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pe: court_doc
id: "court_sdny_676_0"
court: "SDNY"
case_no: "23-cr-00118"
doc_number: 676
doc_type: "ORDER"
filed_date: "2025-04-07"
lang: "zh"
machine_translated: true
url: "https://mubeitech.com/court/court_sdny_676_0"
original_text_url: "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76_0"
json_url: "https://mubeitech.com/api/court/court_sdny_676_0"
---
#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676

**联合返还资金请愿书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76（2025年4月7日提交）。代理律师 Bradford Geyer 代表 6,575 名自称 Himalaya Exchange（HEX）会员的申请人，同时援引恢复令（restitution）、附属没收程序及/或减免（remission）三种途径提出联合请愿，主张其存入 HEX 的资金遭政府不当扣押，要求法院命令发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管理费用及律师费。**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7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或“校长”

以及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

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被告人。

刑事案号：23-cr-118 (AT)

依据赔偿程序申请返还资金、附随申请及/或针对从喜马拉雅交易所 6,575 名所谓“受害者”即“会员”处查扣资金的免除没收申请之合并申请书

主审法官：Honorable U.S. District Court Judge Analisa Torres（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阿娜丽莎·托雷斯阁下）

依据赔偿程序申请返还资金、附随申请及/或针对从喜马拉雅交易所 6,575 名所谓“受害者”即“会员”处查扣资金的免除没收申请之合并申请书

通过本项联合申请，作为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6,575 名会员的索赔人/申请人，郑重请求返还其存入喜马拉雅交易所（“HEX”）并用于投资的自有投资资金（其动产），该等资金已被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非法查扣。索赔人亦请求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及行政管理费用，并支付其律师费和诉讼成本，且在此援引并采纳在本案中此前提交的所有诉状。

I. 总体背景与事实情况

代表 6,575 名喜马拉雅交易所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谨此提交本动议，旨在促进上述案由案件中的程序正义和司法的高效行政管理。本份诉状建立在已提交至法院的最近两份在先动议以及一份拟定命令的基础之上。首先，于 2025年4月4日 提交了一份合并动议（ECF No. 612），请求：(1) 修改被查扣资产的索赔程序；以及 (2) 准予对受害者的财务与个人数据进行封存提交。该动议包含多份支持性证物（ECF Nos. 612-1 至 612-6）。代理律师再次为协调索赔申报以及受保护数据的封存提供了框架。[1]

其次，于 2025年3月27日 提交了一份陈述（ECF No. 514），涉及政府行为、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以及对与免除没收程序相关的外国影响和正当程序缺失的关切。该答复阐明了当前资产没收和赔偿路径中的结构性缺陷，并强调了在缺乏法院监督的情况下存在胁迫或偏见的风险。

本申请书旨在推进 ECF No. 612 中所载明的救济请求，并以 ECF No. 514 中阐述的理由和事实为支持。随本申请重新提交了一份拟定的综合命令，涵盖了所需的所有程序修改和保密保护措施，以确保为无辜的 HEX 投资者返还资产建立一个透明、公正且安全的程序。

这 6,575 名会员已在本联合申请所附的封存证物中列明，支持性信息在先前的诉状中已有载明并在下文中详述，他们在其中享有优先且有效的权益。正如在先前的诉状中所详述并在政府的细目清单（ECF No. 10）中所确认，大部分该等资金的存放地点是已知的，它们存放于由 HEX 开设的信托账户中，专为我的当事人以及

[1] 代理律师疏忽将错误的文件作为 ECF 612-1 提交，该文件原意为一份拟定动议。正确的拟定命令已于今日作为 ECF 643-1 提交。

其他 HEX 客户的排他性利益而持有。

j. 原存放在 FV Bank（FV银行）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名义开立的 7801000590 号账户中的 4,643,744.70 美元，由政府于 2022年9月20日 左右查扣；

. 原存放在 FV 银行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结算有限公司）”名义开立的 7801000254 号账户中的 14,599,257.25 美元，由政府于 2022年9月20日 左右查扣；

1. 原存放在 FV 银行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立的 7801000589 号账户中的 7,715.00 美元，由政府于 2022年9月20日 左右查扣；

.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万通国际银行）以“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名义开立的 MBII10103-0000 号账户中的 11,538,579.87 美元，由政府于 2022年10月16日 左右查扣；

. 原存放在万通国际银行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开立的 MBII0133-0000 号账户中的 10,008,284.04 美元，由政府于 2022年10月16日 左右至 2023年3月10日 左右期间查扣；

p. 原存放在万通国际银行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名义开立的 MBI10138-0000 号账户中的 272,350,313.76 美元，由政府于 2022年10月16日 左右至 2023年3月10日 左右期间查扣；

q. 原存放在万通国际银行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开立的 MBI10139-0000 号账户中的 310,594.31 美元，由政府于 2022年10月16日 左右至 2023年3月10日 左右期间查扣；

. 原存放在万通国际银行以“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开立的 MBI10171-0000 号账户中的 1,187,278.87 美元，由政府于 2022年10月16日 左右至 2023年3月10日 左右期间查扣；

s. 原存放在万通国际银行以“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名义开立的 MBI10172-0000 号账户中的 43,782.71 美元，由政府于 2022年10月16日 左右查扣；

