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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申请书 · ECF #198

**答辩状（第三方财产返还动议之回复）——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198（2023-12-07 立案）。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客户代理律师 Bradford L. Geyer 就其“返还被扣押财产”动议，针对政府的反对意见提交回复，主张交易所资金独立于郭文贵个人财产、法院对该交易所缺乏管辖权，并对没收行动可能造成客户损失提出异议。**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9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控告人

-v-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被告人。
被告人。

刑事案号：23 Cr. 118 (AT)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第三方客户就其请求归还控告人所扣押财产动议之答辩书

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客户，由下述签字律师 Bradford L. Geyer（布拉德福德·L·盖耶）律师代理——其在该交易所的投资已因作为本案核心刑事起诉的附带行动而被扣押——特此就政府的书面异议提交本答辩书，以支持其请求归还控告人美利坚合众国所扣押财产的动议。

目录
I. 总体情况：喜马拉雅交易所纯属事后生硬拉入 4
II. 康涅狄格州平行的第 11 章破产程序及在此提出的异议 3
III. 对喜马拉雅交易所缺乏管辖权 6
IV. 澄清要点： 8
V. 所谓客户主张： 10
VI. 客户数据安全担忧： 13
VII. 司法部对客户安全的责任： 18
VIII. 数据保护与法定义务： 18
IX. 喜马拉雅交易所不属于破产财产 19
X. 起诉书第 21 段之指控： 32

下述签字律师目前代表喜马拉雅交易所（“交易所”）的 3,539 名以上客户，他们持有 Himalaya Dollar (HDO)（喜马拉雅美元）和 Himalaya Coin (HCN)（喜马拉雅币）加密货币（“请愿人”），[1] 但因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美国司法部）及纽约南区检察官的行动，他们被阻止将其投资兑换为硬通货从交易所提取，从而导致其投资资金全盘损失。

下述签字律师针对并答辩于政府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就归还财产动议所作的回应[2]（附件 A - ECF 188），律师是在通过 Twitter 得知该提交文件后收到的，此前未见任何进行磋商程序（meet-and-confer）的明显努力。
下述签字律师估计，随着口碑传至其他迄今未收到政府关于其资金被扣押通知的受害者，且随着我们真实纯正的意图得以明晰，所代表的交易所客户人数将继续增加。在现存的各项挑战中，许多交易所客户心怀恐惧，并讽刺地认为美国政府的行动可能是其他政府的马前卒。

2 鉴于政府的回应，我们将申请准许修改动议及拟议的救济裁定。政府的回应证实了本法院在本案中行使衡平管辖权的必要性。请愿人在普通法上缺乏充分的救济途径来保护其保密性，并在不承受因极端拖延而导致的动议所述困境的情况下确保其被扣押资产得以归还。参见 De Almeida v. United States, 459 F.3d 377, 382 (2d Cir. 2006)（“(1) 动议人‘在普通法上无充分救济’，且 (2)‘衡平原则支持行使管辖权’。”）请愿人要求法院对联邦执法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同上，第 382 页（内部引号略）（引自 Floyd v. United States, 860 F.2d 999, 1003 (10th Cir. 1988) 及 Hunsucker v. Phinney, 497 F.2d 29, 34 (5th Cir. 1974)）。

美国司法部（“DOJ”）声称要保护下述签字律师的委托人免遭欺诈，其解决办法却是司法部亲自扣押律师委托人的资金并剥夺其投资。因此，司法部正在造成他们声称试图避免的损害。司法部正在参与将律师委托人的投资资金非法侵占（conversion）为美国财政部资金的行为。

司法部在本法院及其他法院的行动，将尊敬的主审法官置于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以保护他们之名，极可能导致至少 3,539 名投资者及数千名其他投资者的资金全盘损失。司法部正在造成的、令本法院蒙羞的受保护人投资全盘损失，正是由于直接扣押了以喜马拉雅交易所储备金形式存在的律师委托人资金所致。

除了与美元现金储备 1:1 锚定、目前被司法部扣押的 HDO 稳定币资金损失外，律师的委托人因该扣押已蒙受了其 HCN 交易币价值 1.36 亿美元的巨额贬值。考虑到扣押前的价格与 HCN 当前的价格，其差额为 1.36 亿美元的贬值损失，这显然符合根据第三条（Article 3）向本尊敬的法院提请救济的资格。这仅仅涉及目前已代理的客户。如果 HDO 稳定币储备不归还给律师的委托人且 HCN 价值最终归零，则除储备金外，总损失/损害赔偿估计将达 329,737,812 美元。下述签字律师的委托人同时持有 HDO 币和 HCN 币的余额。因此，偿还问题的解决拖延越久，律师委托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就越大。如果按照司法部的建议，将其留待没收程序开始的审判之后，律师的委托人将面临遭受不可挽回之损害的严重风险。如果 HCN 崩盘归零，他们将损失全部投资。司法部在其回应中似乎忽略了这一问题，未能承认其不明智的扣押可能引发的极其严苛的后果。

