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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SDNY"
case_no: "23-cr-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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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671

**政府声明函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案及诉 Yvette Wang 案，SDNY 1:23-cr-00118 及 S4 23 Cr. 118（AT），ECF #671（2025年4月7日）。美国政府陈述已收到约 102 份第三方资产权益申请。郭文贵已于 2024 年 7 月经陪审团裁定有罪（金融诈骗等项），待判刑；政府要求推迟这些申请的审理，等待对郭文贵出具初步没收令后一并处理。**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7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Case 1:23-cr-00118-AT

United States Attorney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

Jacob K. Javits Federal Building 26 Federal Plaza New York, NY 10278（纽约州纽约市联邦广场 26 号雅各布·K·贾维茨联邦大楼，邮编 10278）

2025年4月7日

通过 ECF 送达：尊敬的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500 Pearl St. New York, NY 10007-1312 New York, New York 10007

事由：United States v. Guo, et al.（美国诉郭案等），S3 23 Cr. 118 (AT)；United States v. Wang（美国诉王案），S4 23 Cr. 118 (AT)

尊敬的托雷斯法官：

本案中，政府特就针对本法院于 2024年5月3日 对 Yvette Wang（王雁平）作出的《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初步没收令》（Dkt. 329）（以下简称“《王案没收令》”）作为其判刑一部分而提交的各项第三方请愿书致信。如下文所述，政府请求暂缓对这些请愿书的裁决，直至法院对王雁平的同案被告 Miles Guo（郭文贵）作出初步没收令为止，届时所有涉及争议资产的请愿书均可在单一附随程序中得到迅速审理和裁决。

根据《王案没收令》的规定，政府有义务通过在政府网站 www.forfeiture.gov 上公告 30 天的方式，就政府寻求没收《王案没收令》中所含各项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财产”）的意图发出通知。因政府网络公告而获悉通知的第三方，截止日期为今天（2025年4月7日），可在附随程序中提交请愿书主张对特定财产的权益。

截至今天，第三方已就特定财产中所含的大部分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财产”）提交了至少约 102 份请愿书（以下简称“请愿书”）。对请愿书的初步审查显示，下列资产未被主张任何权益权利：

- (i) 政府于 2023年3月15日 左右从王雁平公寓查扣的 3,005 英镑现金；
- (ii) 政府于 2023年3月15日 左右从王雁平公寓查扣的 1,180 港元现金；
- (iii) 政府于 2023年3月15日 左右从王雁平公寓查扣的 600 人民币现金；
- (iv) 政府于 2023年3月15日 左右从王雁平公寓查扣的 138,440.00 美元现金。

（以下简称“排除资产”）。

针对排除资产，政府拟向法院提交一份拟议的最终没收令以供签署签发。

2024年7月16日 左右，经陪审团审判，郭文贵被裁定犯有敲诈勒索阴谋罪、共谋洗钱罪、电信欺诈罪、银行欺诈罪和证券欺诈罪，以及数项实质性欺诈罪名。郭文贵目前正在等待量刑[1]，且法院尚未对其下达没收令。然而，政府意图在对郭文贵量刑时或量刑之前，寻求作出初步没收令以将标的财产纳入其中。

此外，2022年2月15日 左右，郭文贵申请了第 11 章破产保护。参见 In Re Ho Wan Kwok and Genever Holdings LLC（关于郭浩云与吉尼佛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案），22-50073 (JTD) (Bankr. Conn.)（以下简称“破产案”）。破产法院就该破产案指定了一名破产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已告知政府其主张对标的财产拥有权益，并表示其打算在就郭文贵案涉及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财产作出初步没收令时提交请愿书。

因此，政府请求暂缓对请愿书的裁决，直至对郭文贵作出初步没收令为止，届时所有请愿书均可在单一程序中得到审理和裁决。这将允许对标的财产的所有具竞争性的请愿书的诉讼和解决均在单一附随程序（即对郭文贵作出初步没收令后将进行的附随程序）中发生，从而促进司法效率；如此一来，请愿人将避免在两个独立的附随程序中就同一资产提交请愿书的任何实际或被认知的义务。该程序还将避免在两个独立的附随程序中对同一资产的多份请愿书进行审理裁决时，作出相互矛盾或彼此冲突的裁定的潜在可能。最后，如果法院要在王雁平案的附随程序中推进对请愿书的裁决，郭文贵将需要通过在王雁平案的附随没收程序中提交请愿书来主张其对标的财产的任何权益；他目前尚未这样做。

一旦对郭文贵作出初步没收令，届时便可在考量郭案没收令的情况下，在单一程序中解决针对标的财产的所有第三方权益。关于在《王案没收令》作出后已提交的请愿书，

[1] 2024年12月10日 左右，郭文贵单方面提出动议申请更换新辩护律师，该动议目前仍在法院待决。该动议的听证会定于明天举行，政府获悉届时法院拟批准更换律师。

一旦法院对郭文贵作出初步没收令，政府准备将这些请愿书视为已就郭案附随程序而提交。

* * *

政府随时准备回答法院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

谨此提交，

MATTHEW PODOLSKY（马修·波多尔斯基）纽约南区代理联邦检察官

签署人：/s/ .

Micah F. Fergenson（米迦·F·弗格森）
Ryan B. Finkel（瑞恩·B·芬克尔）
Justin Horton（贾斯汀·霍顿）
Juliana N. Murray（朱莉安娜·N·默里）
助理联邦检察官
(212) 637-2190 / 6612 / 2276 /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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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7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