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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275

**预审程序裁定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及 Yanping Wang 案，SDNY 1:23-cr-00118 ECF #275。法官 Analisa Torres 对多方在开庭前提出的程序问题做出裁定，包括确认政府提交证据的截止日期、要求政府将发现材料送交被羁押被告处、规范律师眼睛专用文件的处理程序。**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27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

被告。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地区法官：

本院已审阅各方请求审前日程安排裁定及其他各项救济的信函。ECF Nos. 253, 255, 259, 260。各方应遵守以下审前开示及披露日程安排：

审前披露 截止日期
专家披露（不包括普通话语言专家） 2024年4月1日
政府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开示材料 2024年4月10日
政府方庭审证据 2024年4月22日
政府方《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00条材料 2024年5月6日
政府方证人名单 2024年5月6日
被告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开示材料 2024年5月6日
被告方庭审证据 2024年5月10日
被告方证人名单 2024年5月10日
采纳律师意见抗辩通知及相关文件披露 2024年5月10日
解除对政府方第3500条材料及庭审证据的“仅限律师查阅”（AEO）标识 2024年5月13日
被告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材料 2024年5月13日

I. 被告 Yanping Wang 的请求

在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和4月4日的信函中，王请求本院 (1) 将政府方完成《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开示材料交付的截止日期定为2024年4月10日；(2) 要求政府方向在大都会拘留中心（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MDC”）的被告当面送交开示材料；以及 (3) 禁止政府方将涉及被告的通信或被告的照片标为 AEO。参见王信函第 1 页，ECF No. 253；王答复，ECF No. 260。

针对王的第一项请求，政府方“对在4月10日截止日期前提供其目前持有的任何第16条开示材料不持异议”。政府方信函第 3 页，ECF No. 255。因此，该请求予以准许（GRANTED）。政府方应在2024年4月10日之前完成第16条材料的提供——包括对本院 ECF No. 243 裁定（“强制令”）作出响应的任何文件。

USDC SDNY 电子归档文件 文件编号： 归档日期：04/10/2024

23 Cr. 118 (AT)

裁定

王随后请求政府方“将近期交付的所有材料及随后的任何交付材料当面送交至 MDC 的相应官员，以便及时转交”给被告。王信函第 2 页。本院认可政府方在 MDC 的限制性条件下为向被告提供对开示材料的充分查阅权限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参见政府方信函第 13–14 页。然而，为确保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海量的开示材料并避免任何庭审延误，王的请求予以准许（GRANTED）。政府方应将未来的交付材料（以及任何尚未收到的近期交付材料）当面送交至 MDC 的相应官员。指令 MDC 确保被告能够及时、完整地查阅如此送交的任何开示材料。

第三，王请求“本院裁定 (i) 涉及被告的通信（无论书面或录音）以及 (ii) 被告的照片推定非 AEO”。王信函第 3 页。该请求过于宽泛，在未见实物的情况下，本院拒绝就所有被告照片及涉及被告的通信作出全面的一刀切裁决。然而，建议政府方严格遵守于2023年5月4日发布的保护令。参见 ECF No. 63。公开网站的屏幕截图，在不包含涉及任何潜在受害者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不得被指定为 AEO。参见，例如，王答复证据 C、D、E、G。

II. 政府方的请求

在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的信函中，政府方请求本院 (1) 指示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四周提供对等的第16条开示材料，政府方信函第 3–5 页；(2) 要求被告在2024年4月20日之前就任何采纳律师意见抗辩提供通知以及支持或弹劾该抗辩的文件，同上第 6–7 页；以及 (3) 允许政府方将可能识别受害证人身份的第3500条材料及庭审证据标为 AEO，同上第 12–13 页。

针对政府方的第一项请求，《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b)款规定，如果被告根据第16条(a)(1)款向政府方请求并获得开示，被告还必须允许政府方查验被告“意图在庭审的主案陈述中使用的”任何文件或记录。Fed. R. Crim. P. 16(b)(1)(A)；参见 United States v. Ortega, No. 22 Cr. 91, 2023 WL 145615, at *1 (S.D.N.Y. Jan. 10, 2023)。该请求在以下限度内予以准许（GRANTED）：被告应在2024年5月6日之前（即开庭审理前两周）向政府方提供第16条材料。1

第二，政府方请求要求被告在开庭前提供“关于其可能在庭审中提出的任何采纳律师意见抗辩的通知”，包括该抗辩的“轮廓”细节以及“支持或可能弹劾或削弱任何此类抗辩的所有文件（包括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及律师工作

