受托人根据第333条提出请求，而指示破产人——更不用说第三方——放弃特权，这将彻底破坏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在Avonwick案中的判决，以及其他关于隐私和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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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在答复中，Toube女士明确表示，破产受托人并未寻求命令Lemos女士放弃其对文件享有的特权，而仅寻求命令Lemos先生放弃其特权。她主张，法院有酌处权推翻即使是一项基本权利。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已在Bishopsgate案中就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如此做过，其亦可就一般特权如此做。

277．Horton v Henry案被认为可予区分，因为该案涉及破产受托人无法利用第333条和第363(2)条项下的法定权力来规避Insolvency Act（《破产法》）的一项明确规定。但这并非申请人在本案中所寻求实现的结果。她请求法院逐案考虑是否使用第363(2)条项下的权力，要求Lemos先生放弃其对特定文件享有的特权。

278．就此问题，我再次倾向于接受被申请人的陈述，而非申请人的陈述。我接受如下主张：特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法院无管辖权指示破产人——更不用说第三方——放弃其对任何文件享有的特权。

279．依我之见，正如先前援引的一系列House of Lords（上议院）判例以及Avonwick案中Master of the Rolls（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所承认，特权权利是一项如此基本的原则，以至于只有第363(2)条本身明示赋予放弃特权的权力，才能赋予法院命令作出该等放弃的管辖权。

280．依我之见，这与其说是酌处权问题，不如说是管辖权问题。但即使我对此有误，在原则上，法院要适当地命令破产人就文件放弃律师—客户特权，也必须确立一个极其有力的理由。根据目前获得的意见，尤其鉴于Derby Magistrates' Court案，我难以设想任何适宜作出该等命令的情形。

281．那么，这对本申请有何后果？依我之见，除就Withers（威瑟斯）所持任何剩余文件作出的命令条款外，我应当直接驳回该申请。不宜将其延期，以便法院随后着手识别那些可能完全不享有任何特权的文件，或那些可以适当援引不法行为例外的文件。

282．依我之见，适当做法是驳回该申请的其余部分，并由破产受托人自行决定：如其希望就特定已识别文件提出个别申请，即可如此行事。本申请是以概括性而非特定文件为基础提出的；在该等情况下，允许破产受托人在本申请框架内获得第二次机会并不适当。

核准判决书（2）

283. HODGE（霍奇）法官 QC：本判决书是对我在今天庭审过程中作出的篇幅较长的即席判决书的补充，并应与之结合阅读。

284. 我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应如何处理命令的形式。该问题涉及命令中应载明的指示，即与针对前破产人 Lemos（莱莫斯）先生可能提起的任何程序有关时，可如何使用（如可使用）享有特权的文件。

285. 该命令的这一方面带有一定不现实性，因为考察提出本申请的理由以及寻求加急处理的背景，实际上并无任何迹象表明将仅针对前破产人提起任何程序。

286. 紧急证明书记载，我判决书所涉文件与破产受托人就前破产人实施的交易进行的调查相关；该等交易可能构成 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所称的欺诈债权人交易。据称，具体交易涉及第一及第二被申请人的价值极高的婚姻住所如何被置入离岸信托，并登记在两名离岸受托人名下。

287. 第一被申请人的姐妹兼判决债权人已根据第423条提起程序；该债权人事实上是其破产案中的主要债权人。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妻子，已作为第三被告加入该程序；她将积极抗辩该程序，而第一及第二被告，即离岸受托人，看来采取中立立场。

288. 正是在该程序及破产受托人自身调查的背景下，据称破产受托人应尽快明确如何处理及使用该等文件，具有重要意义。

289. 显然并未预期前破产人 Lemos 先生本人会成为任何程序的一方。然而，在 Toube（图布）女士为支持本申请提交的书面提纲第58.2段中，她提出，即使申请人对上诉法院在 Avonwick（阿冯威克案）中判决的解读有误（据称并无此误），Lemos 先生也不可能在破产受托人针对 Lemos 先生提起的程序中，对破产受托人主张该等文件具有保密性。

290. 所提出的观点是，Avonwick 仅涉及针对第三方使用文件。据称，无论如何，享有特权的文件仍可用于对抗破产人。据称，Lemos 先生不能对破产受托人主张特权，且破产受托人有权在针对他的程序中使用受 Lemos 先生特权保护的文件。

291. 因此，有人以举例方式提出，破产受托人有权在针对破产人申请收入支付令或中止破产人自动解除破产程序的程序中，援引破产人享有特权的材料。

292. Toube 女士承认，若我在命令中加入一项规定，即破产受托人无权以放弃 Lemos 先生特权的方式使用 Withers（维瑟斯）文件，则该规定将反映上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 Avonwick 中代表上诉法院所作判决第86段表述该事项的方式，但不会解决该问题。Toube 女士请求法院作出该等解决。

