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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474-2

**反-SLAPP特殊驳回动议 —— 美国内华达州Clark县第八司法区法庭，Guo v. Cheng民事诉讼案，案号A-18-779172-C，ECF #474-2（2022年6月20日）。被告Shuiyan Cheng通过律师Marc J. Randazza等提交根据内华达州法律NRS 41.660的反-SLAPP特殊驳回动议，对抗Wengui Guo（又名Miles Kwok）的诽谤声称；辩称被告在Twitter上的言论属于受保护的言论，程度不构成极端和令人震惊的行为。**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474_2**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2
反反战略诉讼（Anti-SLAPP）特别驳回动议

郭诉成案，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第八司法区法院（Eight Judicial District Court for Clark County, Nevada）
案号 22-50073
文件 474-2
提交日期 06/20/22　录入日期 06/20/22 13:31:16

电子提交
6/14/2019 下午 4:33
Steven D. Grierson
法院书记官
1 MDSM
2 Marc J. Randazza（内华达州律师执业号：12265）
Ronald D. Green（内华达州律师执业号：7360）
3 LaTeigra C. Cahill（内华达州律师执业号：14352）
4 RANDAZZA LEGAL GROUP, PLLC
2764 Lake Sahara Drive, Suite 109
5 Las Vegas, NV 89117
电话：702-420-2001
6 ecf@randazza.com
7 被告代理律师
8 SHUIYAN CHENG（成水炎）
9 第八司法区法院
10 内华达州克拉克县

12 WENGUI GUO（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案号 A-18-779172-C
13 原告，第 32 法庭

15 对　要求举行听证会
16 SHUIYAN CHENG（成水炎），又名 HUIYAN CHANG；被告成水炎依据 NRS 41.660
17 FANG YONG（房勇），又名 MA KE（马克），提出的反 SLAPP 特别驳回动议
18 被告。

20 被告成水炎特此依据 NRS 41.660 提交其反 SLAPP 特别驳回动议。

22 本动议基于随附的要点与依据备忘录以及随附证物、本诉讼中归档的各项文书与答辩状，
23 以及本法院允许的任何口头辩论。
28 - 1 -
反 SLAPP 驳回动议
A-18-779172-C
要点与依据备忘录
2 1.0 引言
3 4 5 6 7 8 9 10 原告针对成先生提起的诉讼是一起典型的 SLAPP（针对公众参与的战略性诉讼）诉讼。原告以其作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及其据称作为中国异见人士的工作而自豪。成先生在 Twitter（推特）上发表了若干声明，批评这种名声名不副实，并指出原告实际上破坏了他自称支持的政治运动。原告并未以自己的言论来回应成先生的言论，而是提起了本起诉讼，企图阻止成先生谈论他1。这正是反 SLAPP 法规所意图适用的情况。

11 12 13 14 15 成先生的声明要么属实，要么构成修辞性夸张或意见，或者至少他在发表这些声明时并不具有实际恶意。原告无法在其任何主张上胜诉，因此法院应附带偏见驳回这些主张，并裁定将成先生因针对这些主张进行辩护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费用赔偿给他。
16 2.0 事实背景
2.1 原告作为公众人物的声誉

18 19 20 21 22 原告是一名引人注目的中国政治人物，他利用社交媒体“揭露中国共产党（‘中共’/CCP）、中国政府多名高级官员及其家属的普遍腐败”，并“对中共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第二次修订起诉书（“SAC”）第 5-7 段。）他的 Twitter 账号拥有超过 400,000 名关注者，其中大部分是中国人，他自称是“单枪匹马挑战中共并揭露中共在美国及其他国家建立情报网络的一人”。（同上，第 8-9 段。）他在中国成为一名亿万富翁房地产大亨，直到 2015 年中共最终查封了他家族的资产，并逮捕了他数百名家人和商业同事。（见同上，第 75-82 段。）他声称自己在资产被查封后的吹哨行为“被视为自天安门广场事件以来中国最大的政治事件之一”。（同上，第 86 段。）可以肯定地说，原告在其政治活动的背景下是一名公众人物。
23 24 25 26 27 1 原告有着长期通过起诉批评者而非参与思想市场来应对批评的历史。参见例如 Guo v. Yuan，案号 2:18-cv-02276-SVW-JC（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C.D. Cal.）2018 年）；Guo v. Chen，案号 2:18-cv-03800-MCA-MAH（新泽西区联邦地区法院（D.N.J.）2018 年）；Guo v. Teng，2018 U.S. Dist. LEXIS 134475（新泽西区联邦地区法院 2018 年 8 月 9 日）；Guo v. Lian，索引号 151428/2018（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Sup. Ct. of N.Y., Cty. Of N.Y.）2018 年）；Guo v. Xing，索引号 151430/2018（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 2018 年）；Guo v. Xia，案号 1:18-cv-00174-LO-TCB（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D. Va.）2018 年）；Guo v. Yuan，案号 2:18-cv-02276-SVW-JC（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 201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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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针对原告指控的报道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尽管原告将自己描绘成一名反对中国审查制度、高尚且正直的民主斗士，但实际记录至少可以说是毁誉参半。首先，原告在其作为异见人士的渊源上并不诚实。他声称自己因协助抗议的中国学生，于 1989 年天安门广场事件期间被中共逮捕。（见 SAC 第 43 段。）然而，成先生对这一说法进行了调查，中国河南省濮阳市法院的记录显示，他是因为在距离天安门广场 300 英里外的一起完全不相关的交易而被捕，指控包括诈骗以及在其兄弟持刀袭警后他本人袭警的拒捕行为。（见成先生支持对驳回动议反对意见之答辩的声明，作为证物 1 附后，第 16 段及子证物 6。）

