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ECF #145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1:23-cr-00118
ECF #
1453
类型
DOC
立案日
2023-02-10

第11章破产法庭轻蔑动议 —— 美国康州破产法庭,Ho Wan Kwok等人破产案22-50073,ECF #1453(2023年2月10日立案)。第11章破产受托人Luc Despins请求法庭对Ho Wan Kwok、其女Mei Guo及HK国际基金投资(USA)有限公司进行民事轻蔑审理,指控其违反2023年1月20日法庭令,未能遵守Rule 2004传票及生成文件搜索说明;债务人援引第五修正案权利拒绝配合。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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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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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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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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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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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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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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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关于申请发出说明理由令要求债务人、MEI GUO及HK (USA)就未遵守强制作出第2004条传票配合之命令说明为何不应被认定为藐视法庭并为此受到制裁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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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Despins以在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第11章破产案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之身份,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谨此提交本动议(以下简称“本动议”),根据《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105条以及《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9014条和第9020条,请求法院作出实质上如随附证物A形式的裁定(以下简称“拟议命令”),责令债务人、Mei Guo(郭美,以下简称“债务人女儿”)以及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以下简称“HK (USA)”,并与债务人及债务人女儿合称为“被申请人”)在法院指定之日期与时间,前往美利坚合众国破产法院(地址: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出庭,说明法院为何不应因其未能对法院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部分准予强制作出第2004条传票配合动议的命令》(ECF No. 1353,以下简称“1月20日命令”)予以充分回应或遵守,而认定其构成民事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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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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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本动议,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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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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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过去大约六个月里,被申请人几乎在每一个环节都企图阻挠受托人对破产财产潜在资产的调查。1月20日命令旨在通过以下方式彻底制止这种阻碍行为:(i) 强制被申请人遵守受托人的第2004条命令2及相关传票,在2023年1月31日之前提供某些此前被扣留的文件;以及 (ii) 指示债务人在2023年2月7日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详细说明其检索潜在响应性文件的具体流程。然而,被申请人不仅没有遵守这些指令并最终向受托人提供其有权获得的证据开示,反而再次选择故意混淆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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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债务人而言,他首次在应对受托人的第2004条传票3时,试图援引《第五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以此作为完全不向受托人提供任何文件、也不对其文件检索流程作任何说明的手段。证明《第五修正案》免除了其证据开示义务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而他在本案中根本远未达到该举证要求。事实上,债务人完全没有解释为何提供文件或提交1月20日命令所要求的声明会导致其提供自证其罪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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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初步陈述中未予定义的已大写术语具有下文赋予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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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诚如法院所知,债务人在本案中曾多次援引《第五修正案》——包括在2022年12月的一次听证会期间援引达200余次——以避免就实质性问题提供证言。然而,他此前从未主张过《第五修正案》阻止他提供文件,甚至阻止他描述其检索文件的流程。相反,在1月20日命令发布之前,债务人曾向受托人提供了部分(尽管极其有限的)文件,并在回应受托人的强制执行动议时试图向法院解释其证据收集流程的某些方面——且在此过程中均未援引《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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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仅提供了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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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日,即债务人提交文件截止日期的次日,债务人的破产代理律师向受托人的代理律师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称针对1月20日命令,债务人“正在主张其在《第五修正案》下的权利,包括在‘文书提交行为原则’下的任何权利”。4 - 2023年2月7日,债务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声明(ECF No. 1444,以下简称“2月7日声明”),称其“针对2022年8月17日的传票全文,包括其中列出的所有文件和信息请求,援引[其]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下的权利,包括文书提交行为原则下的权利”。 - 2023年2月7日,针对受托人要求进一步解释债务人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之依据的请求,债务人的破产代理律师表示:“关于债务人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一事,我们目前没有进一步补充。我们将继续与其刑事辩护律师讨论该问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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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据如此贫乏的记录,债务人无权就1月20日命令的要求获得全面的《第五修正案》保护,尤其是因为《第五修正案》究竟如何适用于当前情况根本无从显见。关于该命令的文件提供要求,债务人至少必须解释,其提供文件的行为除了具有自证其罪的性质之外,究竟如何具有“证言性质”。至于提交声明的要求,债务人需要向法院解释,仅仅描述其检索文件的流程(与实际提供这些文件截然分开),怎么就可能使其自证其罪——这一主张在表面上就是荒谬不通的。而上述这些,他一项都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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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包含债务人破产代理律师致受托人代理律师的2023年2月1日电子邮件在内的邮件往来记录,作为随本动议同时提交的Nicholas A. Bassett支持本动议的声明(以下简称“Bassett声明”)的证物A随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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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见 Bassett Decl., Ex. A。律师并未指明谁担任债务人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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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女儿和HK USA不遵守1月20日命令的情况更为直接,但也同样肆无忌惮:他们干脆直接无视法院命令规定的截止日期,未向受托人提供任何文件。受托人曾多次与其律师进行碰头协商,但均无果而终。最近一次是在2023年2月10日,债务人女儿和HK USA的律师表示,他们认为可能还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履行其提供文件的义务。鉴于法院命令已设定了截止日期,任何此类拖延都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且是对本法院权威的公然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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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受托人原本希望避免让法院卷入此事,特别是考虑到法院在其调解令中曾指示各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碰头协商,以避免在调解期间启动法律程序。