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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86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8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案号：22-50073
(JAM)

：　申请举行听证：
债务人。　：　日期：TBD
：　时间：TBD

债务人申请作出裁定，授权聘用及留任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律师

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自行管理债务人 Ho Wan Kwok（以下简称“债务人”或“Kwok 先生”）特此提交本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请求作出裁定，授权聘用及留任 Brown Rudnick LLP（以下简称“Brown Rudnick”）担任 Kwok 先生在本第11章案件中的律师。为支持本申请，Kwok 先生特此提交日期为 March 14, 2022、作为附件 A 附于本申请的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宣誓书（以下简称“Baldiga 宣誓书”），并谨陈述如下：

请求的救济

1. Kwok 先生通过本申请，请求依据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11编第327(a)条，11 U.S.C. §§ 101-1330（以下简称“《破产法》”）、《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康涅狄格州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破产实务与程序地方法规则》（以下简称“《地方法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作出裁定，授权自申请日起聘用及留任 Brown Rudnick 担任其破产案件律师，以提供本第11章案件期间所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如本申请所述，并依照 Kwok 先生与 Brown Rudnick 于 February 14, 2022 签订的特定委托函（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所载条款和条件执行；该《委托协议》副本作为 Baldiga 宣誓书的附件 A 附后，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申请。

管辖权、审理地及救济依据

2. 本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本案系依据 28 U.S.C. § 157(b) 的核心程序。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第11章案件及本申请的审理地在本地区适当。

3. 本申请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为《破产法》第327(a)条，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的《破产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及《地方法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

背景

4. 于 February 15, 2022（以下简称“申请日”），Kwok 先生根据《破产法》第11编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

5. 本第11章案件中尚未指定任何受托人或审查员，亦未依据《破产法》第1102条指定任何债权人委员会。

救济依据

6. Kwok 先生已选定并寻求在本案中留任 Brown Rudnick 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破产案件律师，理由包括但不限于：(i) Brown Rudnick 在债务人和债权人权利领域，以及《破产法》第11章下重整和清算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知识；及 (ii) Brown Rudnick 熟悉 Kwok 先生在第11章案件背景下的事务及潜在法律问题。Brown Rudnick 曾在本地区及其他地区的众多第11章案件中代理债务人、官方及非官方委员会以及其他重要当事人，详情载于 Baldiga 宣誓书。

7. 截至 February 14, 2022（以下简称“委托日”），Kwok 先生已聘请 Brown Rudnick 就本第11章案件提供相关建议并准备提交本案。鉴于 Brown Rudnick 在复杂第11章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知识，Kwok 先生相信 Brown Rudnick 完全有资格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代理其事务。

将提供的服务

8. 在遵守本院进一步命令的前提下，Brown Rudnick 将向 Kwok 先生提供下列服务及其他服务：

(a) 就 Kwok 先生作为自行管理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法律意见，包括编制其财产清单和财务状况说明、月度经营报告以及向本院提交的其他文件；

(b) 与 Kwok 先生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士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

(c) 代表 Kwok 先生编制所有必要的申请书、请求书、动议、异议、答复、答辩、裁定、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可能必要的一切审判准备工作；

(d) 采取一切必要法律行动，以保护和保全 Kwok 先生的第11章破产财产，包括代表其提起诉讼、为针对 Kwok 先生提起的任何诉讼进行抗辩，以及在 Kwok 先生目前涉及或可能涉及的诉讼谈判中代理其事务，包括对向破产财产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

(e) 代表 Kwok 先生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获得对信息披露声明和第11章计划的批准及确认，以及获得对与此相关的一切文件的批准；

(f) 出席本院、任何上诉法院及 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程序，以保护 Kwok 先生的利益；及

(g) 为 Kwok 先生提供在本程序中必要且适当的所有其他法律服务。

9. Kwok 先生有必要且不可或缺地聘请具备高度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以提供前述专业服务及其在本第11章案件待决期间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法律服务。Brown Rudnick 已表示希望并愿意代表 Kwok 先生行事并向其提供该等服务，但须以本院作出批准留任 Brown Rudnick 的裁定为前提。

BROWN RUDNICK 的无利害关系人资格

10. 据 Kwok 先生所知，除本申请及 Baldiga 宣誓书另有规定外，Brown Rudnick 的合伙人、顾问律师和律师助理此前未以任何与 Kwok 先生或其第11章破产财产有关的方式代理 Kwok 先生、其债权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或代理其各自的律师和会计师。据 Kwok 先生所知，除 Baldiga 宣誓书另有披露外，Brown Rudnick 未持有或代理任何与 Kwok 先生或其第11章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