25 26 27 此外，还有大量关于针对原告的犯罪、不道德和其他令人反感行为的指控报道。《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2017 年 4 月的一篇文章报道称，中共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对原告发出了国际逮捕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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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见 Chun Han Wong，“China Says Interpol Arrest Notice Issued for Businessman Guo Wengui”，THE WALL STREET JOURNAL（2017 年 4 月 20 日），作为证物 2 附后。）2 2017 年 5 月，《福布斯》（Forbes）报道称原告对中共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未经证实的指控”，暗示原告“沾染了腐败”，并解释说针对原告的国际刑警组织逮捕通报是基于行贿指控。（见 Nathan Vardi，“The Chinese Fugitive Living in a $67 Million Manhattan Apartment”，FORBES（2017 年 5 月 19 日），作为证物 3 附后。）3 该报道还报道了一名中国记者因原告发表的言论而起诉原告诽谤，原告发表这些言论是为了报复该记者发表文章指责原告利用性爱录像扳倒一名北京市副市长以便获取优质房地产。（见同上。）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017 年 6 月，《华尔街日报》报道了在中国针对原告企业下属伪造文件使原告旗下公司获得利润丰厚合同的刑事审判，并重申了原告为了自身利益针对政界人士使用性爱录像的主张。（见 Josh Chin，“China Cranks Up Heat on Exiled Tycoon Guo Wengui”，THE WALL STREET JOURNAL（2017 年 6 月 10 日），作为证物 4 附后。）4 该文章还报道称，受审的下属之一作证称原告命令她伪造了这些文件。（见同上。）在 2017 年 9 月的一篇文章中，《华尔街日报》重申了针对原告的诸多指控，包括“中国法院

- 21 22 23 2 获取地址：http（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 24 3 获取地址：http（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25 26 27 4 获取地址：http（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1 2 3 4 5 已对郭先生的多名前合伙人和下属因包括诈骗和侵占在内的罪行判处监禁并处以罚金。中国媒体发表了将他描绘为不择手段之人的文章。”（Chun Han Wong 与 Felicia Schwartz，“China Wants Fugitive Guo Wengui Back – but He's Applied for U.S. Asylum”，THE WALL STREET JOURNAL（2017 年 9 月 7 日），作为证物 5 附后。）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华尔街日报》2017 年 10 月的一篇文章报道称，原告正利用其巨额财富在多起诽谤诉讼中为自己辩护，并且一名中国女性对原告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原告在她担任其私人助理期间对她进行了强奸。（见 Cezary Podkul 与 Chun Han Wong，“Chinese Fugitive Guo Wengui Amasses War Chest to Battle Beijing”，THE WALL STREET JOURNAL（2017 年 10 月 3 日），作为证物 6 附后。）6 该报在当月晚些时候报道称，中共表示“正在对郭先生涉嫌受贿、绑架、诈骗、洗钱和强奸的至少 19 起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调查”。（O'Keefe、Viswanatha 与 Podkul，“China's Pursuit of Fugitive Businessman Guo Wengui Kicks Off Manhattan Caper Worthy of Spy Thriller”，THE WALL STREET JOURNAL（2017 年 10 月 22 日），作为证物 7 附后。）7

17 18 19 20 2018 年 1 月，《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发表了针对原告的长篇深度调查报道，并对其自称吹哨人的说法提出质疑。（见 Lauren Hilgers，“The Mystery of the Exiled Billionaire Whistle-Blower”，The New York Times（2018 年 1 月 10 日），作为证物 8 附后。）8 报道叙述了原告由于预见到

 5 获取地址：http（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23 24 6 获取地址：http（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25 7 获取地址：http

26 1508717977（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27 8 获取地址：http（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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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他的腐败指控卷入了商业和政治伙伴，以及在2017年前后浮出水面的腐败、行贿和强奸指控，并指出“Guo（郭文贵）对中国共产党的绝大多数指控已被证明几乎无法核实”。（参见同上。）文中指出，据一位专研中国治理的大学教授称，人们不应轻信原告的主张，而且许多中国政治异见人士对他持怀疑态度，因为他是为了逃避腐败指控而非因遭受迫害而流亡。（参见同上。）文中解释称，西方媒体机构一直难以证实他的主张，并且他隐瞒了简单的个人履历细节，如年龄和出生日期。（参见同上。）文中报道称，原告借入并拖欠了总计8900万美元的贷款，尽管他声称从未借过政府贷款。（参见同上。）文中讨论了原告与中国相当于CIA（中央情报局）和FBI（联邦调查局）机构的副部长Ma Jian（马建）之间的友谊，后者于2015年在中国共产党反腐行动中被捕。（参见同上。）文中指出，由于政治丑闻交织以及各方的犯罪指控，原告离开中国前几年的细节尤为难以辨清。（参见同上。）并且文中解释称，原告在自身经历的可查证细节上存在捏造9，并提出了极其荒唐且不可信的主张，例如从不穿同一条内裤两次。（参见同上。）

在整个2018年期间，其他媒体机构也对针对原告的这些及类似指控进行了报道，包括报道称他对中国共产党的许多指控仍未得到核实，且通常被认为是耸人听闻的。（参见David Barboza撰写的《Steve Bannon and a Fugitive Billionaire Target a Common Enemy: China》（史蒂夫·班农与一名逃亡亿万富翁瞄准共同敌人：中国），载于THE 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2018年12月4日），附为附件9；10 Chris Lau撰写的《Hong King police investigating fugitive Chinese tycoon Guo Wengui over alleged HK$32 billion money laundering conspiracy, court papers reveal》（法院文件显示香港警方正在就涉嫌320亿港元洗钱共谋案调查中国逃亡大亨郭文贵），载于SOUTH CHINA MORNING POST（南华早报）（2018年8月14日），附为附件10；11 L. Todd Wood撰写的《Enemies abound for Chinese billionaire Guo Wengui》（中国亿万富翁郭文贵仇敌四伏），载于Washington Times（华盛顿盛顿邮报/华盛顿时报）（2018年12月19日），附为附件11；12 并参见附件1第18-20段及子附件9-11。）并且在2018年10月，中国报纸《财新》（Caixin）报道称，原告旗下某公司有五名高管被判犯有多项罪行，原告本人从一家中国公司侵占了超过20亿元人民币。（参见Xiankang、Jinbing、Wei及Gang撰写的《Fugitive Billionaire Guo Wengui's Company Fined 60 Billion Yuan》（逃亡亿万富翁郭文贵旗下公司被罚款600亿元），载于Caixin（2018年10月13日），附为附件12。）13

9 原告在其SAC（第二次修正起诉状）中还撒了谎。他声称Mr. Cheng（程先生）并不认识他本人（SAC第110段），然而有照片证据表明两人早在2017年10月就见过面。（参见附件1第6段及子附件2。）
6 反SLAPP驳回动议 A-18-77917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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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程先生的言论

