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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ECF #716-6

**附件（FBI特工宣誓扣押令申请书暨拟没收财产清单，文件内编为“附件F”）——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716（2025年7月28日提交）。前段为 FBI 特工 Zachary Effting 就 G Club Operations LLC 名下 TD Bank 账户申请扣押令的宣誓书，主张相关资金系欺诈及洗钱收益；后段附起诉书洗钱罪名项下拟没收的具体个人财产清单（含多件奢侈品及艺术品），由检方签署。**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16_6**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F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23 MAG 3908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密件归档
-诉-
支持扣押令的宣誓书
包含在 TD Bank, N.A.（道明银行）官方支票账户中、此前存放于由 G CLUB OPERATIONS LLC 持有的 TD Bank, N.A. 账户 440-5491468 及 440-5492044 中的所有金钱、资金和资产（“目标账户”），以及所有可追溯至此的资金，包括应计利息（“目标财产”）；
对物诉讼被告。
依据 18 U.S.C. §§ 981 及 984

纽约南区) ss.: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联邦调查局）特别探员 Zachary Effting 经依法宣誓，作证并陈述如下：

I. 导言

1. 我是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联邦调查局，简称“FBI”或“调查机构”）的一名特别探员。我自 2020年2月 前后起担任 FBI 特别探员。自 2020年10月 前后起，我被分配到 FBI 的复杂金融犯罪分队。在 FBI 任职期间，我参与了针对证券与电汇欺诈计划、银行欺诈和洗钱的调查，除其他事项外，还开展或参与了证人询问、财务记录审查以及搜查令的执行。特别是，我参与了涉及实体场所、与犯罪相关的财产、电子设备及其他电子证据的搜查令执行。

2. 本宣誓书旨在支持美利坚合众国依据 18 U.S.C. §§ 981 及 984 申请签发扣押令，以扣押以下内容

财产：TD Bank, N.A.（道明银行）官方支票账户中包含的所有款项、资金和资产，该等款项此前存放于由 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TD Bank, N.A. 440-5491468 号和 440-5492044 号账户中（下称“目标财产”）。3. 如下文所述，目标财产构成违反 18 U.S.C. §§ 1343（电信欺诈）；1344（银行欺诈）；以及 1956（洗钱及共谋洗钱）（合称“目标犯罪”）的收益。4. 本宣誓书基于以下信息来源（除其他来源外）：(i) 我对文件及其他证据的审查；(ii) 我与其他执法人员的交谈以及对执法报告（包括监控报告）的审查；(iii) 我对公开可用信息的审查，包括发布在互联网上的数字视频以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与“G|CLUBS”等项目相关的其他开源调查；(iv) 我及其他执法人员参与的各项证人询问；(v) 我对依据传票、依据 18 U.S.C. § 2703(d) 就非内容信息签发的命令以及司法授权的搜查令所获取证据的审查，包括电子邮件、手机定位数据和手机通话详单记录；(vi) 我对各类银行账户记录的审查与分析；以及 (vii) 我在金融犯罪实施方面的培训与经验。由于提交本宣誓书的有限目的仅为确立合理根据，因此其并未包含我在调查过程中获悉的全部事实。凡本宣誓书载明的日期、数字和计算，均系近似值。凡本宣誓书报告的文件内容以及他人的行为、陈述和谈话，除另有说明外，均系实质性且部分报告。5. 如下文所述，有合理根据认为，目标财产应依据 18 U.S.C. § 981(a)(1)(A) 及 (C) 和 18 U.S.C. § 981(b) 予以扣押和没收，因其系涉及违反 18 U.S.C. § 1956 和 § 1957 的财产，且/或系违反 18 U.S.C. § 1343 的收益或可追溯至该等收益的财产。总括而言，证据揭示了一项涉及多家相互关联公司及其关联实体的欺诈计划（下称“欺诈”），包括 GTV Media Group Inc.（GTV传媒集团有限公司）、G Fashion（“G Fashion”）、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下称“农场”）、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下称“喜马拉雅国际清算”）、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Hamilton”）、ACA Capital Group Lt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下称“ACA Capital”）以及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类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Crane”）。如下文详述，该欺诈的头目为 Miles Guo（郭文贵），又名“Guo Wengui”，又名“Miles Kwok”（下称“GUO”），以及 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下称“JE”）。6. FBI（联邦调查局）和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务会计师、分析师与我一同追踪了若干欺诈收益从欺诈计划受害者流向购买目标财产的资金走向。

