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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128

**检方信函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128（2023-08-18 立案）。这是检方（AUSA）就本案共同被告王雁萍（Yanping Wang）辩护律师 Emil Bove 资格排除动议致 Torres 法官的复函，主张部分材料应以单方（ex parte）方式提交以保护在押调查信息与检方工作成果不受披露，并重申 Bove 此前在政府任职期间对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参与构成利益冲突，应予排除。**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2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Attorney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The Silvio J. Mollo Building One Saint Andrew's Plaza New York, New York 10007

August 18, 2023

通过 ECF 和电子邮件送达

Hon. Analisa Torres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 500 Pearl St. New York, NY 10007-1312

关于：United States v. Yanping Wang, a/k/a "Yvette"（美国诉王雁平，又名“Yvette”案），S1 23 Cr. 118 (AT)

尊敬的 Torres 法官：

政府谨就法院于 2023年8月11日 发布的命令及发送的电子邮件（Dkt. 126）作出答复。

I. 提交单方（Ex Parte）材料是保护政府保密信息的适当做法

首先，在政府于 2023年8月4日 提出取消 Emil Bove（“Bove”）代理资格的动议（Dkt. 120）后，Bove 要求政府向其提供政府提交文件中已被涂黑遮蔽的额外材料。经沟通后，政府解除了对其动议主文额外部分的遮蔽并提供给了 Bove。1 在这些讨论中，Bove 表示他“并未对［政府关于单方材料包含保密信息的］认定提出异议，亦未寻求获取这些细节”。（来自 E. Bove 的电子邮件，日期为 2023年8月5日。）政府并不认为 Bove 的动议是在寻求获取单方材料。

以单方形式提交政府的部分动议文书和宣誓书是有充分依据的，因为其中包含的保密信息涉及（其中包括）政府正在进行的调查、该调查的对象，以及属于特权保护的政府工作成果，包括其目前对辩方及政府审判策略的评估。（参见，例如，Gov't Br. 第 22 页及注 13；Reply (Dkt. 125) 第 4-5、6 页及注 4。）这些都是禁止辩方查阅该材料的正当理由。当提交的材料包含与正在进行的调查相关的信息时，提交单方材料是适当的。United States v. Loera, No. 9 Cr. 466 (BMC), 2017 WL 2821546, at *2 (E.D.N.Y. June 29, 2017)

1 2023年8月4日 提供给 Bove 的动议版本，以及提供给 Bove 的证据附件，正随本函一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法院。在该版本中，政府向 Bove 提供了 (a) 第 3 页和第 4 页的文本（其中描述了包含在搜查令中的事实信息）；(b) 第 5 页的部分文本（其中描述了 TIN 部门的联邦助理检察官（AUSAs）在 Bove 担任主管职务期间与其进行实质性互动的总体范围）；以及 (c) 脚注 7 中的大部分文本（其中描述了有关郭美的某些事实信息）。

（汇总案例）；另见 United States v. Smith, 985 F. Supp. 2d 506, 531 (S.D.N.Y. 2013)（在“针对与证据开示材料相关的犯罪行为正进行调查”时，允许单方沟通）；United States v. Paloscio, No. 99 Cr. 1199 (LMM), 2002 WL 1585835, at *3 (S.D.N.Y. July 17, 2002)。有关政府法律理论、内心印象、思维过程以及对审判策略预测的信息受工作成果原则（work-product doctrine）保护，该原则禁止“对律师的卷宗和内心印象进行无理探查”。Hickman v. Taylor, 329 U.S. 495, 510 (1947); 亦见 In re Grand Jury, 138 F.3d 978, 980 (3d Cir. 1998); United States v. Nobles, 422 U.S. 225, 238 & n. 12 (1975); In re Grand Jury Subpoenas Dated Oct. 22, 1991 & Nov. 1, 1991, 959 F.2d 1158, 1166 (2d Cir. 1992)。

当存在利益冲突的律师出庭时，前客户在申请取消其代理资格时无须泄露保密信息。参见 N.Y. Rules of Prof'l Conduct（《纽约州职业行为规则》）第 1.9 条评注 3（“前客户［即政府］无须披露该律师［即 Bove］所获悉的保密信息，即可确立该律师掌握保密信息并可能在后续案件中使用的重大风险”）；参见，例如，Decora Inc. v. DW Wallcovering, Inc., 899 F. Supp. 132, 138 (S.D.N.Y. 1995)（在取消代理资格的动议中认定，当事人可以单方提交信息以保护保密信息）。鉴于 Bove 显然缺乏记忆，在此采取部分单方方式尤为适当。（Bove Decl. ¶ 11 (Dkt. 120-1)（Bove“不记得［ ］对话的实质内容”），同上 ¶ 12（“不记得”附件 A、B 和 C 中的电子邮件往来）。若向 Bove 披露政府提交材料中确立其在政府任职期间曾接触过此类特权和保密信息的单方部分，将会适得其反。将单方材料交给 Bove，可能会唤起 Bove 对其个人实质性参与 TIN 事项范围的记忆，其中包括他根据自己获悉的政府保密信息所形成的内心印象，以及他对政府调查现状和方向的看法。此外，如果法院驳回政府取消 Bove 代理资格的动议以及单方审阅某些材料的请求，Bove 届时将掌握政府的保密信息（包括与其审判策略相关的信息），从而使其能够利用这些信息为 Wang（王雁平）谋取不当利益。（参见，例如，Gov't Br. 第 22 页及注 13；Reply 第 4-5、6 页及注 4。）