本案诉讼基于程先生在其位于社交媒体网站Twitter（推特）的公开账户上发布的六条言论（被称为“推文”）。首先，SAC存在一个问题；程先生的推文是中文的，而SAC（推测是有意为之）并未附上或展示这些推文，而是依赖于原告自身未经核实的翻译。

10 网址为：http（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4日）。 11 网址为：http（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4日）。 12 网址为：http enemies-abound-for-chinese-billionaire-guo-wengui/（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4日）。 13 网址为：http（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4日）。

Case 22-50073 Doc 474-2 Filed 06/20/22 Entered 06/20/22 13:31:16 Page 9 of 31

为了确定涉案言论的实际含义，程先生聘请了Anmin Lee（李安民），一位母语为中文、精通英文，并曾为伯利兹一个全国性政党提供翻译服务的人员。在审查涉案原始推文后，他发现原告的翻译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参见Anmin Lee的声明[“李声明”]，附为附件13。）14

首先，SAC中指称的第一条诽谤性言论缺失了一半的对话背景。针对中国共产党释放原告家属的消息，程先生在这条推文开头写道：大家想想，中国共产党释放郭的家人，哪种可能性更大：1. 中国共产党害怕郭，因此释放了郭的家人。
- 2. 因为郭通过爆料做了好事。
- 3. 中国共产党释放郭的家人是因为达成了某种交易。
- 4. 拘留郭的家人是为了配合郭的爆料，以此在群众眼中增强郭爆料的可信度。

（李声明第10-12段。）15 因此，程先生是在为中国共产党为何决定释放一名知名政治异见人士的家人提出可能的解释，包括原告与中国共产党达成交易的可能性。

第一条涉嫌诽谤的推文内容如下：

- 可能性3可能是对的，因为郭与习达成了一笔涉及巨额资金的交易。郭根本不像一个（正常的）商人。他的巨额财富全部来自与共产党勾结的敲诈勒索。这一次他与习的暗中交易涉及一笔价值天文数字的买卖。但这笔买卖是建立在以牺牲14亿人的生命和财产为代价的交易之上的。大家都知道，由于习为了保住权力不择手段，他可以随手送出1000亿、1万亿。郭的财富很难不出现爆发式增长。

14 程先生仍在定期收集可能影响本动议的信息。一旦有任何可用信息，他将对本动议进行补充。

15 李先生对许多涉案言论同时提供了字面直译和更为自然的意译。除另有说明外，本动议指称的均系各项言论的意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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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声明第14-16段。）因此，鉴于原告长期以来有据可查的与中国共产党核心人物的暗昧历史，及其巨大的无法解释的财富，程先生是在陈述原告有可能与中国共产党达成交易以换取其家人获释。

第二条被控推文是对一名Twitter用户质疑原告YouTube频道观众人数的回应。（参见李声明第17-18段。）推文内容为：“郭肆无忌惮地撒谎、撒谎、再撒谎。说谎的郭越撒谎，谎言就越荒谬，即便身陷多起诉讼也是如此。他已经对西方文明国家的法律毫无顾忌，你可以想象他在中国时的行为肯定更为恶劣。”（李声明第19-21段。）

第三条涉案推文内容为：“郭肆无忌惮，因为他有恃无恐。他不断编造大量无耻的谎言；这是我们整个海外华人社区最大的耻辱。难道真的是邪恶战胜了正义，天地颠倒了吗？”（李声明第22段。）

第四条涉案推文内容为：“我们连一个撒谎的郭都对付不了，我们怎么能推翻邪恶的中国共产党？”（李声明第23-25段。）

第五条涉案推文内容为：“郭迷惑了一群人，诱捕了16一群人，攻击并吓唬了一些人，严重分化了一群人使他们自相残害。在短时间内，他成功让海外民运四分五裂，彻底丧失了战斗力。”（李声明第26段。）

第六条涉案推文内容为：“郭故意制造大量低俗谎言，不断树敌，其目的是为了转移人们的注意力，分化和削弱民运的战斗力，从而达到海外维稳的目的。”（李声明第27-28段。）值得注意的是，SAC对该推文的翻译中有很大一部分完全不准确，且在推文原文中根本不存在。（参见李声明第29段。）

3.0 法律标准

根据Nevada（内华达州）的反SLAPP法案NRS 41.635 et seq.（内华达州修订法规第41.635条及以下），如果针对被告提起诉讼是基于其行使第一修正案权利，被告可提出特别驳回动议。对反SLAPP动议的审查是一个两步程序。动议方在第一步中承担举证责任，非动议方在第二步中承担举证责任。参见John v. Douglas County Sch. Dist., 125 Nev. 746, 754 (2009)。

首先，被告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是“基于为促进请愿权或自由言论权而进行的、与公共关切问题直接相关的善意交流”。NRS 41.660(3)(a)。法定受保护言论类别之一是“在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或公共论坛中，与公共利益问题直接相关、属实或在不知其为虚假的情况下作出的交流”。NRS 41.637(4)。

16 李先生解释称，此处涉及的汉字最可能的含义是“‘诱捕’（to snare），即‘引诱或诱导某人陷入伤害或错误’”，而SAC翻译的“欺骗”（cheated on）则“过于牵强”。（李声明第26段附注8。）

其次，一旦被告在第一阶段完成其举证责任，责任便转移至原告，原告必须作出初步表面证据（prima facie）证明，显示其主张有胜诉的可能性。参见NRS 41.660(3)(b)；并参见John, 125 Nev. at 754。

内华达州将反SLAPP动议视为一种即决判决动议。参见Stubbs v. Strickland, 297 P.3d 326, 329 (Nev. 2013)；并参见Coker v. Sassone, 432 P.3d 746, 748-49 (Nev. 2019)。然而，该法案设有某些额外程序以避免滥用证据开示，且如果法院准予驳回动议，被告有权获批合理费用和律师费，以及最高达10,000美元的裁赔款项。参见NRS 41.670(1)(a)-(b)。