II. 没收的法定依据
7. 目标财产应予民事扣押和没收的法定条款如下：

洗钱犯罪
8.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1(a)(1)(A) 条规定，下列财产应予民事没收：
涉及违反本编第 1956、1957 或 1960 条的交易或未遂交易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任何可追溯至该等财产的财产。

9. 18 U.S.C. § 1956(a)(2)(A) 规定，任何人凡：
将货币工具或资金自美国境内某地运输、传送或转移，或企图运输、传送或转移至美国境外某地或途经该地，或者自美国境外某地或途经该地运输、传送或转移至美国境内某地——
(A) 意图促进特定非法活动的进行——
[即构成犯罪。]

10. 18 U.S.C. § 1956(a)(2)(B)(i) 规定，任何人凡：
将货币工具或资金自美国境内某地运输、传送或转移，或企图运输、传送或转移至美国境外某地或途经该地，或者自美国境外某地或途经该地运输、传送或转移至美国境内某地——
(B) 明知该运输、传送或转移所涉及的货币工具或资金代表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的收益，且明知该运输、传送或转移全部或部分旨在——
(i) 隐瞒或掩饰特定非法活动收益的性质、所在地、来源、所有权或控制权 [即构成犯罪。]

11. 18 U.S.C. § 1957 规定，任何人明知而从事或企图从事价值大于 10,000 美元且来源于特定非法活动的犯罪所得财产的货币交易 [即构成犯罪。]

12. 18 U.S.C. § 1956(h) 进一步规定，“任何人共谋实施[第 1956 和 1957 条]所定义的任何犯罪，应处以与作为共谋目标的犯罪所规定的同等刑罚。”

电信欺诈犯罪
13. 就第 1956 条而言，18 U.S.C. § 1956(c)(7) 中定义的“特定非法活动”除其他事项外，包括违反 18 U.S.C. § 1343 的行为以及共谋实施违反该条的行为。参见 18 U.S.C. §§ 1956(c)(7) 及 1961(1)。

14.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1(a)(1)(C) 条规定，任何构成或来源于可追溯至违反……构成“特定非法活动”（定义见本编第 1956(c)(7) 条）的任何犯罪或共谋实施该等犯罪的收益的不动产或动产，均应予以民事没收。”

扣押令
15. 法院依据 18 U.S.C. § 981(b) 获权对依据 18 U.S.C. § 981(a)(1)(A) 及 (C) 应予没收的任何财产签发扣押令。第 981(b)(2) 条规定，该等扣押可“依据按照《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搜查令相同方式获取的令状”进行。此外，第 981(b)(3) 条规定，尽管有《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1(a) 条之规定，司法官员仍可依据第 981(b) 条，在可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355(b) 条对该财产提起没收诉讼的任何管辖区签发扣押令。根据第 1355(b)(1)(A) 条，没收诉讼或程序可在引起没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所在的管辖区提起。如下文所述，作为所请求签发扣押令之基础的犯罪，包含了发生在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的作为或不作为。

III. 合理根据
A. 背景
起诉书
16. 2023年3月30日，政府提交了一份包含 12 项罪名项的替代起诉书，案由为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Kin Ming Je, and Yanping Wang（美国诉郭文贵、余建明及王雁平案），案号 S1 23 Cr. 118（下称“起诉书”），指控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下称“KWOK”），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下称“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下称“WANG”）违反 18 U.S.C. §§ 371（共谋实施电信、银行和证券欺诈以及洗钱）、1343（电信欺诈）、1957（非法货币交易）以及 2（协助与教唆）。起诉书还指控 KWOK 和 JE 违反 18 U.S.C. §§ 1956(a)(2)(A)（国际隐瞒性洗钱）和 1956(a)(2)(B)(i)（国际促进性洗钱）；以及 15 U.S.C. §§ 78j(b) 与 78ff 和 17 C.F.R. § 240.10b-5（证券欺诈）。此外，起诉书指控 JE 违反 18 U.S.C. § 1512(c)(2)（妨害司法）。起诉书作为附件 1 附于本宣誓书后，并援引纳入于此。

调查概述
17. 自约 2020年5月 起，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称“SDNY”）和 FBI 以及其他执法机构，一直在对涉及由 KWOK、JE、WANG 及其他目标对象拥有、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关联的多家公司的欺诈（下称“欺诈”）进行调查。迄今为止，调查显示该欺诈涉及募集超过 10 亿美元，以及随后对数亿美元的洗钱和/或侵吞挪用。KWOK 是该欺诈的头目并对欺诈进行指挥。JE 是该欺诈的财务操盘手和关键洗钱者。WANG 担任 KWOK 的“幕僚长”，并管理用于实施欺诈的实体的日常运作。

