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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申请书 · ECF #662

**第三方权益申请书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62（2025年4月6日提交）。申请人声称系 Himalaya Exchange 投资计划受害者，对被 DOJ 没收资产主张所有权权益，辩称其为善意购买人和无辜第三方，请求法院修改没收令以排除其财产。**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6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地方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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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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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Ho Wan Kwok（郭文贵），
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
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
又名“Principal”，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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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及 21 U.S.C. § 853(n) 提起的经核实请愿书，请求对请愿人就特定财产的权利进行裁决
S1 23 CR 118 (AT)

现（“请愿人”）由以下署名人代表并经由其，谨根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提交本经核实请愿书，请求对请愿人在以下财产中的权益进行裁决：（下称“该财产”），该财产已根据法官阁下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签署并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录入的本院《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初步没收令》（Dkt. 488）（下称“《没收令》”）予以没收。

I. 当事人与管辖权

1. 请愿人系一名。请愿人的完整身份及联系信息，包括地址、护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出于隐私和安全考虑已在封存状态下提交给法院。

2. 2025 年 1 月 7 日，被告王雁平被法官阁下判处 120 个月监禁。参见 Dkt. 489。

3. 同一天，法官阁下签署了《没收令》。参见 Dkt. 488。

4. 在《没收令》录入前未曾征询请愿人的意见，请愿人亦不知晓被告王雁平同意没收该财产。

5. 请愿人未参与被告的任何犯罪行为，亦不知晓所涉及的非法活动。

6. 本院根据 21 U.S.C. § 853(n)、18 U.S.C. § 3231 以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II. 事实背景及对财产的权益

7. 请愿人经一位从事加密货币交易的朋友介绍知悉了喜币（H-Coin）投资项目。在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间，请愿人受到夸大潜在回报的大规模且有组织的宣传活动的诱导，其中包括郭文贵发布的欺诈性视频。

8. 因此，请愿人向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账号：7801000254，账户名为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进行了。

9. 2022 年 9 月 20 日左右，DOJ（美国司法部）扣押了该账户，资产编号为 23-FBI-000051。

10. 请愿人合理地认为该交易所系合法平台。然而，自 2022 年 12 月起，喜马拉雅交易所发布政策更新，将提现上限限制为 5,000 美元，并且未能兑现请愿人于 2023 年的的请求。

11. 尽管提交了多次客服工单，但未获任何解决。

12. 2023 年 7 月 6 日，请愿人收到来自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投资者通报，确认资金已被司法部扣押，并且由于正在进行的调查，所有提现均无限期暂停。

13. 2023 年 9 月 25 日，来自该交易所的进一步通讯确认政府调查仍在继续，并建议客户寻求独立法律顾问以追回款项。

14. 请愿人并非任何被告任何基础犯罪行为的参与者，亦对此不知情。

15. 请愿人系通过喜马拉雅交易所策划的欺诈计划的受害者，并且是无辜第三方，对被扣押的该财产享有法律上可获承认的所有权权益。

16. 请愿人不知晓所转账的资金会被用于推进任何非法计划。

17. 请愿人在被没收财产中享有的权益优于被告所持有的任何权益。

18. 作为备选主张，根据 21 U.S.C. § 853(n)(6)(B)，请愿人符合善意有偿取得人资格，其转移资金以换取所陈述的合法投资。

19. 请愿人谨主张，被扣押的财产包括被告无合法权利主张的资产，因为资金来源于请愿人及其他处境相同的受害者。

20. 请愿人随本请愿书附上支持该主张的文件，包括：19 笔汇款记录、与喜马拉雅交易所的电子邮件往来、赎回请求以及投资者通报。

21. 在《没收令》录入之前，请愿人无从介入。

22. 请愿人提交本经核实请愿书以主张合法权益，并请求法院修改《没收令》以排除被扣押的该财产。

23. 请愿人有权根据 21 U.S.C. § 853(n)(2) 提出主张，该条款规定任何第三方“对被命令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出请愿，请求举行听证会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24. 本请愿书系出于善意并依据法律提交。

25. 请愿人已在公告最终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了本请愿书。

为此，请愿人谨请求并向本院请愿：

a. 修改《没收令》，以排除请愿人作为无辜第三方、优先权益持有人和/或善意有偿取得人享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该财产；

b. 根据 21 U.S.C. § 853(n) 就任何争议事项举行听证会；

c. 作为备选请求，若本请愿书被驳回，请愿人谨就其在财产中的权益主张赔偿请求；

d. 作为备选请求，若本请愿书被驳回，请愿人谨提请本院准予赔偿和/或通过减免程序支付该财产；

e.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2025 年 4 月 6 日

谨此呈递，

（签名）

我在此证实并在承担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声明：我的请愿书并非无理纠缠，且据我所知所信，为支持我的请愿书所提供的信息均属真实准确。

于 2025 年 4 月 6 日签署于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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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6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