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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SDNY"
case_no: "23-cr-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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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49-1

**保护令（拟议）——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49（2023年4月19日立案）。经政府申请、被告 Ho Wan Kwok 与 Yanping Wang 的辩护律师同意，该拟议保护令为控方开示材料设立“保密”“高度保密”“仅限律师阅览”三级分类，规定了各级材料的使用、留存与披露限制。**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49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v.（诉）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Defendants.（被告。）
[拟定] 保护令

S1 23 Cr. 118 (AT)

经美利坚合众国申请，并经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的辩护律师同意，且已根据 Fed. R. Crim. P. 16 请求证据开示，本法院特此认定并裁定如下：

1. 开示材料。政府将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6 条（Fed. R. Crim. P. 16）、18 U.S.C. § 3500 以及政府在刑事案件中提供开脱罪责和弹劾材料的普遍义务，向被告开示文件、实物及信息，包括电子存储信息（“ESI”），所有上述各项在此均统称为“开示材料”。

2. 保密材料。政府开示材料中的某些材料（在此称为“保密材料”）包含影响个人或实体隐私及保密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例如银行账户信息、信用卡信息和移动支付信息）以及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政府在本案中提供的任何保密材料均应加盖标有“Confidential”（保密）的贝茨编号印章，或由政府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辩护律师明确指定为保密材料。在没有法院相反命令的情况下，政府将材料指定为保密材料的效力具有约束力。

3. 高度保密材料。政府开示材料中的某些材料（在此称为“高度保密材料”）包含高度机密的材料，其影响个人或实体的隐私和保密性，以致一旦开示可能会对这些个人或实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敏感财务信息（受害者的财务信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护照号码、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视觉影像和声音）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政府在本案中提供的任何高度保密材料均应加盖标有“Highly Confidential”（高度保密）的贝茨编号印章，或由政府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辩护律师明确指定为高度保密材料。在没有法院相反命令的情况下，政府将材料指定为高度保密材料的效力具有约束力。

4. 仅限律师查阅材料。政府开示材料中的某些材料（在此称为“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包含高度机密且高度敏感的材料，其影响个人或实体的隐私、保密性和/或安全利益，以致一旦开示可能会对个人或实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和/或带来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与遭受骚扰的受害者相关的信息，以及涉及政府正在进行的调查的材料（即与未被起诉的个人相关的来源、方法、身份、识别标识或位置）。政府在本案中提供的任何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均应加盖标有“Attorneys' Eyes Only”（仅限律师查阅）的贝茨编号印章，或由政府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辩护律师明确指定为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在没有法院相反命令的情况下，政府将材料指定为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效力具有约束力。

5. 促进证据开示。在本案中作出保护令将允许政府迅速提供开示材料，而无需进一步诉讼或进行涂黑隐匿处理。这也将使辩方能够及时获取这些材料。

6. 正当理由。作出本保护令具有正当理由。

7. 对保密材料的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向被告或其辩护律师披露的保密材料：
- a. 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仅可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之目的；
- b. 除为本案辩护之目的外，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不得予以复制；
- c. 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应将其妥善保管并存放在安全的容器和地点；
- d. 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包括不得发布到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访问的任何互联网网站或网络站点，亦不得披露给媒体或任何第三方，但下文第 7(e)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以及
- e. 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仅可在为本案辩护所需的情况下，向以下人员（以下简称“指定人员”）披露：
	- i. 辩护律师雇用的全职或兼职调查人员、秘书、办事员和律师助理人员；
	- ii. 辩护律师就本案聘请的独立专家证人、调查员或顾问；
	- iii. 辩护律师认为在听证会或审判准备所必需的范围内，其他预期证人 [1] 及其律师；以及
	- iv. 经任何被告提出动议后由法院在后文授权的其他此类人员。

