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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199-5

**Yanping Wang 防卫团队对检方的正式信函 —— 美国诉 Ho Wan Kwok 案，SDNY 1:23-cr-00118 ECF #199（2023-07-31 发出）。Wang 的律师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 7(f) 条要求政府提供起诉特别说明，并主张海量发现文件妨碍有效防卫准备，请求法庭命令政府缩小发现范围。**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99_5**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5

147 WEST 25TH STREET, 12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01
CHAUDHRYLAW.COM

2023年7月31日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Juliana Newcomb Murray 律师、Ryan B. Finkel 律师、Micah Festa Fergenson 律师，美国助理检察官，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1 Saint Andrews Plaza, New York, NY 10007

关于：United States v. Yanping Wang（美国诉王雁平案），S1 1:23-cr-00118-AT

尊敬的 Murray、Finkel 和 Fergenson 检察官：

正如各位所知，我们与 Lipman Law PLLC 共同代表上述案件中的 Yanping Wang（王雁平）女士（下称“王女士”）。代表王女士，并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7(f) 条，我们提出以下关于具体罪状说明书的初步要求。请及时提供所要求的具体罪状说明，以便我们提起适当的动议。如果您方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任何具体罪状说明，请及时并具体地告知我们。

此外，考虑到本案中开示证据的体量极其庞大，我们请求您方缩小证据开示的范围，以确保审理的公正与高效。显而易见，政府方面的披露将使我们被雪崩般的文件所淹没，导致我们几乎无法确定为辩护所必需的直接相关及实质性证据。正如以下所讨论的判例所阐释的，这无法履行政府在第 16 条下的义务。

在开示证据体量庞大的案件中，法院已确认，政府通过将“辩方埋在如雪崩般倾泻而出的书证和电子证据之下，［从而使得］辩方无法提炼出与即将进行的审理直接相关且实质性的内容”，并不能履行其在第 16 条下的义务。见 United States v. Washington 案，819 F.Supp.358, 368 (D. Vt. 1993)（法院倾向于命令对政府打算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予以具体化，前提是被告能够证明其已被海量的开示证据材料所压垮）。当政府未能向辩方提供具体罪状说明，且实质上将被告埋在堆积如山的文件中时，法院缩小了

控罪范围，其理由是“政府仅仅向辩护律师提供堆积如山的文件，并未履行其义务。”见 United States v. Bortnovsky 案，820 F.2d 572, 575 (2d Cir. 1987)；United States v. Savin 案，案号 00-Cr.45-RWS，2001 WL 243533 *3 (S.D.N.Y. Mar. 7, 2001)。同样，在 United States v. Nachamie 案，91 F.Supp.2d 565 (S.D.N.Y.2000) 中，被告被指控合谋进行联邦医疗保险欺诈，且政府“在数百个箱子和卷宗中出示了超过 200,000 份与 2,000 项医疗保险申领相关的文件”，法院在此案中下达了具体罪状说明书的命令。同上，第 571 页。法院指出，政府“尚未告知被告这些申领中哪些是虚假的，以及它们以何种方式构成虚假”，同上，第 571 页，并基于 Bortnovsky 案，命令出具一份具体罪状说明书，明确“未被起诉的共谋者的姓名、作为共谋一部分所提交和/或申报的每一项据称虚假申领的身份信息及细节，以及共谋中使用的据称虚假文件的身份信息及细节。”同上，第 572–75 页。

因此，鉴于本案中开示证据材料的压倒性数量以及对我们充分准备辩护能力的潜在不利影响，我们请求您方缩小证据开示的范围。我们寻求一场公正且高效的审判；向我们提供所要求的具体罪状说明并对海量证据进行具体化，将使我们能够确定有效代表我们当事人所必需的相关证据。