由于适用内华达州反SLAPP法案的判例法相对匮乏，内华达州法院参考了适用California（加利福尼亚州）反SLAPP法案（Cal. Code Civ. Proc. § 425.16（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第425.16条））的判例法，后者与内华达州法律有诸多相似之处。参见John, 125 Nev. at 756（指出“我们参考加利福尼亚州的判例法，因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反SLAPP法案在目的和语言上与内华达州的反SLAPP法案相似”）；并参见Shapiro v. Welt, 389 P.3d 262, 268 (Nev. 2017)（同上）；Sassone, 432 P.3d at 749 n.3（认定“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的法案在反SLAPP审查方面具有几乎相同的结构……鉴于结构、语言上的相似性以及采纳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必要举证责任标准的立法授权，依赖加利福尼亚州的判例法是正当合理的”）；并参见NRS 41.665(2)（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法界定原告的初步表面证据举证责任）。

4.0 论证

4.1 程先生符合反SLAPP分析的第一项要件

就本案而言，《反战略性针对公众参与诉讼法》（Anti-SLAPP statute）保护任何「在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或公共论坛中……作出的与公共利益问题直接相关的、真实的或在不知晓其虚假性的情况下作出的传播内容」。NRS 41.637(4)。因此，被告必须完成三项举证以满足第一阶段的要求：(1) 主张所依据的传播内容与公共利益问题直接相关；(2) 传播内容是在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或公共论坛中作出的；以及 (3) 传播内容是真实的或是在不知晓其虚假性的情况下作出的。本案中全部三项要求均已满足。此外，原告各项主张的实体依据以及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并非第一阶段分析的重点，若具相关性，应仅在第二阶段分析中予以考量。参见 Coretronic v. Cozen O'Connor, 192 Cal. App. 4th 1381, 1388 (2d Dist. 2011)；亦参见 Taus v. Loftus, 40 Cal. 4th 683, 706-07, 713, 727-299 (2007)。

4.1.1 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受保护的行为

「公共利益问题」被广泛界定为「公众感兴趣的任何问题」。Nygard, Inc. v. Uusi-Kerttula, 159 Cal. App. 4th 1027, 1042 (2008)。「该问题无需具有『重大性』即可受到反 SLAPP 法的保护——只要公众对其产生兴趣便已足够。」同上。「尽管公共利益事项包括立法和政府活动，但其亦可包括涉及私人身份及实体的活动，特别是当一个庞大、有势力的组织可能对众多个人的生活产生影响时。」Church of Scientology v. Wollersheim, 42 Cal. App. 4th 628, 650 (1996)（强调为原文所加）。一项活动无需「达到关乎自治核心的高标准」即可符合反 SLAPP 保护的资格；「社会层面的甚至低俗的话题便已足矣。」Hilton v. Hallmark Cards, 599 F.3d 894, 905 (9th Cir. 2009)。

知名公众人物乃至名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构成公共利益问题。参见 Hilton v. Hallmark Cards, 599 F.3d 894, 908 (9th Cir. 2011)（名人 Paris Hilton 承认其「优渥的生活方式及其口头禅（『that's hot』）属于广泛的公众利益事项」）。「对于那些凭借自身成就、生活方式、专业地位或职业而使其活动引发合法且广泛关注的人士，存在附随于他们的公共利益。」Stewart v. Rolling Stone LLC, 181 Cal. App. 4th 664, 667-68 (1st Dist. 2010)。一家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认定，一名前橄榄球主教练提起的诉讼受《反 SLAPP 法》管辖，因为原告「作为一所当地大学橄榄球队主教练的身份已使其成为公众人物，而他被解雇一事本身便已是引发广泛公众利益的话题。」McGarry v. University of San Diego, 154 Cal. App. 4th 97, 110 (4th Dist. 2007)。涉及公众人物甚至私人行为的问题亦可能关乎公共利益。参见 Sipple v. Foundation For Nat. Progress, 71 Cal. App. 4th 226, 238 (2d Dist. 1999)（认定针对知名政治人物全国媒体战略专家的报道指控——指控其对妻子进行身体和言语虐待——所引发的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事项）。

如下文第 4.2.1.2 节所述，原告无疑是公众人物。更重要的是，Cheng（程）先生的言论讨论了原告卷入与 CCP（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政治纷争，包括 CCP 对原告刑事腐败的指控。此类国际政治内幕完全属于《反 SLAPP 法》所预期的「公共利益问题」。Dove Audio, Inc. v. Rosenfeld, Meyer & Susman, 47 Cal. App. 4th 777, 783-84 (Cal. Ct. App. 1996) 案中的法院认定，质疑指定用于慈善的款项是否实际到达最终慈善目的地的传播内容，涉及了公共利益问题。在程先生于 Twitter 上发表言论之前的数年间，在诸如 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和 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等知名媒体上，已有大量关于 CCP 对原告涉嫌犯罪行为、腐败和勒索指控的报道。根据原告自己的说法，原告是 CCP 最主要的异见人士和批评者。程先生的言论关涉针对原告的这些指控、其「异见人士」身份的真实性以及他与 CCP 的关系。毫无合理疑问的是，程先生的言论属于公共利益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假设某些言论并非关乎公共利益事项（程先生否认这一点），它们也与关乎公共利益的言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而使原告的主张在反 SLAPP 分析中构成「混合」诉由。这些「混合诉由只要其中至少有一项基础行为属于受保护行为，即受《反 SLAPP 法》管辖，除非对受保护行为的指控仅是对非受保护活动的附带附随。」Lauter v. Anoufrieva, 642 F. Supp. 2d 1060, 1109 (C.D. Cal. 2008)（强调为原文所加）；亦参见 Salma v. Capon, 161 Cal. App. 4th 1275, 1287 (2008)（裁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反 SLAPP 法》，基于受保护活动和非受保护活动的诉由均受反 SLAPP 动议管辖）；Peregrine Funding, Inc. v. Sheppard Mullin, 133 Cal. App. 4th 658, 675 (2005)（认定由于原告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被告］受保护的请愿活动」，因此满足了反 SLAPP 的第一阶段要求）。总体而言，程先生被控的言论绝大多数都在讨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因此任何未直接涉及此类事项的言论仍正当地属于该法保护的范畴。

