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90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900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 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x 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规则》第 9006(c)(1) 条提请加快审理关于准予依规执行第 2004 条传票并强制执行有关控制与第 2004 条传票所调取文件及信息相关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及工作成果保护之同意裁定的动议的动议
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下称“受托人”),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9006(c)(1) 条,特此向本法院提请动议(下称“加快动议”),请求本法院下达裁定,安排加快开庭审理以审议并裁决《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准予依规执行第 2004 条传票并强制执行有关控制与第 2004 条传票所调取文件及信息相关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及工作成果保护之同意裁定的动议》[案卷号 898](下称“强制执行动议”)。为支持本加快动议,动议人谨陈述如下: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但其亦被称为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为 9595。
1. 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下称“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经修正的)案件移送常规命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强制执行动议,包括与其相关的本加快动议,属于 28 U.S.C. § 157(b) 含义范围内的核心程序。
2. 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司法管辖区为恰当的审理地。
3. 本加快动议所寻求救济的依据为《破产规则》第 9006(c)(1) 条。
4. 2022 年 2 月 15 日(下称“申请日”),债务人向本法院提交了依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破产申请。
5. 2022 年 3 月 21 日,美国破产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在债务人的第 11 章破产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本第 11 章案件中未指定审查员。
6. 2022 年 6 月 15 日,本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备忘录及裁定 [ECF No. 465](下称“受托人裁定”),指示美国破产受托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受托人裁定,美国破产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担任受托人。
7. 2022 年 7 月 8 日,本法院作出一项裁定,准予指定 Luc A. Despins 担任本第 11 章案件的受托人 [ECF No. 523](下称“指定裁定”)。
8. 2022 年 7 月 28 日,受托人就债务人、债务人的特定专业人士以及与债务人相关的特定个人及实体提交了进行第 2004 条证据开示的动议(下称“初始 2004 动议”)。2
9. 2022 年 8 月 16 日,本法院作出准予初始 2004 动议的裁定(下称“初始 2004 裁定”)。3
10. 2022 年 8 月 17 日,受托人依据本法院准予受托人对包括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有限责任合伙,下称“Brown Rudnick”)和 Verdolino & Lowey, P.C.(下称“Verdolino”)在内的债务人特定现任及前任顾问进行第 2004 条调查的动议的裁定,向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送达了传票(下称“第 2004 条传票”)。依据第 2004 条传票及本法院作出的《关于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就债务人的各法律及财务顾问进行第 2004 条证据开示之申请的裁定》[ECF No. 756],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被责令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前(下称“提交截止日期”)向受托人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调取文件。
11. 2022 年 9 月 14 日,本法院作出了经协商一致且达成合意的《关于控制与第 2004 条传票所调取文件及信息相关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及工作成果保护之同意裁定》[ECF No. 856](下称“特权裁定”),其目的在于通过明确规定哪些特权文件由受托人控制、哪些特权文件可仍由债务人控制,从而加快调查进程。
12. 根据与 Brown Rudnick 的沟通,受托人获悉,在本法院作出准予对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等主体进行第 2004 条审查的裁定(参见 [ECF No. 756])(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作出)之后并一直持续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
2 参见 [ECF No. 636](债务人);[ECF No. 637](顾问);[ECF No. 638](相关实体及个人)。
3 参见 [ECF Nos. 756, 757, 758]。
Brown Rudnick 代表其自身及 Verdolino,就其能否向受托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后特权文件一事,与债务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现任律师事务所 Zeisler & Zeisler, P.C.(下称“债务人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尽管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竭尽全力勤勉配合第 2004 条传票,且特权裁定明确指示推定由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保管和占有的所有申请后特权文件均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但迄今为止,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仍未能向受托人提供哪怕一份符合要求的申请后特权文件。债务人通过采取不合理且不当的立场违反特权裁定,阻碍了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进行任何文件提供。
13. 通过强制执行动议,受托人请求本法院强制执行特权裁定,并准许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立即将其占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提供给受托人。特权裁定规定,推定受托人对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因在本案中代理债务人而占有或控制的所有申请后文件及档案享有排他性控制权。(参见特权裁定第 6 款)。依据特权裁定第 7 款,
只要债务人善意地认为特定文件或信息……若披露给受托人可能导致对债务人的个人伤害,则 (i) 债务人的律师[即 Zeisler & Zeisler, P.C.]应当在适用的提交截止日期后的 10 日内……将所有此类文件登记入清单……并/或以支持特权主张所必需的方式指明所有此类非文件类信息,包括提供足以初步指明主张潜在个人伤害之依据的充分信息[;然而,]……有关涉案文件或信息的披露可能导致受托人发现
4 以下对强制执行动议中所寻求救济的概述,完全受限于强制执行动议本身。
破产财产的潜在资产,或可能构成与债务人对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的证据这一事实,无论债务人对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持何种立场或意见,均不构成据以依照[第 7 款]扣留文件或信息的针对“债务人的个人伤害”。
