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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90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90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第 11 章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债务人对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保护令之动议的有限异议

上述标题所示破产案件（下称“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由其下述签名的代理律师事务所 Zeisler & Zeisler, P.C. 代表，谨此就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保护令的动议提出有限异议。债务人完全支持作出保护令，以规范破产案件及相关程序（例如附随诉讼程序）中出示的被指定为机密或高度机密的文件和信息的使用及传播。债务人反对按受托人提交的形式作出保护令，原因包括但不限于：i) 该形式未能对债务人主张应作为机密对待的某些类别的信息提供充分保护；以及 ii) 其在某些方面似乎存在内在不一致，因而具有模糊性，这些方面涉及有资格对受托人传播被指定为机密或高度机密的信息提出异议的主体身份，以及该保护令对涉及部分相同主题的既有保护令的影响。

债务人通过其代理律师（在受托人拟议保护令提交前未获提供副本以供审阅）已向受托人律师提供了对受托人拟议保护令的微调修改，若这些修改被采纳，将使该保护令为债务人所接受。受托人律师已对债务人的意见作出回应，债务人律师将与受托人律师合作，以达成一份双方均认可的保护令呈交法院。因此，债务人提交本有限异议，以避免放弃其异议权利，并使法院能够裁决债务人与受托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与拟议保护令相关的任何争议。

债务人拟议的保护令副本作为证据 A 附于本文件之后。突出显示债务人对受托人拟议保护令之修改的修订版文档作为证据 B 附于本文件之后。

2022年10月3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James M. Moriarty
Aaron A. Romney (ct28144)
James M. Moriarty (ct21876)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aromne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2年10月3日，前述文书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此归档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注明，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任何人。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此归档文件。

/s/ James M. Moriarty
James M. Mori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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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90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