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86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866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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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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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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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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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关于:ECF No.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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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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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第 2004-1 条做出裁定的第一项补充综合动议,授权就债务人的其他法律与财务顾问、与债务人关联的实体和个人以及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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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宾斯)作为被指定的债务人财产第 11 章受托人(“申请人”)所提交的、请求作出裁定以授权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对其附件 B 所列受审查人进行审查的申请(“申请”,ECF No. 637),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依下文所附条件准予所请求之救济的事由;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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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第 2004 条动议依下文所述予以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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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特此授权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签署格式与第 2004 条动议附件 C-1 至 C-25 所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将传票连同本裁定副本一并送达,要求申请附件 B 所列受审查人接受审查并提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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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本法院另有命令外,特此指示受审查人在收到传票送达后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供所有文件。在受审查人基于某种特权未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的范围内,特此指示受审查人在收到传票送达后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符合以下规定的特权清单: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的 Fed. R. Civ.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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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但他也以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 以及众多其他化名为人所知。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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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e)(2),以及 D. Conn. L. Civ. R. 2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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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特此指示受审查人确保传票所要求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供、查阅和复制,且未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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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特此授权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律师,无需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通过审查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办公室(地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地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在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录取申请附件 B 所列任何受审查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词;该日期由受托人选择确定,且不得早于拟受审查人根据传票及本裁定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提供文件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且该等审查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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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21 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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