4.1.2 程先生的言论系在公共论坛中作出

程先生在网站 <twitter.com> 上发表了其言论。出于反 SLAPP 目的，公众可访问的网站属于公共论坛。参见 Cole v. Patricia A. Meyer & Associates, 206 Cal. App. 4th 1095, 1121 (2012)。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已承认，诸如 Twitter 等社交媒体网站是典型的现代公共论坛。参见 Packingham v. North Carolina, 582 U.S. ___, 137 S. Ct. 1730, 1735-37 (2017)（指出「社交媒体用户利用这些网站在像人类思想一样多元的话题上从事广泛的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活动」）。毫无疑问，程先生与公共利益事项直接相关的言论是在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或公共论坛中作出的。

4.1.3 程先生出于善意发表其言论

为了受到《反 SLAPP 法》的保护，言论必须「真实或……在不知晓其虚假性的情况下作出」。NRS 41.637。即使某项言论是不真实的，被告也必须是在明知其不真实的情况下作出的；无论是过失还是对真相的肆意漠视，都不能否定被告在第一阶段下的举证。此外，根据《反 SLAPP 法》明晰的文义，「善意」分析与被告发表言论的动机完全无关。

原告关于程先生明知其言论虚假的指控，唯一的支持就是结论性的断言，即他发表每一项言论都是「出于恶意且明知其为虚假」。（参见 SAC 第 18-23、112-117 段。）这完全不是事实。相反，正如在下文第 4.2.1.1 节中更详细阐述的，程先生的言论是基于关于针对原告指控的广泛可获取的信息和报道所作出的观点表达或修辞性夸张。在程先生发表任何涉案言论之前的数月里，诸如 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和 The 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等报纸已发表了大量关于原告无论是个人还是通过其商业伙伴涉嫌犯罪、勒索和侵占指控的文章。总体而言，该报道得出的结论是，原告在利用其与 CCP 显要成员的联系谋取个人私利后，主动逃离中国以逃避腐败指控，随后又将自己标榜为政治异见人士以进一步谋取私利并博取关注。毕竟，在程先生发布推文之前的报道表明，原告关于 CCP 及其成员的大多数说法都是虚假的或无法核实的。

同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程先生在发表原告与 CCP 及 Xi Jinping（习近平）合作的言论时明知其为虚假。该指控源于程先生在 2018 年 7 月对 CCP 释放原告家属的原因所作出的推测。原告曾将自己塑造成 CCP 的直言批评者，威胁要揭露高层腐败（然而大体上并未核实做到这一点），因此 CCP 不太可能试图因原告所谓的告密行为而奖励原告、CCP 不太可能害怕原告，或者 CCP 不太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想要提升他的可信度。因此，在程先生看来，那就只剩下一种可能性：原告与 CCP 达成了交易。鉴于其极高的财富——据称（根据针对他及其下属的未决刑事指控和法院案件）至少部分是通过剥削中国人民和中国政治体制获得的——这是最合乎情理的情形。

因此，所有涉案言论均属于观点或修辞性夸张，因此就本分析而言不可能为虚假，或者是在不知晓其虚假性的情况下作出的。程先生履行了其在反 SLAPP 分析第一阶段下的举证责任，现在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由其证明其诉求具有胜诉可能性。他无法做到这一点。

4.2 原告无法证明其诉求具有胜诉可能性

NRS 41.660 将原告的证明责任定义为「与原告在本法生效之日依据加利福尼亚州《反针对公众参与的战略性诉讼法》（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 law）被要求达到的相同证明责任」。NRS 41.665(2)。原告不能仅凭含糊的指责或仅提供微不足道的些许证据来推翻程先生的动议。相反，为了满足其在《反 SLAPP 法》第二阶段下的证据举证责任，原告必须提出「能够支持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救济判决的实质性证据」。S. Sutter, LLC v. LJ Sutter Partners, L.P., 193 Cal. App. 4th 634, 670 (2011)；亦参见 Mendoza v. Wichmann, 194 Cal. App. 4th 1430, 1449 (2011)（裁定需要「实质性证据」证明缺乏合理根据，才能经受住对恶意追诉主张提起的反 SLAPP 动议）。原告就其任何主张均无法作出此项证明。

4.2.1 原告的诽谤主张不成立

为确立诽谤之诉的诉因，原告必须指控：(1) 被告针对原告发表了虚假且具诽谤性的陈述；(2) 向第三方进行了无特权的公开发布；(3) 存在过错，其程度至少构成过失；以及 (4) 实际损害或推定损害。参见 Wynn v. Smith 案，117 Nev. 6, 10 (Nev. 2001)；另见 Pegasus v. Reno Newspapers, Inc. 案，118 Nev. 706, 718 (2002)。一项陈述唯有包含可被证明为假的关于事实的断言时，才具有诽谤性。参见 Pope v. Motel 6 案，114 P.3d 277, 282 (Nev. 2005)。并且，像原告这样的公众人物若要在诽谤诉讼中胜诉，必须以清晰且具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有关陈述是出于实际恶意而作出的。参见 Bose Corp. v. Consumers Union, Inc. 案，466 U.S. 485 (1984)。

一项陈述必须包含虚假的事实断言才构成诽谤。“细微的不准确并不构成虚假，除非该等不准确之处‘对读者的心智产生的影响，不同于据状词所主张的真实事实本应产生的影响’。”Pegasus 案，118 Nev. at 715 n.17。如果报道的“要旨”或“刺痛点”属实，即使部分细节有误，也不构成诽谤。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 案，501 U.S. 496, 517 (1991)。