1 构成被告的主案陈述的内容并不取决于“谁传唤了证人”；而是“如果被告试图在政府方的主案陈述阶段通过政府方证人提出肯定性（非弹劾性）证据，则被告在此类询问期间展示的证据应被视为被告‘主案陈述’的一部分，以适用被告在第16条下的披露义务”。United States v. Napout, No. 15 Cr. 252, 2017 WL 6375729, at *7–8 (E.D.N.Y. Dec. 12, 2017)。“其区别在于弹劾”证据，被告无需披露弹劾证据。同上，第 *8 页。

成果文件）”。政府方信函第 6 页。

尽管《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未明确要求辩方提供采纳律师意见抗辩的通知，但本院拥有“管理其庭审进程”和“管理自身事务以实现案件有序且迅速处理的固有权力”。United States v. Schulte, No. 17 Cr. 548, 2020 WL 133620, at *6 (S.D.N.Y. Jan. 13, 2020)（引文省略）；参见 United States v. Ray, No. 20 Cr. 110, 2021 WL 5493839, at *5 (S.D.N.Y. Nov. 22, 2021)（“要求发出采纳律师意见抗辩通知的权力源自法院管理其审理的庭审的固有权力”）。鉴于本案中采纳律师意见抗辩的潜在复杂性，本院指示被告就其对该抗辩的依赖提供审前通知，并披露与提出该抗辩相关的所有文件。参见 United States v. Atias, No. 14 Cr. 403, 2017 WL 563978, at *4 (E.D.N.Y. Feb. 10, 2017)（针对“陪审团偏离其事实认定任务的风险”命令发出审前通知）；United States v. Rubin/Chambers, Dunhill Ins. Servs., 828 F. Supp. 2d 698, 711 (S.D.N.Y. 2011)（指出此类通知“仅仅是一项事务性请求”，以允许对任何受特权保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加快诉讼程序）；United States v. Crowder, 325 F. Supp. 3d 131, 138–39 (D.D.C. 2018) (mem.)。

本院通过将披露截止日期设定在开庭审理前十天，以减轻被告的负担并保护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参见 United States v. Dallmann, 433 F. Supp. 3d 804, 813 (E.D. Va. 2020)。因此，政府方的请求在以下限度内予以准许（GRANTED）：被告应在2024年5月10日之前发出通知，并视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该通知应指明所涉及的具体律师、这些律师提供的意见，以及被告在庭审中将依赖的有关采纳律师意见抗辩的任何开示材料。未提供通知和适当开示材料可能会被禁止依赖采纳律师意见抗辩。

第三，政府方请求允许其将可能识别受害证人身份的第3500条材料及庭审证据指定为 AEO，并在相关受害证人作证前四天解除该标识。政府方列举了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多次利用“其追随者及其控制的实体……骚扰和阻碍”法院诉讼程序的情况，包括通过“威胁其批评者和受害者”。政府方信函第 8–11 页。然而，被告拥有协助自身辩护的宪法权利。参见 United States v. Fishenko, No. 12 Cr. 626, 2014 WL 5587191, at *1-2 (E.D.N.Y. Nov. 3, 2014)。政府方的请求在以下限度内予以准许（GRANTED）：AEO 标识应在2024年5月13日（即开庭审理前一周）之前解除。本院认定，该时间段充分保护了被告的宪法权利，同时也兼顾了潜在受害证人的安全以及避免庭审延误的共同利益。2 此外，本院特以此裁定修改 ECF No. 63 保护令第九段，规定 AEO 材料可以向辩护律师就本案聘请的外语口译员或笔译员披露。

2 当然，政府方仍可将此类信息指定为机密或高度机密，以防止公开传播。

III. 被告 Ho Wan Kwok 的请求

在日期为2024年4月4日的信函中，郭在相关部分加入了王的动议，并进一步请求政府方 (1)“确认其对强制令作出响应时的检索和交付范围”；以及 (2) 依照强制令在2024年4月10日之前提供所有开示材料，包括政府方仅提供了摘要的某些录音。郭信函第 2–10 页，ECF No. 259。郭的单独请求尚不成熟，因此予以驳回（DENIED）。政府方应在2024年4月10日之前完成对强制令作出响应的材料交付，届时各方可就任何察觉到的遗漏进行协商。

谨指示法院书记官终止 ECF No. 253 处的动议。

特此裁定。

日期：2024年4月10日 纽约州纽约市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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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27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