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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1174

**保护令动议答辩意见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破产案，康州破产法院第11章案号22-50073 ECF #1174（2022年11月29日）。债务人Ho Wan Kwok答辩破产管理人的异议，主张庇护申请根据联邦法规8 C.F.R. § 208.6受保护不得向管理人披露，且超出法院授权的调查范围。**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17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关于：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案件号：22-50073 (JAM)
债务人。合并审理

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诉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破产受托人
被答辩人。

进一步支持保护令动议的答辩状

个人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特此提交其进一步支持保护令动议（文件编号：1063）（下称“该动议”）的答辩状，该动议旨在阻止向受托人披露庇护申请1。第11章受托人对该动议的反对答辩（文件编号：1105）（下称“异议”）显而易见地无视了同意令及联邦法规的明确措辞。因此，该动议应当获得准许。为进一步支持该动议，债务人谨陈述如下：

I. 受托人无视同意令的明确措辞

1. 鉴于受托人偏好进行人身攻击，其在异议开篇便毫不掩饰地指责债务人未对法院坦诚相待，这并不令人意外。（异议，第2段。）

1 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件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与动议中相同的含义。

然而，正是受托人无视了同意令的明确措辞。受托人依据同意令第2段主张债务人不能就庇护申请主张任何特权。然而，受托人为了自身便利孤立地解读第2段，并无视了同意令中专门适用于庇护申请的措辞。

2. 同意令第2段明确了原属于债务人并已转移给受托人的某些特权（在同意令中定义为“受托人特权”）。第2段将受托人特权限定为“债务人原本可能针对[调查主题]（如同意令中所定义）主张的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

3. 相比之下，同意令第4段专门(i) 适用于债务人的庇护申请；(ii) 延伸至所有特权（不仅限于律师-委托人特权和工作成果特权）；以及(iii) 确认债务人庇护申请的实体内容不属于调查主题。第4段规定：

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债务人针对与调查主题无关的法律事项主张任何及所有特权，例如与调查主题无关的刑事指控或债务人的庇护申请（但在名为 Guo Wengui v. Clark Hill, PLC（郭文贵诉克拉克希尔有限责任合伙），案件号：19-cv-03195 (D. D.C.)[（下称“克拉克希尔案”）]的诉讼中涉及法律执业过错诉讼实体是非、有别于债务人庇护申请实体是非的文件除外，但须受本文所载的利益权衡测试约束，该测试与庇护申请的实体内容无关）。

（同意令，第4段。）（强调为后加）。因此，同意令第4段明确规定，债务人保留就庇护申请的实体是非主张任何及所有特权的权利。

4. 尽管填妥的庇护申请版本在提交给政府审议后，从技术层面上讲不再受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保护，但庇护申请仍然受到联邦法律、特别是联邦行政法规第8编第208.6(a)条（8 C.F.R. § 208.6(a)）的披露保护。因此，其免于披露享有特权。由于根据同意令只有律师-委托人特权和工作成果特权转移给了受托人，且仅限于针对调查主题（即使如此，也仅限于在披露给债务人造成的个人损害未超过受托人获取该文件或信息的利益时）——而债务人保留了所有其他特权，包括涉及庇护申请实体内容的特权——因此同意令排除了向受托人披露庇护申请。2

II. 庇护申请的实体内容并非执业过错诉讼的争议焦点

5. 整个庇护申请的实体内容并非案由为 Guo Wengui v. Clark Hill, PLC，案件号：19-cv-03195 (D. D.C.)（下称“执业过错诉讼”）一案的争议焦点。相反，主要问题是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有限责任合伙）（下称“克拉克希尔”）是否因未能维持足够的安全保障来防止庇护申请因数据泄露而公开流出，从而构成执业过错、违反信义义务和/或违反法律代理合同。此外，就执业过错诉讼涉及损害赔偿而言，即债务人因其庇护申请的某些部分被披露到公共领域而遭受的情绪困扰，受托人据推测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取该信息。无论如何，且更重要的是，受托人获取庇护申请的利益，

2 在其对动议的异议中，受托人引用并附上了债务人署名律师声称庇护申请不受特权保护的电子邮件。（例如，异议，第34段。）然而，该声明含蓄地仅指律师-委托人特权，且是在并非移民律师的署名律师与移民律师沟通之前做出的，当时并不知晓 8 C.F.R. § 208.6(a)。

