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32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329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05-03
依合意作成的初步没收令(Consent 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329(2024-05-03 入档)。被告王雁平(Yvette Wang)就替代公诉书(S4)中的共谋电信诈骗与共谋洗钱两项指控认罪后,同意对其名下存于 Silvergate Bank、以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 等名义持有的多个账户资金及一笔金钱判决予以没收,该判决被载明与共同被告郭文贵(Miles Guo)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法官 Analisa Torres 签署核准,并规定第三方就被没收财产提出异议的程序。
全文
鉴于,在2024年5月3日左右,YVETTE WANG(王雁平)(下称“被告”)在一份包含两项罪名项的替代控告书(Superseding Information)S4 23 Cr. 118 (AT)(下称“控告书”)中被指控犯有共谋实施电信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编第371条(罪名项一);以及共谋实施洗钱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371条(罪名项二);
鉴于,控告书包含了针对控告书罪名项一的没收指控,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1(a)(1)(C)条及《美国法典》第28编第2461(c)条,寻求向美国没收构成或源自可追溯至实施控告书罪名项一所指控罪行之收益的任何及所有不动产与动产;
鉴于,控告书包含了针对控告书罪名项二的没收指控,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2(a)(1)条,寻求向美国没收涉及控告书罪名项二所指控罪行的任何及所有不动产与动产,或可追溯至该等财产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涉及控告书罪名项二所指控罪行之财产金额的以美元计价的一笔款项;
鉴于,在2024年5月3日左右,根据与政府达成的一项认罪协议,被告对控告书的罪名项一和罪名项二进行认罪答辩,在其中被告承认了关于控告书罪名项一和罪名项二的没收指控,并同意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1(a)(1)(C)条、第982(a)(1)条及《美国法典》第28编第2461(c)条向美国没收:金额约合14亿美元的美元款项,代表(i)可追溯至实施控告书罪名项一所指控罪行之收益;以及(ii)涉及控告书罪名项二所指控罪行的财产;
鉴于,被告同意针对其签发金额为1,400,000,000美元的判决金额(金钱判决),代表(i)可追溯至实施控告书罪名项一所指控罪行且由被告个人获取之收益;以及(ii)涉及控告书罪名项二所指控罪行的财产,在本案中对同案被告签发没收金钱判决的范围内,被告与同案被告Miles Guo(郭文贵)(下称“同案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被告进一步同意没收其在下列各项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a. 原存放在Silvergate Bank(银门银行)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5090037713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64,826.87美元; b. 存放在Silvergate Bank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5090037705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75,000,000.00美元; c. 原存放在Silvergate Bank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5090037754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467,343.00美元; d. 原存放在Silvergate Bank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509004277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89,992,861.75美元; e. 原存放在Silvergate Bank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5090042762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1,683,077.40美元; f. 在Silvergate Bank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s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5090042853的账户,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 g. 原存放在Silvergate Bank以“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5090030288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48,230,709.62美元; h. 原存放在Silvergate Bank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5090037739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1,800,000.00美元; i. 原存放在Silvergate Bank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s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5090042853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85,899,889.20美元; j. 原存放在FV Bank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780100059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左右扣押的4,643,744.70美元; k. 原存放在FV Bank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7801000254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左右扣押的14,599,257.25美元; l. 原存放在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以“G Club International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MBI10103-000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左右扣押的11,538,579.87美元; m. 原存放在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MBI10133-000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左右至2023年3月10日左右期间扣押的10,008,284.04美元; n. 原存放在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以“Hamilton Capital Holding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MBI10137-000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左右至2023年3月10日左右期间扣押的3,090,856.54美元; o. 原存放在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MBI10138-000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左右至2023年3月10日左右期间扣押的272,350,313.76美元; p. 原存放在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MBI10139-000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左右至2023年3月10日左右期间扣押的8,310,594.31美元; q. 原存放在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以“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MBI10171-000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左右至2023年3月10日左右期间扣押的1,187,278.87美元; r. 原存放在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以“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MBI10172-000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左右扣押的43,782.71美元; s. 原存放在FV Bank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7801000589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左右扣押的7,715.00美元; t. 