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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658

**第三方财产权利异议申请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58。一名身份未披露的申请人依据 Fed. R. Crim. P. 32.2 与 21 U.S.C. § 853(n)，就法院此前签发的没收令中涉及的若干银行账户提出异议，主张自己作为通过 Himalaya Exchange、G|CLUB 等渠道投资的受害者，对相关被没收财产享有优先权益或属善意购买人，请求将该财产从没收范围中排除并申请听证。**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5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及《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就请求人对特定财产之权利进行裁决的经核实请愿书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Brother Seven（七哥）”，又名“The Principal”，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被告人。

S1 23 CR 118 (AT)

（“请求人”），依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特此恭敬地向法院提出请愿，请求对法官阁下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签署并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录入的法院《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初步没收令》（“没收令”，其中包含多个银行账户（“被没收账户”），案卷号 Dkt. 488）中所涉及的特定财产中请求人的权益作出认定，以排除请求人拥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所有财产，即（“该财产”）。为此，请求人陈述如下：

:

1. 我，即请求人，向被没收账户转入了美元货币。在 2022 年 1 月 28 日，我向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汉密尔顿机遇基金）转账了。据知悉和确信，这些资金被转入了 Silvergate Bank（银门银行）开立的 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为 5090042770 的账户中，并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被政府扣押（23-FBI-000074）。（证物 A）

2. 2021 年，请求人在受到被告及相关方的招揽后，对方以 G|CLUB（G俱乐部）会员卡计划为借口，反复向其保证可获得丰厚的财务回报和利益，请求人遂按照郭文贵及其同伙的指示进行投资，先行将资金转至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的一个账户，随后转至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名义在 FV Bank（FV银行）开立的 G|CLUB 账户（账号 7801000254）——该账户由政府在案件编号 23-FBI-000051 项下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后扣押——有理由相信上述资金可能还被转入了以“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名义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商业国际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 MBI10103000），且该账户同样在案件编号 23-FBI-000287 项下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被扣押，并可能涉及其他被没收账户（证物 B）。

3. 总之，请求人自 2021 年 6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期间，共向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在 FV Bank 开立的账号为 7801000254 的被没收账户转入了总额为美元的资金。该账户由政府在案件编号 23-FBI-000051 项下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后扣押。（证物 C）

4. 根据郭文贵、王雁平、William Je、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及其同伙的指示，我向他们提供的各个账户转入了总额为美元的资金。最终查明，该笔资金被转入了由 Prime Trust LLC 开立的美国账户，账号为 2030136050。该账户最初被指定为 Himalaya Exchange 的收款账户。鉴于该账户已被公开确认为 Himalaya Exchange 的官方收款账户，有理由推断这些资金随后可能已被转移至司法部没收的其他账户中。（证物 D）。

5. 特别是，法院没收清单包括郭文贵购买的豪车、豪华别墅和庄园等奢侈品。我确信郭文贵曾展示过这些物品。因此，我有理由相信郭文贵是用受害者/投资者的资金购买了这些物品。

6. 2023 年 3 月，被告郭文贵和王雁平被捕。被告余建明目前仍在逃。

7. 在被申请人被捕之前，请求人并不知晓 Himalaya Exchange、Hamilton Fund、G|Clubs, Inc. 等机构的犯罪性质。被申请人被捕后，请求人得知被申请人已被指控犯有合谋电信诈骗、证券欺诈、银行欺诈以及洗钱罪（违反 18 U.S.C. § 1349），以及相关的实质性罪名项。

8. 2024 年 5 月 3 日，被告王雁平根据与政府达成的认罪协议，对合谋电信诈骗罪（违反 18 U.S.C. § 1349）进行认罪答辩，在协议中被告王雁平同意通过各类账户及其他财产向美国政府没收等同于 14 亿美元的金额，包括没收其在该财产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参见案卷号 Dkt. 325。

9. 2024 年 5 月 3 日，被告王雁平同意录入《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没收令》，包括如上详述由请求人提供至被没收账户的所有资金。参见案卷号 Dkt. 329。

10. 2024 年 7 月 18 日，被告郭文贵经陪审团审判后被定罪，罪名包括合谋敲诈勒索、合谋进行电信或银行诈骗、洗钱和证券欺诈，以及相关的实质性罪名项。参见案卷号 Dkt. 395。

11. 2025 年 1 月 7 日，法官阁下判处被告王雁平 120 个月监禁。参见案卷号 Dkt. 489。

12. 2025 年 1 月 7 日，法官阁下签署了《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没收令》。参见案卷号 Dkt. 488。

13. 在没收令录入之前，未征求过请求人的意见。请求人对被告王雁平同意没收该财产一事毫不知情。

14. 作为被告王雁平的受害者，请求人对该财产享有权益，被告王雁平无权同意将其没收。相反，请求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益，该财产不得成为针对被告王雁平的没收令之标的。

15. 除作为受害者外，请求人未参与上述犯罪，亦不知晓被告的非法及违法活动。因此，根据 21 U.S.C. § 853(n)，请求人亦属于无辜第三方。任何“对根据本条被命令向美国没收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均可向法院提出请愿，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裁决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16. 21 U.S.C. § 853(n)(2)。该请愿书须由请愿人宣誓并签署，“应阐明请愿人对该财产之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和范围，请愿人取得该财产之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时间和情况，以及支持请愿人主张的其他事实和所寻求的救济。”同上，§ 853(n)(3)。

17. 在本案中，请求人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因受被告诈骗而丧失了该财产。

18. 或者，根据 21 U.S.C. § 853(n)(6)(B)，请求人属于为其在涉案财产中的权益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因为其是在虚假和欺诈性借口下向被告提供了该财产。

19. 请求人通过在 www.forfeiture.gov（该公告于 2025 年 2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7 日期间发布）上查阅没收令而获悉此事，该公告注明：“依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除被告以外希望对已被命令向美国没收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人士，必须在最后一次刊登公告之日起三十（30）日内，或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以较早者为准），向法院提交听证请愿书，以裁决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20. 请求人已在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了本请愿书。为此，请求人恭敬地请求并请愿本法院：

a. 修改没收令，将请求人作为无辜第三方、享有优先权益者和/或支付对价的善意购买人所拥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财产予以排除；

b. 依据 21 U.S.C. § 853(n) 就任何争议事项举行听证会；

c. 或者，若本请愿书被驳回，请求人特此恭敬地就其在该财产中的权益提出赔偿请求；

d. 或者，若本请愿书被驳回，请求人特此恭敬地提请本法院准予通过减免程序获得该财产的赔偿和/或支付：

e.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日期：2025 年 4 月 5 日

恭敬提交，

我在此证明并声明，在接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我的请愿并非无理取闹，且支持我请愿所提供的信息据我所知和确信均属真实且正确。

于 2025 年 4 月 5 日签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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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5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