11. 因此，Kwok 先生相信，Brown Rudnick 属于《破产法》第101(14)条所界定、并经该法第1107(b)条修正的“无利害关系人”。Kwok 先生谨称，留任 Brown Rudnick 是必要的，并且符合其本人及其破产财产的最大利益。

12. Brown Rudnick 正持续调查任何可能影响其无利害关系人资格的事项。如有必要作出额外披露，Brown Rudnick 将及时向本院提交补充宣誓书，载明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实和情况。

专业报酬

13. 在依照 11 U.S.C. § 330(a) 获得本院批准的前提下，Brown Rudnick 将按小时收取报酬，另加偿还 Brown Rudnick 产生的实际必要费用及其他收费。目前指定代理 Kwok 先生的主要律师、律师助理和书记员及其现行标准小时费率如下：

a)　Robert Stark（罗伯特·斯塔克）　\$1,685.00
每小时

b)　William Baldiga　\$1 ,570.00
每小时

c)　Steven Pohl（史蒂文·波尔）　\$1,450.00 每小时

d)　Bennett Silverberg（本内特·西尔弗伯格）　\$1,185.00 每小时

e)　Tristan Axelrod（特里斯坦·阿克塞尔罗德）　\$855.00
每小时

f)　Uriel Pinelo（乌列尔·皮内洛）　\$765.00 每小时

g)　Alexandra Deering（亚历山德拉·迪林）　\$435.00 每小时

14. 上述小时费率可作定期调整，以反映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其他律师和律师助理可不时就本申请所述事项向 Kwok 先生提供服务。

15. Brown Rudnick 的惯例是，就其在特定事项中代理客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获得偿还。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国际电话费、快递邮件费、专人递送服务费、复印费、临时雇佣额外人员的费用、Lexis 和 Westlaw 费用、法院费用、庭审记录费用，以及通常而言因代理特定客户而产生的所有可识别费用。

16. Kwok 先生理解，对于申请日后提供的一切服务及产生的一切费用，Brown Rudnick 拟依照《破产法》、《破产规则》、《地方法规则》及本院命令的适用规定，向本院申请核准报酬及偿还费用。

17. Brown Rudnick 不是 Kwok 先生的债权人。截至 February 15, 2022（以下简称“申请日”），Kwok 先生不欠付 Brown Rudnick 任何申请日前法律服务费用。在本第11章案件启动之前，Brown Rudnick 于 February 14, 2022 收到 US\$500,000.00 的付款，并于 February 15, 2022 上午另收到 US\$500.000.00 的付款（各称为“预付款保证金”，合称“预付款”），用于 (i) 准备提交 Kwok 先生的第11章申请及启动本第11章案件，以及 (ii) 本程序待决期间将就此产生的未来服务和费用。申请日前，Brown Rudnick 已从预付款中扣收 US\$51,835.20，作为准备提交 Kwok 先生第11章申请及与该申请提交相关服务的费用；Brown Rudnick 持有余额为 US\$948,164.80 的预付款，以用于支付本院可能核准的申请日后费用和开支。为提供该预付款，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向 Kwok 先生提供 US\$1,000,000.00 贷款，Kwok 先生指示 Lamp Capital LLC 将款项直接汇给 Brown Rudnick。Lamp Capital LLC 是由 Kwok 先生之子拥有的实体。

18. Kwok 先生预计将在提交本申请后不久提交请求，申请批准自行管理债务人融资，以便除其他事项外清偿本第11章案件中经批准的专业服务债务。拟议 Brown Rudnick 经批准的专业费用将首先从预付款中支付，其后从任何获批准的自行管理债务人融资中支付，但 Brown Rudnick 应始终保持不超过 \$250,000 的预付款余额。

19. Brown Rudnick 已确认，在本第11章案件期间向其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来自预付款还是超出预付款的款项，均须经本院最终核准。如本院不予核准本第11章案件期间向 Brown Rudnick 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开支，Brown Rudnick 将返还该等费用和开支给 Kwok 先生，或依本院另行命令处理。

20. Kwok 先生理解，不存在且不会作出任何协议，规定 Brown Rudnick 应与任何其他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分享其因向 Kwok 先生提供服务而获得的任何报酬。

支持性法律依据

21. Kwok 先生依据《破产法》第327(a)条寻求留任 Brown Rudnick 担任其破产案件律师，该条规定，债务人在获得本院批准的前提下：

［得聘用一名或多名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或其他专业人士；该等人士不得持有或代理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以代理或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根据本编所负的职责。］

11 U.S.C. § 327(a).

22. 《破产规则》第2014(a)条要求，留任申请应包括：

【具体事实】表明聘用的必要性、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选择该事务所的理由、将提供的专业服务、任何拟议的报酬安排，以及据申请人所知，该【律师事务所】与债务人、债权人、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其各自律师及会计师、美国受托人或受雇于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的任何人员之间的一切关联。

Fed. R. Bankr. P. 2014(a).