关于：罪名项一（合谋进行电信欺诈、证券欺诈、银行欺诈及洗钱）

A. 关于王女士据称的虚假、误导性和/或欺诈性借口、陈述、承诺和/或重大遗漏的具体说明

1. 关于第 1-32 段：
a. 请指明王女士所采用的每一个虚假或欺诈性借口。
i. 针对每一个此类借口，解释该借口的性质以及为何具有欺骗性，并指明其何处构成虚假或欺诈。
b. 请指明他人所采用但归咎于王女士的每一个虚假或欺诈性借口。
i. 针对每一个此类借口，指明采用该借口的一人或多人，并解释为何将其归咎于王女士。
ii. 针对每一个此类借口，解释该借口的性质以及为何具有欺骗性，并指明其何处构成虚假或欺诈。

c. 请指明王女士所作出的或归咎于她的每一项声明、陈述、承诺和/或重大遗漏（统称“声明”）。
i. 针对由王女士作出或归咎于她、且政府主张构成虚假、误导性和/或欺诈性陈述或承诺，和/或包含重大遗漏的每一项声明，请指明政府指控该声明属于“虚假”、“误导性”、“欺诈性”、“陈述”、“承诺”和/或包含“重大遗漏”。
ii. 针对归咎于王女士的每一项此类声明，指明作出相关声明的一人或多人，并解释为何任何此类声明归咎于王女士。
iii. 针对上文第 A.1.c.i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每一项声明，请指明其何处构成虚假。
iv. 针对上文第 A.1.c.i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包含重大遗漏的每一项声明，请指明该声明，并解释结合相关情况被遗漏了何种内容从而导致该声明构成虚假或误导。

B. 关于王女士招揽投资的具体说明

1. 关于第 2 段：
a. 关于政府指控王女士利用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的高频网络影响力及其数十万网络追随者，通过承诺高额财务回报和其他利益来招揽对各类实体和项目的投资：
i. 请通过提供每个实体或项目的名称，指明王女士据称参与招揽投资的所有实体和项目。
ii. 针对据称王女士为其招揽投资的每个实体或项目，请指明她就投资者利益（包括预期的财务回报或其他利益）向潜在投资者所作出的（或归咎于她的）具体声明。

iii. 针对上文第 B.1.a.ii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归咎于王女士的每项具体声明，请指明作出相关声明的一人或多人，并解释为何任何此类声明归咎于王女士。
iv. 关于上文第 B.1.a.ii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具体声明，请具体说明每项声明何处构成虚假、欺诈或误导。
2. 关于第 13 段：

a. 关于政府指控王女士与其他被告一道，通过与 GTV 私募相关的非法私募股票发售，欺诈性地获取了超过 4 亿美元的受害者资金，请具体说明：
i. 据称王女士在 GTV 私募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
ii. 王女士就 GTV 私募直接或间接作出的（或归咎于她的）具体声明。
iii. 针对上文第 B.2.a.ii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归咎于王女士的每项声明，请指明作出相关声明的一人或多人，并解释为何任何此类声明归咎于王女士。
iv. 关于上文第 B.2.a.ii 段回复中的具体声明，请具体说明每项声明何处构成虚假、欺诈或误导。
v. 请描述王女士为推进 GTV 私募直接或间接采取的具体行动。

C. 关于王女士挪用投资款项的具体说明

1. 关于第 13(h) 段：
a. 关于政府指控王女士及其共谋者挪用了在 GTV 私募中从投资者处筹集的约 1 亿美元，并将这些资金指示

存入一家高风险对冲基金，以使 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及其最终受益所有人获益：

i. 请提供关于王女士为促成据称的挪用行为所采取的具体行动的细节。
2. 关于第 32(b) 段：

a. 关于政府指控王女士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或前后身处纽约南区期间，批准了从 Saraca 向 Fund-1 电汇 1 亿美元：
i. 请指明 Fund-1 为何者。
ii. 请阐明王女士在批准从 Saraca 向 Fund-1 电汇款项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
iii. 请具体说明王女士就该电汇款项所提供的任何通信、指示或指令。

