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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申请书 · ECF #651

**个人投资者（未具名/以匿名形式提交）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32.2(c)与 21 U.S.C. § 853(n) 提交的 Pro Se 没收异议申请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等被告案，SDNY 1:23-cr-00118 ECF #651。申请人称本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间多次向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关联账户转入资金，该账户其后被政府扣押并列入法院没收令；申请人以不知情的无辜第三方身份主张对该笔资金拥有优先权益，请求法院将其资金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或在无法排除时给予补偿或纳入减免程序。**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5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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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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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HO WAN KWOK（郭文贵），
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
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
又名“校长”，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
: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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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以及 21 U.S.C. § 853(n) 提起的关于裁定请愿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权利的亲自诉讼经宣誓核实请愿书
S1 23 CR 118 (AT)

我，，作为亲自诉讼（pro se）当事人，谨依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32.2(c) 条提交本《经核实请愿书》（Verified Petition）。我请求法院对我在此案由项下被政府扣押的某些资金中所享有的权益作出裁定。为支持该请求，我陈述如下：

I. 背景

1. 没收裁定（Doc. 488）

2025年1月7日，本院签署并录入了《关于特定财产的没收裁定》（Doc. 488）（“《没收裁定》”），其中包含（除其他资产外）与“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的特定账户。

2. 我在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投资

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我通过17笔独立的交易，向户名为“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账号 7801000254 总计转账了。该账户于2022年9月20日左右被美国政府扣押（23-FBI-000051）。

3. 交易费用与主张的净额

扣除电汇手续费后，实际入账净额为。因此，我主张该笔款项为我被扣押的财产。

4. 郭文贵使用受害者资金购买奢侈品

政府在本案中的没收清单包括昂贵的汽车、豪宅以及其他显然由被告人 Kwok（郭文贵）购买的高端物品。根据政府的指控以及从投资者处筹集的资金，我有理由相信这些采购是使用包括我本人的资金在内的投资者或受害者的资金进行的。

5. 2023年3月的逮捕 2023年3月，被告人 Kwok 和 Wang（王雁平）被捕；被告人 Je（余建明）目前依然在逃。

6. 请愿人不知晓其犯罪性质

在上述逮捕之前，我对“喜马拉雅交易所”、“Hamilton Fund（汉密尔顿基金）”、“G|Clubs”及相关实体的犯罪性质并不知情。事后，我得知被告人已被指控犯有共谋电汇欺诈、证券欺诈、银行欺诈和洗钱罪，违反了 18 U.S.C. § 1349，以及相关的实质性罪名项。

7. 王雁平认罪

2024年5月3日，被告人 Wang 根据与政府达成的认罪协议，对共谋电汇欺诈罪（违反 18 U.S.C. § 1349）进行了认罪答辩。她同意通过各种账户和房产没收总计14亿美元，包括对涉案资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见 Dkt. 325。

8. 初步没收裁定

同样在2024年5月3日，被告人 Wang 同意录入《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没收裁定》，其中包括请愿人存入这些被没收账户的所有资金。见 Dkt. 329。

9. 郭文贵经陪审团审判被定罪

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 Kwok 在陪审团审判后被判定犯有敲诈勒索共谋罪、共谋电汇或银行欺诈罪、洗钱罪、证券欺诈罪及其他实质性罪名项。见 Dkt. 395。

10. 王雁平判刑 2025年1月7日，本院判处被告人 Wang 120个月监禁。见 Dkt. 489。

11. 最终没收裁定 同样在2025年1月7日，法官阁下签署了《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最终没收裁定》。见 Dkt. 488。

12. 未征求请愿人意见

在录入《没收裁定》之前，从未征求过我的意见。我完全不知道被告人 Wang 同意没收我的财产。

13. 请愿人的优先权益

作为 Wang 和 Kwok 的受害者，我对被扣押的资金享有权益，而 Wang 无权没收这些资金。我的优先权益不能因 Wang 单方面的没收同意而被消灭。

14. 21 U.S.C. § 853(n) 项下的无辜第三方

我既未参与也未察觉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我符合 21 U.S.C. § 853(n) 规定的无辜第三方资格。根据该法条，任何“对已被下令没收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均可向法院提请举行听证会，以裁定其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15. 21 U.S.C. § 853(n)(3) 项下的要求

一份合规的请愿书必须“阐明请愿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和范围、请愿人获得该权益的时间和情况……以及其他事实……”。我已在此提供这些事实。

16. 善意购买人或合法所有人

我是被扣押资金的合法所有人，此前曾遭被告人欺诈。或者，我符合 21 U.S.C. § 853(n)(6)(B) 规定的善意有偿购买人资格，因为我出于善意提供了这些资金，当时并未怀疑其具有可没收性。

17. 没收公告与及时提交

我在 www.forfeiture.gov 上知悉了《没收裁定》（于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3月7日期间发布）。该公告提醒，请愿书必须在最终公告发布后或收到实际通知后的30天内提交。本次提交是在该最终公告发布日期的30天内作出的。

18. 在知晓欺诈前为追回投资所作的努力

在2022年至2023年年中期间，我曾多次通过喜马拉雅交易所平台尝试赎回或追回我的投资，并保留了记录。尽管与客户支持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

，且收到了充值和取消的确认，但我从未收到退回到我外部银行账户的资金。这些包括赎回取消（客服工单）以及总计达数千美元的失败赎回尝试。见证物 B（Exhibit B）。

2023年9月左右，通过一封发给投资者的通用通报邮件，我得知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已扣押与交易所相关的资产，并正在提起刑事指控。直到那时我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从而促成了本次提交。

II. 法定依据

19. 21 U.S.C. § 853(n)

根据 21 U.S.C. § 853(n)(2)，对被没收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可向本院提请请愿，以认定该权益的有效性。

20.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

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本《请愿书》构成一项附随程序，作为第三方请愿人，我借此请求裁定我对受制于《没收裁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所有权。

III. 请愿人的权益

21. 所有权依据

我转账了，实际入账净额为，该笔款项仍处于被扣押状态。我从未收到过任何回报或提款。

22. 对犯罪计划不知情

在投资时，我对任何欺诈或非法计划一无所知。我相信“H-Coin（喜币）”是一项合法事业，而非用于共谋或洗钱的工具。

23. 优先权益

我是这些资金的正当所有人，而 Wang 和 Kwok 错误地将其视为己有。他们无权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没收我的财产。

IV. 诉求

为此，请愿人谨请求：

1. 法院确认请愿人对净额款项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并在涉及这笔资金的范围内修改或撤销《没收裁定》（Doc. 488）。2. 准予免究本亲自诉讼请愿书中的任何程序性或技术性瑕疵，若法院指示，请愿人将予以修正。

3. 或者，若法院拒绝将请愿人的资金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请愿人谨要求获得赔偿或退赔，或在针对被扣押财产的任何减免或缓释程序中予以考虑。

4. 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救济。

日期：2025年4月6日，

谨呈

我证明并依据伪证罪处罚规定声明，我的请愿并非无理取闹，且为支持我的请愿所提供的信息就我所知所信均属真实无误。

签署于2025年4月6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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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5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