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82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823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9-06
全文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 :
债务人。 :
----------------------------------------------------------- x 关于修订后拟议命令的通知:(A)规定与根据规则2004传唤的文件有关的任何律师—委托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的控制权于受托人获任命时移转给受托人;(B)指示债务人及其他受审查人不得以该等特权为由扣留文件;以及(C)给予相关救济
特此通知,Luc A. Despins(卢克·A. 德斯平斯)先生,以其在Ho Wan Kwok(“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现提交修订后拟议命令,随附于本通知作为附件A(“修订后拟议命令”),以支持其提出的动议[ECF No. 777],请求作出命令:(a)确认受托人拥有并控制与债务人的资产和财务事务以及其财产管理有关事项上的律师—委托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b)指示文件开示接收方在答复规则2004传票时,不得以任何该等特权为由对受托人扣留文件,1亦不得试图主张任何适当归受托人所有的该等特权;以及(c)给予相关救济。受托人还随本通知附上:(i)作为附件B,显示初始拟议命令与修订后拟议命令之间变更的修订痕迹稿;(ii)作为附件C,显示修订后拟议命令与债务人代理律师请求对修订后拟议命令作出的拟议变更之间变更的修订痕迹稿;
1 本文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以及(iii)作为附件D,受托人就债务人的拟议变更所作的意见,如附件C所示。
日期:September 6, 2022 LUC A. DESPINS,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Douglas S. Skalka Douglas S. Skalka(ct00616)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821-2000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Nicholas A. Bassett(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Avram E. Luft(获准临时出庭) Douglass Barron(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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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HO WAN KWOK, :
债务人。 :
------------------------------------------------------ x 关于与根据规则2004传唤的文件有关的律师—委托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控制权的命令
兹审理Luc A. Despins先生以其在Ho Wan Kwok(“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动议”),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323、521、541及1108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规则2004,以及本院准予受托人根据规则2004提出审查动议的命令,作出命令(“本命令”),以:(a)确认受托人拥有并控制与债务人的资产和财务事务以及其财产管理有关事项上的律师—委托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b)指示文件开示接收方在答复规则2004传票时,不得以任何该等特权为由对受托人扣留文件,1亦不得试图主张任何适当归受托人所有的该等特权;以及(c)给予相关救济,所有内容均在动议中作更充分陈述;且本院根据28 U.S.C. §§ 157 and 1334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常设命令(经修订),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28 U.S.C. § 157(b),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构成核心程序;且根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院为适格审理地点;且本院已认定,经本命令修订的动议所请求救济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在具体情形下已就该动议作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作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本院审理的所有程序;且对本命令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已被撤回或经实体审理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1 本文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1. 动议在本命令规定的范围内获准。
2. 对于以下事项,受托人对债务人或其代理律师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本可主张的任何律师—委托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或任何相关特权或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在被主张与其他当事方共同持有的任何共同利益特权或共同辩护特权中的任何权益)(合称“受托人特权”)享有专属控制权:(i)资产(包括实际或潜在的诉讼请求),该等资产(A)由债务人现在或曾经持有;(B)由他人现在或曾经持有,且受托人为确定其是否持有或可能持有关于债务人现在或可能曾经持有权益的资产的信息,而正根据规则2004传票对其进行调查;或(C)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有关,或可被合理地纳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2(ii)
2 规则2004传票的格式,包括文件请求,作为附件附于受托人的2004动议中,具体如下:就债务人2004动议而言,为附件B;就专业人士2004动议而言,为附件C-1至C-14;以及就第三方动议而言,为附件C-1至C-19。其通过援引纳入本文。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的负债),或(iii)自申请日与July 8, 2022任命受托人的命令作出之日期间,与破产财产管理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清单以及编制Ho Wan Kwok先生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第(i)至(iii)项合称“调查事项”)。