在其追加答辩书（Sur-Reply）中，Bove 引用了与 Guo（郭文贵）相关的多篇新闻报道，并主张根据 Evans 测试规则，检方所掌握的与此类报道主题“相对应”的“信息”不受特权保护。（Sur-Reply 第 6-7 页 (ECF No. 127)。）Bove 的观点是错误的。媒体报道中的开源信息并不构成政府就媒体选择报道的任何主题广泛放弃特权。政府从未公开披露或证实其保密信息；例如，政府并未

政府始终保留其特权，并通过其单方提交的文件继续维持该特权。

II. Bove 获悉了 TIN 事项中的保密信息，这将导致其在拟代理被告 Wang 的过程中产生利益冲突

首先，政府“无须具体证明机密已被传递给［Bove］。相反，一旦确立在先代理与当前事项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政府］即有权享受机密已被共享的不可反驳的推定。”United States v. Prevezon Holdings Ltd., 839 F.3d 227, 240 (2d Cir. 2016)。因此，首要问题是在前后两项代理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联系”。Prevezon, 839 F.3d at 238。基于政府在先前书面陈述中所阐述的所有理由，该实质性联系确实存在。（参见 Govt. Br. 第 20-24 页；Reply 第 9-11 页。）

本案审判可能推进的方式也证明了两项事项之间的重叠。

Bove 提出，如果法院对其交叉询问证人存有疑虑，法院可以“制定保护性措施”。（Sur-Reply 第 10 页。）该提议默示承认了未来潜在的事实重叠，并承认了 Bove 代理王雁平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法院不取消 Bove 的代理资格，法院在审判期间很可能不得不处理极其棘手的问题，包括在审判前夕，可能会因 Bove 此前在 TIN 事项中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而引发问题，从而限制 Bove 为其当事人辩护的能力，甚至超出可予放弃权利的范围。参见 United States v. Schwarz, 283 F.3d 76, 91 (2d Cir. 2002)。目前尚不清楚 Bove 意指何种“保护性措施”，但显而易见的是，Bove 代理王雁平构成了一个充满诸多不确定性的棘手难题，如果不对其取消代理资格，该问题的波及面将在其整个代理过程中持续存在。

如前所述，一旦确立了实质性联系——如本案确立的那样——政府即有权获得保密信息已被共享的不可反驳的推定，并且无须就该律师所接触的具体保密或特权信息作出任何证明。尽管如此，政府仍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今日提交的宣誓书以及此前提交的涉密补充材料），证明 Bove 在主管 TIN 事项期间知晓并接触了保密信息，包括：

- Bove 曾担任 TIN 的联合主管，并以该身份自至少约 2019年10月 至 2021年12月 期间主管 TIN 事项。（例如，Ravener Aff. ¶¶ 7, 14；Hanft Aff. ¶¶ 8, 12；McEnany Aff. ¶ 6；Gov't Ex. D。）

- 本检察官办公室认为所有“部门主管实际上都亲自且实质性地参与了主管所在部门内的每一项事务：这［正是］他们的职责。”（McEnany Aff. ¶ 5。）

- TIN 部门的联邦助理检察官向 Bove 汇报了 TIN 事项的最新进展。这些进展汇报包括（Ravener Aff. ¶¶ 7, 9, 11, 15(a)；Hanft Aff. ¶¶ 11(a), 11(b)；Gov't Ex. G。）

- TIN 部门联邦助理检察官与 Bove 的讨论包括对搜查令扣押物品审查进展的讨论，该审查至少持续至约 2020年7月。（Ravener Aff. ¶ 8, 9, 15(b)；Hanft Aff. ¶ 11(a)；Gov't Exs. B, G。）

