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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动议 · ECF #518

**受害人权利申请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518（2025年3月27日）。Wei Wang 代理主张《犯罪受害人权利法》受害人身份，对 Himalaya Alliance 的财务管理和退款流程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中止退款并建立新的透明受害人委员会。**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51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

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案号：1:23-cr-00118-AT

根据《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VRA）主张受害者权利的动议

我，Wei Wang（王伟），作为无律师自辩当事人（pro se），依据《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简称 CVRA），18 U.S.C. § 3771，谨向本法院提交本动议，以在上述标题所列案件中主张我作为受害者的权利。

对于我的英语或法律文件中的任何错误，我谨向本法院表示歉意。英语不是我的母语，我正竭尽所能清晰地表达。我请求法院原谅我在书写或格式上的任何错误。

我在 Miles Guo（郭文贵）发起的 G 系列实体中投资了超过 $150,000，以支持他建立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以及旨在推翻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中国共产党，简称 CCP）的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在郭文贵被陪审团定罪后，我已成为法律所定义的受害者。

在郭文贵被监禁后，Himalaya Alliance（喜马拉雅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为了像我这样的 G 系列投资者获取郭文贵案情更新以及有关郭文贵信息传达的唯一渠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联盟持续向所有 G 系列投资者宣传称，郭文贵是由于受到被中共腐蚀的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美国法院以及据称潜伏在联盟内部的中共特工所涉及的阴谋而被错误监禁。出于对这一说法的相信，我坚信通过在社交媒体上——通过我的 X 账号 @ccp_terminator_ ——持续分享反共信息，我就能为反共事业做出贡献并协助争取郭文贵获释。

尽管我注意到联盟内部存在某些不透明且缺乏透明度的管理行为并引发了担忧，但出于维护联盟团结以推进反共使命的愿望，我总体上选择了保持容忍。

然而，由于郭文贵量刑判决的长期拖延，以及我查阅了来自中国大陆的中立人士 Chunk Chyi 提交的一系列自辩动议 [Doc. 505, Doc. 507, Doc. 508]，我的决心最近开始动摇。这些进展动摇了我先前的信念，并使我开始严重质疑中共对联盟的渗透和破坏是否可能远远超出了我最初的设想。此外，我被莫名其妙地排除在联盟最近发起的一系列退款申请流程之外。尽管我具有投资者身份，但这些事情感觉就像与我完全脱节一样。我作为投资者最基本的知情权已被剥夺。

根据 CVRA，我谨通过本动议声明，我作为受害者的利益未得到现任受害者委员会的充分代表、沟通或披露。鉴于有相当数量与我处境相似的投资者未得到有效代表，我敦促法院进行干预，并叫停任何当前可能非法或不当的退款申请。我请求法院协助建立一个新的受害者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以更高的效率、透明度运作，并严格遵守适用的美国法律法规。

在此类措施到位之前，我坚决反对在不知情或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分配或划拨我的投资资金的任何企图，并且我保留对此类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所请求的救济：在案号 1:23-cr-00118-AT 案件中确认我依据 CVRA 所具有的受害者地位。

- 1. 命令对现任受害者委员会及其对 G 系列投资者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 2. 在进一步调查期间，暂停任何未能充分通知或纳入所有受影响投资者的正在进行的退款或资产分配程序。
- 3. 协助成立一个新的、透明且合法的受害者委员会，以确保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所有受害者得到公平代表。

声明：

我，Wei Wang（王伟），在甘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声明，就我所知，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谨呈，

Wei Wang（王伟）

[签名无法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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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fangfang312@protonmail.com 邮寄地址：PO Box 4015, Homebush South, NSW, Australia 电话：+61 452 190 685 日期：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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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51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