总体情况：喜马拉雅交易所作为毫不相关的起诉的事后附加物被生硬拉入

提交给本法院的起诉书中的指控涉及郭文贵和余建明的多项行为。

喜马拉雅交易所是一家在 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并定居的公司，该国于 1850 年左右脱离英国王室独立。根据美国的委任外交立场、条约以及《加勒比盆地倡议》（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美国政府承诺尊重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较小国家的主权、独立与重要性。

此外，起诉书自认喜马拉雅交易所是在“外国公司”项下设立且目前在其项下运营。因此，喜马拉雅交易所并非一家美国公司，而是一家独立主权国家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且司法部承认它反过来是由“外国公司”运营的。

喜马拉雅交易所不仅是作为事后附加物被生硬拉入这一混乱局面，而且其截然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政府对该交易所毫无管辖权。我们面对的是涉及多家公司的极其复杂的系列交易，随后该交易所毫无可识别之由地被直接拉了进来。

试图将该交易所卷入该案的唯一微弱纽带，全是一些模糊且缺乏法律依据的概念。

起诉书既未明示也未默示指控喜马拉雅交易所本身或下述签字人的任何委托人存在任何不当行为的迹象。

奇怪的是，司法部用过去时态来描述喜马拉雅交易所。事实上，该交易所仍在运营，只是由于司法部扣押了从该交易所查扣的储备资金，导致其无法将数字货币兑换为硬通货。司法部为何以过去时态看待该交易所令人费解。这是否意味着司法部早有计划要消灭喜马拉雅交易所？

康涅狄格州平行的第 11 章破产程序及在此提出的异议

本人亦知悉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的破产律师的介入，并附上了今日致该律师的信函（附件 B）。更新后的归还财产动议旨在理顺争议焦点、节省司法资源，并防止在刑事案件上投下职业道德阴影。

此外，由于破产律师与其中国办事处的中国关联，本人对律师委托人的保密性可能受损提出担忧（附件 C：ECF 561）。这极为令人担忧。

代表 Luc Despins 提交的 Paul Hastings（普衡律师事务所）信函（附件 D - ECF 189，未作事先通知，亦未作任何磋商努力）声称，律师的客户动议牵涉第 11 章破产财产，并主张尊敬的法院若准予救济将违反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规定。该破产案位于 U.S. Bankruptcy Court of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应当指出的是，康涅狄格州第 11 章程序中的受托人 Luc Despins，尽管并非亲自陈述，而仅通过未被指定为受托人的普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声，却显然在本案中大肆进行“案件翻转牟利”（churning），要求律师的委托人及他人支付 Despins 的费用和开支，其主张的金额已超过 2,100 万美元。因此，本应受本案保护的人，实际上却似乎正在像鸡一样被拔毛。第 11 章破产案中提出的大量申请文件以及所要求的巨额费用和开支，如果由受托人监管任何资金分配，毫无疑问很可能会从客户资金中支付，这也是本法院应当担忧的进一步理由。请参阅受托人迄今索要的天文数字般的费用（附件 E），以及表明受托人对律师委托人的资金怀有令人不安的利益企图的高亮文本（附件 E1）。

对喜马拉雅交易所缺乏管辖权

在本法院审理的本案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的第 11 章案件中，司法部正陷入数个重大错误。

喜马拉雅交易所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它与美利坚合众国毫无关联。其治理文件禁止与任何美国居民、或代表任何此类人员或作为其受托人或代理人进行交易的任何人进行任何交易。

因此，司法部对喜马拉雅交易所或律师的委托人没有管辖权，因为他们从未实施过任何会产生美国管辖权的行为或不作为。

没有任何指控表明喜马拉雅交易所实施了任何会产生美国管辖权的行为或不作为。虽然起诉书的措辞似乎旨在诱导推定，但喜马拉雅交易所的任何活动均未发生在美国管辖范围内。如果一名位于曼哈顿的股票顾问在其投资简报中建议投资巴哈马的生物柴油项目，那是该顾问的行为。被美国人提及并不构成巴哈马公司在美国境内的行为。通过禁止与美国进行任何交易，喜马拉雅交易所明确表明美利坚合众国对其没有管辖权，且该交易所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防止美国政府对该交易所的任何活动享有任何管辖权。

因此，司法部对喜马拉雅交易所或律师的委托人没有管辖权。事实上，在起诉书第 11 段（我们推测这是司法部起草供大陪审团签署的）中，司法部写道：
“……郭文贵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

因此，司法部承认郭文贵所做的任何事情或被指控针对郭文贵的事项，与喜马拉雅交易所均无任何关联，无论是在涉及郭文贵的任何欺诈方面，还是作为郭文贵的任何工具方面。

相反，起诉书混乱且含糊地试图将郭文贵（Miles Guo）和余建明（King Ming Je）无关的事项捏合在一起，以混淆和掺杂不适用于喜马拉雅交易所的事项。

此外，在承认仅 Je（余建明）与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存在关联的同时，DOJ（美国司法部）通过起诉书第 11 段指控，喜马拉雅交易所是“通过其 [Je] 拥有的设立在境外的多家实体创立并运营的”。

因此，司法部承认其在任何时候都知道，并且现在也知道，喜马拉雅交易所处于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管辖权之外。不仅没有任何事实能将喜马拉雅交易所置于本法院、Connecticut Bankruptcy Court（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司法部或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甚至该交易所的母公司都是“设在境外”的。

