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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信函 · ECF #495

**政府信函/动议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495（2025年2月26日提交）。检方就同案被告王雁萍（Yanping Wang）已判处没收的资产致函 Torres 法官，以被害人数量众多、损失核定复杂为由，请求法院以司法部没收资产减免（remission）程序替代直接判处归还令进行赔偿分配；法院当日批准该请求。**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49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文件
已电子归档
文件编号：________
归档日期：2/26/2025

The Jacob K. Javits Federal Building
26 Federal Plaza, 3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278

2025年2月25日

通过 ECF 送达

Honorable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联邦地区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关于：United States v. Yanping Wang（美国诉王雁平案），S4 23 Cr. 118 (AT)

尊敬的托雷斯法官：

政府特就上述案卷中的被害人赔偿事宜致信，并恭请法院裁定通过赦免程序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以此作为赔偿的替代方案。

I. 诉讼历史

2023年3月15日，王在其曼哈顿公寓依据刑事起诉状 23 Mag. 2007 (GWG) 被捕，该起诉状指控其犯有合谋实施电汇与证券欺诈罪，违反 18 U.S.C. § 371；电汇欺诈罪，违反 18 U.S.C. §§ 1343 及 2；证券欺诈罪，违反 15 U.S.C. §§ 78j(b) 与 78ff、17 C.F.R. § 240.10b-5 及 18 U.S.C. § 2；以及洗钱罪，违反 18 U.S.C. §§ 1957 及 2。2023年3月29日，检方提起了第一份替代起诉书 S1 23 Cr. 118 (AT)，在多项罪名项中指控 Miles Guo（郭文贵）、Kin Ming Je（余建明）及王参与了其中所述的欺诈和洗钱行为。（案卷号 19。）2024年1月3日，检方提起了第二份替代起诉书，指控王、郭和余等人从事了在该起诉书中被称为「Kwok Enterprise（郭氏犯罪集团）」（即 Guo Enterprise（郭氏企业集团））的勒索勒索与敲诈合谋等行为。

2024年5月3日，王根据一份认罪协议，对替代正式起诉书 S4 23 Cr. 118 (AT)（以下简称「替代正式起诉书」）进行了认罪答辩，该起诉书指控其犯有两项罪名，即参与电汇欺诈合谋与洗钱合谋，均违反 18 U.S.C. § 371。王所认罪的替代正式起诉书第一项罪名，指控其在2018年至2023年5月期间，参与了一项通过包括 GTV Media Group, Inc.（GTV传媒集团）、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G CLUBS 及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在内的实体进行集资的欺诈计划。根据认罪协议的条款，王同意被没收 $1.4 billion（14亿美元），该金额代表可追溯至犯罪行为并涉及洗钱合谋罪的收益。根据认罪协议，王进一步同意不对任何低于或等于 $1.4 billion 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2025年1月6日，本法院对王主要判处了 120 个月的监禁，下达了金额为 $1.4 billion 的没收命令（包括王在银行账户中的权益和某些特定财产），并将赔偿金额的认定推迟至2025年4月7日。（案卷号 489；亦见案卷号 488。）

II. 论证分析

政府寻求以尽可能最高效的方式，将最终被没收的资产返还给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鉴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若依据 18 U.S.C. § 3663A 向被害人裁定赔偿，成本将极其高昂，且在行政管理上不可行。计算每位被害人的损失、确定被害人是否已通过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进而按比例向被害人支付损失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将延迟支付并减少实际发放给被害人的金额。因此，依照政府在涉及众多被害人的复杂案件中经常采取的做法，鉴于本案中实施赔偿并不可行，政府提请法院签署一项命令，授权美国通过赦免程序，使用最终被没收的资产对被害人进行补偿。18 U.S.C. § 3663A(c)(3)。