4.2.1.1 郑先生的陈述不具诉因

意见陈述不能构成诽谤，因为《第一修正案》承认不存在所谓“虚假”的思想。参见 Pegasus v. Reno Newspapers, Inc. 案，118 Nev. 706, 714 (Nev. 2002)；另见 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案，418 U.S. 323, 339 (1974)。此外，在内华达州，“如果一项陈述属于理智之人可解释为‘纯粹修辞夸张’的夸大或概括，则该陈述不具诽谤性。”Pegasus 案，118 Nev. at 715（援引 Wellman v. Fox 案，108 Nev. 83, 88 (Nev. 1992)（认定“在理智之人会将陈述解释为纯粹修辞夸张的语境中，夸大性陈述是允许的”））；另见 Flowers v. Carville 案，310 F.3d 1118, 1127 (9th Cir. 2002)（认定将小报文章称为“垃圾”、“废话”和“烂货”不具诉因）；并见 Phantom Touring v. Affiliated Publ'ns 案，953 F.2d 724, 728, 730-31 (1st Cir. 1992)（认定将某剧目称为“敲诈、骗局、丑闻、假药把戏”的戏剧评论属于“显然受保护的夸张”或无法证明为假）。带有政治色彩的谩骂通常被视为意见表达或修辞夸张，即使所用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可能被认为具有诽谤含义。参见 Rosenaur v. Scherer 案，88 Cal. App. 4th 260, 280 (2001)（认定将政治对手称为“小偷”和“骗子”不具诉因）。“宽泛、无焦点且完全主观的评论”作为意见受到保护，不具诉因。Fletcher v. San Jose Mercury news 案，216 Cal. App. 3d 172, 191 (1989)（认定称某人为“腐败政客”不具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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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的语境对于确定其究竟属于事实陈述，抑或仅属于意见或修辞夸张至关重要。参见 Balzaga v. Fox News Network, LLC 案，173 Cal. App. 4th 1325, 1339 (2009)（认定“一项陈述‘单凭自身’可被解释为虚假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支持诽谤主张”）；另见 Lewis v. Time, Inc. 案，710 F.2d 549, 553 (9th Cir. 1983)（阐明“即便是表面上的事实陈述，若是在‘受众可预见到当事人会通过使用称号、激烈修辞或夸张来劝说他人接受其立场’的情形下作出的，亦可具有意见陈述的性质，从而享有特权”）（引自 Information Control Group v. Genesis One Computer 案，611 F.2d 781, 784 (9th Cir. 1980)）。如果包含涉嫌诽谤性陈述的出版物充斥着“松散、比喻或夸张的语言”，则任何涉嫌诽谤的含义都可能被该出版物的整体基调所消除。参见 Morningstar, Inc. v. Superior Court 案，23 Cal. App. 4th 676, 689 (1994)。

尤为重要的是应当铭记，郑先生是在推特（Twitter）这一网络论坛上发表其陈述的，在此种语境下，人们对陈述具有事实性的预期较低。参见 Krinsky v. Doe 6 案，159 Cal. App. 4th 1154, 1173, 1178 (2008)（认定在聊天室环境中，匿名发帖称公司高管由“蟑螂”、“输家”、“蠢货”和“骗子”组成属于“粗俗、讽刺性的夸张，……构成受保护的意见”）；另见 James v. San Jose Mercury News, Inc. 案，17 Cal. App. 4th 1, 12, 14 (1993)（认定将律师描述为从事“卑劣、非法和不道德做法”的文章属于“‘富有想象力的表达’或‘修辞夸张’的受保护领域”）。
- 19 - 反 SLAPP 驳回起诉动议 A-18-77917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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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1 推文一 17

第一条涉嫌诽谤的推文内容如下：

可能性3或许是对的，因为郭与习做了一笔涉及巨额资金的交易。郭一点也不像一个（正常的）生意人。他的巨额财富全部来自于与共产党勾结进行的勒索。这次他与习的暗相交易涉及一笔价值惊人的交易。但这项交易是建立在一笔以牺牲14亿人的生命和财产为代价的交易之上的。人人都知道，习为了保住权力不择手段，随随便便就能送出1000亿、1万亿。郭的财富很难不出现爆发式增长。

（Lee 声明，第 14-16 段。）鉴于原告与中共核心人物的暗昧历史及其巨额财富，郑先生借此陈述的是：原告有可能为了让家人获释而与中共达成了协议。这是郑先生对中共释放原告家属的可能解释进行推测的后续，并且在这条推文中，他解释了对此事态发展最可能的解释是原告与中共达成了协议。该陈述的这一方面纯属推测，且他紧前的一条推文对已披露的原告家属被中共释放的事实提供了多种其他解释。因此，这属于无法构成诽谤的意见陈述。

在原告主张该推文称其不像正常生意人且通过勒索敛财的范围内，这属于意见表达或修辞夸张。有大量的媒体报道以及中国政府的犯罪指控，都在推测或直接声称原告可能是一个通过利用中共内部人脉牟取暴利的暗昧商人。虽然原告声称自己始终与中共保持距离，但这远未确立，并且
17 原告译文与 Lee 先生译文的逐行对照，参见证物 14（Exhibi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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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记录中有充分的依据让郑先生合理地认为原告在其自我流亡之时与中共关系密切。除非政治腐败在中国普遍到被视为意料之中的程度，否则这使得郑先生认定原告并非正常生意人，且针对原告的大量政治丑闻和指控可以被准确地概括为包含勾结中共进行勒索的指控。

至于指称原告卷入一项以14亿人生命财产为代价的交易之上的交易，这恰恰属于那种提示读者注意郑先生并非在作出精确事实指控、而是在运用修辞并提出其主观意见的“松散、比喻性”语言。因此，该推文整体上均不具诉因。

4.2.1.1.2 推文二

第二条被控推文是对一名推特用户质疑原告关于其 YouTube（油管）频道观看人数主张的回应。（参见 Lee 声明，第 17-18 段。）该推文写道：“郭毫无顾忌地撒谎、撒谎、再撒谎。谎言郭越撒谎，谎言就越荒谬，即便在他身陷无数诉讼之时也是如此。他已不再把西方文明国家的法律放在眼里，你可以想象他在中国时的行为一定更加恶劣。”（Lee 声明，第 19-21 段。）

含糊地反复称呼某人（尤其是参与政治的公众人物）为“骗子”，恰恰属于法院认定构成受保护的意见或修辞夸张的语言类型。参见 Rosenaur 案，88 Cal. App. 4th at 280；Fletcher 案，216 Cal. App. 3d at 191；James 案，17 Cal. App. 4th at 12, 14。此外，虽然意见无须具备合理性即可受到保护，但郑先生认为原告是骗子完全是合理的。到此时已有大量媒体报道表明原告是多起诽谤诉讼的被告，他曾被指控不诚实和欺诈，且他对中共及其成员的极端指控是不可靠的。因此，该推文整体上均不具诉因。

4.2.1.1.3 推文三

涉案的第三条推文写道：“郭之所以肆无忌惮，是因为他能够做到。他不断编造大量无耻谎言；这是我们整个海外华人社区最大的耻辱。难道真是邪恶战胜了正义，天地颠倒了吗？”（Lee 声明，第 22 段。）