在第 11 段中，起诉书含糊不清地暗指郭氏实体与其他实体与喜马拉雅交易所之间存在“据称的业务关系”。

然而，人们不会将任何所有权关系描述为“业务关系”。“业务关系”意味着缺乏所有权和直接控制权，而是指公平的市场独立交易。

此外，“业务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非法或潜在非法之处。而且该言论的性质未作解释。难道是交易所购买了其他公司不需要的办公用品或剩余办公家具吗？

尽管如此，喜马拉雅交易所仍受 British Virgin Isles（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管辖。
澄清要点：

司法部相关行动的第二个重大错误在于，未能调查司法部承认扣押的约 3.35 亿美元至 6.09 亿美元（根据起诉书的数据）实为下签律师的客户及交易所其他客户实益所有，并为下签律师的客户及其他客户以信托方式持有。根据司法部在起诉书中提供的数据，起诉书叙述司法部从喜马拉雅交易所扣押了 3.35 亿美元，但随后又称司法部后来从喜马拉雅交易所和 G|Clubs 一同扣押了 2.74 亿美元，但并未澄清其中有多少是从喜马拉雅交易所而非 G|Clubs 扣押的。因此，起诉书对于仅从喜马拉雅交易所扣押的数额并不明确，但没收明细表（ECF 38 附件 F）显示所有与喜马拉雅相关的账户总计为 302,081,718.48 美元。

司法部在各个阶段都混淆了喜马拉雅交易所的资金，将其视同本案刑事被告 Kwok（郭文贵）和 Je 的资金。司法部扣押的资金是为下签律师客户在 HDO 数字货币中的投资提供保障的储备基金。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起诉书试图将司法部扣押的储备基金由下签律师客户实益拥有并代表其以信托方式持有这一事实，歪曲为欺诈的依据。

这与银行保护存款人的部分准备金制度并无二致，区别仅在于此处的储备是按 100% 的赎回价值全额储备，而非部分或分式储备。

如果银行检查员发现某家银行有 5 亿美元的分式储备作为担保，随后查扣了这些储备，迫使该银行破产，那么他们断然不能强辩称该银行对存款人的承诺原本就是欺诈性的，因为制造问题的正是政府随后扣押银行储备的行为。

通过扣押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储备基金，司法部摧毁了其声称要保护的投资。下签律师的客户无法通过从储备基金赎回数字 HDO“代币”将其加密货币投资转换为法定硬通币。因此，代币持有者可以交易 HCN 代币，但无法将这些以 HDO 形式收到的交易利润提取为美元并取走其资金。

司法部企图暗示客户赎回是一纸空头支票。事实上，根据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截至目前，下签律师的客户已总共收到 26,772,727.65 美元的赎回款项，存入以其自身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将 HDO 赎回为美元汇入其账户）。这仅涉及本人所代表的客户，不包括其他客户，因此实际数字很可能更高。这一真实且正常运作的赎回流程，仅因司法部扣押了用于进行赎回的储备基金而被迫中断。

然而现在，作为储备金并向包括下签律师客户在内的投资者承诺的信托资金，已被从他们手中剥夺并存入 U.S. Treasury（美国财政部）。由于储备已被抽走，交易所因此无法向其客户赎回任何资金。

虽然可能有理由确保储备基金专门用于其既定目的，即为希望从交易所提取资金的投资者提供赎回资金，例如让一名非破产受托人来控制这些资金，但有一件事绝不能发生：司法部绝不能为了美国财政部的利益以及 Chapter 11 Trustee（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的佣金翻炒而侵占客户资金。下文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所谓客户之主张：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DOJ）与受托人均含沙射影地暗示存在所谓的客户，暗示动议中所涉及的客户是虚构的。这一断言被断然否决，且往轻里说也是极度令人不安的。[3] 两家机构均声称以不同方式保护受害者，其整个诉讼程序均建立在这一假设之上。然而，双方均已采取策略企图削弱真正受害者的合法主张。这强烈表明了他们的真实动机，即通过一切可行手段查扣并保留这些资金。预期的做法本应是配合动议中提出的方案，迅速将这些资金

3 如果受托人对我方客户资金的关注令人担忧，那么政府对我方客户身份的关注同样令人担忧，我们特此请求尊敬的法庭给予协助。在向政府提供动议草案后持续了 42 分钟的协商会议（如果该会议确实应当被描述的话，其描述也仅有部分属实）表明，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敏感性缺乏关切。有关我方“所谓”客户的个人信息如何被共享是一个令人高度关切的问题，因为美国司法部甚至对其自身雇员的个人信息也已被证明是一个不合格的管理者。ECF 186 脚注 10。在此，危害了数百万司法部雇员安全审查档案的 CCP（中国共产党）政府实体，很可能对交易所客户的身份有着更为强烈的兴趣。我必须极其明确地指出：通过错误的程序交换信息和返还资金会危及我方客户的安全。

