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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SDNY"
case_no: "23-cr-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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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检察官起诉书 · ECF #325

**替代公诉书（Superseding Information）——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325（2024-05-03 入档）。检方对共同被告王雁平（Yvette Wang，绰号 “Yanping”/“Y”，曾任郭文贵实控多个实体的“幕僚长”）提出两项指控：共谋电信诈骗（第一项）与共谋洗钱（第二项），指称其伙同郭文贵等人以虚假陈述诱导投资人向 GTV、喜马拉雅农场联盟、G|CLUBS 及喜马拉雅交易所出资，文件并载有资产没收条款。**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32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利坚合众国

诉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Yanping”，又名“Y .”

被告。

罪名项一（共谋实施电汇诈骗）

联邦检察官指控：

1. 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Yanping”，又名“Y”）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故意且明知地共同组合、联合并达成协议，针对合众国实施犯罪，即电汇诈骗，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1343）。

2. 该共谋的部分内容和目的是：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Yanping”，又名“Y”）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在明知策划并意图策划一项欺诈方案与伎俩，以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获取金钱与财产的情况下，为了执行该方案与伎俩，在跨州和对外贸易中，通过电汇、无线电和电视通信手段传输并导致传输书面文件、记号、信号、图像和声音，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即 WANG 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通过提供重大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替代起诉书

S4 23 Cr. 118 (AT)

及陈述，欺诈性地诱使受害者通过包括 GTV Media Group, Inc.（“GTV”）、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G|CLUBS 以及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在内的实体或组织汇款。

公开行为

3. 为推进该共谋并实现其非法目的，在纽约南区（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及其他地区实施了包括以下各项在内的公开行为：

a. 共谋者向投资者作出虚假陈述，称其对 GTV、喜马拉雅农场联盟组织和 GCLUBS 的投资将换取股票，且其对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投资将换取加密货币。通过该欺诈方案，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Yanping”，又名“Y”）及其共谋者（包括 Miles Guo［郭文贵］）诱使投资者向郭控制的实体投资超过 $1 billion。

b. 至少自 2018 年左右起至至少 2023 年 3 月 15 日左右止，WANG 担任郭控制的各种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CLUBS）的“幕僚长”，并协助管理这些实体的日常运营。

c. 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左右，郭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并导致发布了一段视频，宣布通过 GTV 私募（GTV Private Placement）进行未注册的 GTV 股票发售。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371 条）

罪名项二（共谋实施洗钱）

联邦检察官进一步指控：

4. 至少自 2018 年左右起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左右止，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Yanping”，又名“Y”）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故意且明知地共同组合、共谋、联合并

相互达成协议，针对合众国实施犯罪，即洗钱，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1)(B)(i) 条。

5. 该共谋的部分内容和目的是：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Yanping”，又名“Y”）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在明知涉及某些金融交易的财产代表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收益的情况下，进行并企图进行该等金融交易，该等交易影响跨州和对外贸易，并涉及使用从事跨州和对外贸易且其活动影响跨州和对外贸易的金融机构，且事实上涉及特定非法活动的收益，即本起诉书罪名项一中所指控的电汇诈骗方案的收益，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明知该等交易的设计全部和部分旨在隐瞒和掩饰特定非法活动收益的性质、所在地、来源、所有权及控制权，所有上述行为均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1)(B)(i) 条。

公开行为

6. 为推进该共谋并实现其非法目的，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实施了包括以下各项在内的公开行为：

a. 被告以 GTV 的名义开设了一个特定银行账户，并在提交给银行的文件中表明该账户的预期余额将在 $25,000 至 $50,000 之间。在 2020 年 6 月 2 日左右，WANG 向该账户转入了约 $200 million。

b. 授权从 GTV 的母公司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向一家高风险对冲基金电汇 $100 million，以使 Saraca 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郭的儿子）获益。转入该高风险对冲基金的 $100 million 由基于重大虚假陈述从投资者处获得的资金构成。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371 条。）

没收指控

7. 因本替代起诉书所指控之罪行，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Yanping”，又名“Y”）应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1(a)(1)(C) 条和第 982(a)(2)(A)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c) 条，向合众国没收构成或源自可追溯至实施上述罪行之收益的任何及所有不动产和动产。

8. 因本起诉书所指控之罪行，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Yanping”，又名“Y”）应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2(a)(1) 条，向合众国没收涉及上述罪行的任何及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或可追溯至该等财产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涉及上述罪行之财产数额的以美国货币计的款项。

替代资产条款

9. 如由于被告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上述可没收财产：

a. 经审慎努力后无法找到；

b. 已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或存入第三方处；

c. 已置于法院管辖权范围之外；

d. 价值已大幅减少；或

e. 已与无法不费力分割的其他财产混合；

合众国意图依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p)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c) 条，寻求没收被告的任何其他财产，直至达到上述应没收财产的价值。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1 条和第 982 条；《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 条。）

Damian Williams Milliams Min

DAMIAN WILLIAMS
联邦检察官
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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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32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