14. 因此,特权裁定确立了一项推定,即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所占有的特定依第 2004 条传票调取的文件均由受托人控制,并且在债务人试图作为特权文件向受托人隐匿扣留某份文件的范围内,任何此类特权:(i) 仅可基于与以下事项无关的对债务人所谓个人伤害而主张:(a) 发现破产财产的潜在资产,或 (b) 有关债务人对各项资产潜在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证据(下称“个人伤害文件”),且 (ii) 必须由债务人在适用的提交截止日期后的 10 日内通过将该等文件列入特权文件清单的方式提出主张(下称“特权清单截止日期”)。(同上,第 6、7 款)。
15. 数周以来,尽管债务人未提出任何可据以认定存在任何此类文件或该等文件由 Brown Rudnick 及/或 Verdolino 占有的既定依据,受托人与 Brown Rudnick(代表其自身并代表 Verdolino)仍一直寻求及时解决债务人关于处理个人伤害文件的所谓担忧。鉴于僵局及其对受托人调查造成的延误损害,受托人向债务人提议(下称“受托人提议”),由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向受托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后特权文件,并且在极不可能存在任何个人伤害文件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 条行使其追回权,将该文件视为疏忽提供而予以追回。债务人拒绝了受托人提议。
16. 提交截止日期和特权清单截止日期均已届满,尽管债务人仍旧无法阐明为何可能存在任何个人伤害文件,债务人现仍坚持在向受托人提供任何文件之前,债务人律师必须审查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占有的每一份申请后特权文件。
17. 如拟定裁定(定义见强制执行动议并附于其后)中所述,受托人提议为包括债务人在内的各方提供了一种在不放弃任何权利或遭受任何损害的情况下遵守特权裁定的途径,并将确保受托人的调查不再进一步受到债务人不合理立场和阻挠策略的干扰。因此,本法院可以且应当下达裁定:(i) 准许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依据特权裁定第 6 款立即向受托人提供所有特权文件;(ii) 若债务人认为任何此类文件属于个人伤害文件,则该等个人伤害文件的提供将被视为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b)(5)(B) 条的疏忽提供;以及,(iii) 债务人可追回该等个人伤害文件并将其登记于特权文件清单中,随后受托人或债务人均可依特权裁定第 7 款更详尽之规定,行使其请求对特权主张争议进行司法裁决的权利。
18. 《破产规则》第 9006(c)(1) 条规定,当经动议提出请求且说明正当理由时,本法院可缩短通知期限。本案存在以加快程序审议并裁决强制执行动议的正当理由。
19. 受托人认为,在债务人数周前就已知悉此问题的情况下,自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处接收第 2004 条传票调取文件的持续延误,鉴于债务人的行为给受托人调查带来的附带延误,已对受托人和破产财产造成实质损害。仅凭对受托人调查造成延误而对受托人产生的损害,即已构成了以缩短通知期开庭审理强制执行动议的正当理由。拟定裁定还确保了特权裁定的强制执行,允许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履行其在第 2004 条传票项下的义务,且不会对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造成损害。事实上,且与特权裁定保持一致,拟定裁定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 条为债务人提供了追回保护,尽管其未能指明认定存在哪怕一份个人伤害文件的任何善意依据。
20. 正如《执行动议》(Enforcement Motion)中所详述的,受托人(Trustee)必须尽快从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处获取文件和通信记录,以便为了破产财产(Estate)的利益保全和追回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债务人(Debtor)对这些特权以及《人身伤害文件》(Personal Harm Document)问题早已心知肚明,法院不应容许进一步的拖延损害受托人的调查,进而损害破产财产的利益。此外,加快审理《执行动议》并不会对利害关系方造成损害。依据《拟议命令》(Proposed Order),债务人将获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 条(Federal Rule 26)项下的保护,而授权提交《破产规则》第 2004 条传票(Rule 2004 subpoena)所调取的文件将对受托人的调查产生实质性助益。
为此,受托人请求法院签发一项大体上与本动议所附格式相同的命令(Order),将《执行动议》的听证会定于 2022年10月4日 中午 12:00(适用东部时间)举行,并按所附命令的规定发出该听证会通知,以及裁定给予其他公正且适当的救济。
日期:2022年9月30日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 11 章受托人(CHAPTER 11 TRUSTEE)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Nicholas A. Bassett (admitted 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Avram E. Luft (admitted pro hac vice) Douglass Barron (admitted 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 :
债务人。 :
本院经审议请求就《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作出准予遵守第 2004 条传票并强制执行关于第 2004 条传票调取文件与信息的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及工作成果保护控制权的同意命令的动议》[案件卷宗号 898](《执行动议》)举行加急听证会的动议(《加急动议》(Motion to Expedite));1 且基于正当理由,特此
下达命令,关于《执行动议》的听证会应于 2022年10月4日 中午 12:00(适用东部时间)在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地址:915 Lafayette Boulevard, Room 123, Bridgeport, CT 06604)举行(“听证会”);并且进一步
下达命令,对《执行动议》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应为 ______ 下午/上午 __:__;并且进一步
下达命令,本命令的副本连同《执行动议》及其任何附件,应于 2022年10月 __日 或之前,送达给上述标题项下第 11 章案件中有资格通过法院 CM/ECF 服务接收电子通知的所有当事人,以及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Committee)和美国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且受托人应在听证会前提交送达证明。
1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加急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 :
债务人。 :
下述签署人特此证明,于 2022年9月30日,上述动议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该提交的通知已通过法院电子归档(“CM/ECF”)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上述标题项下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所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任何人。1 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此归档文件。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1 若上述文件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交的,则对无法或不具备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接收人的邮寄送达已在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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