D. 关于欺诈金融机构的具体说明

1. 关于第 29 段：
a. 关于政府指控王女士与其他人一道，明知故犯地通过虚假和欺诈性借口、陈述和承诺，实施并企图实施欺诈金融机构的计划：
i. 请通过提供机构名称，指明据称欺诈计划中所涉及的金融机构。
ii. 针对上文第 D.1.a.i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每家金融机构，请提供关于欺诈该金融机构的计划和手段的具体细节，包括王女士所作出的虚假借口、陈述和承诺的性质。
iii. 针对上文第 D.1.a.i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每家金融机构，请提供关于据称通过该计划所获取的金钱、资金、信贷、资产、证券或其他财产数额的细节。

iv. 针对上文第 D.1.a.i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每家金融机构，请具体说明王女士为误导金融机构所作出的（或归咎于她的）虚假和欺诈性借口及声明。
v. 针对上文第 D.1.a.iv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归咎于王女士的每项具体虚假和欺诈性借口及声明，请指明作出相关虚假和欺诈性借口及声明的一人或多人，并解释为何任何此类借口或声明归咎于王女士。
vi. 关于上文第 D.1.a.iv 段回复中所指明的具体虚假和欺诈性借口及声明，请具体说明每项声明何处构成虚假、欺诈或误导。

关于：罪名项二（电信欺诈——GTV 私募）

- 1. 关于第 34 段：
	- a. 针对政府指控 Ms. Wang（王女士）通过虚假陈述与不实说明、电子通信以及资金转账参与涉及 GTV Private Placement（GTV 私募）的欺诈计划：
		- i. 请提供关于该欺诈计划及手段的具体细节，包括据称由王女士作出的虚假借口、陈述和承诺的性质。
		- ii. 请明确据称由王女士为在 GTV 私募计划中欺骗并诈骗受害者所采用的策略、战术或方法。
		- iii. 请明确据称由王女士向潜在受害者作出（或可归咎于王女士）的、作为 GTV 私募一部分以欺诈手段获取资金的虚假陈述。
		- iv. 针对上述对第 1.a.i. 项回复中指明的、可归咎于王女士的每一项具体虚假陈述，请指明作出相关陈述的一人或多人，并说明为何任何此类陈述应归咎于王女士。

- v. 针对在对第 A.1.c. 段回复中指明的每一项具体虚假陈述，请明确各项陈述中存在何种虚假、欺诈或误导性之处。
- b. 请提供关于作为该计划一部分的、进出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涉案资金转账的细节，包括所涉当事方、每笔转账的起止地点（以及转账可能经过的任何中间实体）、转账金额以及这些转账的目的。

关于：第三项罪名（证券欺诈——GTV 私募）

- 1. 关于第 36 段：
	- a. 针对政府指控王女士与他人一起，在证券买卖中故意且明知地采用了操纵性和欺骗性手段，以及王女士与他人进行了 GTV 私募以出售 GTV 股票并通过虚假陈述与不实说明从受害者处获取资金，且该计划通过进出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转账得以推进：
		- i. 请提供关于据称由王女士采用的操纵性和欺骗性装置及计谋的具体细节。
		- ii. 请指明据称由王女士在 GTV 私募中作出（或可归咎于王女士）的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
			- a. 针对上述对第 1.a.ii 项回复中指明的、可归咎于王女士的每一项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请指明作出相关虚假陈述的一人或多人，并说明为何任何此类陈述应归咎于王女士。
			- b. 针对上述对第 1.a.ii 项回复中指明的每一项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请明确各项陈述中存在何种虚假、欺诈或误导性之处。

- c. 请指明各项相关证券交易发生在哪个国家、城市和州，并请明确各项此类交易与纽约南区的关联。
- b. 请提供关于作为该计划一部分的、进出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涉案资金转账的细节，包括所涉当事方、每笔转账的起止地点（以及转账可能经过的任何中间实体）、转账金额以及这些转账的目的。

关于：第十一项罪名（非法货币交易）

- 1. 关于第 52 段：
	- a. 针对政府指控王女士与他人一起，明知地使用源自犯罪的财产从事并企图从事货币交易：
		- i. 请提供关于该货币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交易的日期、方式和地点、所涉当事方、转账金额以及该交易的目的或预期结果。
		- ii. 请指明交易中所涉财产所源自的具体非法活动，并请提供关于该财产是如何被获取或产生的细节。

请提供这些详细情况，以使辩方能够充分理解并回应政府的指控。

感谢您对这些请求的关注。

此致，

Priya Chaudhry

抄送：Alex Lipman 律师（通过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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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199_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