23. Kwok先生主张，基于上述所有理由以及Baldiga宣誓书中所述理由，聘用并续聘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担任破产法律顾问是有正当理由的。此外，Brown Rudnick是《破产法》第101(14)条所称的“无利害关系人”，符合《破产法》第327(a)条的要求；其未持有或代表与Kwok先生第11章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与Kwok先生、其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

通知

24. 本第11章案件中尚未指定任何受托人、审查员或正式委员会。本申请的通知已向以下当事人或其律师（如有）送达：(i) 美国受托人；(ii) 债务人的20名最大无担保债权人中的每一名；(iii) 国内收入署；(iv) Connecticut District（康涅狄格地区）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以及 (v) 根据地方法则2002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其他此类当事人。债务人主张，鉴于事实和情况，该等通知已属充分，无需提供任何其他或进一步通知。

此前未曾提出请求

25. 债务人此前未曾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寻求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

“下页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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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因此，Kwok先生谨请本法院作出一项命令，其格式如随附的附件B所示，准许其聘用并续聘Brown Rudnick担任法律顾问，并授予其他公正且适当的进一步救济。

日期：March 16, 2022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及自行管理债务人

签署人：/s/ Ho Wan Kwok Ho Wan Kwok

Case 22-50073 Doc 86 Filed 03/16/22 Entered 03/16/22 15:06:31 Page 10 of 30

附件A

Baldiga宣誓书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Case No. 22-50073 (JAM)

：　申请举行听证会：
债务人。　：　日期：TBD
：　时间：TBD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为支持债务人申请作出命令准许聘用并续聘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作为债务人法律顾问而作的宣誓书

本人William R. Baldiga，特此依据28 U.S.C. § 1746，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

1. 本人是一名获准在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和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马萨诸塞州联邦）执业，并获准在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for the Districts of New York and Massachusetts（纽约地区和马萨诸塞地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执业的律师。本人是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的成员，该律师事务所在包括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和One Financial Center,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在内的地点设有办公室。本人熟悉本文件所述事项，并作出本宣誓书（本“宣誓书”），以支持Ho Wan Kwok先生（“债务人”或“Kwok先生”）作为上述标题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自行管理债务人所提交的申请，请求作出一项命令，准许聘用并续聘Brown Rudnick作为Kwok先生的法律顾问。

2. 除非另有说明，本人对下文所述事实具有亲身了解。如在Brown Rudnick完成进一步分析后，或随着其他利害关系方信息向本人提供，本文件所披露的任何信息需要修正或修改，本人将向本法院提交补充宣誓书。

3. 除本文件另有披露外，据本人所能查明，本人、Brown Rudnick及Brown Rudnick的任何成员、顾问或律师助理：(i) 未就本第11章案件代表Kwok先生以外的实体或个人；(ii) 与Kwok先生、其债权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但本文件中更详细说明者除外）；或 (iii) 就Brown Rudnick拟在本第11章案件中受聘及提供服务的事项而言，未持有任何与Kwok先生或其第11章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

4. 更具体而言，Brown Rudnick、其合伙人、顾问及律师助理：(a) 并非债务人的债权人或内部人；(b) 在债务人提交第11章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及目前均不是债务人的雇员；以及 (c) 不因与债务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关联或利益，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持有与债务人破产财产或任何类别债权人利益实质性不利的利益。

5. 因此，本人主张，Brown Rudnick属于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title 11第101(14)条，即11 U.S.C. §§ 101, et seq.（“破产法”）所界定的“无利害关系人”，但受其第1107(b)条修改。

BROWN RUDNICK与KWOK先生在申请日前的关系及聘用性质

6. 在第11章申请日之前，自February 14, 2022（“聘用日”）起，Kwok先生聘请Brown Rudnick就本第11章案件提供建议，并为提交本第11章案件作准备。作为附件A附上的是已签署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副本。