293. Lord（洛德）先生提交意见称，我不应处理实质上属假设性的问题，而应仅采纳第86段中的表述。他称，他希望就我的判决书在何种程度上可能允许或不允许破产受托人在仅针对 Lemos 先生的程序中使用享有特权的文件，提出完整而适当的陈述，因为他认为该问题纯属假设性问题。他称，他尚未就该问题向我陈述意见，且我无需对此作出裁决。

294. 若我能够在 Trinity Term（圣三一学期）结束及 Long Vacation（夏季法定休庭期）开始之前，就该问题听取陈述意见，则无论该问题多么假设性，我本会希望在判决书中处理这一额外方面。但是，由于律师已有预先安排，双方均承认，我在学期结束前听取有关该问题的完整陈述意见并不现实。

295. 只有在双方有机会审议并消化我的即席判决书记录稿后，才能合理地以书面形式提交该等陈述意见。在未来两周内，根本没有时间完成该项工作、拟定书面陈述意见，然后在必要时将事项再次提交法院，以作进一步及后续的口头陈述。

296. 尽管这可能并不可取，因此我将采纳我所称的“折衷办法”，即仅在命令中纳入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表述，并对在此背景下属假设性的问题不作裁决：使用享有特权的文件是否构成放弃特权，而根据我的判决书条款，这种放弃并不被允许。

297. 第二项尚未解决的事项为诉讼费用。Toube 女士承认，既然破产受托人作为申请人提出本申请但未获成功，则应承担个别被申请人 Lemos 先生及夫人的诉讼费用。我未获请求对该等费用作简易评定，但获请求作出一项诉讼费用预付款命令。

298. 《民事诉讼规则》（CPR）44.2(8)规定：

“法院命令一方当事人支付须经详细评定的费用时，除非有充分理由不作此命令，法院将命令该方当事人支付一笔合理的费用预付款。”

299. 困难在于，我据以确定和量化该等费用合理预付款的材料有限。

300. 就第二被申请人而言，Shekerdemian（谢克德米安）女士已提交截至上周五的费用摘要。该摘要不包括今日的费用。第二被申请人的律师并未以任何方式对其予以证明或担保。总额略高于 £96,000，不含 VAT。Shekerdemian 女士请求我命令支付该金额一半的预付款，连同 VAT 约为 £57,500 左右。

301. Lord 先生的处境更为不利，因为他根本没有费用摘要；不过，根据法官席的询问，他已告知我，他本人及其初级大律师就本次听证的费用合计为 £45,000。

302. Toube 女士未提交申请人的费用陈述。她称，申请人认为没有必要这样做，因为第一被申请人尚有约 £7,590-odd 的未清偿费用责任应向申请人支付。

303. CPR 44.2(8)要求我命令付款方支付一笔合理的费用预付款，除非有充分理由不作此命令；我认为本案不存在不作此命令的充分理由。我必须根据摆在我面前的有限材料尽力作出判断。我不应命令支付一笔超过我认为在详细评定中绝对最低可获追偿数额的费用预付款。

304. 考虑到第二被申请人的费用水平、她聘请了布里斯托尔的律师而第一被申请人使用 Gray's Inn（格雷律师学院）的律师、第二被申请人仅聘请了主办大律师而第一被申请人同时聘请主办大律师及初级大律师（申请人亦然），以及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不同，已对有关文件作出一定分析，故第一被申请人产生的费用很可能超过第二被申请人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可以将 Shekerdemian 女士的费用摘要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可能主张的最低金额的可靠指示。

305. 考虑到所有该等因素，我认为，每名被申请人的合理费用预付款应为 £40,000 加 VAT，即每案合计 £50,000。抱歉，我认为该数额略低于 £50,000：我认为总额可能为 £48,000。但无论如何，应为 £40,000 加 VAT。

306. 就第一被申请人而言，须规定以其对申请人负有的未清偿费用责任进行抵销，并仅支付余额。

307. 我接下来必须决定的问题是是否应准许上诉。根据 CPR 52.6(1)，仅在法院认为上诉具有真实的成功前景，或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应当审理该上诉时，方可准许上诉。

308. 我认为，Toube 女士已提出约九项应准许上诉的理由。如下：

(1) 就我认定 Arnold（阿诺德）法官在 Avonwick 一审中实际上并未裁定 Crescent Farm（新月农场案）的判决适用于破产，而只是完全基于律师就此作出的让步而继续审理而言，我的判决书有误。

(2) 我错误地认定，Crescent Farm 原则仅限于主张继受人请求特权的权利，且并未裁定产权继受人是有权放弃特权的人。据称，这也是 Arnold 法官所作的裁定。

(3) 我错误地认定，Crescent Farm 原则不适用于由破产受托人持有的资产。我在判决书中所作的资产向产权继受人自愿及非自愿转移之间的区分，在法律上错误。