- Bove 向 TIN 部门的联邦助理检察官提供了建议，包括关于

（Ravener Aff. ¶¶ 9, 10；Hanft Aff. ¶ 10。）

- Bove 与 TIN 部门联邦助理检察官讨论了该问题并提供了战略指导，包括（Ravener Aff. ¶ 13；Hanft Aff. ¶ 10。）

- Bove 知悉 Guo［ ］且 Bove 形成了其向检察官办公室管理层表达的意见——即（Ravener Aff. ¶ 15(b)；Gov't Ex. B。）

- Bove 知悉郭文贵亦牵涉 CFU 的调查。（Ravener Aff. ¶¶ 12, 15(c), 15(d)；Gov't Exs. B, C, H。）

值得注意的是，在其追加答辩书中，Bove 并未反驳政府的主张，即“采纳 Bove 的论点将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根据适用的《职业行为规则》和 Evans 测试规则，Bove 亦将被允许代表 Kwok（郭文贵）。”（Reply 第 6 页。）Bove 在该点上的沉默极具说明性。相反，Bove 企图将其当事人与作为 TIN 事项重点调查对象的郭文贵进行切割。（参见 Sur-Reply 第 9 页（“无论郭先生在 TIN 事项中的被调查状态如何，我的当事人是王女士。”）。）该企图必然失败。其一，王雁平是郭文贵的幕僚长，多年来深度参与了郭文贵生活与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二，王雁平与郭文贵已签署了联合辩护协议。（Reply 第 6 页；Gov't Ex. E (Dkt. 125-1)（Bove 关乎“安排联合辩护会议”的电子邮件）。）政府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实质性联系的存在，且 Bove 代理王雁平将构成实际的利益冲突。

III. 对 Bove 追加答辩书的回复

提交进一步答复的许可“取决于法院合理的自由裁量权”。Sec. & Exch. Comm'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 Ripple Labs, Inc. 案，案号 No. 20 CIV. 10832 (AT)，2022 WL 329211，第 *3 页（S.D.N.Y.（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22年2月3日）（准予提交附随答辩状以应对在答复简短陈词中首次提出的问题）；Newton 诉 City of New York（纽约市）案，738 F. Supp. 2d 397, 417 n.11（S.D.N.Y. 2010）（“法院拥有审酌附随答辩状中论点的广泛自由裁量权”）。政府请求本法院审酌以下针对 Bove（博夫）的附随答辩状的回应，政府认为该回应针对了 Bove 提出的新论点，并且可能有助于本法院对该动议的审理。参见 Aquavit Pharmaceuticals, Inc. 诉 U-Bio Med, Inc. 案，案号 No. 19 Civ. 3351 (VEC) (RWL)，2021 WL 4312579，第 *6 页（S.D.N.Y. 2021年7月16日）（后文诉讼历史略）（在对法院审理争议“有帮助”时，审酌未经请求的附随答辩状及对其的回应）；Am. S.S. Owners Mut. Prot. & Indem. Ass'n, Inc. 诉 Am. Boat Co., LLC 案，案号 No. 11 CIV. 6804 PAE，2012 WL 32352，第 *1 页（S.D.N.Y. 2012年1月6日）（审酌对争议论点“提供了有益回应”的附随答辩状）。

A. Prevezon 案是有约束力的先例，本法院必须予以适用

Bove 忽视了 Second Circuit（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16年关于 United States 诉 Prevezon Holdings Ltd. 案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先例地位，并请求本法院忽视其指导意见，转而采纳44年前判决的 Gov't of India 诉 Cook Indus., Inc. 案。Prevezon 案法院明确指出

其正在就如何适用 Evans 案考量因素向“地区法院提供指导”，并且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引用并审酌了 Cook Industries 案。2 839 F.3d 227, 238 (2d Cir. 2016)。Bove 树立了一个稻草人，主张 Cook Industries 案并未被推翻。（附随答辩状第 10 页。）政府从未表示过该案已被推翻。但 Prevezon 案是第二巡回法院对 Evans 案（1983年判决）与 Cook Industries 案（1978年判决）以及后续权威判例之间交集的具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Prevezon 案是本巡回区内法院必须如何审理取消律师资格动议的操作指南，其指导意见对本法院具有约束力。

Bove 所引用的 Rakoff（拉科夫）法官的意见实际上更加凸显了本法院必须遵循 Prevezon 案。在其附随答辩状中，Bove 依赖拉科夫法官于2023年8月10日在 Jackson Hole Burger 案中作出的判决，以支持法院应遵循 Cook Industries 案中所阐述的检验标准的论点。（附随答辩状第 10 页。）但 Jackson Hole Burger 案根本没有引用 Cook Industries 案。Jackson Hole Burger 案适用的是 Evans 案检验标准，并且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引用、参引并适用了具有约束力的第二巡回法院 Prevezon 案先例。Jackson Hole Burger, Inc. 诉 Est. of Galekovic 案，案号 No. 23-Cv-04922 (JSR)，2023 WL 5112925，第 *3 页（S.D.N.Y. 2023年8月10日）（“‘如果与原代理事项基础问题相关的事实同后代理事项相关，则存在实质关联。’”（引自 Prevezon Holdings 案，839 F.3d at 239））。3