如同第二项陈述一样，非特定性地称原告为公然的骗子并不具备任何诽谤含义。此外，该推文包含“邪恶战胜了正义，天地颠倒了”这种华丽修辞，使读者清楚明白郑先生并未作出任何具体的事实指控。因此，该推文整体上均不具诉因。

4.2.1.1.4 推文四

涉案的第四条推文写道：“我们连一个撒谎郭都对付不了，还怎么推翻邪恶的中国共产党？”（Lee 声明，第 23-25 段。）

同样，该推文包含郑先生非特定性地称原告为骗子。称原告为“撒谎郭”是政治讨论中常见的修辞结构，正如唐纳德·J·特朗普总统（Donald J. Trump）等人物反复将对手称为“腐败希拉里”（crooked Hillary）那样。（参见 Lee 声明，第 24 段。）因此，该推文整体上均不具诉因。

4.2.1.1.5 推文五

涉案的第五条推文写道：“郭迷惑了一群人，诱捕了一群人，攻击恐吓了一些人，并严重分化了一群人致使其互相伤害。在短时间内，他成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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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海外民运四分五裂，彻底丧失了战斗力。”（Lee 声明，第 26 段。）

该推文中不存在事实指控。郑先生非特定性地提及原告迷惑、诱捕、攻击、恐吓和分化他人。然而，这些陈述并未指控原告有任何具体行为，因此其可诉性并不高于含糊指控某人为“骗子”或从事“卑劣、非法和不道德做法”的陈述。参见 Krinsky 案，159 Cal. App. 4th at 1173, 1178；另见 James 案，17 Cal. App. 4th at 12, 14。声称

原告削弱了海外民运是典型的意见陈述，所使用的措辞（“支离破碎”和“完全丧失战斗力”）是典型的修辞性夸张。该条推文整体均不构成可诉事由。

4.2.1.1.6 推文六

涉案第六条推文内容为：“郭蓄意制造大量低劣谎言，不断树敌，其目的是转移视线，分化削弱民运战斗力，以达到海外维稳的目的。”（Lee Decl.，第27-28段。）

与先前的陈述一样，“郭蓄意制造大量低劣谎言”属于非具体陈述，不具有诽谤性含义。关于原告“不断树敌”的陈述甚至不具有潜在的诽谤性，因为它无损原告的名誉，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基于以下所有报道而作出的意见陈述：即原告经常因诽谤被起诉、他是至少部分 CCP（中国共产党）成员的目标、以及他在中国政治异见运动中树敌。Cheng（程）先生关于原告削弱了民运的陈述是另一项意见陈述，其依据的事实是原告针对 CCP 内部的腐败和不法行为提出了大量极端的指控，却极少提供能够切实证实这些指控的证据。一个高调、极其富有、自称政治异见人士且不断言过其实的人，确实容易削弱公众对实际存在但较为低调的中国异见人士的尊重。

4.2.1.2 程先生未以必要过错行事

退一步讲，即使在假设的情况下（arguendo），程先生的任何陈述属于虚假事实陈述，他作出这些陈述时也未达到必要程度的过错，因此不对其承担责任。

4.2.1.2.1 原告属于公众人物

被告承担诽谤责任所需的过错程度取决于被告言论的对象和内容。诽谤案件的原告分为三类：一般公众人物、特定目的公众人物和普通私人。特定目的公众人物“自愿卷入或被卷入特定的公共争议，从而在有限的问题范围内成为公众人物。”Gerz v. Robert Welch, 418 U.S. 323, 351 (1974)；亦见 Pegasus, 118 Nev. at 720。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院的认定依据是“该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中的角色是否自愿且显著。”Bongiovi v. Sullivan, 122 Nev. 556, 572 (2006)。

正如前文第2.1节所述，原告声称自己是一名极其富有、极其显赫（事实上是最显赫）的中国政治异见人士。正如前文第2.2节所示，国际媒体围绕原告及其名誉所产生的全部争议进行了大量报道，包括指控他是骗子、诈骗犯、罪犯、挪用公款者、强奸犯，指控他在赚取数十亿身家时与 CCP 勾结，以及至少指控他是针对 CCP 的不可靠批评来源。即便他并非全方位的公众人物，原告在作为显赫政治异见人士及 CCP 批评者的背景下，毫无疑问也是公众人物。因此，他必须证明程先生在 Twitter（推特）上发表其陈述时具有实际恶意，而他绝无可能做到这一点。

4.2.1.2.2 程先生未以实际恶意行事

“实际恶意”并非针对原告的恶意或敌意，而是指被告明知其陈述虚假，或者罔顾其真伪。Harte-Hanks Comm'n v. Connaughton, 491 U.S. 657, 666 (1989)。“最高法院反复裁定，在诽谤案件中，‘实际恶意’一词‘与不良动机或恶意无关。’”D.A.R.E. Am. v. Rolling Stone Magazine, 101 F. Supp. 2d 1270 (C.D. Cal. 2000)（引自 Harte-Hanks, 491 U.S. at 667 n.7）。明知虚假的定义是不言自明的。要证明“轻率罔顾”，公众人物必须证明发布者“对其出版内容的真实性抱有严重怀疑。”St. Amant v. Thompson, 390 U.S. 727, 731 (1968)；亦见 Bose Corp., 466 U.S. at 511 n.30。根据内华达州法律，仅当被告“在行为时对陈述的‘可能虚假性具有高度认知’或对出版内容的真实性抱有严重怀疑”时，才构成轻率罔顾。Pegasus, 118 Nev. at 719。问题并不在于“一个合理谨慎的人是否会予以发布，或者在发布前是否会进行调查。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得出被告实际上对其出版内容的真实性抱有严重怀疑的结论。”Reader's Digest Assn. v. Superior Court, 690 P.2d 610, 617-18 (Cal. 1984)；亦见 St. Amant, 390 U.S. at 731。此外，“发布者不必亲自调查，而是可以信赖信誉良好的消息来源的调查和结论。”出处同上，第619页。最后，诽谤案原告必须以高度盖然性（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实际恶意。见 Bose Corp., 466 U.S. at 511。这一要求构成了“沉重的负担，远超在大多数民事诉讼中充足的优势证据标准。”Hoffman v. Capital Cities/ABC, Inc., 255 F.3d 1180, 1186-87 (9th Cir. 2001)（内部引用标记省略）。“以高度盖然性举证的责任要求认定具有高度可能性。证据必须确凿无误，不留任何重大疑虑。证据必须足够有力，足以获得每个理性心智毫不犹豫的认可。”Copp v. Paxton, 52 Cal. Rptr. 2d 831, 846 (Cal. Ct. App. 1996)（内部引用标记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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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报纸，包括 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和 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至少从2017年起就报道了针对原告的指控。这些指控包括：原告为逃避席卷了与其关系密切的高层 CCP 官员的腐败指控而逃离中国；中国已通过 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逮捕通缉；原告通过与中国政客腐败合作并施加影响，以及欺诈投资者和其他公司赚取了数十亿身家；其商业下属声称原告指示他们从事犯罪活动；他正因包括欺诈和挪用公款在内的多项罪行接受调查；他强奸了其前个人助理；他针对 CCP 腐败的许多主张未经核实且无法核实；他是中国异见群体中一个具有分裂性的人物；以及他在多起诽谤诉讼中担任被告。（见证据2-12。）这些不是互联网上匿名疯子的胡言乱语，而是受人尊敬的媒体机构甚至外国政府的报道。因此，程先生在形成其对原告的意见以及认为原告可能并非真正的反对 CCP 倡导者时，依赖这些针对原告指控的报道是完全合理的。