3. 债务人及其代理律师(基于债务人或任何代表债务人行事之人的指示),以及任何其他受审查人,均无权基于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任何受托人特权,扣留规则2004传票附件中所请求的任何文件和信息。
4.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债务人主张与调查事项无关的法律事项所涉任何及全部特权,例如无关的刑事指控(例如针对债务人提出的与强奸或非法拘禁有关的指控)或债务人的庇护申请(Guo Wengui v. Clark Hill, PLC, Case No. 19-cv-03195 (D. D.C.)一案有关的文件除外,该案不涉及庇护申请的实质内容)。受托人和债务人就该等其他事项所主张的任何特权保留一切权利。
5. 如受托人从债务人、其代理律师或其他顾问处获得与针对债务人主张不可免责性的对抗程序中出现的事实、指控或事项有关的文件或信息,受托人将:(i)不与该等对抗程序中的原告分享该等文件和信息;以及(ii)按照本案中将订立的任何保密约定或保护令的要求,对该等文件和信息予以保密。
6. 为免生疑问,受托人对Brown Rudnick LLP和Verdolino & Lowey, P.C.因其在本案中代理债务人而持有或控制的所有申请后文件和档案享有专属控制权。
7.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债务人根据美国宪法享有的第五修正案特权。
8. 债务人及其代理律师(基于债务人或任何代表债务人行事之人的指示),以及任何其他受审查人,均不得干扰、阻碍或延误受托人行使本命令项下的权限。
9.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受托人或债务人(包括通过其各自代理律师)就本命令对特定文件或信息的适用性提出争议。
10. 受托人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现本命令所给予的救济。
11.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自其录入之时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12. 本院对因实施、解释及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受托人修订后拟议命令相对于原拟议命令的修订痕迹稿
----------------------------------------------------------- x
关于: :
HO WAN KWOK, :
: 债务人。 :
----------------------------------------------------------- x 命令(A)规定关于与根据规则2004传唤的文件有关的任何律师—委托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的控制权于受托人获任命时移转给受托人;(B)指示债务人及其他受审查人不得以该等特权为由扣留文件;以及(C)给予相关救济
兹审理Luc A. Despins先生以其在Ho Wan Kwok(“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动议”),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323、521、541及1108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规则2004,以及本院准予受托人根据规则2004提出审查动议的命令,作出命令(“本命令”),以:(a)确认受托人拥有并控制与债务人的资产和财务事务以及其财产管理有关事项上的律师—委托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b)指示文件开示接收方在答复规则2004传票时,不得以任何该等特权为由对受托人扣留文件,1亦不得试图主张任何适当归受托人所有的该等特权;以及(c)给予相关救济,所有内容均在
1 本文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动议;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具有审理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对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的审理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院为适格审理地;且本院认定,经本裁定修订的该动议所请求救济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已在具体情形下就该动议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给予任何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基于本院已进行的一切程序;且对本裁定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或经实体审理予以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认为存在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1. 该动议在本裁定规定的范围内获准。
2. 受托人对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本可由债务人或其律师主张的、与附件中所请求的文件和信息有关的任何律师—当事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或任何相关特权或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在被主张与其他方共同持有的任何共同利益或共同辩护特权中享有的任何权益)(合称“受托人特权”)享有专属控制权,该等文件和信息涉及:(i) 以下资产(包括实际或潜在诉因):(A) 由债务人持有或曾持有的资产;(B) 由受托人根据 Rule 2004 Subpoenas(《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 2004 条传票)调查的其他方持有或曾持有的资产(“所请求材料”),该等调查旨在确定其是否持有或可能持有关于债务人持有或可能曾持有权益的资产的信息;或 (C) 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有关,或可被合理地纳入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2 (ii)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的负债);或 (iii) 在申请日与 2022 年 7 月 8 日作出任命受托人命令期间与破产财产管理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清单,以及编制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支持第 11 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第 (i) 至 (iii) 项合称“调查事项”)。
