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25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253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4-03-28

辩方信函/动议(法院文档标注为 ORDER)——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案,被告王雁平方,SDNY 1:23-cr-00118(案号亦列 23 Cr. 118-3)ECF #253(2024-03-28 立案)。王雁平辩护律师(Baker Botts 律所)致函 Analisa Torres 法官,请求:(1)为政府完成 Rule 16 证据开示设定截止日期,(2)责令政府将证据材料专人递送至 MDC 布鲁克林拘押所交付被告,(3)禁止政府将涉及被告本人的通讯记录或照片标注为「仅限律师阅览」(AEO)。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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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ROCKEFELLER PLAZA NEW YORK, NEW YORK 10112-4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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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 212.408.2500 传真 +1 212.408.2501 BakerBot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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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 帕洛阿尔托 利雅得 旧金山 新加坡 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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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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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ndan F. Quigley(布伦丹·F·奎格利) 电话:2124082520 传真:2122592520 brendan.quigley@bakerbot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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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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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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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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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United States v. Yanping Wang(美国诉王雁平案),案号 23 Cr. 118-3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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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Torres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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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本案中代表 Yanping Wang(王雁平)。我们致信请求法院就政府证据开示相关问题提供协助,这些问题正在对王女士准备定于七周后开庭的审判之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特别是,我们请求法院:(i) 设定政府完成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6 条项下证据开示交付的截止日期;(ii) 要求政府将证据开示材料专人送交至位于 MDC(大都会拘留所)的被告手中;以及 (iii) 禁止政府将涉及被告的通信或被告的照片指定为 Attorneys' Eyes Only(仅限律师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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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几周内,我们及/或王女士的同案被告 Kwok(郭)先生的辩护律师已多次向政府提出上述各项事宜,但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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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院应当为政府完成第 16 条证据开示设定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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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院应当将2024年4月10日(即审判前40天)设定为政府完成第 16 条证据开示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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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6(d)(1) 条,法院拥有广泛的裁量权,可以“基于正当理由,拒绝、限制或推迟证据开示或检查,或给予其他适当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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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作出该等裁定存在正当理由。政府对本案的调查已持续近四年(见脚注 1),且被告已被起诉近13个月。然而,尽管政府在2024年1月向辩护律师作出口头保证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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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参见,例如,裁定,ECF No. 157 第 4 页(指出基础调查“于2020年5月前后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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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Analisa Torres 法官 - 第 2 页 -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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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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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已基本完成,但政府仍在近乎每日滚动式交付,有时甚至一天交付多次,在3月1日至3月27日期间(经辩护律师统计)进行了约16次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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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量极其庞大。仅在3月6日至3月19日期间,政府就交付了近 500,000 页的证据开示材料。其中仅有约百分之二的材料(少于 10,000 页)是针对法院2月21日“猎狐”裁定作出的回应。其余均为“第 16 条”材料,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材料似乎已在政府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长达数月,例如包括政府似乎在2023年初和年中获取的多家银行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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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允许政府在临近审判期间每天滚动交付数千页的证据开示材料,且在一项历时四年的调查中要求政府在审判前40天完成证据开示,在当前情况下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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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法院应当命令政府将近期及后续交付的材料专人送交至 M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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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院应当命令政府将所有近期交付的材料及任何后续交付的材料专人送交至 MDC Brooklyn(布鲁克林大都会拘留所)的适当官员处,以便及时送达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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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极力且成功地主张对王女士进行羁押之后(尽管最初已裁定准予其附条件释放,且本案不涉及任何暴力指控),政府在使王女士在羁押场所内获得其证据开示材料方面却严重失职。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归根结底,这一失职是由 U.S. Attorney's Office(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还是 Bureau of Prisons(联邦监狱管理局)造成的并不重要,因为(即使撇开这两个机构均隶属于 Department of Justice(司法部)不谈),这些失职影响了王女士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特别是考虑到近期交付材料的庞大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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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2024年2月20日(原文误为2023年),我联系了政府,以设法让王女士能够查阅过去几个月交付的证据开示材料(见脚注 2)。三天后,政府回复要求我们向其提供一个硬盘,以便后续送交至 MDC。该硬盘已于2月27日交付给政府,尽管(根据政府的电子邮件)政府实际上直到3月9日才将证据开示材料加载至该硬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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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之后,即在我最初提出请求的一个多月后,且在政府交付了数十万页额外证据开示材料的期间,该硬盘仍未送达 MDC 的王女士手中。3月25日星期一,我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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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2:在我于2023年11月加入本案之前,政府曾在 MDC 向王女士提供过一些证据开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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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Analisa Torres 法官 - 第 3 页 -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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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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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知称,虽然“SDNY(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已将硬盘提供给 MDC”,但 MDC“仍在继续寻找该硬盘”。政府提出为所涉的部分(但非全部)证据开示材料提供一个替代硬盘,但该硬盘仍未送达王女士手中——距我们最初提出请求已超过五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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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无法维系的。在一桩不涉及暴力但包含大量书证开示的案件中,政府在谋求并获准羁押王女士之后,基本的公平原则要求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查阅证据开示材料。这显然没有做到,而究竟是司法部的哪个部门——USAO 还是 BOP——应当承担责任实在无关紧要。在此阶段,应当要求政府将所有近期交付的材料专人送交至 MDC 的适当官员处,并应当命令这些官员使王女士能够查阅该等证据开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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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涉及被告的通信和被告的照片不应被指定为仅限律师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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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证据开示进一步复杂化的是,政府将其近期交付材料中的大部分指定为“Attorneys' Eyes Only”或“AEO”(仅限律师查阅),这意味着该等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告披露。参见保护令,ECF No. 63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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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护令,AEO 指定专门保留给“高度机密且高度敏感的材料,该等材料影响个人或实体的隐私、保密性及/或安全利益,致使其披露可能对个人或实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及/或构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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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何种标准衡量,政府指定为 AEO 的材料中很大一部分似乎都达不到这一标准。虽然辩方对政府近期庞大交付材料的审查仍在进行中,但我们首先请求法院裁定:(i) 涉及被告的通信(无论是书面还是录音)以及 (ii) 被告的照片推定不属于 AEO。几乎没有理由认为被告在场的谈话或他们的照片会以某种方式“影响隐私、保密性及/或安全利益”,且仅与被告讨论这些材料就会以某种方式“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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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准予所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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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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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rendan F. Quigley Brendan F. Quig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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