返还给受害者，并避免因行政和受托人费用而耗尽其资金。然而，他们却选择了一种指责受害者造假的论调，并引用法律技术细节和判例法来为其不作为开脱。经审视，这些论据均站不住脚，并未能为其行为提供合理的正当理由。

制造烟幕以转移对核心事实的关注，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至今尚未提供任何以实际证据为支撑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证明扣留这些资金具有正当性。在此类案件中，人们本指望检控机关采取协助并加速救济受害者的办法，且不以昂贵的行政或律师费耗尽这些资金。然而，他们却采取了对抗立场，这与其所宣称的保护受害者的承诺背道而驰。

在此情况下、在下签律师客户所提起的动议中以及本法院面临的问题，正是储备基金被不当扣押这一事实。司法部必须将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全部储备基金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全额返还。

喜马拉雅交易所如何根据其业务义务和法定管理文件开展日常业务、如何从该储备基金中执行数字代币的正常赎回业务，实与本法院或司法部无关。提交给本法院的请求权主张是：该储备基金系被不当扣押，应当返还给在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法律和管辖权下运营的交易所保管。

否则，司法部就必须代行交易所的职能，去为数以万计的交易所客户逐一处理数字代币的赎回业务。而这正是交易所的本职工作。我们并非要求司法部去从事加密货币业务。

因此，司法部或本法院均无必要去探究对储备基金享有权利主张的存款人/投资者的身份。司法部或许可能会合理地关注喜马拉雅交易所数字代币的存款人/投资者中是否有人与司法部正在起诉的被告或其代理人实为同一人。但这并不能使司法部的任何行动或对储备基金的扣押具有正当性。司法部绝不能仅仅因为 2 个存款人账户可能属于其正在起诉的人员，就扣押整家银行并使 99.99999% 的存款人陷入绝境。关注的焦点只能是被告本人，而非其他所有人。

然而事实上，有关交易所客户的疑问是很容易解答并得以消除的——当然，这绝不构成对管辖权异议的放弃。但这些含沙射影的言论忽视了问题的本质。核心问题在于司法部从一开始就无权扣押储备基金，亦无权讯问个别交易所客户。

随函附上由交易所指定的一家独立律所 Candey 出具的信函，确认他们承诺监督选定一家独立的法证会计师事务所（附件 G）。该事务所将进行审计，对照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数据库核实下签律师客户在委托法律服务时提供的喜马拉雅账户号码（“HID”）的真实性，并核实是否存在关于他们的记录。该报告将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准备就绪，并将提交给法庭。与银行账号类似，该 HID 对每个客户账户而言都是唯一的，并且是同意接受委托代理时所必需的。

该号码无法任意生成，且仅为喜马拉雅账户持有人所知晓。

一份载有完整签署了同意交易所披露其财务信息之授权书的 HID 清单，已连同每位客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均在动议提交前收到）一并提交给交易所。与此同时，下签律师的客户在此期间已提交了五（5）份受害者证人临时陈述书。喜马拉雅客户陈述（中文字幕）- YouTube。随后将在适当时机补充正式的宣誓书及其他所需信息。这是一小部分冒着巨大风险挺身而出代表广大客户同胞（其中许多是下签律师的客户）的人士。这是集体诉讼中遵循的常规做法。在面临严重损害风险的案件中，受害者不应面对超出常规的程序性障碍。
客户数据安全顾虑：

为回应有关客户数据安全的日益加剧的担忧，该交易所（Exchange）被要求提供一个突出体现这些担忧的说明性实例。作为合规流程的一部分，客户须接受由独立服务提供商 Jumio 协助进行的身份验证和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程序。在一份客户申请中发现了一张令人震惊的 Jumio 照片，揭示了针对企图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注册的个人所面临的潜在威胁。所附图像显示一名男子在一名前来申请客户账户的女性身后挥舞着一把刀，这引发了对客户安全的严重担忧。

这一令人不安的发现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可疑行为人为伪装成真实客户不惜采取何种极端手段。此外，它还提高了人们对中国异见人士在各种情况下所面临潜在威胁的认识。如果这些行为人为了完成注册审核愿意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那么当他们在交易所上识别出实际客户时，可能会产生何种潜在风险的问题便不言而喻。鉴于任何泄露的数据都可能对个人造成严重伤害，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简称 DoJ）的责任受到了质疑。所呈递的证据是一个切实的例子，表明代理律师的委托人所表达的恐惧绝非夸大其词，而是切实的担忧。情况的紧迫性促使人们反思，司法部是否会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之前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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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客户安全的责任：

司法部需要认真考虑这些安全问题，而不是因为未披露全名就暗示存在虚假客户。当落实如前所述的保障措施时，将披露唯一的喜马拉雅账号（Himalaya account number，简称 HID）。每一个唯一的 HID 都对应着一名持有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账户的真实客户/真人。在扣押资产并将客户置于高度风险之中后，司法部有责任保障因其行为而可能面临风险的个人。[4]

数据保护与法律义务：

交易所向我强调，按照代理律师委托人的要求向我提供此图像，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在数据保护、法律要求、特权或其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定权利项下的任何义务。此次披露旨在加深对无辜受害者所面临真实威胁的理解。如需索取任何其他材料或客户信息，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除了政府的答复（ECF 188 附件 A）以及破产受托人的律师紧随其后在本法院提交的文件（ECF 189 附件 D）之外，受托人似乎还于2023年12月8日在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提交了一份动议

