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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SDNY"
case_no: "23-cr-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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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128-1

**美国律师助理宣誓证言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128（2023年8月18日）。AUSA Kimberly Ravener 宣誓陈述其自2019年9月起在反恐和国际毒品事务部门从事对 Ho Wan Kwok 的调查工作，包括搜查令的拟草、证据执法和管制程序。**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28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against-（诉）

YANPING WANG, a/k/a "Yvette,"（王雁平，又名“Yvette”），

Defendant（被告）.

S1 23 Cr. 118 (AT) DECLARATION（声明书）

我，Kimberly Ravener（金伯利·拉夫纳），依据 28 U.S.C. § 1746 作出如下声明：

1. 我是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公室”）的助理联邦检察官（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简称 AUSA）。

2. 自大约 2019 年 1 月起，我被指派到本办公室的国家安全与国际禁毒组（National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Unit），该组前身为恐怖主义与国际禁毒（Terrorism and International Narcotics，简称“TIN”）组。

3. 在 TIN 组期间，我与 AUSA Elizabeth Hanft（伊丽莎白·汉夫特）一同被指派负责一项针对 Ho Wan Kwok, a/k/a "Miles Guo"（郭文贵，以下简称“郭”）的调查，该调查大约始于 2019 年 9 月（以下简称“TIN 案件”）。

4. 2019 年 9 月 19 日，Emil Bove（埃米尔·博夫，以下简称“Bove”）与 Shawn Crowley（肖恩·克劳利，以下简称“Crowley”）被任命为 TIN 组的联席主管（Co-Chiefs），在此身份下，他们是我的直接主管。作为 TIN 组联席主管，Bove 和 Crowley 负责监督 TIN 组内的所有事务，包括 TIN 案件。

5. 大约从 2019 年 9 月下旬开始，AUSA Hanft 与我配合 FBI（联邦调查局）起草场所搜查令，授权搜查郭位于雪莉荷兰酒店（Sherry-Netherland Hotel）的曼哈顿顶层公寓以及郭位于东 64 街的办公室，以搜集与 TIN 案件相关的证据。FBI 于 2019 年 10 月 3 日及 2019 年 10 月 4 日前后执行了上述搜查令（以下简称“搜查令”）。我记得 Crowley 和另一位主管在搜查令提交给法院之前对其进行了审查。

（脚注 1：AUSA Hanft 于 2020 年 1 月调至其他部门。）

6. 在搜查令执行后，TIN 案件依然保持活跃，我继续与 FBI 合作，跟进 FBI 对搜查期间查获证据的审查与分析工作。鉴于被扣押材料的数量庞大以及材料的性质，这是一项重大的工作。

7. 我一贯的做法是定期向我的主管汇报我负责的所有案件。通常情况下，我会频繁向 Bove 和 Crowley 汇报我的案件进展，包括 TIN 案件。我就 TIN 案件向 Bove 和 Crowley 汇报的内容也会包括机密信息或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其他信息。这些汇报主要是口头的，形式包括当面或通过电话。根据我的经验，实质性的通话或当面讨论通常会有两位 TIN 组主管共同参与。TIN 案件也不例外。我记得 Bove 是一位事必躬亲的主管，这意味着他对所监督的所有案件（包括 TIN 案件）都深度参与并密切关注。

8. 我与 Bove 和 Crowley 关于 TIN 案件的对话包括（除其他事项外）讨论搜查令查获物品审查的进展情况（其中涉及大量电子设备、普通话文件，以及……

9. 我与 Bove 和 Crowley 讨论的问题之一是 FBI 对搜查令查获物品的分析……

10. ……

11. 我还确信我曾向 Bove 和 Crowley 汇报过有关郭的行为特点的各种细节及其对 TIN 案件的潜在影响。具体而言，我记得……我相信我向 Bove 和 Crowley 转达了这一信息。