7. Brown Rudnick不是Kwok先生的债权人。在第11章申请日前90日期间内，所有付款均发生于聘用日或其后一天，Brown Rudnick因就向Kwok先生提供建议及为启动和推进本第11章案件作准备而将提供的服务和将发生的费用，收取了合计US$1,000,000.00的款项，具体如下：于February 14, 2022收取US$500,000.00，并于February 15, 2022收取US$500,000.00，两笔款项均由Lamp Capital LLC以电汇方式支付，作为为本第11章案件准备工作将提供服务的预付聘金。为筹措该预付聘金，Lamp Capital LLC向Kwok先生提供了US$1,000,000.00贷款，Kwok先生指示Lamp Capital LLC将该款项直接汇付给Brown Rudnick。

8. Brown Rudnick已从预付聘金中扣除US$51,835.20，用于准备和提供与提交Kwok先生第11章申请有关的服务，并持有剩余预付聘金余额US$948,164.80，以用于抵扣和支付本法院可能准许的申请日后费用及开支。

9. 本人理解，Kwok先生选择Brown Rudnick担任其破产法律顾问，是因为Brown Rudnick在破产程序方面具备广泛经验。在过去数年中，Brown Rudnick在众多破产案件中代表过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机构贷款人、债权人及其他各种利害关系方。Brown Rudnick相信，其已组建一支高度合格的专业人员及辅助专业人员团队，以在本第11章案件期间向Kwok先生提供服务。Brown Rudnick核心团队包括本人、Robert Stark（罗伯特·斯塔克）、Steven D. Pohl（史蒂文·D·波尔）、Bennett S. Silverberg（本内特·S·西尔弗伯格），均为该所重组与融资部门的合伙人，以及同一部门的律师助理Tristan Axelrod（特里斯坦·阿克塞尔罗德）和Uriel Pinelo（乌列尔·皮内洛）。Brown Rudnick团队在公司重组及相关事项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拟提供的服务

10. 应Kwok先生要求，Brown Rudnick将向Kwok先生提供包括以下在内的服务：(a) 就Kwok先生作为自行管理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法律意见，包括编制其清单和财务状况说明、月度经营报告及其他须向本法院提交的文件；(b) 与Kwok先生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协商；(c) 代表Kwok先生编制所有必要的申请书、请求书、动议、异议、答复、答辩书、命令、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可能必要的一切审判准备工作；(d) 采取一切必要法律行动，以保护和保全Kwok先生的第11章破产财产，包括代表其提起诉讼、对任何针对Kwok先生提起的诉讼进行抗辩，以及在有关Kwok先生目前参与或可能参与的诉讼的谈判中代表其，包括对针对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异议；(e) 代表Kwok先生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取得对披露声明和第11章计划确认的批准，以及取得对所有相关文件的批准；(f) 出庭参加本法院、任何上诉法院及美国受托人面前的程序，以保护Kwok先生的利益；以及 (g) 为Kwok先生履行在本程序中必要且适当的所有其他法律服务。

11. 本人理解，Kwok先生已寻求或拟寻求聘用其他专业人员，以履行与Brown Rudnick作为债务人破产法律顾问将履行的工作无关的特定任务。Brown Rudnick拟与Kwok先生聘用的该等其他专业人员密切合作，以确保不会出现为Kwok先生第11章破产财产提供服务或向其收费时不必要的重复服务。

BROWN RUDNICK的费率及计费惯例

12. Brown Rudnick受邀在Kwok先生上述标题的第11章案件中担任其破产法律顾问。Kwok先生拟按小时向Brown Rudnick支付报酬，并偿还其依据惯常报销政策所发生的实际、必要开支及其他费用。目前适用的Brown Rudnick律师及辅助专业人员时薪如下，但将定期调整：合伙人/顾问的时薪为$715至$1,875，律师助理的时薪为$530至$975，法律文员的时薪为$375至$490。其他工作人员的时薪为$290至$560。Brown Rudnick应在提高本文件所列费率前，向本法院提交补充宣誓书，并提前不少于十（10）个工作日通知Kwok先生、美国受托人和委员会（如获指定）。该补充宣誓书应按照破产法第330(a)(3)(F)条说明所请求的任何此类费率提高的依据，并说明Kwok先生是否已同意。任何费率提高在本案中均不得于January 1, 2023之前生效。

13. Brown Rudnick拟根据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11（“破产法”）、破产规则、地方法则及本法院命令的适用规定，申请就已提供的专业服务获得报酬，并报销已发生的开支。该等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国际长途电话、快递邮件、专人递送服务、复印费用、临时聘用额外工作人员的费用、Lexis和Westlaw费用、法院费用、庭审记录费用，以及一般而言，若非代表某一特定客户则不会产生的一切可识别开支。Brown Rudnick将按原本适用时薪的一半，就非工作时间的差旅时间计费。

