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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61

**政府答复函 —— 美国诉 Kwok 等人案，SDNY 1:23-cr-00118（2023年4月30日）。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回应被告人关于拟议保护令条款修改的请求，就 Yanping Wang 和被告人的要求（包括允许翻译人员作为指定人、保密材料存放位置、律师眼部条款）提出政府立场。**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检察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The Silvio J. Mollo Building
One Saint Andrew's Plaza
New York, New York 10007

2023年4月30日

通过 ECF
Hon.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联邦法院）
500 Pearl St.
New York, NY 10007-1312

事由：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美国 诉 郭等），案号 S1 23 Cr. 118 (AT)

尊敬的托雷斯法官：

政府谨以此函回应 Yanping Wang（王雁平）于2023年4月28日就政府拟议的保护令所提交的信函。

第一，两名被告均请求法院在拟议保护令第 7(e) 段中将“口译员/翻译员”列为“指定人员”。政府对此项请求不持异议。附件 A 中附有包含此项修改的修正后拟议保护令。

第二，两名被告均请求法院允许其律师将“高度机密”材料保存在其办公室以外的地点。政府不反对“指定人员”在其办公室或住所保存“高度机密”材料。如果辩方意图将敏感材料转移至其他地点，各方可对此类提议进行协商。政府打算在此问题上保持灵活性。附件 A 中的拟议命令已根据前述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1]

第三，仅被告王对保护令中的“仅限律师查阅”条款提出异议。该条款依然是适当的，尤其是考虑到被告 Kwok（郭文贵）及其同伙已有记录在案的妨碍司法历史。

第四，在附件 A 中，政府增加了第 16 段，该段将要求被告在根据传票、法院命令或其他请求提供材料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政府。政府此前已收到一份一揽子

[1] 政府依然认为，不应允许非专家证人（普通证人）永久持有包含受害者及第三方财务信息在内的“机密”材料。（拟议命令允许非专家证人的代理律师在必要时保留此类材料。）辩护律师并未说明为何这种常识性限制会妨碍他们准备辩护的能力。如果某一特定的无代理律师的非专家证人寻求继续持有“机密”材料，各方可以讨论该请求是否适当，且在出现分歧时，辩方可寻求法院许可。给予所有非专家证人保留“机密”材料的一揽子许可并无依据。

由一名声称政府开示证据与另一法律事项相关的所谓郭氏同伙提出的重复开示证据请求。不应允许被告及其同伙通过民事诉讼规避保护令的保护措施。这一拟议条款绝不会影响被告或其律师的实质性权利。它仅仅要求提供预先通知，以便在政府认为适当时有机会申请撤销传票。

谨此提交，

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
联邦检察官

签署人：/s/

Ryan B. Finkel（瑞安·B·芬克尔）
Micah F. Fergenson（迈卡·F·弗格森）
Juliana N. Murray（朱莉安娜·N·默里）
助理联邦检察官
(212) 637-6612 / 2314 / 2190

抄送：全体律师（通过 E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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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