4 《总检察长受害者与证人协助指南，2022年版　犯罪受害者办公室》（ojp.gov） 受害者与证人隐私考量 第5页。

（ECF 2425 附件 H），提出了不同的理由，并略去了涉及破产法第11章（chapter 11）财产或违反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的含义。受托人的动议强调了债务人对喜马拉雅交易所各实体的领导权，并强调了对该动议对第11章案件影响的持续审查：

“正如法院所忆及的那样，法院此前在就针对债务人及某些关联方发出初步禁令的命令中认定，喜马拉雅交易所和各种其他附属的喜马拉雅实体‘均在债务人的领导之下’，且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受托人还指出，在该第11章案件中已提交了多份债权证明（proofs of claims），基于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或向其进行的‘投资’主张债权。

受托人正在审查该动议并评估后续步骤。鉴于该动议若获得批准，将干扰本第11章案件的管理，包括涉及债权的解决和破产财产的分配，在法院希望就此事安排现状听证会（status conference）的情况下，受托人听候法院酌情安排。”（脚注略）[5]

喜马拉雅交易所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受托人缺乏在本受尊敬的法院中对下述署名律师所呈交的动议进行干预的权力与管辖权，其请求应基于以下理由予以驳回：

a) 在对破产案件诉讼记录（dockets）进行全面审查后，未发现有所提及的宣布喜马拉雅交易所或最初由喜马拉雅交易所为其客户信托持有、现已被司法部扣押的稳定币储备基金属于第11章破产财产的判决。

5 附件 H（ECF 2425 受托人要求返还的动议）

- b) 如果这些资产确实属于第11章破产财产，从案件记录中或呈交本法院的文件中均明显可见，并不存在破产法院确认此种地位的命令。
- c) 没有任何证据或任何合理正当的理由表明代理律师的任何委托人或该动议本身会干扰第11章破产财产的管理。如果有人声称他们中的任何人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此类行为，或者声称本动议在任何方面构成对受托人或司法部的干扰，将引起严重申诉。这些受害者有权在不受针对并不被与禁令相关的历史事件所抹黑的情况下获得公正的审听并使其动议获得正当法律程序。代理律师的所有委托人均位于美国境外，并通过委托律师行使追索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并未招致任何关于干扰的无端指责。这是他们的钱，他们有合法权利予以追回。做出这种断言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并再次凸显了该受托人所采取的冒进立场，其依据一套说辞以掩盖其干预其债权请求缺乏真正正当依据的事实。
- d) 在最近一次有关马瓦豪宅（Mawah Mansion）的听证会中，第11章受托人 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表达了他管理司法部扣押的交易所资金的意图，如所附庭审笔录（ECF 2174 附件 I；第24-29页）中所强调的那样。不论允许破产律师管理这些资金背后的考量是否明智，显而易见的是，他目前缺乏管理这些资金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些资金属于破产财产（Estate）。在普衡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

信函中向本法院所作的陈述似乎具有误导性且不准确。破产法院动议中未将交易所、其资产或客户资金列为第11章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这一事实，进一步支持了这一点。

- e) 因此，在受托人发表了关于获取刑事案件中扣押的全部金额、担任接管人并利用马瓦豪宅的蓝图为破产财产获取更多资金的言论后，也引发了严重担忧。从该文件的叙述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他似乎在试图说服法院，使其能够担任司法部扣押资金的接管人，并将这些资金带入破产法院进行管理。
- f) 这种说辞引发了对受托人收取巨额费用的严重担忧，其声称这些费用来源于房屋出售，即100万美元将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并且出售该房屋是为了协助司法部（DOJ）保全和变现不动产。受托人暗示采取此行动是必要的，因为司法部在扣押该财产时会面临困难。此外，法庭上公开讨论了来自刑事案件的、与破产财产管辖权无关的资金。必须强调的是，代理律师委托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并且似乎存在蓄意的企图，通过带有暗示与 Kwok（郭文贵）存在关联的动机来制造存疑的局面。
- g) 受托人在本案卷中的言论显然对受害者的权利主张造成了损害和不利影响。受托人谈到破产法院和他可以决定谁拥有债权以及谁是受害者，同时考虑到

请注意，他并未参与刑事审判，也未参与任何证据的审查。实际上，他是想在没有任何适当的保障措施和实际证据要求的情况下，被间接地允许自行决定在这些评估中考虑哪些事实。他所表示的可以将代理律师委托人的资金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说法，在这类性质的案件中本身是极不恰当的；在此类案件中，每个客户都有清晰可辨的账户和余额，直接分配客户资金将带来重大损失风险，使资金被高昂的律师费以及对这些资金缺乏合法权利的其他第三方侵吞。