18. KWOK、JE 和 WANG 实施了该欺诈，该欺诈发生于至少在或约 2018年 起至在或约 2023年3月 期间，通过各种相互关联的发行项目进行，所有这些项目均表现出与欺诈相符的特征。例如，如下文及起诉书中进一步所述，投资者被许以不切实际的巨额投资回报；投资者因多项虚假陈述而被诱导投资；投资款项的很大一部分被侵吞挪用；而在数字资产证券的销售方面，尽管曾陈述该等代币可在公开交易所交易，但它们从未能够在公开交易所进行交易。

19. 基于我与参与本案调查的其他执法人员的交谈以及我对起诉书的审查，我获悉该欺诈包括以下手段和方法（除其他外）：
a. 至少自约 2020年6月 起，KWOK 开始推广 G|CLUBS，一个所谓的顶级会员制俱乐部。于约 2020年10月 推出的 G|CLUBS 声称通过销售所谓的会员资格，为“来自亚洲市场的高净值人群提供专属优惠与折扣的奢华酒店及零售商会员礼宾服务”。在招揽 G|CLUBS 会员资金时，KWOK 等人表示，G|CLUBS 会员资格将是获取 KWOK 关联公司（包括 GTV 及一家名为 G|FASHION 的公司）股票的一种机制。G|CLUBS 筹集了至少约 2.5 亿美元的所谓会员费，这些资金与其他欺诈收益相混同，并被用于促进该欺诈和/或被侵吞挪用。参见附件 1 第 14-15 段。

20. 基于我的培训与经验以及我与参与本案调查的其他执法人员的交谈，我知悉起诉书中更完整描述的该欺诈的每一种手段和方法均具有欺诈的特征。例如，投资者被许以不切实际的巨额投资回报；投资者因多项虚假陈述而被诱导投资；且超过约 3 亿美元的欺诈收益被侵吞挪用，包括为了 KWOK 之子的利益而向某高风险对冲基金投资约 1 亿美元、在或约 2021年12月 通过 JE 代表 KWOK 拥有并控制的一家实体斥资约 2650 万美元购买位于新泽西州马瓦（Mahwah）的一处豪宅，以及将约 1300 万美元欺诈收益转移至某托管账户，该笔资金随后被用于支付该马瓦豪宅的奢华装修与家具摆设费用。参见附件 1 第 12(h)、13(f)、15 段。

欺诈收益的财务调查
21.

根据我与其他执法人员的交谈以及我的专业培训和经验，我获悉由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简称 USAO-SDNY）、FBI（联邦调查局）和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进行平行调查）开展的资金追踪分析，揭露了欺诈资金在金融机构的500多个账户之间进行了广泛的分层转移。这些账户以80多个个人或实体的名义开设，包括郭（KWOK）控制的各类实体，以及郭、JE、王（WANG）和其他目标主体（Target Subjects）似乎作为洗钱工具设立的数十个其他关联实体。如下文第22至24段部分描述的示例所示，资金追踪发现大量欺诈收益被转入、流经和往来于国内及国际银行账户之间，包括JE在阿联酋和巴哈马控制的账户，这与为了隐瞒犯罪收益的来源、出处、存放地点和/或性质而进行的大规模分层转移相吻合。参见例如证物 1 第 3、4、32、32(g) 段。欺诈计划收益追踪

22. 根据我对此项调查的参与、培训、经验，对我及 FBI 和 SEC 的金融分析师执行的各项银行账户记录和财务分析的审查与分析，我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开源研究，我对依据传票和司法授权搜查令所获证据的审查，以及我与他人的交谈，除其他事项外，我获悉如下内容：

a. 投资者参与该欺诈计划的方式，要么是直接将资金电汇至由郭、JE 等人的关联实体（包括农场、G|CLUBS 或喜马拉雅交易所）控制或使用的银行账户，要么是按目标主体的指示将资金电汇或以其他方式转账至其他实体（例如一家名为 Crane Advisory Group，简称“Crane”的公司，随后该等资金被转入最终由郭、JE 及其同伙控制的银行账户）。我获悉，郭、JE 和其他目标主体曾利用位于阿联酋、英国、美国、巴哈马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账户接收来自该欺诈计划投资者（包括 G|CLUBS 投资者）的投资资金。

