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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474

**可免责债权投诉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美国破产法院 Connecticut 区 Chapter 11 Case No. 22-50073 ECF #474（2022年6月立案）。Logan Cheng 根据《破产法》第 523(a)(6) 条提出投诉，主张 Guo 对其提起的诉讼属恶意诉讼，声称 Guo 于 2018 年在内华达州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法院已根据反 SLAPP 法案予以驳回，要求宣布相关债务不可免责。**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47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案号 22-50073 (JAM)
HO WAN KWOK（郭浩云），第 11 章
债务人。
LOGAN CHENG f/k/a Shuiyan Cheng（成水炎，曾用名成水炎），对抗诉讼案号：
原告，
诉
HO WAN KWOK a/k/a Wengui Guo（郭浩云，又名郭文贵），根据 11 U.S.C. § 523(a)(6) 提出异议主张债务不可免责的起诉书
被告。

原告兼债权人 Logan Cheng f/k/a Shuiyan Cheng（成水炎，曾用名成水炎，以下简称“原告”）通过其代理律师事务所 Randazza Legal Group, PLLC，就债务免除事宜根据 11 U.S.C. § 523(a)(6) 对被告兼债务人 Ho Wan Kwok a/k/a Wengui Guo（郭浩云，又名郭文贵，以下简称“被告”）提起如下异议起诉书，并为支持其起诉书指控及陈述如下：

当事人

1. 原告兼债权人 Logan Cheng f/k/a Shuiyan Cheng 是加利福尼亚州公民。

2. 被告兼债务人 Ho Wan Kwok a/k/a Wengui Guo（以下简称“债务人”、“郭浩云”或“郭文贵”）为自然人，自称居住于康涅狄格州费尔菲尔德县，但在所有相关时间内，据知悉及确信，其为外国公民且为纽约州居民，居住于 781 Fifth Avenue, Apartment 1801, New York, NY 10022。

管辖权与审判地

3. 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1 U.S.C. § 523 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起诉书中所主张的救济请求产生自《美国法典》第 11 编，并与目前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以下简称“破产法院”）审理中的案件相关。本起诉书中所主张的救济请求所涉及的待决破产案件为 In re Ho Wan Kwok，破产案号 22-50073（以下简称“郭案”）。

4. 债务是否可免责的认定属于 28 U.S.C. § 157(b) 规定的核心诉讼程序。

5. 根据 28 U.S.C. § 1409，审判地在康涅狄格区是适当的，因为郭案正在本区及本分院审理中。

6. 被告郭浩云为郭案中的债务人。

适用于所有主张的共同事实

7. 2018年8月9日，郭文贵在 Eighth Judicial District Court for Clark County, Nevada（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第八司法区法院）对成水炎先生提起诉讼，案由为：(1) 诽谤、(2) 本身诽谤（defamation per se）以及 (3) 故意造成精神损害，案号为 A-18-779172-C（以下简称“无理滥诉”）。

8. 郭文贵对其起诉书进行了两次修改，作为诉讼依据的《第二次修改后起诉书》于2019年4月18日提交。郭文贵的《第二次修改后起诉书》提出了与其第一份起诉书相同的主张。（见附于附件 1 的无理滥诉案《第二次修改后起诉书》。）

9. 该无理滥诉中的指控基于成先生（一名中国民运人士）在 Twitter 上发表的数条言论，这些言论批评郭先生作为中国持不同政见者的名声是名不副实的，并指出郭先生实际上破坏了他声称支持的政治运动。

10. 2019年6月14日，成先生就债务人的所有主张提交了其《根据 NRS 41.660 提出的反反公共参与策略特别驳回动议》（以下简称“反 SLAPP 动议”）。（见附于附件 2 的反 SLAPP 动议。）

11. 2020年2月3日，成先生提交了一份《裁定录入通知》，通知该区法院已批准成先生的反 SLAPP 动议，并根据 NRS 41.660 带有偏见地（永久）驳回了郭先生针对债权人的所有主张。（见附于附件 3 的反 SLAPP 裁定。）

12. 2020年7月22日，债权人在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一直使用化名“郭文贵”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案号为 1:20-cv-05678（以下简称“纽约南区案”）。

13. 上述纽约南区案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1) 根据 NRS 41.670(1)(c) 提起反 SLAPP 诉讼；2) 恶意起诉；以及 3) 外地判决执行之诉。诉讼请求 3 于2021年3月24日经协议驳回，诉讼请求 2 于2021年11月12日经协议驳回。

14. 债务人于2022年2月15日根据第 11 章自愿提交了破产申请。

第一项主张
根据 11 U.S.C. § 523(a)(6) 主张认定源自 NRS 41.670(1)(c) 的债务不可免责

15. 前述各段内容均通过援引纳入本项主张。

16. NRS 41.670(1)(c) 项下主张的构成要件很简单。它们是：(1) 原告是否在前案中根据 NRS 41.660 提交了特别驳回动议？；以及 (2) 该案法院是否批准了该特别驳回动议？如果对两个问题的回答均为“是”，则 NRS 41.670(1)(c) 项下的法律责任即告确立。

17. 成先生在前述无理滥诉中提交了根据 NRS 41.660 提出的特别驳回动议。（见附件 2。）

18. 该无理滥诉中的区法院批准了成先生的特别驳回动议，并带有偏见地驳回了在该无理滥诉中针对成先生的所有主张。（见附件 3。）

19. 由于郭文贵提起并维持该无理滥诉，成先生遭受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该无理滥诉而进行抗辩所支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20. 此外，由于郭文贵不愿支付根据反 SLAPP 法规裁定赔偿给成先生的款项，成先生不得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和律师费。

21. 郭文贵对这些损害承担责任，因为他是决定提起并维持该无理滥诉的主要责任人。

22. 如上所述，被告针对原告提起该无理滥诉，系基于原告就公共利益事项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利而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提起的，构成了 NRS 41.660 项下的 SLAPP 诉讼。

23. 被告提起 SLAPP 诉讼后，应当根据 NRS 41.670(1)(c) 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4. 郭文贵违反内华达州反 SLAPP 法律提起并维持该无理滥诉的行为是故意的。

25. 郭文贵违反内华达州反 SLAPP 法律提起并维持该无理滥诉的行为是具有恶意的。

26. 作为前述行为的直接且近因后果，原告遭受了目前尚未完全确定、但确信至少为 $5,000,000 的损失。

27. 鉴于前述情况，原告因此请求法院根据 11 U.S.C. § 523(a)(6) 作出裁定：(1) 原告有权获得实际损害赔偿、推定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及其他赔偿，具体金额在审判时明确确定；以及 (2) 上述法律责任属于不可免除的债务。

请求救济事项

为此，原告请求针对被告作出如下判决：

1. 判令赔偿实际损失、推定损失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由审判明确确定；以及

2. 判令支付州和联邦法律及规则所允许的诉讼费用、杂费开支、律师费和利息；

3. 判令确认并裁定，确定由被告所欠原告的、构成纳于本诉标的之所有债务，根据 11 U.S.C. § 523(a)(6) 均视为且判定为不可免责债务；以及

4. 判令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附加救济。

22-50073

日期：2022年6月20日。谨此提交，

/签名/ Jay M. Wolman_______________

Jay M. Wolman – ct29129，来自 Randazza Legal Group, PLLC
100 Pearl Street, 14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702-420-2001 传真：305-437-7662
电子送达邮箱：ecf@randazza.com

原告兼债权人 Logan Cheng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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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47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