14. Brown Rudnick确认，在本第11章案件期间向Brown Rudnick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须经本法院最终准许。如本法院不准许在本第11章案件期间向Brown Rudnick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开支，Brown Rudnick将返还该等费用及开支予Kwok先生，或按本法院另行命令处理。

15. 除如下文所述外，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Brown Rudnick 的任何成员，或与 Brown Rudnick 有关联或受其雇用的任何专业人士或律师，均未就本第 11 章案件获得任何有关付款或报酬的承诺。Brown Rudnick 未与任何其他实体达成协议，就其所获得的任何报酬与该等实体分享。

16. 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 Brown Rudnick 有资格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a) 条、适用的《破产程序规则》及地方法院规则，受 Kwok 先生聘用和留任。

17. 上述内容构成 Brown Rudnick 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a)、329 及 504 条以及《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a) 及 2016(b) 条作出的声明。

18. 据我所知，Brown Rudnick 的任何成员或雇员均非本辖区破产法院任何法官的亲属，亦未与其存在该等关联。因此，我理解，Brown Rudnick 的任命并不受《破产程序规则》第 5002 条禁止。

关于美国受托人指南的声明

19. 根据《美国受托人指南》第 D.1 段，提供以下信息：

问题：对于本次委聘，您是否同意对您的标准或惯常计费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或采用任何替代安排？

答复：否。

问题：本次委聘所包括的任何专业人士是否根据破产案件的地理位置调整其费率？

答复：否。

问题：如您在申请破产前 12 个月内曾代理该客户，请披露申请破产前该项委聘的计费费率及重大财务条款，包括申请破产前 12 个月内的任何调整。如您的计费费率及重大财务条款在申请破产后发生变化，请说明差异及其原因。

答复：Brown Rudnick 在申请日之前曾短暂代理 Kwok 先生，其条款与申请破产后的条款相同，但不包括破产法院对聘用及费用准许的批准。

问题：您的客户是否已批准您拟定的预算和人员配置计划；如已批准，预算期限为何？

答复：Kwok 先生已批准 Brown Rudnick 的总体人员配置计划，该计划载于本申请书中。

BROWN RUDNICK 的披露程序

20. Brown Rudnick[1] 及 Brown Rudnick 的合伙人和雇员过去可能曾代理、目前正在代理，并且将来可能代理其他与本第 11 章案件完全无关、但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实体。Brown Rudnick 的法律业务规模庞大且多元化，涵盖对众多金融机构和商业公司的代理，其中一些可能是或可能成为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权人，或以其他方式就此享有权益。如以下进一步说明，Brown Rudnick 将就与任何对 Kwok 先生享有债权的人士的关联，或与本第 11 章案件利害关系方的其他相关关联，向法院及利害关系方作出披露。

1 为免生疑义，“Brown Rudnick”是一家由两个法律实体组成的单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实体均名为 Brown Rudnick LLP。其中一个实体注册于美国，另一个注册于英国；两者均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英国实体的合伙人亦为美国实体的合伙人。本文中对 Brown Rudnick 的提述，均指包括两个法律实体、所有相关人员及代理事项在内的 Brown Rudnick，而不指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

21. 在编制本宣誓书时，我采用了一套由 Brown Rudnick 制定的程序，以确保遵守《破产法典》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程序规则》”）中有关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聘用专业人士的要求。根据该等程序，我实施或促使实施了以下行动，以识别与本宣誓书相关的当事方，并确定 Brown Rudnick 与其之间的关联：

- (a) 通过与 Brown Rudnick 律师以及 Kwok 先生及其顾问进行讨论，制定了一份与 Kwok 先生存在联系的实体和个人类别的综合清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1) Kwok 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和关联方；
	- 2) Kwok 先生聘用的专业人士；
	- 3) 与 Kwok 先生存在诉讼的当事方；
	- 4) Kwok 先生最大的无担保债权人；
	- 5) 对 Kwok 先生可能享有权益或与其存在关联的州及其他政府实体；
	- 6) 所有适用的税务机关；
	- 7) 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及其律师；以及
	- 8) Connecticut District（康涅狄格地区）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的法官。

22. 就 Kwok 先生拟聘用 Brown Rudnick 一事，已对 Brown Rudnick 与 Kwok 先生、其债权人、本文所述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或其各自的律师或会计师（合称“案件当事方”）之间的关联进行了广泛审查（以下简称“关联核查”）（该术语的含义见《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a) 条）。为编制案件当事方清单，Brown Rudnick 使用了 Kwok 先生的律师及顾问在其于本第 11 章案件中聘用 Brown Rudnick 时提供的利害关系方清单，作为进行关联核查的依据。