面对支持程先生在 Twitter 上表达的结论的所有这些证据，原告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努力来证明实际恶意。相反，他仅按照最高法院的定义，公式化地背诵了实际恶意的表述，未提供任何支持性的事实指控。这甚至无法满足原告在 NRCP（内华达州民事诉讼规则）12(b)(5) 下的举证责任，更不用说反 SLAPP 法规下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了。原告无法证明程先生明知其陈述为虚假（就其作出过任何事实陈述而言），也无法证明他在作出任何陈述时对其准确性抱有重大的主观怀疑。原告无法达到其在反 SLAPP 法规下的举证责任，其诽谤及自认诽谤（defamation per se）主张必须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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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原告的蓄意施加精神痛苦（IIED）主张不能成立

为确立蓄意施加精神痛苦的诉由，原告必须肯定性地证明：“(1) 旨在造成精神痛苦或对此轻率罔顾的极端且恶劣的行为，(2) 原告遭受了严重或极度的精神痛苦，以及 (3) 实际或直接的因果关系。”Olivero v. Lowe, 116 Nev. 395, 398-99 (2000)（援引 Star v. Rabello, 97 Nev. 124, 125 (1981)（省略引用））。“极端且恶劣的行为是指超出所有可能得体范围、且在文明社会中被视为完全不可容忍的行为。”Maduike v. Agency Rent-A-Car, 114 Nev. 1, 4 (1998)。就该侵权行为而言，仅在“压力如此严重且强度极大，以至于任何理性人都无法被指望承受”的情况下，损害才被予以认定。Alam v. Reno Hilton Corp., 819 F. Supp. 905, 911 (D. Nev. 1993)。因为原告属于公众人物，他还必须证明程先生的陈述是虚假的且带有实际恶意。见 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 485 U.S. 46, 56 (1988)。

根据 Falwell 案，原告的 IIED 主张因导致其诽谤主张不成立的相同理由而不能成立。除此之外，原告无法证明存在任何极端或恶劣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存在严重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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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极端且恶劣行为的门槛很高，并非每句让人感到不快的陈述都能构成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见 Chehade Refai v. Lazaro, 614 F. Supp. 2d 1103, 1121-22 (D. Nev. 2009)；亦见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6条评注d。虽然原告并未竞选公职，但他所谓作为一名反对 CCP 的高调政治异见人士所从事的工作，堪比踏入政治斗争的激烈丛林，法院已一再认定伤人的言论在此类情境中不构成可诉事由。见 Harte-Hanks, 491 U.S. at 687（认定“当候选人进入政治舞台时，他或她必须预料到辩论有时会是激烈且针对个人的”）；Schatz v. Republican State Leadership Comm., 669 F.3d 50, 52 (1st Cir. 2012)（指出“竞选公职有时感觉像是一项对抗性运动，候选人、政治组织和其他人互相进行修辞攻击和口号式抨击，希望能在大选中给予致命一击。这不适合薄脸皮或胆怯懦弱之人”）；Desert Sun Pub'g Co. v. Sup. Ct., 97 Cal. App. 3d 49, 54 (Cal. Ct. App. 1979)（指出“一旦一个人决定卷入政治战争，他就使自己承受了这种待遇[，而且]在我们的政治历史上根深蒂固的传统就是自由放任、不负责任、赤手空拳的码头式政治斗殴”）。

Cheng 先生（郑水艳）在 Twitter（推特）上的言论绝非极端或令人发指，特别是在谈论这位自诩为全球最著名中国政治异见人士的背景下。Cheng 先生的言论并不比校园里的嘲弄“撒谎精，裤子着火了”更严苛，且他所言并未超出中美媒体此前对原告报道的内容。日常在 Twitter 等公共论坛上随处可见的温和批评，竟然被主张为极端至文明社会绝无法容忍的程度，这根本不具合理性。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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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便 Cheng 先生的言论属于极端且令人发指，原告也无法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情绪困扰。多年来，原告一直经受着来自国际媒体和中国政府关于极端且极其恶劣的犯罪及不道德行为的指控，这些消息来源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远高于一个在 Twitter 上仅有几千名关注者的人。原告一方面主张自己能够承受所有这些指控的重压，另一方面却声称一个在网络上几乎毫无影响力的人骂他是骗子就足以击垮其情绪，这种主张实属可笑。原告无法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情绪困扰，因此在该项主张上毫无胜诉可能。该诉求必须予以驳回。5.0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应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且不得再次起诉（dismiss with prejudice），判给 Cheng 先生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并判给他 $10,000，该款项将通过另行提交的动议申请。

日期：2019年6月14日。谨此提交，

/s/ Marc J. Randazza
Marc J. Randazza（内华达州律师执业号：12265）
Ronald D. Green（内华达州律师执业号：7360）
LaTeigra C. Cahill（内华达州律师执业号：14352）
RANDAZZA LEGAL GROUP, PLLC
2764 Lake Sahara Drive, Suite 109
Las Vegas, NV 89117

被告 SHUIYAN CHENG（郑水艳）之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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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474_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