b. 例如，在约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约1亿美元的欺诈资金从 G|CLUBS 银行账户转入以 Hamilton Capital Management Ltd.（Hamilton Capital Management 有限公司）名义在巴哈马开设的银行账户（即“Hamilton 巴哈马账户”），该公司是由 JE 控制的公司。在这笔约1亿美元的欺诈资金汇总至 Hamilton 巴哈马账户之前，它们通过不同银行的一系列实体进行了分层转移，根据我的培训和经验，这种方式表明存在洗钱行为。具体而言：

i. 某些潜在投资者被指示将拟作为（例如）GTV 投资的款项汇入以 Crane 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在约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来自中国及其他地方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向两个 Crane 银行账户（即“Crane 花旗银行账户”）汇入了约7820万美元的欺诈资金。

ii. 随后，这笔欺诈资金中的约6000万美元从 Crane 花旗银行账户转入以 Crane 名义在 Morgan Stanley Smith Barney（摩根士丹利史密斯巴尼，简称“MSSB”）开设的约五个不同银行账户（统称“Crane MSSB 账户”）。

iii. 从 Crane MSSB 账户转出的约6000万美元欺诈资金，与从 Crane 在另一家银行 Capital One（第一资本）开设的两个账户（统称“Crane Capital One 账户”）转入 Crane MSSB 账户的约4900万美元其他欺诈资金相汇总，使 Crane MSSB 账户的总余额增至约1.09亿美元。

iv. Crane MSSB 账户中这笔约1.09亿美元欺诈资金中的约7900万美元，随后被转入同一家银行（即 MSSB）中但以 G|CLUBS 名义开设的账户（即 G|CLUBS MSSB 账户）。该笔约7900万美元与从个人 G|CLUBS 投资者以及 G|CLUBS 在 Signature Bank（签名银行）、First Bank of Puerto Rico（波多黎各第一银行）和 City National Bank（城市国家银行）的银行账户转入 G|CLUBS MSSB 账户的约7970万美元其他欺诈资金相汇总，使 G|CLUBS MSSB 账户中的欺诈资金总余额增至超过约1.58亿美元。

v. 在约2021年10月至约2022年4月期间，约8500万美元的欺诈资金从 G|CLUBS MSSB 账户转入 Hamilton 巴哈马账户，并与约1500万美元的其他欺诈资金（涉及 G|CLUBS 和喜马拉雅交易所）相汇总。因此，Hamilton 巴哈马账户中的1亿美元欺诈资金完全由从 G|CLUBS MSSB 账户及包含欺诈资金的其他账户转入的款项构成。

23. 在约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执法人员向多家美国银行就位于约21个额外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送达了司法授权的扣押令，我和 FBI 及 SEC 的法务会计师和分析师已将欺诈收益追踪至这些账户中。受到扣押的银行账户是以与郭和 JE 相关的各类实体名义开设，或由 JE 控制的实体开设，包括 G|CLUBS、G|Fashion 以及控制喜马拉雅交易所的 Hamilton 旗下实体。在约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政府根据扣押令扣押了约6.3亿美元的欺诈收益，其中包括从 G|CLUBS 在 Mercantile Bank（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即“G|CLUBS Mercantile 账户”）中扣押的约11,538,579.87美元，该金额代表扣押时该账户中的余额。参见证物 1 第 23-24 段。

24. 根据我对此项调查的参与、培训、经验，对我及 FBI 和 SEC 的法务会计师和分析师执行的各项银行账户记录和财务分析的审查与分析，我对法院案卷及依据传票和司法授权搜查令所获证据的审查，以及我与他人的交谈，除其他事项外，我获悉如下内容：

a. 约于2021年5月5日，向 Mercantile Bank 提交了关于 G|CLUBS Mercantile 账户的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关于 G|CLUBS Mercantile 账户的申请将 G|CLUBS 的业务在实质上及部分描述为“持有公司和企业的证券（或其他股权权益）”。

b. G|CLUBS 的财务总监 Alex Hadjicharalambous 是 G|CLUBS Mercantile 账户的授权签字人。

c. 欺诈收益被追踪至 G|CLUBS Mercantile 账户。例如：

i. G|CLUBS Mercantile 账户的初始存入资金（发生于约2021年7月2日）包括从 Medici Bank（梅第奇银行）持有的 G|CLUBS 账户转入的约400万美元可追溯欺诈收益。

ii. 在约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约7400万美元的欺诈收益从 G|CLUBS MSSB 账户转入 G|CLUBS Mercantile 账户。

iii. 约于2021年12月24日，约1000万美元的欺诈收益从以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机会基金 SPC）名义在 Silvergate Bank（银门银行）开设的尾号为 -7739 的账户（该账户已根据政府先前的扣押令之一被扣押）转入 G|CLUBS Mercantile 账户。