Bove 主张 Prevezon 案的适用应仅限于民事案件，该主张同样毫无根据。本巡回区内的法院（正如其被要求的那样）已将 Prevezon 案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取消律师资格动议。参见例如 United States 诉 Huawei Techs. Co.（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案，案号 No. 18CR457S2AMD，2020 WL 903007，第 *3 页（E.D.N.Y.（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20年2月25日）（在刑事案件中取消前政府雇员的代理资格）；United States 诉 DiScala 案，案号 No. 14-Cr-399 (ENV)，2017 WL 6623985，第 *5 页（E.D.N.Y. 2017年12月28日）（在刑事案件中取消被告辩护律师的代理资格，并拒绝举行 Curcio 听证会）。Prevezon 案适用于刑事事项的进一步证据正是该判决意见本身，其在分析中引用了至少四起刑事案件。4 Bove 对 Prevezon 案的攻击似乎承认了若在此适用该案（本法院必须如此），Bove 将被取消资格，因为“与原代理事项基础问题相关的事实同后

2 在先前的提交文件中，政府将该案称为“Gov't of India”，而 Bove 则将其称为“Cook Industries”。

3 拉科夫法官还引用了 Prevezon 案中同样对本法院具有约束力的论断：“一旦案件之间确立了实质关联，‘如果同一名律师个人参与了先前的代理和当前的代理，……动议方有权享有共享了保密信息的不可反驳的推定。’鉴于这一不可反驳的推定，原告关于未共享保密信息的证据便不具有相关性。”同上注，第 *4 页（引自 Prevezon Holdings 案，839 F.3d at 240）。因此，Bove 声称其不记得 TIN 事项、接触特权信息的“推论”不充分、以及单方面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应获得较少考虑的主张，均应被简易驳回。（附随答辩状第 11 页；另见政府辩词第 24 页；答复第 7-9 页。）

4 Prevezon Holdings 案，839 F.3d at 239（引用 United States 诉 James 案，708 F.2d 40 (2d Cir. 1983)（维持地区法院取消辩护律师资格的裁定））；同上注第 242 页（引用 United States 诉 Gordon 案，334 F.Supp.2d 581, 597 (D. Del. 2004)（取消辩护律师资格）；United States 诉 Fawell 案，案号 No. 02-Cr-210，2002 WL 1284388，第 *7-*8、*11 页（N.D. Ill. 2002年6月10日）（取消辩护律师资格）；United States 诉 Alex 案，788 F.Supp. 359, 365 (N.D. Ill. 1992)（取消辩护律师资格））。

代理事项相关”。Prevezon 案，839 F.3d at 239（引文及出处略）。在本案中情况无疑正是如此。

B. Bove 在前案中的个人参与是实质性的

Bove 表示他坚持其在 Nejad 案中的声明，他在该声明中确认，作为主管，他对于涉及“证据开示与披露问题”的“任何过失必然承担连带责任”。（政府证据 F (Bove 声明)；参见附随答辩状第 5 页。）Bove 现在竟然声称，在搜查令执行（导致查扣了一百多台设备，其中部分 ）之后，调查中就没有其他重要步骤了——例如对搜查期间查扣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分析——这令人难以置信。（附随答辩状第 5 页。）搜查令的执行和大量证据的收集并不是 TIN 事项的终结——这只是一个开始，并且需要持续的监督，包括由 Bove 进行监督。（Ravener 宣誓书第 7、8、9、14、15(b) 段；Hanft 宣誓书第 8、11、12 段；政府证据 G。）

IV. 结论

Bove 声称政府正在发起一场“运动”或“任务”，或致力于“追求违宪目标”，纯属转移视线。（附随答辩状第 1、3、4 页。）需要明确的是，提出本动议是因为在政府任职并不是让个人获取并在随后利用在公共服务期间获悉的保密信息来为自己在私营部门的利益服务的机会。公共服务是一项公共利益；公职人员必须负责维护公众的信任。通过本动议，政府请求本法院恪守这些原则，并根据职业责任规则、离任政府职务后的法定限制以及支配性先例，维护本案的纯洁性与公正性。

基于上述理由以及政府此前提交的文件，应取消 Bove 在本案中的代理资格。

谨此提交，

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检察官）

签署人：Julianna V

Juliana N. Murray
Ryan B. Finkel
Micah F. Fergenson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s（联邦助理检察官）
(212) 637-2314 / 6612 / 2190

抄送：记录在案的所有律师（通过 E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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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2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