无论其为何种利益，显然不能压过禁止向第三方披露庇护申请的联邦保护，也不能压过债务人因其庇护申请被额外披露而将遭受的重大个人损害。参见同意令，第7段（要求进行利益权衡测试，权衡对债务人的个人损害与受托人获取特权信息的利益）。

6. 此外，在受托人律师承认该传票及其他传票“可被解读为包括……[债务人的]庇护申请”之后，其“在记录中明确表示，[受托人]无意获取此类信息，我们将对该请求作出相应限制”。（2022年8月30日庭审笔录，第110:20-111:2页 (Bassett, N.)。）

7. 最后，无论克拉克希尔的数据泄露，还是克拉克希尔在执业过错诉讼中密封提交的更为有限的披露，均不构成债务人放弃其就庇护申请所享有的特权或权利。8 C.F.R. § 208.6(a)（“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庇护申请中包含的或与该申请有关的信息，但本条允许的或经[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国土安全部）]部长酌情决定的除外。”）。3

III. 8 C.F.R. § 208.6(a) 并非仅限于政府主体

8. 8 C.F.R. § 208.6(a) 的正文中没有任何内容限制其适用范围，以使其仅阻止政府主体披露庇护申请。相反，8 C.F.R. § 208.6(a) 中关于禁止披露庇护申请的一般性规定中，仅某些例外情况才仅适用于政府主体。例如，8 C.F.R. § 208.6(c)（“本条不适用于向下列人员进行的任何披露：(1) 因……而需要查阅信息的任何美国政府官员或承包商……”）

3 8 C.F.R. § 208.6 与 § 1208.6 在实质上相同，区别仅在于 § 208.6 授权国土安全部长批准披露庇护申请，而 § 1208.6 授权司法部长批准披露。

（强调为后加）。显而易见，国土安全部表明了其知晓如何将法规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政府主体——而在 8 C.F.R. § 208.6 中，它选择不作此类限制。

9. 本文所附附件A《保护庇护申请人保密性的联邦法规概要》（下称“《概要》”）进一步证明了 8 C.F.R. § 208.6 的立法意图，其中明确指出接收庇护申请的第三方同样受保密法规的约束。参见《概要》，常见问题 2，第3页（“一般而言，未经庇护申请人书面同意或国土安全部部长的明确授权，不得与第三方共享与庇护相关的信息。”）；常见问题 7，第4页（“问：如果根据该法规向第三方正当披露了庇护相关信息，第三方在保密方面的义务是什么？答：作为庇护相关信息的新保管人，第三方接收人受 8 CFR 208.6 保密法规的约束。”）（强调为后加）。

10. 受托人仅依据单一判例来主张 8 C.F.R. § 208.6 仅适用于政府主体，即 Al Otro Lado v. Mayorkas（阿尔奥特罗拉多诉马约卡斯案），案号 No. 3:17-cv-02366-BAS-KSC, 2021 U.S. Dist. LEXIS 68380, at *22 (S.D. Cal. Apr. 7, 2021)。然而，鉴于前述理由，该案既不具有约束力，亦缺乏说服力。在 Al Otro Lado 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该法规仅适用于政府主体并无争议，法院未作分析便采纳了双方的一致意见。而在本案中，该问题存在争议，法院应当通过查阅 8 C.F.R. § 208.6 的明确措辞以及本文所附的《概要》来裁决此问题。

11. 综上所述，债务人谨请求法院准许该动议，并作出裁定，阻止向受托人披露庇护申请。
2022年11月29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Aaron A. Romney
Aaron A. Romney（阿伦·A·罗姆尼）(ct28144)
John L. Cesaroni（约翰·L·塞萨罗尼）(ct2930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aromney@zeislaw.com
jcesaroni@zeislaw.com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案件号：22-50073 (JAM)
债务人。合并审理

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诉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破产受托人
被答辩人。

送达证明

我特此证明，于2022年11月29日，上述《进一步支持保护令动议的答辩状》之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本归档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指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人员。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归档文件。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Aaron A. Romney
Aaron A. Romney（阿伦·A·罗姆尼）(ct28144)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aromney@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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