3. 债务人、其律师(无论基于债务人的指示或其他代表债务人行事之人的指示),或任何其他受询问人,均无权仅以就调查事项享有的任何受托人特权为由,拒绝提供 Rule 2004 传票附件中所请求的任何文件和信息。
4. 本裁定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债务人就与调查事项无关的法律事项主张任何及全部特权,例如无关的刑事指控(例如针对债务人提出的与强奸或非法拘禁有关的指控)或债务人的庇护申请(名称为 Guo Wengui v. Clark Hill, PLC(郭文贵诉克拉克·希尔专业有限公司)、Case No. 19-cv-03195 (D. D.C.) 的诉讼相关文件除外,该诉讼与庇护申请的实质内容无关)。受托人与债务人均保留就该等其他事项所主张的任何特权享有的一切权利。
5. 如受托人从债务人、其律师或其他顾问处收到与针对债务人提起、主张债务不可免除的对抗程序中产生的事实、指控或争议有关的文件或信息,受托人将:(i) 不与该等对抗程序中的原告分享该等文件和信息;以及 (ii) 按照本案中将订立的任何保密约定或保护令的要求,对该等文件和信息予以保密。
2 Rule 2004 传票的格式(包括文件请求)作为受托人的 2004 动议附件,具体如下:就债务人 2004 动议而言,为附件 B;就专业人士 2004 动议而言,为附件 C-1 至 C-14;就第三方动议而言,为附件 C-1 至 C-19。该等附件通过援引纳入本裁定。
6. 为免生疑问,受托人对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和 Verdolino & Lowey, P.C.(韦尔多利诺与洛伊专业公司)因其在本案中代理债务人而占有或控制的所有申请日后文件和档案享有专属控制权。
本裁定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债务人根据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特权。
8. 债务人、其律师(无论基于债务人的指示或其他代表债务人行事之人的指示),或任何其他受询问人,均不得干扰、妨碍或延误受托人行使本裁定项下的权限。
9. 本裁定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受托人或债务人(包括通过其各自律师)对本裁定适用于特定文件或信息提出异议。
10. 授权并赋予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授予的救济。
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录入之时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12. 本院保留对因实施、解释及执行本裁定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13.
显示债务人对受托人经修订拟议裁定所提修改的黑线稿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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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HO WAN KWOK(郭文贵), :
: 债务人。 :
----------------------------------------------------------- x 关于对与 RULE 2004 传票文件有关的律师—当事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之控制权的裁定
根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先生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出的动议(“该动议”),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第 323、521、541 和 1108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2004 条以及本院准许受托人根据 Rule 2004 提出审查动议的命令,作出裁定(“本裁定”),以:(a) 确认受托人拥有并控制与债务人资产、财务事项及其破产财产管理有关问题的律师—当事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b) 指示证据开示接收方在回应 Rule 2004 传票时,不得以任何该等特权为由向受托人隐匿文件,1 或试图主张任何适当归受托人所有的该等特权;以及 (c) 授予相关救济,所有内容均如该动议中更充分载明;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具有审理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对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的审理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院为适格审理地;且本院认定,经本裁定修订的该动议所请求救济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已在具体情形下就该动议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给予任何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基于本院已进行的一切程序;且对本裁定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或经实体审理予以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认为存在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1. 该动议在本裁定规定的范围内部分获准。
2. 受托人对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本可由债务人或其律师主张的任何律师—当事人特权、工作成果保护或任何相关特权或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在被主张与其他方共同持有的任何共同利益或共同辩护特权中享有的任何权益)(合称“受托人特权”)享有专属控制权,该等特权或保护涉及以下文件:(i) 为识别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包括针对第三方的实际或潜在诉因)所必需的文件,该等资产:(A) 由债务人持有或曾持有;(B) 由受托人根据 Rule 2004 传票调查的其他方持有或曾持有,该等调查旨在确定其是否持有或可能持有关于债务人持有或可能曾持有权益的资产的信息;或 (C) 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有关,或可被合理地纳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2 (ii) 为识别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负债)所必需的文件;或 (iii) 仅与在申请日与 2022 年 7 月 8 日作出任命受托人命令期间的破产财产管理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清单,以及编制 Ho Wan Kwok 先生支持第 11 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第 (i) 至 (iii) 项合称“调查事项”)。