23. 本文附件一载有一份案件当事方清单，该清单已与包含 Brown Rudnick 关联信息的数据库进行了核查。就本第 11 章案件而言，仅对我们截至 March 6, 2022 以及截至本文日期能够识别的潜在关联进行了核查。随后对该等关联进行了审查，以识别任何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须予披露的关系。在编制财产和负债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的过程中，Brown Rudnick 发现了其他关联，目前仍在审查中。

24. Brown Rudnick 进行的关联核查包括向所有 Brown Rudnick 律师发送电子邮件（并将其发布于 Brown Rudnick 的内部网站以供进一步审查），提醒 Brown Rudnick 的所有专业人士识别其与案件当事方之间的任何关联。关联核查结果摘要作为附件二附于本文之后。

25. 经勤勉查核后，据我所知，Brown Rudnick、Brown Rudnick 的任何成员，或与 Brown Rudnick 有关联或受其雇用的任何律师，均未与 Kwok 先生、其债权人、本文所述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其各自律师或会计师存在任何“关联”（该术语的含义见《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a) 条），但本文或附件二所载者除外。除本文或附件二所载者外，Brown Rudnick 的所有关联均与 Kwok 先生或本第 11 章案件无关。

26. Brown Rudnick 曾以对立及非对立身份，在与本案所涉多名专业人士无关的案件中参与其中。

27. Brown Rudnick 具有广为人知的重组及重整业务，涵盖对众多投资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人士或实体的代理，其中一些可能成为债权人或利害关系方。此外，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Brown Rudnick 出庭参与涉及众多律师、会计师及财务顾问的案件、程序及交易。Brown Rudnick 过去未曾且将来不会在与本第 11 章案件有关的事项中代理任何该等债权人、投资者、潜在收购方、利害关系方、律师、财务顾问、会计师或任何其他实体。

28. 我定期审查，并将继续定期审查潜在利益冲突。如我得知 Brown Rudnick 与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利害关系方存在关系，或曾代理该利害关系方，我将立即补充本宣誓书并及时通知美国受托人。

29. 我声明，上文和／或附件二所述的任何代理事项，均未导致且不会导致 Brown Rudnick 就其将获聘处理的事项而言，对债务人或其破产财产具有不利利益；并且 Brown Rudnick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界定、经该法典第 1107(b) 条修正的“无利害关系人”。

根据 28 U.S.C. § 1746，本人特此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据本人所知及所信，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日期：March 16, 2022，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

/s/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鲍尔迪加）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鲍尔迪加）

BALDIGA 宣誓书附件 A

委聘协议

附件一

债务人及别名

Guo Haoyun（郭浩云） Guo Wen Gui（郭文贵） Guo Wengui（郭文贵） Guo Wen-Gui（郭文贵） Gwo Wen Gui（郭文贵） Hao Yung Guo（郭浩云） Haoun Guo（郭浩云） Guo Haoyun（郭浩云） Guo Haoyunguo（郭浩云） Ho Kwok（郭浩） Ho Wan Kwok（郭文贵） Ho Wankwok（郭文贵） Kwok Ho（郭浩） Kwok Ho Wan（郭文贵） Miles Guo（郭文贵） Miles Kwok（郭文贵） Wan Gue（郭文贵） Haoyun Wan（郭浩云） Gui Haoyun（郭浩云） Wen Gui（文贵） Gwo Wengui Guo（郭文贵）

专业人士及相关服务供应商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 Ari Casper（阿里·卡斯珀） Baker 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泰特勒律师事务所） Bankruptcy Management Solutions, Inc.（破产管理解决方案公司，商号 Stretto）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Clayman Rosenberg Kirshner & Linder LLP（克莱曼·罗森伯格·基什纳及林德律师事务所） Craig R. Jalpbert（克雷格·R.·贾尔伯特） Damon Parker（达蒙·帕克） Dr. Eric Goldsmith（埃里克·戈德史密斯博士） Forbes Hare（福布斯·黑尔） Ganfer Shore Leeds & Zauderer LLP（甘弗·肖尔·利兹及扎德勒律师事务所） Guy Petrillo（盖伊·彼得里洛） Harcus Parker Limited（哈克斯·帕克有限公司） Isabelle Kirshner（伊莎贝尔·基什纳） Janover LLC（贾诺弗有限责任公司） Jeffrey Gavenman（杰弗里·加文曼） John Lau（刘约翰） John Siegal（约翰·西格尔） Lalive（拉利夫律师事务所） 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及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 Mark Zauderer（马克·扎德勒） Martello Financial Services（马泰洛金融服务公司）