目标财产

25. 根据我对文件、传票和搜查令回复、执法报告的审查，我与证人及其他执法人员的交谈，以及我的培训和经验，除其他事项外，我获悉如下内容：

a. TD Bank, N.A.（道明银行）提供的传票回复显示，“G Club Operations LLC”于约2022年1月13日在 TD Bank 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具体而言，为尾号为 -1468 的卓越商业支票账户（即“1468 账户”）以及尾号为 -2044 的简易商业支票账户（即“2044 账户”，与 1468 账户统称为“TD 账户”）。

b. 在日期约为2022年1月13日的开户文件中，G|CLUBS 当时的首席执行官 Limarie Reyes Molinaris（“Reyes Molinaris”）被列为 TD 账户的唯一授权签字人。约于2022年2月1日，各 TD 账户的印鉴卡进行了更新，添加 G|CLUBS 的财务总监 Alex Hadjicharalambous 作为额外的授权签字人。参见上文第 24(b) 段。

c. 约于2022年1月14日，Reyes Molinaris 将一张来自波多黎各 Oriental Bank（东方银行）的“经理支票”存入 1468 账户；该支票金额约为2,931,953.17美元，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收款人为 G CLUB OPERATIONS LLC。根据我对此项调查的参与以及对文件的审查，我获悉该 Oriental Bank 支票代表了 Oriental Bank 已关闭的一个 G|CLUBS 账户的余额，该账户持有可追溯至该欺诈计划的资金，即源自欺诈性招揽投资的资金。根据我对 1468 账户记录的审查，我获悉该 1468 账户仅进行了约21笔支出，并且我进一步获悉，这些支出主要由电汇/ACH（自动清算所）费用以及支票卡消费构成，借记总额不足约128,000美元。

d. 约于2022年1月14日，约13张支票被存入 2044 账户，总存入金额约为313,600.00美元。这13张支票的收款人为 G CLUB OPERATIONS LLC，日期在约2021年7月15日至约2021年8月3日之间。根据我对文件的审查（包括 G|CLUBS 会员名单及支票的备注栏），这些支票似乎来自被欺诈诱导投资款项的 G|CLUBS 投资者。在约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2044 账户收到了约15,707,658.67美元的贷记入账（由被欺诈诱导投资款项的 G|CLUBS 投资者的存款构成），并产生了约9,637,000.17美元的借记支出（包括向位于吉尔吉斯斯坦的 Kyrgyz-Swiss Bank（吉尔吉斯-瑞士银行）某一特定银行账户发出的两笔总计约7,000,000美元的出账电汇）。

e. TD Bank 于约2023年3月7日关闭了 TD 账户。

i. 1468 账户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的账单显示结户余额约为2,815,502.30美元。约于2023年3月7日，TD Bank 向 G CLUB OPERATIONS LCC 开具了金额为 1468 账户结户余额的支票（支票号为 90519810-6）。

ii. 2044 账户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的账单显示结户余额约为4,357,924.95美元。约于2023年3月7日，TD Bank 向 G CLUB OPERATIONS LCC 开具了金额为 2044 账户结户余额的支票（支票号为 90519811-7）。

f. 根据我对此项调查的参与、对文件的审查以及与他人的交谈，我获悉代表 TD 账户结户余额的合计约7,173,427.25美元目前正存放于目标账户（即 TD Bank, N.A. 的官方支票账户，该账户代管先前存放于由 G CLUB OPERATIONS LLC 持有的 TD Bank, N.A. 账户 440-5491468 和 440-5492044 中的资金）。

IV. 结论

26. 基于前述事实，我认为有合理根据相信目标财产中持有的资金属于因违反 18 U.S.C. § 1343（电信欺诈）所得的收益而应予没收，和/或属于涉及违反 18 U.S.C. §§ 1956(a)(2)(A)(i)、1956(a)(2)(B)(i)、1957 及 1956(h)（洗钱及洗钱共谋）的财产而应予没收。

27. 因此，依据 18 U.S.C.