- h) 对代理律师委托人资金的不当查扣，特别是对 Mawah Mansions（马瓦庄园）以及政府查扣的其他资金，与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直接相关。本法院不仅拥有必要的管辖权，而且具备处理这些查扣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的能力。DOJ（美国司法部）通过要么保持沉默完全不采取行动，要么主张对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准备金相较于破产受托人拥有优先权，从而允许破产受托人介入本案专属的事项。破产受托人在陪审团作出任何不利裁决之前很久就制定的战略计划，引发了人们对基于与 Kwok（郭文贵）之间所谓的联系而从无辜受害者处转移资金的严重担忧，从而造成了具有偏见的情形。破产受托人对本动议或对代理律师的委托人干扰第 11 章破产财产的顾虑，进一步增加了令人担忧的理由。

- i) 我们谨请求本法院进行干预，以防止破产受托人干扰本案中的查扣资产。

- j) 此外，若未经代理律师委托人或下署律师的同意，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在管理代理律师委托人的资金方面将面临利益冲突。破产受托人独特的法定权力在其他情形下均需要取得同意。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交易所持有的资金都是为了作为受益人的客户而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 k) 摆在尊敬的法院面前的首要关切是返还合法的客户资金。这笔钱不属于第 11 章破产财产主体的郭文贵。破产财产缺乏主张所有权或管理这些资金的权力或法律依据。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所有权、控制权或领导权与这些客户准备金无关。

- l) 请参阅审计报告以及从喜马拉雅账户查扣的余额（附件 J 和 K）。这些审计报告确认了由喜马拉雅交易所为 HDO 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客户稳定币准备金，代理律师的委托人即为这些资金的所有人。申请人是该信托的受益人，只有客户才有主张这笔钱的合法权利。司法部对喜马拉雅交易所账户的相关查扣似乎包含 HDO 稳定币准备金，且最佳证据表明所有款项均属于代理律师的委托人。目前尚不清楚这些资金是如何被用作犯罪工具的。这些资金基本上一直保留在这些账户中，直到 HDO 被赎回，并由金融机构向客户支付美元。

- m) 在查扣之前，客户定期赎回其 HDO，这些赎回的资金均从交易所持有的稳定币准备金中支付。

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这笔钱都不构成交易所的资产、财产或收入的一部分。交易所对其没有任何所有权、产权主张，也无权将这笔钱用于除应客户要求进行赎回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客户购买 HDO 是作为由 1 美元支持 1 个 HDO（USD $1: 1 x HDO）的稳定币。

- n) 交易所的管理规则还表明，交易所每售出一个 HDO，就会持有硬通货准备金，因此具有等值的硬通货。客户实质上购买的是一种由硬通货现金储备支持的 HDO 产品，而该产品就是附属于该准备金的加密货币代币。

- o) 司法部从喜马拉雅账户查扣的款项，仅略少于审计报告中注明的稳定币准备金总额。最后一份审计报告是在查扣发生前几周进行的。最佳证据表明，代理律师委托人作为受益人的全部款项都在那里，由交易所在妥善保管的账户中维护，目前尚不清楚这些资金是如何被用作犯罪工具的。这些资金基本上一直保留在这些账户中，直到 HDO 被赎回，并由金融机构向客户支付美元。

- p) 本质上，本案的基本理论很简单：就像作为贷款或债务担保的任何资产一样，被司法部查扣的资金并非无负担且无争议的财产。它们已质押给代理律师的委托人，并为了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存款人、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而以信托方式持有。这些资金保证了代理律师委托人赎回其数字代币、将其转换为硬通货，并作为普通银行资金或货币提取其投资的权利。

q) 重要的是，全球近期的监管法规均提倡将稳定币准备金设定为 100%，从查扣的资金和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准备金总额可以证明这一点，确认了交易所妥善存放在银行账户中的准备金达到 100%。该监管发展的一个例子可见于 http1693986077.。因此，司法部和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犯下了严重错误，将交易所持有的准备金误认为是犯罪被告人作为其个人资金所有的利润，而非像代理律师委托人这样的投资者的利益准备金。

即使认定喜马拉雅交易所属于破产财产的一部分（事实并非如此），破产受托人也缺乏管辖权来主张这些资金属于第 11 章破产财产。司法部查扣的资金并不属于破产财产，正如银行对其客户存入的资金不拥有所有权一样。因此，本动议已在正确的法院和管辖法庭适当地提出，没有任何理由将其视为属于第 11 章破产财产之内，亦无理由认为其违反了自动中止令。因此，破产受托人的动议应予驳回。

> a) 破产受托人引用了一份涉及不同事项的无关禁令申请，以主张交易所及其客户（即下署律师代表的委托人）处于 Miles Guo（郭文贵）的领导之下，这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项。下署律师代表否认这一荒谬捏造的客户对此主张予以否认，该捏造称本动议可能旨在造成干扰。在此提请注意，这似乎是破产受托人的动机，而非无辜受害者的动机。

- b) 举例说明，Martin Luther King（马丁·路德·金）博士是 20 世纪 60 年代公认的民权运动领袖，但这并不意味着金博士对任何自视为民权运动一部分的具体浸信会教堂的运营拥有指挥权、控制权、所有权、影响力或经济利益。

- c) 在争取自由运动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构成证据，也不意味着对交易所信托持有的客户稳定币资金拥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而客户是这些资金的唯一合法受益人。全球任何其他方均无权主张、使用或分配这些资金。