6 不幸的是,受托人与被申请人律师进行对话以通过协商解决这些问题的努力均告失败,受托人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寻求救济,以处理被申请人未遵守1月20日命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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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过本动议,受托人谨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说明为何不应因违反1月20日命令而被认定为藐视法庭。若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应给予适当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不利于其的某些事实认定(包括资产所有权),并判令向受托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其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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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申请人的表现就好像法院的调解令已免除了其在调解期间遵守其他法院命令以及在破产案中以其他方式配合受托人的义务。法院的命令绝无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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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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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托人的第2004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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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2022年7月获任命后,受托人立即对债务人的资产和事务展开了全面调查。鉴于债务人声称,尽管他自称是亿万富翁,但他名下实际上没有任何资产可供分配给债权人,这项调查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管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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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2年8月16日,为推进受托人的调查,法院作出了相关命令(以下简称“第2004条命令”)7,授权根据《第2004条》对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当事方发出调查传票。根据第2004条命令,受托人于2022年8月19日或前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第2004条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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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受托人不知疲倦地开展工作,以促使被申请人完全遵守第2004条命令及相关传票。8 然而,正如1月20日命令所依据的案卷记录所述,这些努力均未成功。债务人及其关系网内的其他人(包括债务人女儿和HK (USA))在每一个环节阻挠调查程序,最终总共仅分别提供了四十六份(债务人)、十九份(债务人女儿)和四百七十二份(HK (USA))文件。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外,被申请人拒绝做的事情包括:(i) 提供与其主张属于债务人家属或其他个人及实体的资产相关的文件,(ii) 收集并提供由其律师和顾问占有的文件,或 (iii) 充分描述其检索响应性文件所付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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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见 (ECF Nos. 757 and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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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该女儿据称为HK (USA)的唯一所有者,而除该女儿外,该公司没有其他可代表其行事的管理人员、雇员、董事、成员、经理或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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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2年10月28日,受托人提交了一份强制执行动议(ECF No. 1046,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动议”),要求被申请人遵守第2004条命令及传票。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就该强制执行动议提交了联合异议。强制执行动议的听证会于2022年11月30日举行。债务人在回应强制执行动议时,从未在任何时候提出《第五修正案》作为逃避其证据开示义务的手段。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发布了1月20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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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月20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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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月20日命令(January 20 Order)要求债务人(Debtor):(i) 于2023年1月31日下午5:00前(即「文件提交截止日期」[Document Production Deadline]),检索并向受托人(Trustee)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文件:针对「受托人日期为2014年6月1日或之后的请求;……受托人针对其承认由其拥有的财产以及据称属于债务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家庭成员及关联实体)的请求;以及……属于[债务人的]羁押、占有或控制范围内的受托人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其现任或前任律师以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卷宗中的文件」;以及 (ii) 于2023年2月7日下午5:00前(即「声明截止日期」[Declaration Deadline]),向法院提交「一份经宣誓的声明,详细说明其本人及其律师为响应传票所采取的文件收集、检索和审查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其本人及其律师为……识别[并检索]债务人的所有电子设备、在线文件存储库和各种在线或电子账户、财务账户以及可能存在的响应性纸质和电子文件的所有其他潜在来源所执行流程的详细描述」。1月20日命令(ECF No.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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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样,1月20日命令要求债务人的女儿(Daughter)及HK (USA)在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检索并向受托人9提交符合受托人请求的文件,包括关于债务人承认由其拥有的资产以及据称属于债务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包括Mei Guo[郭美]本人及关联实体,包括HK (USA)本身」)的资产的文件;以及属于女儿和HK (USA)羁押、占有和控制范围内的文件。同上(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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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债务人未遵守1月20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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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文件提交截止日期的次日,债务人在Zeizler & Zeisler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破产律师」[Bankruptcy Counsel])向受托人的律师发送电子邮件,首次表示债务人就1月20日命令的文件提交要求主张其在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项下的权利,包括提交行为原则(act of production doctrine)。在声明截止日期当天,债务人提交了2月7日声明(February 7 Declaration),称其就针对其发出的破产法第2004条命令(Rule 2004 Order)和传票以及1月20日命令,主张其在第五修正案项下的权利,包括提交行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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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收到2月7日声明后,受托人的律师立即向债务人的破产律师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进一步解释第五修正案如何阻止债务人提交文件或准备1月20日命令所要求的声明。破产律师回复称,「关于债务人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一事,目前没有进一步要补充的内容」,但律师将继续与债务人的刑事律师讨论该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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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月20日命令将涉及Lady May(梅月号)的文件排除在法院命令女儿及HK (USA)检索并提交的材料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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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 Bassett Decl.,E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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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债务人的女儿及HK (USA)未遵守1月20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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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已过去10天以上,然而女儿和HK (USA)既未向受托人提交任何文件,也未确认是否已确定任何待提交的额外响应性文件。