§ 981(b)，本人谨请求法院签发搜查扣押令，授权扣押目标财产。

Zachary Effting（经许可由 VF 代签）
ZACHARY EFFTING（扎卡里·埃夫廷）
特别探员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联邦调查局）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41(d)(3) 条和第 4.1 条，通过可靠的电子方式向本人传送本宣誓书并经宣誓确认，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

VALERIE FIGUEREDO 尊敬的法官
UNITED STATES MAGISTRATE JUDGE（美国治安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 1

Case 1:23-cr-00118-AT Document 716-9 Filed 07/28/23 Page 1 of 40 / Case 1:23-cr-00118-AT Document 16 Filed 03/29/25 Page 1 of 56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原件 1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起诉书
诉 S1 23 Cr. 118 (AT)
HO WAN KWOK（郭文贵），
又名“Miles Guo”，
又名“Miles Kwok”，
又名“Guo Wengui”，
又名“七哥”（Brother Seven），
又名“校长”（The Principal），
KIN MING JE（余建明），
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
又名“Yvette”，
被告人。

第一项罪名
（共谋实施电汇欺诈、证券欺诈、银行欺诈及洗钱）

大陪审团指控：

概述

1. 至少自2018年左右起至至少2023年3月左右，被告人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他已知及未知人员共谋，诈骗数千名受害者超过约10亿美元，其中包括位于纽约南区的受害者。郭文贵、余建明、王雁平及其共谋者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欺诈性和虚假商业与投资机会进行运作，这些项目将数十个相互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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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这使得被告及其共谋者得以招揽、洗钱并挪用受害者的资金。2. 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共谋者一道，利用郭文贵广泛的网络影响力及其数十万网络追随者，通过承诺高额财务回报和其他利益，招揽对各类实体和项目的投资。该诈骗计划中使用的实体和项目包括名为 GTV、GICLUBS、GIMUSIC、GIFashion 和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等。事实上，且正如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所深知的那样，这些实体是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为实施欺诈和盘剥郭文贵的追随者而创建并使用的工具。该计划使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得以自肥、使其家庭成员及共谋者获利，并为郭文贵的奢靡生活提供资金。3. 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和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共谋者一道，清洗了数亿美元的诈骗收益。为隐匿该资金的非法来源，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将资金转移、并指示将资金转移至以至少 80 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约 500 多个账户中，并通过这些账户进行转账。数亿美元的诈骗收益被直接或间接转移至位于 United States（美国）、Bahamas（巴哈马）和 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简称“UAE”）等地的银行账户，并以余建明所有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公司名义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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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和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将超过约 3 亿美元的诈骗所得收益用于其本人及家人的利益。例如，郭文贵使用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受害者资金购买、资助或出资完成以下事项，其中包括：以 2650 万美元为郭文贵及其家人在 New Jersey（新泽西州）购买一处占地约 50,000 平方英尺的豪宅；购置豪华车辆，包括为郭文贵的一名近亲（“Relative-1/亲属一”）购买一辆价值约 350 万美元的法拉利；购买一艘价值约 3700 万美元的豪华游艇，该游艇供郭文贵及其家人使用，并以郭文贵的一名近亲（“Relative-2/亲属二”）名义购买；一架价值约 14 万美元的钢琴；一张约 3.6 万美元的床垫；以及向一家高风险对冲基金投资 1 亿美元，该投资最终使 Relative-1 获益。就余建明而言，除其他事项外，他将至少 1000 万美元的诈骗收益转移到了他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银行账户中。5. 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和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共谋者一道，实施该计划多年，并至少持续到至少 2023 年 3 月。他们通过不断调整该计划的手段和方法以规避美国投资者保护、反洗钱和破产法律的执行，并通过对投诉或要求退还投资款的个别受害者进行报复等方式实施了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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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与实体

6. 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是该计划的领导者并指挥了该计划。a. 郭文贵是一名流亡的中国商人，于 2015 年或前后逃往美国，并以约 6750 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 New York City（纽约市）一家酒店的顶层顶楼公寓。至少从 2017 年或前后开始，当时自称是亿万富翁的郭文贵聚集了大量的网络粉丝。郭文贵接受了多次媒体采访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帖，声称要推进针对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中国共产党）的运动。b. 在 2018 年或前后，郭文贵创立了两个所谓的非营利组织，即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和 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法治协会的网站将郭文贵列为其“创始人、推广人和发言人”。这两个组织的网站上都刊登了郭文贵的照片。郭文贵利用这些非营利组织聚集支持其所谓针对中国共产党运动的追随者，而这些追随者也倾向于相信郭文贵关于投资和赚钱机会的言论。事实上，且正如郭文贵所深知的那样，他和其他人提供了虚假且具有重大误导性的信息来推销这些“机会”，并诈骗郭文贵的追随者和其他受害者。

