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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1401

**异议状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破产案，康州破产法院第11章案号22-50073 ECF #1401（2023年1月27日）。HK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及梅国对破产管理人密封证物的动议提出异议，主张在先行救济听证会中密封证物将违反当事人程序正当权，妨碍其对涉及暂扣资产的指控进行交叉询问和抗辩的权利。**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40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布里奇波特分院（Bridgeport Division）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v.
LUC A. DESPINS，
第 11 章受托人，
被申请人。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与 MEI GUO（郭美）对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作出封存对债务人撤换受托人及相关救济动议之异议的证物 A 的裁定的动议的有限异议

1. 受托人的动议形式上是一项寻求封存一份证物（以下简称“保密证物”）的动议，该证物与受托人反对债务人寻求撤换受托人的动议相关。尽管抬头如此，受托人已明确表示，其打算在香港附带诉讼（HK Adversary Proceeding）中使用该保密证物，包括在原定于 2023年2月8日 开始的判决前救济证据听证会（以下简称“PJR 听证会”）中使用。（参见动议第 11 段）。因此，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以下简称“HKI”）与 Mei Guo（郭美）针对该动议单独提交本异议。1

1 动议错误地称 CSG Law（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 律师事务所）是债务人的法律顾问。我们不是。CSG Law 是 HKI 以及郭女士个人的法律顾问。

2. 该动议基于以下若干理由应予驳回。

3. 首先，PJR 听证会将确定 3700万美元 的托管资金是继续由受托人持有直至香港附带诉讼结束，还是返还给 HKI 以偿还其向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imalaya”）借入——且由郭女士提供个人担保——的贷款。对于 HKI 和郭女士而言，利害关系再重大不过了。Himalaya 的贷款未偿还的每一天，HKI 和郭女士都会产生约 37,000美元 的利息，即每月超过 100万美元。

4. 证明托管资金具有可扣押性是受托人的举证责任。PJR 听证会的全部目的在于确定受托人能否通过证人现场作证来完成其举证责任，届时 HKI 和郭女士将有机会对受托人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质疑其证据。

5. 该动议为 PJR 听证会设想的却完全是另一回事。受托人并不打算传唤现场证人，而是打算通过书面声明来进行听证。而且不仅是通过书面声明进行听证，更是在 HKI 和郭女士甚至无法知晓声明人姓名或声明人陈述实质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声明进行听证。受托人没有为其这一惊人主张引用任何判例法。

6. 他无法引用，因为通过书面声明进行听证显然侵犯了 HKI 和郭女士的正当程序权利。参见，例如，United States v. James Daniel Good Real Property, 510 U.S. 43, 55 (1993)（“通过秘密、单方面认定对权利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几乎无法实现公正。……为了查明真相，所设计出的最好手段莫过于向面临严重损失危险的人告知针对其提出的案件并给予其进行抗辩的机会。”）；Mathews v. Eldridge, 424 U.S. 319, 333 (1976)（“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在有意义的时间以有意义的方式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Goldberg v. Kelly, 397 U.S. 254, 269 (1970)（“在几乎所有重大决定取决于事实问题的场合，正当程序都要求拥有与不利证人当面对质并对其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Rafter v. Bank of Am., No. 04 Civ. 3341(JSR)(KNF), 2011 WL 2897331, at *6 n.3 (S.D.N.Y. June 28, 2011)（拒绝考虑证据听证会后提交的宣誓书）。

7. 其次，该动议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也毫无事实依据。HKI 和郭女士从未“抗议、人肉搜索[或]骚扰”过任何人。（动议第 13 段）。本法院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向 HKI 和郭女士披露保密证物会危及声明人的安全。（参见，例如，动议第 6 段（“鉴于除其他事项外，债务人在本案中针对受托人及其专业人员的行为，以及法院最近认定的债务人持续骚扰和恐吓的行为模式……受托人认同声明人的担忧”））（强调为后加）。无论这种设想的安全风险为何，HKI 和郭女士获知谁在作不利于她们的证词以及该人说了什么的权利都远重于此。否则 HKI 和郭女士便无法准备辩护。

8. 第三，即使法院以一份不得进行交叉询问或任何有意义反驳的秘密声明作为扣押 3700万美元 的依据并将其采纳为证据在某种程度上是适当的，受托人也无权指定哪些律师可以查看该保密证物而哪些律师不能查看。这并非受托人所协商的保护令内容。仅限律师查阅（AEO）条款的含义正如其字面所示，仅限律师查阅。而非仅限 CSG Law 查阅，或仅限 Zeisler & Zeisler 查阅。

9. 受托人声明多年来一直担任郭女士律师的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不能查看保密证物，这一做法毫无依据。其唯一依据是为受托人谋取诉讼优势。他对此予以承认。（参见动议第 9 段）。

10. CSG Law 刚受聘不久。我们没有 Mitchell 先生与 HKI 或郭女士之间那样长期的合作历史。如果保密证物对 HKI 和郭女士隐瞒，同时也对 Mitchell 先生隐瞒，CSG Law 将根本无法尝试反驳一位我们很可能完全不熟悉的声明人所作的陈述。我们无法向我们的委托人询问有关声明人的情况，而且如果任由受托人行事，我们甚至无法向我们委托人的长期法律顾问询问有关声明人的情况。

11. 受托人的动议应当被认清其实质：这是受托人企图在 PJR 听证会中获取一切可以想象的诉讼优势，同时剥夺 HKI 和郭女士切实参与听证会并促使解除对被错误扣押的 3700万美元 资产之扣押的能力。

2023年1月27日 订于新泽西州罗斯兰。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与 MEI GUO

/签名/ Lee Vartan
Lee Vartan
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
105 Eisenhower Parkway
Roseland, NJ 07068
电话：(973) 530-2107
电子邮箱：lvartan@csglaw.com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与 Mei Guo 的代理律师

Stephen M. Kindseth (ct14640)
Aaron A. Romney (ct28144)
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电子邮箱：skindseth@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与 Mei Guo 的当地法律顾问

送达证明

我特此证明，于 2023年1月27日，前述文书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本归档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指示邮寄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人员。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归档文件。

/签名/ Lee Vartan
Lee Var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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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40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