受托人已就该问题与女儿和HK (USA)的律师进行了讨论,但这些讨论未取得任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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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最初,代表女儿和HK (USA)的其中一家律师事务所(Zeisler律所)请求将完成提交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2月3日,以便双方根据法院指示双方进行调解的命令讨论其他日程安排问题。作为回应,受托人同意如果提交在2023年2月3日之前完成,他将不会寻求强制执行1月20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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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月3日,Zeisler律所代表女儿和HK (USA)请求将文件提交截止日期进一步延长至2023年2月17日,女儿和HK (USA)的提交工作于2023年2月10日开始。虽然受托人不同意该延期,但受托人表示他此时不希望因进一步的争议而不必要地将法院卷入其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他不会在2023年2月7日之前就错过截止日期一事向法院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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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月7日,在Zeisler律所的指示下,受托人的律师通过电话与女儿和HK (USA)的另一家律师事务所(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 [「CSG Law」律所])就遵守1月20日命令事宜进行了磋商。在该次通话中,CSG Law的律师表示他将于次日与其客户讨论对1月20日命令文件提交要求的应对方案,并希望在周末或下周初完成其文件提交。受托人的律师再次回应称,尽管提交已严重逾期,但如果即将提交文件,受托人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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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程序上耗费资源。CSG Law承诺在2023年2月8日提供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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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受托人的律师在2月8日未收到最新进展。2月9日,受托人的律师致信CSG Law11询问提交的最新进展,并提醒该律师其客户在1月20日命令下的检索和提交义务,并指出如果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答复,受托人打算在周末前向法院提出动议寻求救济。2023年2月10日,受托人再次与CSG Law及Zeisler律所进行磋商。在这次电话会议中,CSG Law的律师概述了收集和提交文件的流程,并指出他预计该流程可能还需要一个月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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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审判地及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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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案件命令》(Standing Order of Reference,经修正),本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这是 28 U.S.C. § 157(b) 含义范围内的核心程序(cor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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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审判地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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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依据是《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第105(a)条以及《破产规则》(Bankruptcy Rules)第9014条和第90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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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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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未能遵守1月20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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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援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一方负有证明该修正案在特定情况下为何及如何适用的举证责任。参见例如 In re Schick, 215 B.R. 4, 9 (Bankr. S.D.N.Y 1997)。为了履行这一举证责任,该方「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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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包含受托人律师于2023年2月9日发送给CSG Law的电子邮件的邮件往来链作为附件B(Exhibit B)附于Bassett声明(Bassett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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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法院能够进行事实调查,以对照所主张的特权确定所索取文件及提交行为的自证其罪潜在可能性」。同上,第9页(引文及内部引号省略)。「为了有效援引第五修正案的保护,当事人必须对每一项证据开示请求提出具体化的异议。」In re Astor, 62 A.D.3d 867, 869 (2009)(引文及内部引号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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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在本案中,无论是在其文件提交义务方面,还是在1月20日命令要求其提交描述其文件检索和收集过程的声明方面,债务人都远远没有履行证明其为何有权获得第五修正案保护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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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债务人未确立第五修正案为何允许其免于提交受托人所请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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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五修正案特权「并不……触及自愿制作的文件的内容,因为并不存在制作这些文件的强迫行为」。Schick,215 B.R.,第8页。「在文件内容涉及债务人、其财产及其商业交易时,尤其如此」。同上;另见 Butcher v. Bailey, 753 F.2d 465, 469 (6th Cir. 1985)(「涉及破产财产的信息并非属于极其私密的个人信息,以至于会引发对隐私利益的严重关切,特别是在破产案件中,受托人对于了解破产财产所持资产的性质和范围具有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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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债务人依据第五修正案拒绝提供文件的唯一可能依据是所谓的「提交行为」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提交文件的行为本身具有「证言」(testimonial)性质并且会使提交方自证其罪,则当事人为响应传票或其他程序而提交文件的行为可能引发第五修正案的关切。Schick,215 B.R.,第9页。该原则的适用相对较少,且只有在提交方证明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见同上(「当事人不能仅凭断言其提交文件会使自己自证其罪就免除举证责任」,而是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使法院能够判定该原则是否已被正当援引);Hoffman v. United States, 341 U.S. 479, 486 (1951)(「证人不能仅仅因为宣称回答问题会使自己自证其罪就免于回答——其口头宣称本身并不构成自证其罪的危险。应由法院判定其保持沉默是否正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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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债务人甚至没有试图证明提交行为原则如何允许其免于提交特定文件或某些类别的文件,更不用说受托人所请求的每一份文件了。这种针对债务人占有、羁押或控制下的所有文件一概主张该原则的做法,既前所未有又站不住脚。