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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655

**第三方权益申索状——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55。申索人谢应琳（Ying Lin Xie，自加拿大多伦多具结提交）依 21 U.S.C. § 853(n) 提出异议，称其分多次向 G|CLUBS 会员计划付款，自述系出于支持郭文贵领导的"爆料革命"而投入，主张自己是被骗投资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方，要求将相应权益从罚没令涉及账户中排除并申请听证。**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5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及 21 U.S.C. § 853(n) 提起的判定申请人对特定财产（$150,060.00）享有权利之申索书
美利坚合众国
- 诉 -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被告。
S1 23 CR 118 (AT)

本人 Ying Lin Xie（“申请人”），依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之规定，特此谨向法院提出申索，请求就申请人在法院于 2025年1月6日 由法官阁下签署并于 2025年1月7日 录入的《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没收初步同意令》（Dkt. 488，“没收令”，其中包括若干银行账户即“被没收账户”）所涉特定财产中的权益作出裁定，以排除申请人享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全部财产，即 $150,060.00（“该财产”）。为支持本申索，申请人陈述如下：

1. 在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本人即申请人共电汇了 $150,060.00 以参与相关项目。

2. 本人即申请人向被没收账户转入了美元资金，具体如下：

3. 2020年10月15日——通过订单号 GC2010171535171 向 G|CLUBS 支付了 $60,020.00 用于首次会员付款（G|CLUBS 会员）。资金转入位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万通国际银行）以“G Club International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 MBI10103-000 中，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左右被政府扣押（23-FBI-000287）。

4. 2021年3月18日——通过订单号 EA2103172018091 向 G|CLUBS 支付了 $50,020.00 用于首次会员付款。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5. 2021年9月29日——通过订单号 RL2109291944291 向 G|CLUBS 支付了 $40,020.00 用于首次会员付款。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 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交易类型：会员　电汇编号：GC2010171535171　总金额：$60,020　付款方式：电汇　收款人：G-club　资产编号：23-FBI-000287
电汇编号：EA2103172018091　总金额：$50,020
电汇编号：RL2109291944291　总金额：$40,020

6. 本人即申请人在该等投资被政府扣押之前，从未自投资中收到任何款项或收回投资，如今我 $150,060.00 的投资款已全部无法收回。

7. 在没收令录入之前，未曾征求过本人即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不知道被告 Wang（王雁平）同意没收该财产。我投资 G|CLUBS 是为了支持由 Miles Guo（郭文贵）领导的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我相信 Guo 先生是一个诚实的人。他只是在做消灭 CCP（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事情。

8. 作为上述资产的所有人，本人即申请人对该财产享有权益，而被告 Wang 无权同意没收该财产。相反，申请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益，该财产不得成为与被告 Wang 相关的没收令的标的。

9. 我未曾参与、亦不知悉被告等人的活动。因此，根据 21 U.S.C. § 853(n)，我亦属于善意无辜第三方。任何“主张对依据本条被裁定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均可向法院申请举行听证会，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21 U.S.C. § 853(n)(2)。由本人宣誓并签署的申索书“应阐明申请人对该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和范围，申请人取得该财产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时间和情况，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事实，以及所请求的救济。”同前，§ 853(n)(3)。

10. 在本案中，本人即申请人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11. 或者，根据 21 U.S.C. § 853(n)(6)(B)，申请人属于支付了对价的我方财产权益之善意购买人。

12. 申请人通过在 www.forfeiture.gov 上查阅获悉了该没收令（该公告于 2025年2月6日 至 2025年3月7日 期间发布），其中载明：“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篇第 835(n) 条，除被告以外希望对已被裁定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人员，必须在最终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30）日内，或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以较早者为准），向法院提交听证申请，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13. 申请人在首次发布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了本申索书。

为此，申请人谨请求并向本法院申索：a. 修正没收令，以排除申请人作为善意无辜第三方、优先权益人和/或支付对价的善意购买人享有合法权益的该财产。b. 依据 21 U.S.C. § 853(n) 就任何争议事项举行听证会。c. 若本申索被驳回，则对申请人的权益价值予以补偿；d. 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日期：2025年4月6日

谨呈，

Ying Lin Xie

Muttie Zie

签名

核实陈述

本人作证并声明，在愿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我的申索并非无理取闹，据本人所知及所信，为支持本申索而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于 2025年4月6日 签署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

Ying Lin 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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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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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5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