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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3264

**破产法院令状 —— Ho Wan Kwok 破产案，康州破产法院 Case No. 22-50073，ECF 3264（2024 年 6 月）。法院批准第 11 章受信人之动议，修改保护令并调整银行帐户及财务记录之保密性级别，将先前指定为"高度机密"之文件重新分类。**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326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关于：ECF 编号 923 及 3213

（合并审理）

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以下事项动议的命令：(I) 修改依据《破产法典》第 105 条和第 107 条以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c) 条作出的 2022 年 10 月 6 日保护令及保护令约定附录；以及 (II) 将此前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银行流水重新指定为“机密”

经审议《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 (I) 修改依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5 条和第 107 条以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c) 条作出的 2022 年 10 月 6 日保护令 [ECF 编号 923] 及保护令约定附录；以及 (II) 将此前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银行流水重新指定的动议》（以下简称“《动议》”），2 该《动议》系按照本法院争议事项程序 D. Conn Bankr. L.R. 9014-1 提交，且未有针对该《动议》的异议或答复被提交，并已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且本命令所提供的救济系为实现前述目的而作出的严格限定，本法院特此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以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郭文贵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讯之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带大写字母的术语，具有《动议》中所载明的含义。

裁定，按本文所述准予该《动议》；并进一步

裁定，本法院此前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作出的保护令 [ECF 编号 923] 修改如下：

- 在保护令第 5(b) 段末尾增加以下表述：“尽管本保护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由金融机构制作以记录账户余额和交易的账户对账单、ACH 及电汇记录、支票副本以及类似记录（统称‘银行流水’），均不存在足以证明适用针对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证据开示材料的更高限制的正当人身安全、身份盗用或竞争性损害风险。除本法院另有命令外，银行流水在本命令下不得被指定为‘高度机密’。”
- 自保护令第 9(b)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惟须经提供方同意，且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为免生疑问，就根据第 9 段、第 10 段和第 18 段提供或拒绝同意接收或审查指定材料而言，提供方在以下范围内应包括个人或实体：(i) 由该个人或实体的现任或前任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以及 (ii) 由金融机构提供的与该个人或实体的账户相关的文件”；
- 自保护令第 10(a)(iii)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惟须经提供方同意，且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
- 自保护令第 10(b)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惟须经提供方同意，且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以及
- 自保护令第 18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接收该等指定材料须经提供方同意，且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

经本命令修改后的保护令作为附件 1 附于本命令之后。标明最初于 10 月 6 日作出的保护令所作修改的红线标记文件作为附件 2 附于本命令之后；并进一步

裁定，在保护令附录第 3 段和第 9 段规定除本法院另有命令外，仅保护令第 10 段中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方可查阅由 FDIC-Receiver（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接管人）提供的证据开示材料或机密记录的范围内，本命令对保护令附录予以修改，以允许根据本文采纳的修改后条款和条件，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接管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披露给保护令第 9 段中指定的个人和实体；并进一步

裁定，在本命令作出之前提供且在保护令及/或保护令附录下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所有银行流水，均应被重新指定为“机密”，但该等重新指定不适用于 Capital One（第一资本）排除文件；并进一步

裁定，在本命令作出后的二十一 (21) 天内，任何提供了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银行流水的提供方，均应将该等银行流水重新指定为“机密”（通过具体指明重新指定文件的 Bates 编号方式），并且在未进行该等重新指定的情况下，接收方可自行全权酌情决定提供方提供的哪些文件属于银行流水，并可将该等文件视为被指定为“机密”而非“高度机密”；并进一步

裁定，在提供方根据本命令重新指定文件而接收方对重新指定的范围存在异议的范围内，接收方可向本法院寻求救济；并进一步

裁定，为免生疑问，除根据本命令重新指定的银行流水外，本命令批准的修改并不放弃根据 2022 年 10 月 6 日作出的原保护令及/或保护令附录作出的任何先前的机密性指定，亦不给予公开披露指定材料的许可；并进一步

裁定，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规定，仅就 UBS AG（瑞银集团，简称“UBS”）提供的、接收方拟根据保护令（经修改）第 9(b) 条、第 10(a) 条、第 10(b) 条或第 18 条与其他人员共享的指定材料（以下简称“瑞银材料”）而言：(a) 在共享瑞银材料之前，接收方应提前五 (5) 个工作日向瑞银发出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瑞银的律师）（以下简称“瑞银通知期”），指明 (i) 拟共享的瑞银材料以及 (ii) 接收人；(b) 如果瑞银不同意接收方拟议的瑞银材料共享，瑞银可在瑞银通知期内在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动议，请求修改或不准予拟议的披露，针对该动议的任何答复应在提交动议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且法院应（视法院日程安排）加急审理该动议；以及 (c) 在没有瑞银反对拟议披露的动议的情况下，接收方可在 (i) 瑞银同意拟议披露或 (ii) 瑞银通知期届满两者中较早发生之时，以符合其向瑞银发出的通知的方式共享瑞银材料；并进一步

裁定，在受本命令管辖的、此前在保护令及/或保护令附录下被指定（或将被指定）为机密或高度机密的信息可能受 1974 年《隐私法》（Privacy Act of 1974，5 U.S.C. § 552a 等）管辖的范围内，本命令构成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命令，依据 5 U.S.C. § 552a(b)(11) 及 12 C.F.R § 310.10(b) 授权向保护令第 9 段中指定的那些人披露该等信息；并进一步

裁定，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其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并进一步

裁定，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文准予的救济；并进一步

裁定，对于因本命令的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

2024 年 6 月 20 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Julie A. Manning，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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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326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