参见 Bailey, 753 F.2d,第470页(「[债务人]至少必须对文件进行分类,并就提交每类文件的行为为何可能构成自证其罪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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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因此,债务人未能遵守1月20日命令关于其在2023年1月31日前提交文件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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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债务人未确立第五修正案为何阻止其提供所要求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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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债务人针对1月20日命令关于其提供详细说明其检索和收集过程的声明的要求而主张其第五修正案特权,更令人费解。如上所述,债务人负有证明要求其提供的特定证言为何会构成自证其罪的举证责任。他无法履行这一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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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提交行为原则受到针对某些类型文件和某些情况的各种司法设立的例外的限制。本文未对这些例外情况进行讨论,除非且直到债务人就其依赖该原则的依据提供更多信息,否则无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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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值得注意的是,1月20日命令并未指示债务人提交涉及任何可能自证其罪的实质性事实的声明,也未指示其披露其占有的任何文件的内容。相反,它仅仅要求债务人描述其本人及其律师为识别潜在响应性文件所采取的流程(如有)。很难理解提供此类证言怎么可能构成自证其罪,而债务人的2月7日声明对其在该问题上的立场未包含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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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债务人(Debtor)就其文件检索与收集程序作证,非但没有侵犯其依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享有的权利,反而是其针对由其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援引第五修正案权利的先决条件。这是因为,如果债务人未先进行彻底的检索和收集程序以识别可能存在的任何符合要求的文件,他根本不可能说明出示此类文件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使自己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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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因此,债务人未能遵守1月20日裁定(January 20 Order)中要求其提供一份说明其检索符合要求文件情况之声明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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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务人之女与HK (USA)未能遵守1月20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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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月20日裁定明确且毫不含糊地要求债务人之女(Debtor's Daughter)及HK (USA)(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在文件出示截止日期前出示其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剩余符合要求的文件。他们未能做到这一点。受托人(Trustee)试图保持合情合理,在截止日期届满后并未立即向法院提出动议;然而,如今十天已经过去,债务人之女与HK (USA)仍未出示任何一份文件。最近,他们的法律顾问告知受托人,预计他们还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其出示义务。这种不遵守法院命令截止日期的行为——且债务人之女与HK (USA)并未申请延期——是不可原谅的。应当命令债务人之女与HK (USA)说明为何不应认定其藐视法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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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被申请人未就其拒绝满足1月20日裁定要求说明理由,则应被裁定藐视法庭并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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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法院此前已因债务人违反本案其他命令而裁定其藐视法庭。若其未能就其未遵守1月20日裁定的行为说明理由,法院应再次认定其藐视法庭并作出适当的制裁。法院对债务人之女及HK (USA)亦应采取同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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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经《联邦破产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吸收适用),对于当事人“不遵守提供或允许证据开示之命令”的情形,法院有权施加一系列制裁。Fed. R. Civ. P. 37(b)(2)(A)。“在被指控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性质属于未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如本案),[法院]在制定适当制裁方面享有广泛的裁量权。”Residential Funding Corp. 诉 DeGeorge Fin. Corp.,306 F.3d 99, 107 (2d Ci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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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院可作出的一项潜在制裁是发布命令,“指示将该命令所涵盖的事项或其他指定事实,依胜诉方的主张视为在本诉讼中已被确立”,和/或“禁止不服从命令的一方支持或反对指定的……抗辩,或禁止其将指定事项作为证据引入”。Fed. R. Civ. P. 37(b)(2)(A)(i)-(ii);参见 Short 诉 Manhattan Apartments, Inc.,286 F.R.D. 248, 253 (S.D.N.Y. 2012)(认定争议事实成立,以“使受损害的一方恢复到在没有该不当行为时所处的相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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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在本案中,受托人正在向被申请人(Respondents)索取与债务人对资产潜在的法定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其在空壳公司和其他实体中以及在各项不动产和动产中享有权益的证据。在被申请人继续不当扣留此类文件不出示的范围内,法院可以且应当对其予以制裁,认定此类权益和所有权在本案中已被确立。参见 Daval Steel Prod., a Div. of Francosteel Corp. 诉 M/V Fakredine,951 F.2d 1357, 1366 (2d Cir. 1991)(维持制裁命令,该命令认定原告已确立针对未能遵守要求出示与该主张相关证据之证据开示命令的被告主张“另我/法人人格否认”(alter ego)责任所必需的事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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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院可作出的另一项潜在制裁(本法院过去已基于债务人藐视法庭的行为作出过此项制裁14)是判处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在债务人之女与HK (USA)被认定藐视法庭的范围内,法院应强制其向受托人支付因提出本动议及以其他方式寻求执行1月20日裁定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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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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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若被申请人因违反1月20日裁定而被认定藐视法庭,可就法院应作出的具体制裁——包括法院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事实认定——举行进一步的听证会。至于债务人,任何此类制裁均独立于(且附加于)法院因债务人援引第五修正案而作出不利推论的能力(假设其援引该修正案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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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参见《准许认定债务人违反公司治理命令构成藐视法庭之动议的裁定》(ECF No. 1372)(认定“债务人构成民事藐视法庭”,并“制裁其在未能消除藐视法庭状态的情况下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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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基于前述理由,受托人请求法院作出一项裁定,准许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以及其他公正合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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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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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纽黑文(New Haven, Connecti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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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Chapter 11 