7. 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被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拥有 Hong Kong（香港）和 United Kingdom（英国）的双重国籍，主要居住在英国，同时往返于美国和其他地方。余建明拥有并运营着对该计划至关重要的众多公司和投资工具，并担任该计划的财务架构师和关键洗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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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为中国公民，主要居住在 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并与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关系密切。特别是，王雁平自至少 2018 年或前后起为郭文贵及郭文贵的家人工作数年，并担任郭文贵的“幕僚长”。在此身份下，王雁平在作为本起诉书所述欺诈工具的各类实体中担任职务。例如，王雁平在据称管理郭文贵资金的实体中担任总裁（President）、财务主管（Treasurer）和秘书（Secretary）。9.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某些时间内，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州纽约市的公司。Relative-1 是其最终实益拥有人。10.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某些时间内，GTV Media Group, Inc.（“GTV”）是一个据称以新闻为主的社交媒体平台，总部位于纽约州纽约市。尽管郭文贵在 GTV 并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 GTV 实际上由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所有并控制。被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同样在 GTV 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实际上控制着其财务。Saraca 是 GTV 的母公司。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曾是 GTV 的“执行董事”。11.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某些时间内，G Club Operations, LLC（“GICLUBS”）是一家据称设在 Puerto Rico（波多黎各）和纽约州纽约市的会员制组织。尽管郭文贵在 GICLUBS 并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 GICLUBS 实际上由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所有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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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同样在 GICLUBS 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实际上控制着其财务。12.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某些时间内，“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是一个据称的加密货币“生态系统”，由被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创立并通过其拥有的设在海外的各个实体进行运营。由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实际所有并控制的实体（例如 GICLUBS 和 GIFashion）与喜马拉雅交易所存在据称的业务关系。郭文贵推销喜马拉雅交易所并声称是其所谓加密货币的设计者，尽管郭文贵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

欺诈行为
GTV 私募配售

13. 在 2020 年 4 月前后至 2020 年 6 月前后期间，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和王雁平（又名“Yvette”），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通过与 GTV 相关的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即“GTV 私募配售”），欺诈获取了超过 4 亿美元的受害者资金。a. 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或前后，郭文贵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并促成发布了一段视频，宣布通过私募配售未注册发行 GTV 普通股。在该视频中，郭文贵实质上且部分地描述了 GTV 私募配售的投资条款，并指示人们如有关于 GTV 私募配售的任何疑问，可通过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程序与他联系。该视频以及 GTV 私募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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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书面的《机密信息备忘录》（即“PPM”）、《认购协议》和《投资程序指南》——通过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程序、社交媒体和短信发送给了数千名潜在投资者，包括位于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的投资者。b. PPM 将 GTV 宣传为“有史以来第一个将公民新闻和社交新闻的力量与最先进的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和实时互动通信相结合的平台”。c. 根据 PPM 的元数据，余建明是 PPM 的“作者”。PPM 披露了 GTV 私募配售的条款，并将郭文贵列为 GTV 的“赞助人及顾问”。根据 PPM 以及其他 GTV 资料，郭文贵和余建明均未在 GTV 担任任何正式管理职务。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在 PPM 中被列为 GTV 的“执行董事”。d. PPM 还实质上且部分地包含以下陈述等：

i. GTV 私募配售面向“有意评估向 GTV 投资资本的机会”的投资者；
ii. GTV 计划将 GTV 私募配售筹集的收益用于“扩大和加强业务”；以及
iii. PPM 包含一份图表，逐项列出了 GTV 私募配售筹集收益的“拟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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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以加强和发展 GTV 约 70%
升级 GTV 技术和安全性 约 10%
市场营销 约 8%
营运资金 约 7%
其他 约 5%
总计 100%

e. 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前后至 2020 年 6 月 2 日前后期间，价值约 4.52 亿美元的 GTV 普通股据称出售给了位于美国（包括纽约南区）以及境外的 5,500 多名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 GTV Private Placement（GTV 私募），部分原因是基于相信其资金将如 PPM（私募备忘录）所承诺的那样，投入 GTV 以发展和壮大该业务。

f. 来自 GTV 私募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收益并未用于发展和壮大 GTV 业务，而是直接存入了以 GTV 的母公司 Saraca 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该公司的实际受益人为 Relative-1（亲属-1）。