8. 对高度保密材料的限制。对高度保密材料的限制与保密开示材料相同，参见第 7 段，但高度保密材料仅可由辩护律师在辩护律师的办公室内、在辩护律师或辩护团队任何成员（即参与本案被告代理工作的律师、专家、顾问、律师助理、调查员、支持人员和秘书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披露以供被告审阅，或者在视频会议期间提供，前提是高度保密材料的提供不得以永久或固定的方式传输（即律师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或被告留存的消息进行传输），以用于与本案相关的目的。被告不得在辩护律师办公室之外保留、留存或持有任何高度保密材料的副本，或描述高度保密材料的摘要或笔记。被告不得在辩护律师办公室之外制作或留存包含任何高度保密材料的任何笔记。高度保密材料不得存放在任何监狱设施中。高度保密材料可按照保密材料的条款向指定人员披露。

1 预期证人不得留存保密材料、复制保密材料，亦不得就保密材料制作或留存任何笔记。

9. 对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限制。对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限制与高度保密材料相同，参见第 8 段，但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包括该等材料的任何副本、摘录、摘要或笔记）不得向被告披露，亦不得由被告持有。仅限律师查阅材料仅可向辩护律师以及辩护律师雇用的全职或兼职调查人员、秘书、办事员和律师助理人员披露，或经任何被告提出动议后由法院在后文授权的其他此类人员披露。

10. 针对指定人员的规定。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应向根据第 7、8 和 9 段向其披露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指定人员提供本命令的副本。被告和/或其辩护律师应就向其提供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所有此类指定人员建立并保留记录。如果根据第 7(e)(iii) 和第 8 段向任何预期证人提供了保密材料，律师应根据下文第 11 段尽合理努力索回或销毁该等材料。在根据第 7(e)、8 和 9 段披露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或仅限律师查阅材料之前，任何该等人员均应签署本命令副本并声明“同意受本命令条款约束”，并将该副本提交给被告辩护律师，以此同意受本命令条款的约束。然而，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无需从辩护团队的任何成员（即参与本案被告代理工作的律师、专家、顾问、律师助理、调查员、支持人员和秘书人员）处获取签名，但所有上述人员仍受本保护令的约束。

11. 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保护。被告和/或其辩护律师应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不被违反本保护令而披露或散布给任何第三方。如果发生非故意披露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情况，被告和/或其辩护律师应迅速将非故意提供的保密材料和/或高度保密材料和/或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接收人身份通知法院和政府，并应尽合理努力确保索回和/或销毁该非故意提供的保密材料和/或高度保密材料和/或仅限律师查阅材料。

12. 在公开听证会和审判中使用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本命令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在与上述案件相关的任何动议、听证会、审判、由此产生的任何上诉或量刑程序中披露任何信息，或阻止向本法院的任何地区法官或治安法官（或其工作人员）披露用于上述案件目的的任何信息，但是，在任何书面提交文件中提及或包含的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在没有政府同意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最初应以涂黑隐匿形式公开发布或予以封存。所有提交的文件均应遵守《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 条（Fed. R. Crim. P. 49.1）的隐私保护规定。

13. 扣押 ESI 的开示与保护。政府已告知，本案中可能需要开示的信息可能包含在政府于调查过程中从各种计算机、手机以及其他设备和存储介质中扣押的 ESI 中。政府获准向被告辩护律师开示政府认为可能包含开示材料的全部此类扣押 ESI（“扣押 ESI 开示材料”），且仅可用于本命令所允许的用途。被告、辩护律师以及律师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人员（即律师雇用或聘请的人员）可以审阅扣押 ESI 开示材料，以确定与辩护相关的项目。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他们不得进一步散布或披露扣押 ESI 开示材料的任何部分。

14. 材料的归还或销毁。除已构成本案记录一部分的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以及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外，被告及其律师应在上述标题案件中任何裁决的直接上诉期届满之日、驳回上述标题案件中任何指控的任何裁定的直接上诉期届满之日，或批准代表政府提出的驳回上述标题案件中任何指控的任何动议之日起 30 日内（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向政府归还或安全销毁、删除所有保密材料、高度保密材料以及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包括被扣押的 ESI 开示材料。

15. 管辖权的保留。本裁定的各项规定不因本刑事诉讼的终结而终止，法院将在本案终结后继续保留执行本裁定的管辖权。
特此裁定：

日期：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2023年4月__日

THE HON.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阁下）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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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49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