Trustee)、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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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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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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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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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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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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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特许出庭(pro hac 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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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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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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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ram E. Luft(特许出庭(pro hac vice)) G. Alexander Bongartz(特许出庭(pro hac 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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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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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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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2-50073 文件编号:1453 提交日期:02/10/23 录入日期:02/10/23 19:15:57 第 16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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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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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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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布里奇波特分院(Bridgeport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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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2-50073 (JAM) 第11章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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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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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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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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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出庭并说明法院为何不应认定债务人、Mei Guo 及 HK (USA) 藐视法庭理由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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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已认定 Ho Wan Kwok(“债务人”)、Mei Guo(郭美,“女儿”)及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USA)”,与债务人及女儿合称“被申请人”)未遵守《部分准许强制遵守破产规则第2004条传票之动议的裁定》(ECF No. 1353)(于2023年1月20日录入,“1月20日裁定”)。据此,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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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于 2023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庭于美利坚合众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并说明法院为何不应因其未能充分回应或遵守1月20日裁定而认定其构成民事藐视法庭的理由;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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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受托人应在 2023年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午12:00(正午)或之前提交送达证明,证明已将本裁定送达给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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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批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多个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联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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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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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2-50073 (JAM) 第11章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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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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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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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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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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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签署人特此证明,于2023年2月10日,上述动议及其所附的所有声明、附件和附录均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事项的通知已通过法院的电子案件档案(CM/ECF)系统自动发送给上述标题所列第11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提交通知》上的指引,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2 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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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批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多个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联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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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上述文件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交的,则在下一个工作日向无法或不具备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接收人进行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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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2月10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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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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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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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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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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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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