向受到欺诈和洗钱「直接且近因损害」的人员进行赔偿通常是强制性的。参见 18 U.S.C. §§ 3663A(a)(1), (c)(1)(A)(ii)。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获授权确定赔偿金额以及被害人和支付的时间表。然而，当「可识别的被害人人数过多以至于赔偿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行」，或下达赔偿将需要「确定与被害人损失的原因或金额相关的复杂事实问题」从而「使量刑程序复杂化或拖延量刑程序」时，则不需要下达赔偿命令。同上，§ 3663A(c)(3)。在赔偿不可行的情况下，政府通常寻求通过受 28 C.F.R. Part 9 规制的赦免程序向被害人返还款项。当法院认定赔偿命令不可行时，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经常使用没收财产赦免程序来补偿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将如此行事。参见，例如，United States v. Madoff（美国诉麦道夫案），09 Cr. 213 (DC)，案卷号 106 及 United States v. Bonventre（美国诉邦文特雷案），10 Cr. 228，案卷号 318（麦道夫庞氏骗局）；United States v. Sharma（美国诉夏尔马案），18 Cr. 340，案卷号 407（数百万美元加密货币骗局）；United States v. Dos Santos（美国诉多斯桑托斯案），20 Cr. 398，案卷号 283（数百万美元加密货币骗局）。

财产没收法律授权 Attorney General（司法部长）「批准减免或赦免没收的申请，将没收财产返还给违反本分章行为的被害人，或采取符合司法利益且不与本条规定相悖的任何其他行动以保护无辜人员的权利。」21 U.S.C. § 853(i)(1)。适用规章载于 28 C.F.R. Part 9。为了符合赦免资格，犯罪被害人必须提供支持特定要件的信息，包括被害人遭受了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特定财产损失、被害人未对犯罪行为提供助力、被害人未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该损失的补偿，以及被害人没有其他可用的求偿途径。一般参见 28 C.F.R. § 9.8(b)。

依照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被害人权利法》），司法部的政策是确保犯罪被害人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额且及时的赔偿」。参见 18 U.S.C. § 3771(c)(1)；亦见 Asset Forfeiture Policy Manual 2025（《2025年资产没收政策手册》），第 1-1 页（指出该项目的目标之一是「追回可用于补偿被害人的资产」），获取网址：http。据此，当政府扣押与刑事案件相关的财产时，政府的目标是没收该财产，随后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使用由司法部长通过其被授权人——司法部刑事司 Money Laundering and Asset Recovery Section（洗钱和资产追回处，简称「MLARS」）主管管理的赦免程序，向被害人分配资金。MLARS 通常会通过一项赦免项目来分配这些资产，被害人可通过该项目申请分配部分被没收的财产。例如，United States v. Sharma（美国诉夏尔马案），18 Cr. 340 (LGS), 2022 WL 1910026，第 *2 页 (S.D.N.Y. June 3, 2022)。在涉及多名被害人或复杂的案件中，通知潜在被害人、处理申请、核实损失并提出可用资金分配建议的程序，可由依据 28 C.F.R. § 9.9(c) 获授权任命的承包商或受托人代表司法部进行管理。

在本案中，通过最终被没收资金的赦免并采用赦免程序，将最符合被害人的利益。若采取由政府和法院计算并向被害人分配赔偿的替代方案，在行政管理上将几乎不可能实现，并将给被害人的权益追回造成巨大的成本消耗。为了签署赔偿命令，法院需要确定并证实每位被害人的损失。这将需要针对数千名被害人中的每一位，确定并证实其提供给郭氏企业集团的资金数额、来自郭氏企业集团的任何部分退款、被害人通过 SEC 的追缴非法所得程序获得的补偿金额，以及可能通过附带途径返还给被害人的任何资金。鉴于被告人欺诈行为的全球性，这项任务尤为艰巨。

相反，由政府通过合同聘请的理赔管理机构来分配最终被没收资金的程序将更加高效，并且不会以损害被害人利益为代价而「使量刑程序复杂化或拖延量刑程序」。18 U.S.C. § 3663A(c)(3)。

III. 结论

据此，政府请求法院裁定通过赦免程序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以此作为赔偿的替代方案。

谨呈，

MATTHEW PODOLSKY（马修·波多尔斯基）
代理联邦检察官

签署人：/s/

Micah F. Fergenson（迈卡·F·费根森）
Ryan B. Finkel（瑞安·B·芬克尔）
Justin Horton（贾斯汀·霍顿）
Juliana N. Murray（朱莉安娜·N·默里）
助理联邦检察官
(212) 637-2190 / 6612 / 2276 / 2314

抄送：在册代理律师（通过 ECF）

准予所请。

特此裁定。

日期：2025年2月26日
纽约州纽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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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49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