- d) 然而，司法部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或解释的情况下，直接没收了代理律师委托人的这些资金。该行为与这些客户的行为或品行无关，暗示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司法部查扣行动的无辜受害者会干扰第 11 章破产财产的管理，不仅是通过操纵事实来制造干扰的虚假假象，而且是对这些受害者的诽谤。破产受托人似乎试图推断作为历史禁令标的的行为以及他人指控的历史行为，并将其作为将会或可能造成干扰的依据或证据。这些受害者有权获得听证并提出他们的动议，焦点应当放在破产受托人对本动议的干扰上，而不是无辜受害者本身。

- e) 提出本动议的客户未曾从事任何足以招致以此种方式进行指控和公开诽谤（相关案卷公开可查）的作为或行为。

- f) 他们遵循了正当的法律程序并聘请了法律代理，这是他们的权利，以便在不受此类行为影响的情况下获得正当程序保护。破产受托人的申请以及司法部在答辩中作出的陈述强烈表明，他们企图通过使用虚假的战略手段来阻止法院审理本动议，这不仅反映出不当性，而且反映出两者之间的串通。有能力对被查扣资金主张优先权的司法部却保持沉默，放任这种事态发展继续下去，从而有利于他们的案件。

- g) 对案件卷宗的审查表明，破产受托人针对其他被告一再使用这种说辞，似乎确信法院会按字面意思全盘接受，并假定交易所客户（包括下署律师代表的客户）已经或将会从事类似行为。

- h) 即使这些说法属实，它们也不构成本法院拒绝审理该动议的理由。关于本动议构成干扰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地位。破产受托人并未取得宣告交易所及其客户资金构成破产财产一部分的确认判决，且资金的占有权归司法部所有。敦请法院仔细审查此事，切勿让无辜受害者遭受此类诽谤行为。破产受托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表明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客户，特别是本动议中所代表的客户，从事过任何足以引起怀疑或受到干扰指控的行为。

- i) 他们有权提出动议、获得听证并索回他们的资金。将此以及其他建议定性为干扰是应受谴责的。

- j) 他们是查扣行动的受害者，寻求退还其资金，这是他们在交易所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受托人破产财产的所有权范围。

鉴于这种行为，破产受托人对交易所客户表现出明显的偏见和歧视，不适合管理任何交易所资金。

其他担忧包括可能先将客户资金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以及将他们的资金用于支付破产受托人的律师费。上述破产法院发表的意见中便体现了这一点。

每个客户对被查扣资金的主张均可追溯至其在交易所的 HDO 余额，且只有他们才应当收回这笔款项。破产受托人和司法部关于分配的陈述是不恰当的，表明将一个受害者清晰可辨的款项转移给另一个受害者。这种行为令人反感、具有操纵性，并且是对法庭程序的滥用，企图不公正地抹黑这群无辜的客户。

本法院拥有处理这些资金的权力，而破产受托人除了索取费用和耗尽客户资金之外，无法带来任何附加价值或法定程序。

对已收到索赔的依赖缺乏依据，因为这些索赔完全可以提交给本法院并得到相应处理。

客户动议提出了一种更安全且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以确保客户资金免遭耗尽，并以最小的扣除额获得保护。

由于查封，DoJ（美国司法部）本应已从持有交易所储备金的银行获取了银行记录。司法部很可能掌握大量客户的银行记录和 KYC（了解你的客户）信息，并在交易所的银行对账单中拥有客户存款和硬通货赎回的证据。该信息支持客户的动议，并表明司法部知晓存在大量真实客户。在此背景下，针对“据称”客户的陈述既不合理，也未体现出任何同理心。

审查该受托人的历史以及其所主张的律师费，引发了进一步的关切。此前似乎存在一次未经通知的听证会，会上属于交易所的 3700 万美元资金（作为担保借给另一方直至游艇归还）被法院和受托人接纳为担保物。游艇已归还，然而担保物却未被解除质押。一旦游艇归还，受托人便改变策略，声称该第三方公司是 Miles Guo（郭文贵）的另一个自我（alter ego），因此所借资金现在属于破产财产（Estate）。法院批准了该申请，破产财产接收了全部担保资金。6 紧接着，

6 附件 G1

受托人申请了律师费，并从属于交易所及代理律师委托人的 3700 万美元款项中获得了约 1100 万美元的律师费批准。

在诉讼程序中，受托人声称交易所若在未来发生争议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虽然这些动议的实体理由并未明确进行辩论或评估，但有合理的依据对所涉及的行为表示担忧。具体而言，当一份协议将相关资金指定为担保，而随后接收这些资金的公司变成了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时，担忧便随之产生。破产财产并未偿还借款，而是允许受托人就其律师费提出 1100 万美元的索赔，这涵盖了其自案件启动以来的初始费用，因此可以推断采取这一做法是为了主张其律师费，因为破产财产中没有资金予以支付。提请注意此事，特别是因为针对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客户资金目前也启动了类似的诉讼行动，这引发了对受托人管理下客户资金潜在地位变化的合理担忧。

