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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693

**第三方没收异议申请书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93（2025年4月6日提交）。旅台申请人谢佳璋（Chia Chang Hsieh）以自行诉讼（pro se）方式，依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32.2 对没收令提出异议，主张其于2020至2023年间多次汇款购买 HDO、合计 $65,200.00 的资金系本人财产、与被告犯罪行为无关，请求法院将该笔资金从没收令中排除并发还本人。**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9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Case 4:23-cr-00118-AT

Filed 04/06/25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 v. -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Brother Seven（七哥）”，又名“The Principal”，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被告。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及 21 U.S.C. § 853(n) 提起的申请书，请求裁定申请人对特定财产 [$65,200.00] 的权利

S4 23 CR 118 (AT)

我，Chia Chang Hsieh（谢佳璋，下称“申请人”），依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特此恭敬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申请人在特定财产中的权益作出裁定。该特定财产受法官阁下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签署并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录入的《法院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同意没收令》（下称“没收令”）所规制，该没收令包括若干银行账户（下称“被没收账户”），Dkt. 488；请求排除申请人享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所有财产，即 $65,200.00（下称“涉案财产”）。为支持本申请，申请人陈述如下：

Filed 04/06/25 Case 4:23-cr-00118-AT

- 1. 在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我，即申请人，共汇款 $65,200.00 以参与相关项目。
- 2. 我，即申请人，向被没收账户转入了如下美元资金：
- 3. 2021 年 12 月 15 日，通过银行交易编号 1NIDJOTT000347 电汇 $200.00 至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购买 HDO。资金转入 Metropolitan Commercial Bank（大都会商业银行）账号为 780100254、户名为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被扣押（23-FBI-000051）。
- 4. 2021 年 12 月 17 日，电汇 $10,000.00 至喜马拉雅交易所购买 HDO。资金转入大都会商业银行账号为 780100254、户名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被扣押（23-FBI-000051）。
- 5. 2022 年 1 月 12 日，电汇 $10,000.00 至喜马拉雅交易所购买 HDO。资金转入大都会商业银行账号为 780100254、户名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被扣押（23-FBI-000051）。
- 6. 2022 年 2 月 8 日，电汇 $10,000.00 至喜马拉雅交易所购买 HDO。资金转入大都会商业银行账号为 780100254、户名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被扣押（23-FBI-000051）。
- 7. 2022 年 3 月 30 日，电汇 $10,000.00 至喜马拉雅交易所购买 HDO。资金转入大都会商业银行账号为 780100254、户名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被扣押（23-FBI-000051）。

Case 4:23-cr-00118-AT

Filed 04/06/25

- 8. 2022 年 8 月 12 日，电汇 $10,000.00 至喜马拉雅交易所购买 HDO。资金转入大都会商业银行账号为 780100254、户名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被扣押（23-FBI-000051）。
- 9. 通过银行交易编号 ALLS2RT00011（电汇 $5,000.00）。资金转入大都会商业银行账号为 780100254、户名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被扣押（23-FBI-000051）。
- 10. 2022 年 11 月 10 日，通过银行交易编号 2NIAHOP1052512 电汇 $10,000.00 至喜马拉雅交易所购买 HDO。资金转入大都会商业银行账号为 780100254、户名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被扣押（23-FBI-000051）。

交易类型：购买 HDO；电汇编号：1NIDJOTT000347；总金额：$200.00；付款方式：电汇；收款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资产编号：23-FBI-000051
交易类型：购买 HDO；电汇编号：2021 年 12 月 17 日电汇；总金额：$10,000.00；付款方式：电汇；收款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资产编号：23-FBI-000051
交易类型：购买 HDO；电汇编号：2022 年 1 月 12 日电汇；总金额：$10,000.00；付款方式：电汇；收款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资产编号：23-FBI-000051
交易类型：购买 HDO；电汇编号：2022 年 2 月 8 日电汇；总金额：$10,000.00；付款方式：电汇；收款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资产编号：23-FBI-000051
交易类型：购买 HDO；电汇编号：2022 年 3 月 30 日电汇；总金额：$10,000.00；付款方式：电汇；收款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资产编号：23-FBI-000051
交易类型：购买 HDO；电汇编号：2022 年 8 月 12 日电汇；总金额：$10,000.00；付款方式：电汇；收款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资产编号：23-FBI-000051

Case 4:23-cr-00118-AT Filed 04/06/25

交易类型：购买 HDO；电汇编号：ALLS2RT00011；总金额：$5,000.00；付款方式：电汇；收款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资产编号：23-FBI-000051
交易类型：购买 HDO；电汇编号：2NIAHOP1052512；总金额：$10,000.00；付款方式：电汇；收款人：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资产编号：23-FBI-000051

我，即申请人，在投资款被政府扣押之前，从未从这些投资中收回任何资金或投资回报，目前遭受了我所投资的 $65,200.00 资金全部无法收回的损失。

我，即申请人，在没收令录入之前未被征询意见。申请人不知道被告王雁平同意没收涉案财产。我投资 HDO 是为了支持由郭文贵领导的爆料革命（Whistleblower Movement）。我相信郭先生没有说谎；他只是在做消灭中共（CCP）的正确之事。

作为上述所列资产的所有人，我，即申请人，在涉案财产中享有权益，被告王雁平无权同意没收该财产。相反，申请人对涉案财产享有优先权益，该财产不得成为针对被告王雁平的没收令的标的。

我未参与、亦不知晓各被告的活动。因此，根据 21 U.S.C. § 853(n)，我亦属于无辜第三方。“任何对依据本条已被裁定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举行听证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21 U.S.C. § 853(n)(2)。该申请“应由申请人宣誓并签名，说明申请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和范围、申请人取得该涉案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时间和情况，以及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事实和所请求的救济。”同上，§ 853(n)(3)。

在本案中，我，即申请人，是涉案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Case 4:23-cr-00118-AT Filed 04/06/25 或者，根据 21 U.S.C. § 853(n)(6)(B)，申请人属于就其在涉案财产中的权益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

申请人是通过在 www.forfeiture.gov 上查看没收令而知晓该令的（该公告于 2025 年 2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7 日期间发布），公告载明：“依据《美国法典》第 21 篇第 853(n) 条，除被告以外希望对已被裁定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人员，必须在公告最后一次发布后三十 (30) 日内，或收到实际通知后三十 (30)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向法院提交听证申请，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申请人在首次发布公告后的 60 日内提交了本申请。

据此，申请人恭敬地向本院提出请求并申请：

a. 修改没收令，排除申请人作为无辜第三方、享有优先权益者和/或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涉案财产。

b. 依据 21 U.S.C. § 853(n) 就任何争议事项举行听证。

c. 若本申请被驳回，就申请人权益的价值获得赔偿；

d. 法院认为公正且恰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日期：2025 年 4 月 6 日

恭呈，

Chia Chang Hsieh（谢佳璋）

Chia Chang Hsieh（谢佳璋）
签名

Case 4:23-cr-00118-AT

Filed 04/06/25

证实声明

我谨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准则下证明并声明，我的申请并非无理取闹，且据我所知所信，为支持我的申请所提供的信息均属真实准确。

于 2025 年 4 月 6 日签署于台湾朴子

Chia Chang Hsieh（谢佳璋）

Chia Chang Hsieh（谢佳璋）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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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69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