3. 在遵守第 4 段的前提下,债务人、其律师(无论基于债务人的指示或任何代表债务人行事之人的指示),或任何其他 Rule 2004 受询问人,均无权仅以就调查事项享有的任何受托人特权为由,拒绝提供 Rule 2004 传票附件中所请求的任何文件和信息。
4. 尽管本裁定有任何相反规定,本裁定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债务人或其律师就与调查事项无关的其他法律事项主张任何及全部特权,例如无关的刑事指控(例如针对债务人提出的与强奸或非法拘禁有关的指控)、债务人的庇护申请(受托人为评估名称为 Guo Wengui v. Clark Hill, PLC、Case No. 19-cv-03195 (D. D.C.) 的诉讼案情所必需的范围除外,该诉讼与庇护申请的实质内容无关),或任何涉及债务可免除性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 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G-Coins 和/或 G-Dollars 所作调查的指控。受托人与债务人均保留就该等其他事项所主张的任何特权享有的一切权利。
2 Rule 2004 传票(包括文件请求)作为附件附于受托人的 2004 动议,具体如下:就债务人 2004 动议而言,为附件 B;就专业人士 2004 动议而言,为附件 C-1 至 C-14;就第三方动议而言,为附件 C-1 至 C-19。该等附件通过援引纳入本裁定,作为附件 __。
5. 在受托人从债务人或其律师或其他顾问处收到与针对债务人主张不得免责的对抗诉讼中产生的事实、指控或争议相关的文件或信息的范围内,受托人将:(i) 不与该等对抗诉讼中的原告分享该等文件和信息;以及 (ii) 按照本案中将订立的任何保密约定或保护令的要求,对该等文件和信息予以保密。
6. 为免生疑义,受托人对 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 律师事务所)和 Verdolino & Lowey, P.C.(Verdolino & Lowey, P.C. 律师事务所)因其在本案中代理债务人而持有或控制的所有破产申请提交后文件和档案享有专属控制权。
7. 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债务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特权。
8. 债务人或其律师(基于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人的指示),以及任何其他《规则》第 2004 条受询问人,均不得干预、妨碍或延迟受托人行使本裁定项下的权限。
9.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于其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10. 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律师在 Kwok Ho Wan(郭文贵)v. UBS AG(瑞银集团), Claim No. CL-2020-000345(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Commercial Cour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业与财产法院商事法庭])诉讼中,或在任何其他适用外国法律的美国境外诉讼中,根据英国法律主张债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特权的权利,无论该等权利为何。
11. 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受托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律师分别就本裁定对任何特定文件或信息的适用提出异议。
12. 受托人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给予的救济。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债务人放弃任何特权或保护。
13.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于其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14. 对于因本裁定的实施、解释和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
受托人对债务人就经修订的拟议裁定所提修改意见的评论
Case 22-50073 Doc 823 Filed 09/06/22 Entered 09/06/22 11:41:00 Page 21 of 24
债务人并未争议受托人控制与破产财产的破产申请提交后管理相关的所有特权,其中包括起草债务人的声明。
“examinee”之前的“Rule 2004”一词限制过严;受托人对本案所有方面的特权均享有控制权。
本裁定适用于文件和信息。
“solely”一词错误地暗示债务人可以部分主张一项或多项受托人特权。
债务人而非其律师持有并有权主张特权。
债务人未指出任何与受托人特权所涵盖事项(例如资产、财务状况或破产财产管理)相关的刑事指控,且无权扣留与该等事项相关的文件。
债务人无权决定何为受托人评估 Clark Hill(Clark Hill 律师事务所)诉讼所“必要”的事项,该诉讼为破产财产的一项资产。
受托人经修订的拟议裁定中新增了一段,以回应债务人对不得免责诉讼的关切(文件将予以保密)。受托人需要与针对破产财产的债权相关的文件。
受托人同意,本裁定的实施不会产生任何“放弃”;但为清楚起见,一旦受托人控制特权,受托人即有权决定是否放弃该等特权。
[注:此行并未删除,而是移至前页的另一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HO WAN KWOK(郭文贵), : CASE NO. 22-50073
债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 :
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前述拟议裁定已于 September 6, 2022 以电子方式提交。
根据电子提交通知,所有当事人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以电子邮件方式收到本次提交的通知;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将通过邮件收到通知。
各方可通过法院系统查阅本次提交。
日期:September 6, 2022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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