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ECF #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1:23-cr-00118
- ECF #
- 6
- 类型
- DOC
破产申请通知 —— Ho Wan Kwok 在康州联邦破产法院提交第 11 章破产申请,案号 22-50073。自动冻结令已生效,禁止债权人采取追讨、诉讼、工资扣押等行为。
全文
用于识别案件的信息: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依第 11 章申请立案日期 2/15/22
社会安全号码或 ITIN(个人纳税人识别号)xxx−xx−9595
上述债务人已依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提出破产申请。已发出救济命令。 本通知包含债权人和债务人关于本案的重要信息,包括债权人会议和截止日期的信息。请仔细阅读全部两页。
案件的立案自动对大多数催收行为施加了自动中止。这意味着债权人通常不得采取行动向债务人或从债务人的财产追讨债务。例如,在中止生效期间,债权人不得提起诉讼、扣留工资、主张欠款不足差额、收回财产,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向债务人追讨。债权人不得通过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违反中止令的债权人可能会被要求赔偿实际损害、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在某些情况下,中止可能仅限于 30 天或根本不存在,但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延长或实施中止。
确认第 11 章计划可能会导致债务免除。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无权获得任何债务免除,或希望将特定债务排除在免除范围之外,则可能需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向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提交诉状。(详情见下文第 10 项。)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咨询律师。所有在本案中提交的文件均可在下述地址的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查阅,或通过 PACER(电子法院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网址为 http)查阅。
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提供法律建议。
为帮助债权人正确识别债务人,债务人需提交完整的社会安全号码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这些号码可能会出现在本通知的某一版本中。但是,完整的号码不得出现在任何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中。请勿将本通知与任何债权证明或本案中的其他归档文件一同提交。在向法院提交的任何文件(包括附件)中,所包含的社会安全号码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不得超过后四位。
关于债务人 1: 关于债务人 2:
3. 地址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本案文件可在此地址提交。 您可在此办公室或在线通过 http 查阅本案提交的所有记录
办公时间: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件编号 22−50073
债务人必须出席会议接受宣誓讯问。在共同案件中,配偶双方均须出席。债权人可以出席,但并非必须出席。 2022年3月21日上午10:00
参会密码:8494974 地点: 因 COVID−19 疫情,债权人会议将通过电话举行
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必须在以下截止日期前收到这些文件及任何规定的立案费。 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对免责的异议,或质疑某些债务是否可予免除: 为确认重整计划听证会设定的首个日期。法院随后会向您发送该日期的通知。 您必须在以下情况下提出起诉状(complaint): • 若您主张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141(d)(3) 无权获得任何债务免责;或 • 若您希望根据 11 U.S.C § 523(a)(2)、(4) 或 (6) 将某项债务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 债务可免责性起诉状提交截止日期:2022年5月20日
债权证明提交截止日期:尚未设定。若设定截止日期,法院将向您另行发送通知。
债权证明是说明债权人债权的签署声明。债权证明表格可在 www.uscourts.gov 或任何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获取。
您的债权将按债权表所列金额予以确认,除非: • 您的债权被标明为有争议的(disputed)、附条件的(contingent)或未清算的(unliquidated); • 您提交了不同金额的债权证明;或 • 您收到另行通知。
若您的债权未列入债权表,或被标明为有争议的、附条件的或未清算的,您必须提交债权证明,否则您的债权可能无法获得清偿,且您可能无法就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即使您的债权已列入债权表,您也可以提交债权证明。
您可以在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或通过网站 http 查阅债权财产明细表。有担保债权人无论是否提交债权证明均保留其对担保物的权利。提交债权证明即意味着债权人服从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其法律后果可由律师予以说明。例如,提交债权证明的有担保债权人可能会放弃重要的非金钱权利,包括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对豁免财产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 法律允许债务人保留某些财产作为豁免财产。若您认为法律未授权其所主张的豁免,您可以提出异议。 提交截止日期:
8. 拥有境外地址的债权人 若您是在境外地址接收邮寄通知的债权人,您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motion),请求延长本通知中的截止日期。若您对本案中的自身权利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熟悉美国破产法的律师。
9. 提起第 11 章破产案件 第 11 章允许债务人根据重整计划进行重组或清算。计划非经法院确认不生效。您可能会收到一份重整计划副本以及说明该计划的披露声明书,并且您可能有机会对该计划进行表决。您将收到确认听证会日期的通知,您可以对计划的确认提出异议并出席确认听证会。除非有破产受托人履职,否则债务人将继续占有其财产,并可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业务。
10. 债务免责 第 11 章计划的确认可能会导致债务免责,其中可能包括全部或部分债务。参见 11 U.S.C. § 1141(d)。然而,除非法院另有裁定(order),否则在计划项下的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前,债务不会被免除。免责意味着债权人绝不可向债务人个人追索债务,但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您认为根据 11 U.S.C. § 523 (a)(2)、(4) 或 (6) 应将欠您的特定债务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您必须在截止日期前向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提交起诉状并缴纳立案费。若您认为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141 (d)(3) 无权获得其任何债务的免责,您必须在为计划确认听证会设定的首个日期前向书记官办公室提交起诉状并缴纳立案费。法院将向您另行发送通知告知该日期。
11. 豁免财产 法律允许债务人保留某些财产作为豁免财产。完全豁免的财产将不会被出售并分配给债权人,即使案件转为第 7 章亦是如此。债务人必须提交一份主张豁免的财产清单。您可以在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或通过网站 http 查阅该清单。若您认为法律未授权债务人所主张的豁免,您可以提出异议。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必须在第 7 项中对豁免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前收到该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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