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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动议 · ECF #230

**关于诉讼程序时间表和审判日期的法庭命令 —— 法庭否决被告 Ho Wan Kwok 对第一次超级追补起诉状的驳回动议，宣布其为无实质意义，并为第二次超级追补起诉状确定新的诉讼程序时间表。同时，法庭将原定于 2024 年 4 月 8 日的审判延期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SDNY 1:23-cr-00118，ECF # 230（2024 年 1 月 16 日）。**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23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

被告。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地区法官：

法院已审阅双方当事人日期为 January 12, 2024 的信函。ECF Nos. 227, 228。据此：

1. 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关于撤销 S1 替代起诉书的动议（ECF No. 189）因已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1] 郭文贵应于 February 7, 2024 之前提交其关于撤销 S2 替代起诉书的动议。政府方的答复意见应于 February 21, 2024 之前提交，郭文贵的回复意见应于 February 28, 2024 之前提交。

2. 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应于 January 18, 2024 之前告知法院其是否打算提交一份新的综合动议，或者其是否打算维持其日期为 December 15, 2023 的动议中所包含的主张。ECF Nos. 196, 197。若王雁平打算提交新的综合动议，该动议应适用上述第 1 段所述的书状提交时间表。

3. 双方当事人应于 April 9, 2024 之前提交其预审证据排除动议（motions in limine）。反对意见书状应于 April 16, 2024 之前提交。

4. 双方当事人应于 April 9, 2024 之前共同提交拟议的陪审员遴选质询问题（voir dire questions）、陪审团指示请求（requests to charge）和裁决书格式（verdict forms）。对于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拟议陪审员遴选质询问题、陪审团指示请求或裁决书格式部分，各方均应明确阐明其提案，并附带支持性法律依据简要说明法院应采用该问题、指示或裁决书格式部分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应在其拟议的陪审员遴选质询问题中附上案件简要描述以及审判中可能提及的人名和地名清单，两者均将在陪审团遴选期间向候选陪审员宣读。在提交时，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两份拟议的陪审员遴选质询问题、陪审团指示请求和裁决书格式的纸质转交件（courtesy copies）。此外，双方当事人应将这些材料以 Microsoft Word 文档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 Torres_NYSDChambers@nysd.uscourts.gov。

5. 双方当事人应于 May 14, 2024 下午 2:00 出庭参加最终审前会议。

USDC SDNY DOCUMENT ELECTRONICALLY FILED DOC #: __________________ DATE FILED: 01/16/2024

23 Cr. 118 (AT)

裁定

1 鉴于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加入郭文贵的撤销起诉动议，见 ECF No. 197 第 26 页，其审前动议的该部分亦因已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

6. 原定于 April 8, 2024 进行的审理延期至 May 20, 2024 上午 9:00 进行，届时将开始陪审团遴选。

此外，根据《快速审判法》（Speedy Trial Act），相应时间扣除至 May 20, 2024。扣除该等时间所促进的司法利益大于公众及被告获得快速审判的利益，因为这将使政府方有时间提供证据开示，使被告有时间审查证据开示，使双方当事人有时间准备审前动议，并使双方当事人有时间讨论本案潜在的解决方式。

谨指示法院书记官终结 ECF Nos. 193 和 228 处的动议。

特此裁定。

日期：January 16, 2024
纽约州纽约市

O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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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230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