II. 作为代理律师当事人的索赔人身份

这 6,575 名会员系下述署名律师所代表的当事人。

正如法院记录中所明确体现的，至少还有两家其他律师事务所也在参与代表资金被查扣的投资者。并且许多投资者正在独立进行自我代表（pro se）申请。然而，本代理律师仅代表那些选择聘请其作为代理律师的当事人提出申请。

代理律师的部分投资了 HEX 的当事人，亦投资了受到 Ho Wan Kwok（郭文贵，Miles Guo）理念与活动启发的其他投资项目。有许多投资者仅投资于其他活动和实体。但政府对这些情况的陈述一直含糊不清，按概念或总体主题而非总是按确切的实体来进行报告。

代理律师及其团队一直在整理与 HEX 会员之间的数千封电子邮件沟通记录。截至 2025年3月4日 下午 2:16，下述署名律师已与约 6,575 名当事人签署了代理协议。

在这 6,575 名当事人中，有 3,539 名此前已通过 HEX 的身份验证，HEX 还提供了详尽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明细，包括存款、HDO（喜美元）、HCN（喜币）和赎回信息。代理律师正在努力从 HEX——其资产被查扣阻碍了回应——处获取其当事人中全部 6,575 名会员的完整信息。下述署名律师获悉，自任何提交截止日起，HEX 需要 4 至 6 周的时间来验证每位客户的身份以及受害者损失信息。

从总人数中剔除了约 117 名终止了律师-当事人关系的前当事人，原因是社区内传言四起，似乎要求受害者必须认可政府的控诉理论，作为取回被退还资金的前提条件，从而产生了剧烈动摇。

会员们在封闭环境中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其中加密密钥与账户信息分开存储。喜马拉雅交易所的资金（由我的当事人初始投资形成，在受保护的托管账户中按一比一美元比例与 HDO 对应持有），本可以在安全可靠的情况下予以返还，但这原本只需要政府提供极低限度的配合协助。

我们提议建立并在此采纳一个类似的、能够以我们在喜马拉雅交易所客户身上所实现的同样快捷的方式建立的信息安全框架。

代理律师已经并且特此提供证据要约表明，在这 6,575 名会员总数中，3,539 名会员每位完整的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历史记录，目前均可随时在安全条件下供法院或政府查验。因此，代理律师主张，政府实际上已经收到了这些信息，因为只要政府愿意在任何时候同意安全保密的程序，这些信息就可以通过证据要约随时供其查验。ECF 612 第 5-6 页。数月以来，代理律师一直要求政府与其共同商定这样一个流程，而政府对此问题置之不理。

在封存状态下，代理律师已提交了一份标为“证物 A”的初步 PDF 文件，其中包含以下各列：HID#（喜马拉雅识别号，A 列）、Affidavit on File（宣誓书存档状态，B 列，参见“证物 B”）、Current HCN（当前喜币，C 列）、Current HDO（当前喜美元，D 列）、Total Deposits（总存款，E 列）和 Redemptions（赎回，E 列）。对于在 HID# 旁边显示有数字或破折号的任何行，这表明该 HID# 已通过身份验证。破折号表示 HEX 对该条目返回了空值。标记为“n/a”的单元格表示 HEX 尚未验证相应的数据或该 HID# 本身。

III. 请求返还被查扣投资资金的申请

索赔人依据 18 U.S.C. § 3771、18 U.S.C. § 983(a)(1)(A)(i)、《银行抢劫法》（Bank Robbery Act，18 U.S.C. § 2113）、普通法上的利用诈术和虚假托辞的盗窃、21 U.S.C. §§ 853(i) 和 (n)、《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1(g) 条、42 U.S.C. § 10607、《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 条以及不当得利原则的授权，请求返还其投资款。

依据《犯罪受害者改革法》（Crime Victim's Reform Act），任何兑付/赎回程序都应当使受害者能够完善其权利主张，并在符合 18 U.S. Code § 3771 的更新后的 18 U.S.C. § 983(a)(1)(A)(i) 程序下进行身份验证。第 983 条是在加密货币交易所和人权资本创造系统（比特币、喜币等）创新出现之前制定的，第 3771 条项下这一日益扩大的鸿沟，可能会被以下事实所超越，即受害者正在法院监督下被司法部（DoJ）强迫向外国政府暴露其个人信息。

IV. 依据拟制信托必须予以赔偿

代理律师已反复指出，被美国政府查扣的 HEX 资金实质上是信托资金（HDO 储备资金），是为享有赎回权的 HDO 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的。