原存放在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以“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MBI10183-0000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左右扣押的161,809.47美元; u. 原存放在Manufacturers & Traders Trust Co.以“GETTR USA, In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9878904409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2,745,377.75美元; v. 原存放在US Bank以“G Fashion”名义持有的账号为157525208185的账户中,并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左右扣押的9,899,659.19美元; w. 位于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的整块地块或宗地,连同其上的建筑物、附属设施、改良设施、固定装置、附着物和役权,宗地编号为3300021-03-00001-02,描述为地块号(Lot Number):1.02,街区(Block):21.03,区域(District):33,城市、自治市镇、镇区(City, Municipality, Township):MAHWAH TWP; x. VF9SW3V3XNM795047; y. 编号为ZHWUN6ZD2MLA10393; z. 一辆劳斯莱斯幻影长轴距版(Rolls Royce Phantom EWB),车辆识别代码(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为SCATT8C08MU206445; aa. 编号112359,MMSI编号319059500,以及呼号ZGDQ9; bb. 一架Bösendorfer(贝森朵夫)185VC Porsche #49539钢琴配定制琴凳,购买价格约为140,938.69美元; cc. 一张Railis Design冰岛现代Poseidon(波塞冬)床配床头柜,黑檀木贴面、黄铜、天鹅绒,购买价格约为31,413.71美元; dd. 一张Hästens(海丝腾)2000T md床垫,购买价格约为36,590.00美元; ee. 一张Hästens 2000T sf床垫,购买价格约为36,210.00美元; ff. 一个Wembe手表收纳盒,购买价格约为59,392.91美元; gg. 一台Samsung(三星)Q900系列QN98Q900RBF 98英寸QLED智能电视-8K,购买价格约为62,787.54美元; hh. Joseph Emmanuel Zweiner; ii. 带有Philip & Kelvin LaVerne手绘珐琅彩,购买价格约为180,000.00美元; jj. 高度及可调节花瓣,由Gabriella Crespi设计,意大利1982年,购买价格约为180,000.00美元;以及 kk. 政府于2023年3月15日左右从被告公寓中扣押的138,000美元; ll. 由政府于2023年3月15日左右; mm. 政府于2023年3月15日左右从被告公寓中扣押的1,180港元; nn. 政府于2023年3月15日左右从被告公寓中扣押的600元人民币;
(a.至nn.项统称为“特定财产”),作为构成被告个人获取的罪名项一所指控罪行的收益,及/或涉及控告书罪名项二所指控罪行的财产;
鉴于,被告承认,由于被告的作为及/或不作为,除特定财产外,经尽职调查后无法找到被告个人获取的可追溯至控告书罪名项一所指控罪行的收益以及涉及控告书罪名项二的财产;且
鉴于,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g) 条以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32.2(b)(3) 和 32.2(b)(6) 条,在任何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之前,政府现享有将特定财产收归其占有,并就其在此项财产中的权益通知所有合理可推测的潜在权利主张人的权利;
本案各方特此达成约定与协议,由美利坚合众国(由其代理律师、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检察官)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以及出庭协助的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s(助理联邦检察官)Juliana N. Murray(朱莉安娜·N·默里)、Micah F. Fergenson(米卡·F·弗根森)、Ryan B. Finkel(赖安·B·芬克尔)和 Justin R. Horton(贾斯汀·R·霍顿)代理)与被告及其辩护律师 Brendan Quigley, Esq.(布兰登·奎格利律师)共同约定如下:
1. 由于被告已对 Information(检察官起诉书)第一项及第二项罪名认罪答辩,法院应针对被告作出金额约为 14 亿美元(United States currency)(“金钱判决”)的金钱判决,该金额代表被告个人所获可追溯至检察官起诉书第一项罪名的收益金额,以及涉及检察官起诉书第二项罪名的财产;在本案针对同案被告作出没收金钱判决的范围内,被告就该款项与同案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由于被告已对检察官起诉书第一项及第二项罪名认罪答辩,在遵守《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 条规定的前提下,被告在特定财产中的全部权利、所有权与权益特此没收归美国所有,并依法进行处置。
3. 针对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没收初步裁定对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具有终局效力,应被视为被告刑罚的一部分,并一并载入定罪判决书中。
4. 对未结清金钱判决的所有付款均应通过邮政汇票、银行支票或保付支票支付,在本案中收款人应写为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美国法警署),并邮寄送达至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收件人:Illicit Finance and Money Laundering Unit(非法金融与洗钱犯罪组),地址:26 Federal Plaza, 38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278,且付款凭证上应注明被告姓名及案号。
5. 美国法警署获准将针对金钱判决缴纳的款项存入 Assets Forfeiture Fund(资产没收基金),美国应对该等被没收财产享有无瑕疵所有权。
6. 依据针对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裁定,特此授权美国(或其指定人员)占有特定财产,并将该等财产置于其妥善扣押与控制之下。
7.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以及《特定海事与海商索赔及资产没收诉讼补充规则》(Supplemental Rules for Certain Admiralty and Maritime Claims and Asset Forfeiture Actions)第 G(4)(a)(iv)(C) 和 G(5)(a)(ii) 条的规定,美国获准在政府互联网站 www.forfeiture.gov 上发布没收公告。该网站汇集了传统上在报纸刊登的没收公告。美国应立即在互联网上连续发布广告至少三十(30)天。除被告外,任何对特定财产主张权益的人士,必须自该官方政府互联网站首次发布公告之日起六十(60)天内,或自实际通知邮寄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五(35)天内(以较早者为准),提交请愿书(Petition)。
8. 发布的没收公告应说明,请愿书 (i) 应申请举行听证会以裁决请愿人就特定财产所声称权益的有效性,(ii) 应由请愿人在接受作伪证将受处罚的条件下签字,并且 (iii) 应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阐明请愿人在特定财产中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与范围、请愿人取得该特定财产权利、所有权及权益的时间与具体情况、支持请愿人权利主张的任何补充事实,以及所寻求的救济。
9.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6)(A) 条,政府应向任何合理可推测为具有在附随诉讼程序中对没收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的潜在权利主张人寄送通知。
10. 在对所有第三方权益作出裁判后,本法院将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就特定财产作出没收最终裁定,并在其中对所有权益作出处理。根据没收最终裁定没收归美国所有的所有特定财产,均应用于抵偿金钱判决。
11. 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p) 条,美国获准在金钱判决未收回的金额范围内,申请没收被告的替代资产。
12.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3) 条,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获准开展确定、查找或处置应予没收财产所需的任何证据开示,包括庭外宣誓证言、质问书、调取文件请求及签发传票。
13.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本法院应保留执行本针对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没收初步裁定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改的管辖权。
14. 本针对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没收初步裁定的签名页可签署一份或多份副本,每份副本均应视为原件,但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完整法律文书。
一致同意并批准:
签署人:
签署人:
签署人:
BRENDAN QUIGLEY, ESQ.
奉法庭裁定执行: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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