(4) 据称，我错误地认定上诉法院在该方面推翻了 Arnold 法官的判决，因为上诉法院面前的问题仅涉及特权本身是否构成“财产”，以及 1986年《破产法》第311(1)条应如何正确解释的问题。

就此而言，我的结论是，虽然 Arnold 法官对 A 类文件的判决未被上诉法院推翻，但其判决建立在申请人律师就一项与申请及上诉的真正争点无关事项所作的让步之上，而该判决的该方面既与上诉法院的评述不一致，也与其推理不一致；依照上诉法院的判决，该方面不应再被遵循。

(5) 据称，我错误地认定 Peter Gibson（彼得·吉布森）法官就 Re Konigsberg（康尼格斯伯格案）第二方面所作的判决已被推翻。

(6) 据称，我错误地认定，根据 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提出的请求并非构成破产人财产的一项资产。我本应认定，该等请求是破产人财产中的一项资产，因而相当于 Avonwick 案中的 A 类文件。

(7) 据称，我就 1986年《破产法》第363条作出的结论有误。我必须考虑特权是否已因必然默示而被取代，但我未作此考虑，且我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定有误。

如果我的即席判决尚未明确说明这一点，我现在说明，我认为该项特权并未因《Insolvency Act》第363条而被默示推翻。

（8）有人称，我决定驳回该申请的其余部分时犯了错误。我本不应认为破产受托人实际上是在寻求第二次机会；相反，他们是在寻求对原有机会作进一步争取。就此而言，我认为这是一项案件管理决定，完全处于我酌处权的宽泛范围之内。

（9）最后，有人称，即使该上诉没有真正的成功前景，仍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应当审理该上诉。该事项对于Arnold法官（Arnold）及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判决的含义和效力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该事项涉及对破产程序中的破产从业人员具有根本性重要意义的问题，并且是破产受托人在收集破产财产资产时所承担职责的核心。这一点由Leeds先生（Leeds）为支持该申请而提交的第九份证人陈述第63段所提出的观点加以说明。

309. 概言之，有人称，我关于Court of Appeal在Avonwick一案中的裁决所作的结论有误，因为Court of Appeal在裁决该上诉所涉及的两个不同争议事项时，并未审议这一问题。基于所有这些理由，我应当根据CPR 52.6(1)的两项条件准许上诉。

310. Lord先生（Lord）主张，除与根据《Insolvency Act》第423条提出的请求有关的文件是否属于资产文件、即相当于Avonwick案中A类文件的问题外，其余所有事项均已由Court of Appeal在该案中的裁决所涵盖。由于本院仅涉及原则性问题，在没有以具体指明的特定文件为基础的即时事实依据以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本院应当谨慎，不应准许向Court of Appeal上诉。

311. Lord先生主张，相关原则明确，并且最近已由Court of Appeal在Avonwick案中明确确立。他主张，很难设想有比本案更不适宜由一审法院准许上诉的案件。

312. 此外，申请人还面临进一步障碍，即须考量相关文件如何与破产人财产中的一项资产相关联。他主张，本申请中提出的所有事项均已在Avonwick案中向Court of Appeal提出，并受其判决理由所规制。

313. 第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Shekerdemian女士（Shekerdemian）采纳了Lord先生的所有主张，并主张不存在应由Court of Appeal适当审议的重要问题，且任何上诉均无真正的成功前景。

314. Toube女士（Toube）在其简短答复中主张，被申请人自身已改变了其关于适用法律的立场。据称，这对于破产从业人员而言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裁决；有必要了解法律现状，而我显然错误适用了法律。

315. 虽然我已听取三位向我陈述意见的资深大律师所作的详尽且表达出色的论证，但归根结底，我对我的决定毫无疑问。基于我在即席判决中已经阐述的理由——篇幅或许过长——我认为该上诉不存在任何真正的成功前景。

316. 虽然我所作决定的某些方面或许可以就其正确性提出争论，但在必须审议本决定的语境中，即为根据《Insolvency Act》第423条提出申请而可能使用享有特权的文件的语境中，我看不出Court of Appeal有任何真正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即使我判决中的个别方面可能被认定为错误（尽管我也不认为存在这种真正可能）。

317. 因此，我不确信该上诉在任何实质意义上，或在任何会影响该等文件在据称拟被使用的语境中之使用的意义上，具有真正的成功前景。我也不认为存在任何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应审理该上诉。正如Lord先生所主张，Court of Appeal最近已在Avonwick案中审议了所有这些问题。

318. 如果Court of Appeal在审议针对本决定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时认为，Master of the Rolls（卷宗主事官）的判决未提供充分澄清，并认为除我已尝试提供的澄清之外，进一步澄清属适当且必要，则我认为应由Court of Appeal准许上诉。

319. 本申请由我以Chancery Division（衡平法庭）法官身份审理，因此任何上诉均应向Court of Appeal提出。除非申请延长期限——据我了解，将会提出该申请——上诉期限为自今日起21天。

320.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驳回上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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