在此，各机构项下的投资者和索赔人有权要求返还从该特定机构处被取走的属于他们自己的特定资金。政府和法院均无权将其全部混同在一起，然后再给每个人分发一点。债权人不得向与其从未开展过业务的不同机构主张资金。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就类似于 21 U.S.C. § 853(n)(6)(A) 的没收成文法而言，推定信托构成‘财产中的合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且‘可能优于’被告的权益”。Willis Mgmt. (Vermont), Ltd. v. United States, 652 F.3d 236, 242 (2d Cir. 2011)。“推定信托是一种衡平法救济，为了实现其目的必然具有灵活性。”Counihan v. Allstate Ins. Co., 194 F.3d 357, 361 (2d Cir. 1999)（强调为原文所加）。“其目的在于防止不当得利，尽管不当得利并不必然意味着实施了不法行为……法院所需要做的是确定持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衡平法和良知上是否不应保留该财产。”同上（略去内部引文）。“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通过适用衡平法原则得出的法律结论……衡平法院在判处推定信托时不受任何僵化公式的束缚。交易的衡平性必须决定救济的限度……当一个人保留了一项利益，而根据转让的情形并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留该利益是不公平时，即构成不当得利。”同上（略去内部引文）。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纽约州上诉法院）概述了在确定某些情况下是否应设立推定信托时应考虑的几项因素，包括“(1) 保密或受信关系，(2) 允诺，(3) 基于对该允诺的信赖而进行的转让，以及 (4) 不当得利。”Sharp v. Kosmalski, 40 N.Y.2d 119, 121 (1976)。

在此案中，会员存入资金以获取 HDO，且任何 HDO 作为一种稳定币均由美元提供支持，因此该储备并非独立的资金池。稳定币是一种与另一种具有稳定价格的资产挂钩的数字资产。它可以是法定货币（例如 USD、EUR、GBP）、其他资产（例如黄金或原油），甚至是其他加密货币。在 HEX 的情况下，被扣押资金中的每一美元都与一枚 HDO 绑定。

将 HEX 资金分发给刑事被告人的各债权人将导致不当得利并使债权人或政府受益，因为政府目前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保留了索赔人的资金。参见，例如，U.S. v. Coluccio, 51 F.3d 337, 340 (2nd Cir. 1995)（认定设立推定信托是恰当的，除其他原因外，政府的没收导致了对默示允诺的违背）；Torres v. $36,256.80 U.S. Currency, 25 F.3d 1154, 1159 (2d Cir. 1994)（认定推定信托是适当的，其中指出“政府的没收迫使对该允诺的违背，这可能导致政府潜在的不当得利（以及[原告]相应的不当受损）”）。

据此，申请人已证明应当对申请人的财产设立推定信托。就类似于 21 U.S.C. § 853(n)(6)(A) 的没收成文法而言，该推定信托“构成‘财产中的合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且‘可能优于’被告的权益”。Willis, 652 F.3d at 242。

并且他们指出：“当一方当事人在不借助拟制或推定的情况下能够直接追溯其资产时，即使在涉及多名欺诈受害人的案件中，推定信托也是可适用的救济。”U.S. v. Ovid, 2012 WL 2087084, *7 (E.D.N.Y., Jun. 8, 2012)。“当索赔人能够直接追溯其财产时，法院不得无视推定信托法，即使这会使一名无辜受害人的境遇优于另一名同样无辜的受害人。”同上。处理“多重欺诈案件的正统方法”是“将可识别的资产返还给其所有者，仅在无法进行特定识别或交易追踪时才采用按比例分配。”同上，第 *8 页（引用 Restatement (Third) of Restitution & Unjust Enrichment（《第三次返还法与不当得利重述》）§ 59 报告人附注 G，第 437 页）。

因此，美国政府扣押的资金是为作为 HDO 持有人的会员的利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至少构成推定信托。仅扣押银行账户尚且不够，政府还扣押了网站，这使得出于没收程序目的联系和验证客户身份变得更加困难，同时使 HCN 持有人面临数十亿美元被美国政府直接没收的境地。这或许是法院准予立即救济并返还资金的最有力理由。

V. 律师费

申请人保留收回与本请愿书相关发生的所有律师费和费用的全部权利，并可根据 Equal Access to Justice Act（《平等获取司法机会法案》，“EAJA”），28 U.S.C. § 2412 收回申请人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联邦法院一贯认定，就允许胜诉的索赔人根据 EAJA 收取律师费而言，§ 853(n) 程序属于民事程序。参见 United States v. Cox, 575 F.3d 352, 355 (4th Cir. 2009)；United States v. Douglas, 55 F.3d 584, 588 (11th Cir. 1995)；U.S. v. Bailey, 2015 WL 1893610 at *20 (W.D.N.C. Apr. 27, 2015)。这意味着该笔款项应由美国财政部支付，而不是通过洗劫无辜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

VI. 结论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以及我们在前序提交文件中援引并纳入作为参考的内容，我们谨请求法院命令返还被美国政府扣押的 HEX 的每位 HDO 会员的资金。正义要求迅速且果断的行动，以制止这种持续的伤害，并确保无辜受害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任何不及于此的做法都将使这些个人已经遭受的巨大不公持续下去。

日期：2025年4月7日

日期：2025年4月7日 谨此提交

/s/ Brad Geyer Bradford L. Geyer, PHV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5年4月7日，已通过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ECF 系统对上述文书的真实准确副本进行了电子归档和送达。

/s/ Brad Geyer Bradford L. Geyer, PHV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

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7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