专业人士及相关服务供应商（续）

Matthew Hoyle Ltd.（马修·霍伊尔有限公司） 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 Mindy Kamen（明迪·卡门） Montbrial Avocats（蒙布里亚尔律师事务所） Petrillo Klein & Boxer LLP（彼得里洛·克莱因及博克瑟律师事务所） Professor Brad Wendel（布拉德·温德尔教授） Robert Nader（罗伯特·纳德） Sa'ad Hossain（萨阿德·侯赛因） Sandrine Giroud（桑德琳·吉鲁） Schulman Bhattacharya, LLC（舒尔曼·巴塔查里亚有限责任公司） Sebastian Isaac（塞巴斯蒂安·艾萨克） Shane Shook（谢恩·舒克） The Casper Firm, LLC（卡斯珀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The Francis Firm PLLC（弗朗西斯律师事务所专业有限责任公司） Thibault de Montbrial（蒂博·德·蒙布里亚尔） Una Wilkinson（尤娜·威尔金森） Verdolino & Lowey, P.C.（维尔多利诺及洛伊专业公司） 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 VX Cerda & Associates（VX 塞尔达及合伙人） William Wendel（威廉·温德尔）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

Hing Chi Ngok（邢志玉） Mei Guo（郭梅）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美国受托人员工

Erin Hogan（艾琳·霍根） Frank Marino（弗兰克·马里诺） Holley L. Claiborn（霍莉·L.·克莱伯恩） Jennifer J. Morey（詹妮弗·J.·莫里） John Gervais（约翰·热尔韦） Joseph H. Flamini（约瑟夫·H.·弗拉米尼） Kim McCabe（金·麦凯布） Nicole Neely（妮科尔·尼利） Sharon Warner（莎伦·华纳） Steven E. Mackey（史蒂文·E.·麦基） William Harrington（威廉·哈灵顿）

破产法院法官及书记员

Judge Ann M. Nevins（安·M.·内文斯法官） Judge James J. Tancredi（詹姆斯·J.·坦克雷迪法官） Judge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法官） Pietro Cicolini（彼得罗·奇科利尼）

税务机关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税局）

债务人的共同被告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 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北京鼎泰控股有限公司） Bravo Luck Ltd.（博瑞幸运有限公司） Dongna Fang（方冬娜） G 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 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 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

香港禁制令当事方

AAGC Limited（AAGC 有限公司）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 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 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 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 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 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 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 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 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 Guo Lijie（郭丽杰） Han Chunguang（韩春光）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 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 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 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 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贵誉环球有限公司） Qu Guojiao（屈国娇）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罗西顶点创投有限公司） Zhang Wei（张伟）

无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 Boxun, Inc.（博讯公司） Chao-Chih Chiu（邱昭智） Cheng Jian Wu（吴成建） Jian She（建社） Chenglong Wang（王成龙） Chong Shen（沈冲） Raphanella Clark Hill PLC（拉法内拉·克拉克·希尔专业有限责任公司） 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国度有限公司） 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 Fan Bingbing（范冰冰） Forgepoint Capital（福奇点资本） Gao Bingchen（高秉臣）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Guo Baosheng（郭宝胜） Haihong Wang（王海红） Hero Grand Limited（英雄宏大有限公司） Hong Kong Interior Design and Engineering Company（香港室内设计及工程公司） Hong Qi Qu（屈红旗） Hong Zeng（曾红） Huizhen Wang（王慧珍） Jia Li（李佳） Wang Jiamei（王佳美） Lu Jian Gong（龚鲁建） Jianhu Yi（易建湖） And Qiuju Jia（及贾秋菊） Jiansheng Xie（谢建生） Jiefu Zheng（郑杰夫） Jonathan Young（乔纳森·扬） Jumbo Century Limited（巨丰世纪有限公司） Jun Chen Aka Jonathan Ho（陈军，又名 Jonathan Ho） Jun Liu（刘军） June Juzhen Shi（史菊珍） Kaixin Hong（洪凯欣） Keyi Zilkie（凯伊·齐尔基） 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Liehong Zhuang/Xiao Yan Zhu（庄烈宏／朱小燕） Linda Cheng（郑琳达） Linda He Cheung（何张琳达） Logan Cheng f/k/a Shuiyan Cheng（洛根·郑，原名水燕·郑） Mao-Fu Weng（翁茂富） Nan Tong Si Jian（南通四建） New Dynamic Development Limited（新动力发展有限公司） Ning Ye（叶宁） One Essex Court（埃塞克斯法院一号）

