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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293

**授权聘用法律顾问令——美国康州破产法院，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破产案，案号 22-50073，ECF 293（2022年4月29日下达）。法院批准债务人 Ho Wan Kwok 聘用 Brown Rudnick LLP 作为破产法律顾问，自破产申请日期起生效。**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29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涉及：ECF No. 86
债务人。

关于准许聘用及雇佣 BROWN RUDNICK LLP 作为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之法律顾问的裁定

根据 Ho Wan Kwok 先生（郭文贵）作为上述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依据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1-1330 节（《破产法典》），申请准许自申请日起雇佣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rown Rudnick」）作为其破产法律顾问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1，详见《申请》；并根据所附 Brown Rudnick 合伙人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律师的宣誓书（以下简称「《Baldiga 宣誓书》」）；且法院根据《申请》和《Baldiga 宣誓书》中的陈述确信，Brown Rudnick 在其受聘处理的事项上不代表任何与郭先生或其第 11 章破产财产有利害冲突的利益，亦不持有任何对抗利益，且根据经 11 U.S.C. § 1107(b) 修正的 11 U.S.C. § 101(14) 属于「利害关系无关方」，且雇佣 Brown Rudnick 对郭先生（「债务人」）及其第 11 章破产财产确属必要；且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法院具有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之救济的管辖权；并在 2022年4月27日 举行听证后，经审慎考虑并基于充分理由：

1 本文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申请》中所赋予的含义。

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在此予以批准并准许，但须遵守本裁定所载之条款与限制。

2. 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1 节及以下条款（《破产法典》）第 327(a) 节、《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2014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破产本地规则》（《本地规则》）第 2014-1 条，准许债务人自申请日起雇佣并聘用 Brown Rudnick 作为其法律顾问，履行《申请》和《Baldiga 宣誓书》中所载之服务。

3. 无论《聘用协议》有何规定，凡因 Brown Rudnick 依据《聘用协议》履行服务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受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4. 无论《聘用协议》及其所包含的《客户聘用条款》有何规定，在第 11 章案件审理期间，Brown Rudnick 不得代表任何与债务人或破产财产有利害冲突的客户；且包含在 ECF 142 第 21-23 页的《客户聘用条款》中的冲突条款，在第 11 章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取代、推翻、放弃或否定债务人对破产财产所负之义务，不得取代、推翻、放弃或否定 Brown Rudnick 以债务人之第 11 章法律顾问身份对债务人及破产财产所负之义务，亦不得取代、推翻、放弃或否定 Brown Rudnick 对债务人所承担并应尽之专业职业责任。

5. 无论《聘用协议》及其所包含的《客户聘用条款》有何规定，Brown Rudnick 应按小时计费获得报酬并报销费用，具体依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节所载程序，以及届时可能不时适用的相关《破产规则》、康涅狄格区《本地规则》和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破产受托人办公室）制定的指导方针，以及本法院裁定可能确定的其他程序。Brown Rudnick 无权就法院裁定的律师费获得利息。

6. 在对《申请》中所列费率进行任何提高之前，Brown Rudnick 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美国破产受托人和任何官方委员会发出通知，并且该通知必须向法院提交。

7. 授权并赋权债务人采取实施本裁定所准许救济之一切必要行动。

8.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一经载入案卷即刻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9. 本法院保留审理并裁决由本裁定的实施和执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2022年4月29日 订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

64684756 v2-WorkSiteUS-0382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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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29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