该关切得到了听证会期间所作陈述的证实与支持，正如笔录（附件 I）中所示，受托人指出破产程序将决定谁拥有有效主张以及谁被视为受害者。此类行为令人严重关切。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一论点，应当指出的是，即使在当时，受托人也并未主张交易所及其客户资金属于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案卷记录篇幅庞大，未包含在本文件中，但可按要求提供。

交易所及其客户均未收到有关任何上述程序的通知以便提出抗辩。受托人随后与司法部合作出售起诉书中所详述的马哈瓦（Mahwah）豪宅，并与司法部达成协议以出售该房屋，为此保留了 100 万美元的费用，其余部分存入代管账户以供日后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和裁决。房屋的实际所有者 Taurus Fund（金牛座基金）对此提出了异议。

除了受托人获取费用的利益之外，出售该房屋似乎没有紧迫的理由。虽然不对上述事件的实体理由展开辩论，但提出此情况是为了提供示例，说明受托人索取巨额律师费并耗尽破产财产资产的明确一贯做法。该事实与他现在企图索取的客户资金密切相关。此外，他在转向客户诉讼之前，最近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数百万美元的律师费账单。人们真正担心的是，如果此事移交给受托人，客户将分文不得，从而被置于优先支付律师费和其他债权人的名单的最底层。

受托人和司法部均暗示客户是所谓的据称客户，暗示客户并非真实客户。对此予以否认，这是对代表他们的律师提出的极不恰当的指控，暗示其与交易所串通伪造了整个动议。请参阅部分客户分享其亲身经历的视频链接。交易所的律师还提供了一封信函，确认交易所已指示他们监督一家独立的法务会计与审计事务所对提出本动议的客户名单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将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前提供并提交。

对于客户取回资金的拖延存在严重关切。客户持有两种类型的资产：稳定币 HDO 和交易币 HCN。当前的查封涉及 HDO 稳定币储备。部分客户同时拥有两者的余额，部分客户仅拥有 HCN 余额。在任何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出售 HCN 并接收 HDO 来变现其 HCN 的价值。如果 HCN 价值跌至零，他们将损失其全部资产。目前，HCN 资产已贬值 1.36 亿美元。这是目前采取行动的客户持有的 HCN 总余额，计算了自查封前一日的代币价格至当前平均波动价格的跌幅。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代理律师的委托人及其他客户将面临遭受重大损失的无法挽回的实质损害风险。

破产受托人仅在客户提交动议要求索回资金时，才提出客户资金属于 Chapter 11（第 11 章）破产财产的意见，其时机也高度可疑。

鉴于该表态此前从未向本法院作出过，尽管知晓交易所已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却从未向破产法院提交任何申请，以及他承认交易所可就其收取律师费一事向其索赔的事实，这强烈暗示在提交客户动议之前，根本没有任何交易所及其客户资金构成破产财产一部分的说法。

该行为似乎非出于善意，且在逻辑上不合常理。存在强烈怀疑，受托人提交这些动议是为了索取更多律师费并协助司法部阻挠该动议，从而阻止代理律师的委托人等投资者获得保护。

起诉书第 21 段之指控：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由司法部起草的起诉书在第 21 段中辩称：“此外，与加密货币不同，HCN 无法兑换或转换为其他货币。”但正是司法部自身查封了可将数字货币转换为其他货币的储备基金。正是司法部的不当行为，导致投资者无法将其代币兑换为美元。

在司法部撰写的起诉书第 22 段中，司法部提供了一通毫无逻辑的拼凑之词。在第 11 段中已经承认 Kwok（郭文贵）在喜马拉雅交易所中没有任何角色，并且在没有具体细节的情况下声称交易所由 Je（余建明）通过“设在外国”的公司运营之后，司法部随后试图让我们接受这样的说法：郭（对交易所没有控制权）和余转移了 3700 万美元去购买一艘郭已经购买过的游艇。

尽管这种解释晦涩不明，但在最坏的情况下，其含义也是交易所将作为有形投资成为游艇的新所有人。从法院案卷来看，存在一份明确的协议表明这是一项直到游艇归还为止的担保，并且法院为此作出了裁定。一旦游艇确实归还，受托人便决定声称接收借款的游艇公司实际上是郭的另一个自我，因此这笔款项属于破产财产。法院作出了与其自身先前的裁定相悖的裁定，而其先前裁定曾接纳该 3700 万美元为第三方资金，且该资金一直存放在代管账户中，而非属于信托和/或破产财产的账户。

然而，在这一讨论过程中，司法部实际上承认了交易所资金事实上独立于被告的任何其他商业实体。这证明了作为独立实体的交易所向郭的实体提供了由一项有价值资产作担保的贷款。日期：2023 年 12 月 15 日 谨此提交

/s/ Brad Geyer Bradford L. Geyer，PHV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s/ Jamie Scher Jamie Scher NY 2488435 Myer and Scher LLP 377B South Oyster Bay Road Plainview, NY 118013 Jamie@myerandscher.com (516) 713-0655

送达证明

我特此证明，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上述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已通过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ECF（电子案卷归档）系统进行电子归档并送达。

/s/ Brad Geyer Bradford L. Geyer，PHV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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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9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