无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续）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Quiju Jia Rafael Vargas Real Rise Academy Rong Zhan Rui Ma Ruqin Wang Sail Victory Limited Samuel Dan Nunberg Samuel Nunberg Sherry Netherland, Inc. Shuang Wang Strategic Vision Teli Chen Thomas Ragland Transperfect UBS AG UBS AG (London Branch) Us Legal Support Veritext Legal Solutions Wa&Hf, LLC/Ruizeng An Weican ("Watson") Meng Weiguo Sun Weixiand Ge Well Origin Well Origin Limited Wen Lin Xaio Yan Zhu Xiaobo He Xiaodan Wang Xiaoping Luo Xingyu Yan Xiqiu ("Bob") Fu, (Pastor Fu Or Dr. Fu) Xiqiu Fu Yan Gao Yan Zhao Yang Lan And Wu Zheng Yeliang Xia Yi Li Ying Liu Yua Hua Zhuang Shi Yue Hua Zhu Shi Yunxia Wu Zeichner Ellman & Krause Llp
无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续）

Zheng Wu（吴征），又名 Bruno Wu（布鲁诺·吴） Zhengjun Dong
附表 2

实体名称　与债务人的关系　现任客户　前任客户　与现任或前任客户在无关事项中存在利益冲突或立场一致　其他关联

Craig R. Jalbert（克雷格·R·贾尔伯特）*　专业顾问　X（仅以债权人信托受托人身份）　X（仅以债权人信托受托人身份）
Forbes Hare（福布斯·黑尔）　专业顾问　X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国内税务局）　税务机关　X　X
Judge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法官）　破产法官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的一名未参与本案的成员此前与曼宁法官存在职业及社会关系
UBS AG（瑞银集团）　无担保债权申报人　X
Verdolino & Lowey, P.C.（韦尔多利诺与洛伊律师事务所）*　专业顾问　X
ZHENG WU（吴征），又名 BRUNO WU（布鲁诺·吴）　前 20 名无担保债权申报人　X（适用于与被检索实体关联的实体）

*贾尔伯特先生、Verdolino & Lowy（韦尔多利诺与洛伊）以及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均拥有广泛的破产业务，因此曾在许多场合参与相关事务（有时代表同一客户，有时代表对立利益，有时直接相互代理）。但是，该等其他事项均与债务人或本程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

案件 22-50073 文件 86 提交日期 03/16/22 录入日期 03/16/22 15:06:31 第 28 页，共 30 页
附件 B

拟议裁定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关于：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　拟定听证会：
债务人。　：　日期：待定
：　时间：待定

准许聘用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作为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律师的裁定

根据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作为上述标题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依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 11 编 11 U.S.C. §§ 101-1330（“破产法”）提出的申请（“申请”）[2]，请求授权自申请日生效聘用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Brown Rudnick LLP”）担任其破产律师，详见申请；并根据随附的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合伙人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律师的宣誓书（“Baldiga 宣誓书”）；且本院根据申请及 Baldiga 宣誓书中的陈述，认定 Brown Rudnick 就其受聘处理的事项并不代表或持有任何与 Kwok（郭）先生或其第 11 章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且根据经 11 U.S.C. § 1107(b) 修改的 11 U.S.C. § 101(14)，其为“无利害关系人”，并认定聘用 Brown Rudnick 对 Kwok 先生及其第 11 章破产财团属必要；且本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对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经适当审议并认定具备充分理由：

2 除非本裁定另有定义，本文中首字母大写的术语应具有申请中赋予的含义。

现特此裁定：

1. 准许并批准该申请。

2. 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327(a) 条及第 328(a) 条、11 U.S.C. §§ 101, et seq.（“破产法”）、《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2014 条以及《康涅狄格州地方破产规则》（“地方法规”）第 2014-1 条，授权债务人聘用并留任 Brown Rudnick 担任其律师，自申请日起生效，以提供申请及 Baldiga 宣誓书中所述服务。

3. Brown Rudnick 应依照《破产法》第 330 条及第 331 条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届时不时适用的破产规则、地方法规和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制定的指引，并依照本院裁定确定的其他程序，获得报酬。

4. Brown Rudnick 在提高申请中规定的任何费率前，必须提前十个营业日向债务人、美国受托人及任何正式委员会发出通知，且该通知必须向本院提交。

5. 授权并赋予 Kwok 先生采取实施本裁定所准许救济所必需的一切行动的权力。

6.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其录入之时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7. 本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并裁定因实施和执行本裁定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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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8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