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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申请书 · ECF #653

**第三方财产权益请愿书——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53。请愿人 Lingli Li（与 ECF #652 为同一请愿人）依据 Fed. R. Crim. P. 32.2 及 21 U.S.C. § 853(n)，就其为参加 G|CLUBS 会员项目而汇入、后被政府扣押的资金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是无辜第三方及/或善意购买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资金排除出没收令并举行听证。**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5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及 21 U.S.C. § 853(n) 申请裁定申诉人对特定财产权利的申诉书
标的金额：[$120,030.00]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被告。

案号：S1 23 CR 118 (AT)

我，Lingli Li（李伶俐，下称“申诉人”），根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之规定，谨此恭敬地向本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裁定申诉人在特定财产中的权益；该财产属于法官阁下于 2025年1月6日 签署并于 2025年1月7日 登记入卷的《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没收同意初步命令》（下称“《没收命令》”，包括若干银行账户（下称“被没收账户”），Dkt. 488）之标的范围，并请求从中排除申诉人享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的全部财产，即 $120,030.00（下称“涉案财产”）。为支持本申诉，申诉人陈述如下：

1. 在 2020年至2021年 期间，我，即申诉人，共电汇了 $120,030.00 以参与相关项目。

2. 我，即申诉人，向被没收账户转入了如下美元资金：

3. 2020年10月20日——通过订单号 GC2010171852241 向 G|CLUBS 支付 $50,00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G|CLUBS 会员）。资金转入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号为 MBI10103-000 的账户，户名为“G Club International Ltd.”，该账户于 2022年10月16日 左右被政府扣押（23-FBI-000287）。

4. (1) 2021年1月15日——通过订单号 RC 210115233501 向 G|CLUBS 支付 $10,00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2) 2021年1月15日——通过订单号 DF 2101142359381 向 G|CLUBS 支付 $10,00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3) 2021年1月15日——通过订单号 ZN 2101152206351 向 G|CLUBS 支付 $10,00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5. 2021年3月18日——通过订单号 KU2103181807311 向 G|CLUBS 支付 $40,03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交易类型 / 电汇单号 / 总金额 / 付款方式 / 收款人 / 资产编号
会员 / GC2010171852241 / $50,000 / 电汇 / G-club / 23-FBI-000287
会员 / RC 210115233501 / $10,000 / 支票 / G-club / 23-FBI-000287
会员 / DF2101142359381 / $10,000 / 支票 / G-club / 23-FBI-000287
会员 / ZN2101152206351 / $10,000 / 支票 / G-club / 23-FBI-000287
会员 / KU2103181807311 / $40,030 / 电汇 / G-club / 23-FBI-000287

6. 在各项投资被政府扣押之前，我，即申诉人，从未收回任何款项或投资回报，如今我 $120,030.00 的投资款已全部蒙受无法收回的损失。

7. 在《没收命令》签署登记之前，并未征询我，即申诉人的意见。申诉人对被告王雁平同意没收涉案财产一事毫不知情。我投资 G|CLUBS 是为了支持由郭文贵领导的爆料革命。我相信郭先生是一个诚实的人。他只是在做正确的事以消灭中共。

8. 作为上述所列资产的所有人，我，即申诉人，在涉案财产中享有权益，被告王雁平无权同意没收该财产。相反，申诉人在涉案财产中享有优先权益，该财产不得成为针对被告王雁平的《没收命令》之标的。

9. 我未曾参与、亦对各被告的活动毫不知情。因此，根据 21 U.S.C. § 853(n)，我亦属于无辜第三人。任何“对根据本条已被命令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举行听证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21 U.S.C. § 853(n)(2)。由本人宣誓并签署的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对该财产所享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与范围，申诉人取得该财产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时间与情形，支持申诉人权利主张的其他事实，以及所请求的救济。” 同上引，§ 853(n)(3)。

10. 在本案中，我，即申诉人，为涉案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11. 或者，根据 21 U.S.C. § 853(n)(6)(B)，申诉人为对涉案财产中本人权益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

12. 申诉人是通过在 www.forfeiture.gov 网站查阅《没收命令》（该公告发布期为 2025年2月6日 至 2025年3月7日）获悉此事的，公告指出：“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n)条，被告以外的、希望对已被命令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人员，必须在最终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在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三十（30）日内，向法院提交听证申诉书，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13. 申诉人已在最初公告发布后的 60 日内提交了本申诉书。

为此，申诉人谨恭敬地请求本法院：a. 修正《没收命令》，排除申诉人作为无辜第三人、优先权益人及/或有偿善意购买人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涉案财产。b. 就任何争议事项依据 21 U.S.C. § 853(n) 举行听证。c. 若申诉被驳回，赔偿申诉人权益之等额价值；d.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日期：2025年4月6日

谨此恭呈，

Lingli Li

签名

核实与宣誓声明

我谨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证明并声明，我的申诉并非无理取闹，且就我所知所信，为支持本申诉而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于 2025年4月6日 签署于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Dallas, TX, USA）。电话号码：352-281-0055

Lingli Li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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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5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