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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RESPONSE · ECF #99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99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1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BAKER & HOSTETLER LLP 请求批准响应传票的文件提供程序的动议

Baker & Hostetler LLP（“B&H”）特此提交本动议（“动议”），请求作出基本符合随附格式的裁定，批准本动议所述关于《关于第 2004 条规则传票调取之文件及信息的律师-委托人特权与工作成果保护控制权的同意裁定》（文件编号：856）（“特权同意裁定”）的文件提供程序。债务人同意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

背景

1. 在申请日之前，B&H 在六起诉讼（“申请日前诉讼”）中代表债务人。2 申请日前诉讼因债务人提交上述标题所示破产案件而中止。

1 债务人已知姓名如下：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2 申请日前诉讼包括：(a) Wu and Lan v. Kwo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索引号：152123/2018；(b) Tang and Geng v. Kwok et al.，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案号：1:17-cv-09031-JFK；(c) Fu v. Kwok et al.，美国德克萨斯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米德兰/敖德萨分院），案号：7:20-cv-257-DC；(d) Huang v. Kwo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索引号：156552/2017；(e) Meng and Boxun Inc. v. Kwo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索引号：159636/2017；以及 (f)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 et al.，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索引号：652077/2017。

2. 在 2022 年 8 月 22 日或前后，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向 B&H 送达了第 2004 条规则传票（文件编号：37，附件 C-1）（“传票”）。在传票送达后，B&H 就该传票与受托人的法律顾问及债务人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多次电子邮件沟通和电话会议，包括就各方对债务人根据 2022 年 9 月 15 日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款保留的“人身损害”特权含义的各自立场进行沟通。

3. 在与受托人的法律顾问协商并获得初始传票截止日期的延期后，B&H 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答复截止日期”）3 及时送达了对传票的答复及异议，并正努力审查并于经受托人同意延期的 2022 年 10 月 21 日文件提供截止日期（“提供截止日期”）之前提供文件。

4. B&H 正努力向受托人审查并提供文件。截至本动议提交之日，B&H 拥有五十 (50) 多名专业人员，正在使用与受托人法律顾问协商达成一致的检索词，审查被确定为可能响应传票的大约 60,000 份文件。B&H 预计绝大部分响应性文件将在提供截止日期前提供。

拟议文件提供程序

5. 通过本动议，B&H 谨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准许 B&H 根据特权同意裁定按照以下程序向受托人和债务人提供响应传票的文件，债务人对此不持异议：

3 为免疑义，本动议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放弃或修改 B&H 对传票的答复。

- (i) B&H 善意认为不属于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款规制范围的文件（“非人身损害文件”），B&H 应在提供截止日期之前，或在 B&H 通过本动议所述之尽职努力识别出该等文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受托人提供。
- (ii) B&H 应秉持善意识别可能属于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款规制范围的文件（“人身损害文件”），并在提供日期之前，或在 B&H 通过本动议所述之尽职努力识别出该等文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债务人提供该部分文件。
- (iii) 在 B&H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法律顾问之间，应由债务人的破产法律顾问最终确定 B&H 识别出的文件是否为人身损害文件，并应按照特权同意裁定中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受托人提供人身损害文件，或予以扣留并在特权清单上进行注明。
- (iv) 本动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任何当事方根据特权同意裁定享有的各自权利，所有该等权利均予以保留，包括债务人有权请求合理延长自提供截止日期起算的十 (10) 天期限，债务人必须在该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供一份特权清单，注明从 B&H 向受托人提供的内容中扣留的任何个人损害文件。
- (v) 本动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债务人和 B&H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b)(5)(B) 条寻求追回向受托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并在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款允许的范围内对任何该等文件主张特权的各自权利，且《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b)(5)(B) 条在其他所有方面均适用于该等主张。
- (vi) 本动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债务人和 B&H 在本案中作出的保护令（文件编号：923）项下的各自权利，所有该等权利均予以保留。

综上所述，Baker & Hostetler LLP 谨请求法院批准本动议，并 (a) 作出基本符合随附格式的拟议裁定，以及 (b) 给予在当时情况下适当的所有其他救济。

日期：2022 年 10 月 19 日

谨此提交，
BAKER & HOSTETLER LLP

代表律师：
GREEN & SKLARZ LLC

/签名/ Kellianne T. Baranowsky
Lawrence S. Grossman (ct15790)
Kellianne T. Baranowsky (ct26684)
Joanna M. Kornafel (ct29199)
One Audubon Street, 3rd Floor
Green & Sklarz LLC
New Haven, CT 06511
电话：203-285-8545
传真：203-823-4546
[lgrossman@gs-lawfirm.com]
[kbaranowsky@gs-lawfirm.com]
[jkornafel@gs-lawfirm.com]

BAKER & HOSTETLER LLP

Andrew Layden，佛罗里达州律师执业号：86070 特许出庭律师
Danielle Merola，佛罗里达州律师执业号：120120 特许出庭律师
Baker Hostetler LLP
200 South Orange Avenue, Suite 2300
Orlando, Florida 32801-3432
(407) 649-4000
[alayden@bakerlaw.com]
[dmerola@bake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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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99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