12. 大约在 2020 年，我得知 Complex Frauds & Cybercrime Unit（复杂欺诈与网络犯罪组，简称“CFU”）已对郭启动了一项欺诈调查（以下简称“CFU 案件”）。我记得鉴于该案件与 TIN 案件存在事实上重叠的潜在可能，我曾提请 Bove 和 Crowley 注意 CFU 案件的存在。

14. 在 Crowley 提出其潜在的利益冲突直至其于 2020 年 12 月从本办公室离职期间，Bove 是唯一可以就 TIN 案件各方面进行请示的主管。Bove 继续监督 TIN 案件，直至其于 2021 年 12 月离开本办公室。

15. 大约在 2023 年 7 月 25 日，我与负责 CFU 案件的 AUSAs 就 Bove 对 TIN 案件的监督情况进行了沟通。这些 AUSAs 要求我在电子邮件中检索我与 Bove 关于 TIN 案件的往来沟通，我在能力所及范围内进行了检索。基于该项审查以及 CFU AUSAs 向我提供的电子邮件，我查阅了数封电子邮件，包括以下内容：

a. 2019 年 10 月 21 日前后，我向 AUSA Hanft 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涉及我与 TIN 案件的 FBI 办案特工之间的谈话。（我理解该邮件已被标记为证物 G。）该邮件体现了我向 TIN 组主管汇报案件进展的一贯做法。该邮件反映出我向 Bove 汇报了 TIN 案件的情况，随后 Bove 就 TIN 案件向我提供了指导意见。

b. 2020 年 7 月 1 日前后，Bove 在回复一封关于媒体询问纽约南区（SDNY）针对郭文贵等人的潜在调查的电子邮件时，将我抄送给了本办公室刑事部主管（Criminal Division Chief）。Bove 的电子邮件反映了我向 TIN 组联席主管提供的关于 TIN 案件进展的信息——具体而言，我正在“与 FBI 合作开展针对郭的 [TIN] 调查”；“FBI 在秋季执行了针对郭的场所搜查令”；以及 FBI 和我“仍在审查搜查令扣押物品（[FBI] 扣押了大量介质）并跟进线索”。（政府方证物 B。）根据证物 B，Bove 似乎已将该信息转达给刑事部主管。

c. 2020 年 7 月 9 日前后，Crowley 转发给我一封电子邮件并抄送 Bove，其中包含一篇《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关于郭的报道的链接。（我理解该邮件作为证物 C 附于政府方的动议之后。）随后，我将该邮件链转发给了 AUSA Hanft 以及当时正在负责 CFU 案件的具体 CFU AUSA。

d.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后，Crowley 给我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 Bove，表示“想必你在跟进……”。作为回应，我向 Crowley 和 Bove 确认我正在“跟进……”，并且“也没有通知 CFU”，此处指负责针对郭的 CFU 调查的 AUSAs。我相信这封电子邮件反映出 Bove、Crowley 和我都知晓 CFU 案件。

e. 2022 年 1 月 20 日前后，我被抄送至本办公室助理联邦检察官（Associate United States Attorney）John McEnany（约翰·麦肯纳尼）的一封电子邮件中，该邮件要求提供有关 Bove 对 TIN 案件监督情况的信息，原因与 Bove 可能在涉及郭的游艇“Lady May”（梅号）的一起事项中代表郭的女儿 Mei Guo（郭美）有关。（我理解 McEnany 的电子邮件作为证物 D 附于政府方的动议之后。）几天后，McEnany 告知我和 AUSA Hanft，其要点和实质内容为：McEnany 已与 Bove 进行过沟通，并明确表示鉴于 Bove 曾监督 TIN 案件，Bove 不应代表郭美。

16. 除本文所述之外，我目前对与 Bove 就 TIN 案件进行的其他口头谈话没有具体记忆。

17. 我在虚伪陈述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声明，本声明书所载信息均属真实、准确。

日期：纽约州纽约市 2023 年 8 月 18 日

谨此呈递，

Kimberly J. Ravener

Kimberly Ravener
纽约南区助理联邦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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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28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