g. GTV 私募并非依据向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提交的注册登记声明进行的。相反，该项发售据称是依据 SEC 允许出售未注册证券的法规进行的，但须受到证券发售对象投资人类型以及招揽其投资方式的限制。然而，为了规避这些限制，KWOK（郭文贵）及其控制下的其他人，利用了至少一家中介实体代表不符合参与 GTV 私募资格的投资者群体购买 GTV 股票。

h. 在大约 2020 年 6 月初，即 GTV 私募结束仅几天后，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共谋者，侵吞了从 GTV 私募投资者处筹集的约 1 亿美元，并将这些资金转入一家高风险对冲基金（「Fund-1」/「基金-1」），以牟取 Saraca 及其最终实际受益人亲属-1 的利益。该交易与 PPM 中就 GTV 投资款将如何使用对潜在 GTV 投资者作出的陈述相违背。事实上，向基金-1 投入的 1 亿美元投资并非为了 GTV 的利益，而是为了 Saraca 的利益。提供投入基金-1 的 1 亿美元的受害者并未持有 Saraca 的任何股份。最终，对基金-1 的投资损失了约 3000 万美元的价值。

i. 在将 GTV 受害者的 1 亿美元资金转入基金-1 后，被告郭文贵继续使用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宣传推广 GTV。

农场贷款项目（The Farm Loan Program）

14. 大约自 2020 年 6 月开始——即被告郭文贵与余建明及其共谋者为 Saraca 和亲属-1 的利益而侵吞 GTV 私募资金的同一个月——郭文贵、余建明及其共谋者通过「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以欺诈手段获取了超过约 1.5 亿美元的受害者资金。郭文贵组织并发起的喜马拉雅农场联盟，是由位于世界各个城市的非正式团体（每个被称为一个「Farm（农场）」）组成的集体。郭文贵、余建明以及代表他们并在他们指示下工作的其他人，通过向 GTV 私募投资者作出进一步的虚假陈述，并以向农场提供「贷款」的形式欺诈性地招揽进一步投资，承诺此类贷款可按每贷出 1 美元转换 1 股的转换率转换为 GTV 普通股（即「农场贷款项目」），从而获取了这些资金。

a. 大约自 2020 年 6 月开始，持有用于处理通过 GTV 私募所筹集资金之账户的国内银行开始冻结并关闭与 GTV 相关的银行账户，原因除其他外包括，这些账户收到了数十笔大额汇入电汇，其中一些汇款注明了未注册股票发售。

b. 这些银行账户的关闭，阻碍了郭文贵、余建明及其共谋者从试图投资 GTV 的受害者处收取收益的能力。

c. 在大约 2020 年 7 月 22 日，郭文贵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宣传了农场贷款项目。根据郭文贵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所述，寻求投资（或再投资）GTV 的个人可以参与农场贷款项目。

d. 在启动农场贷款项目后，郭文贵继续宣传 GTV 并虚假陈述 GTV 的价值。例如，在大约 2020 年 8 月 2 日，郭文贵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虚假声称（大意及部分内容）：「GTV 值多少钱？……市值 20 亿美元。」1 真实情况是，且郭文贵深知，GTV 的市场价值远低于此，除其他原因外，因为 GTV 是一家没有产生任何收入的新业务。

1 除非另有说明，此处归属于郭文贵的所有言论均由中文普通话翻译为英文。

e. 数千名受害者通过将资金汇入由农场（而非 GTV）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农场「贷款」。根据农场通常未副署的「借款协议」，这些资金将用于农场的「一般营运资金用途」。

f. 郭文贵和余建明侵吞了通过农场贷款项目筹集的资金。例如：

i. 约 2000 万美元被转账给亲属-1，其中约 95 万美元用于支付私人飞机的机组服务费用；

ii. 约 500 万美元被转账至郭文贵配偶拥有的一家实体；

iii. 约 230 万美元用于支付一艘约 145 英尺长、价值约 3700 万美元的豪华游艇的相关维护费用，该游艇名义上归 Relative-2（亲属-2）所有并由郭文贵使用；以及

iv. 约 1000 万美元被转入以余建明和/或余建明配偶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

GICLUBS

15. 在对农场贷款项目作出虚假陈述的同时，被告郭文贵与余建明，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欺诈性地诱导郭文贵的追随者向一个名为 GICLUBS（G 俱乐部）的所谓在线会员俱乐部转入额外资金。至少在大约 2020 年 10 月至至少大约 2023 年 3 月期间，郭文贵、余建明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通过 GICLUBS 以欺诈手段获取了超过约 2.5 亿美元的受害者资金。

a. 至少在大约 2020 年 6 月 20 日开始，郭文贵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宣传并鼓励个人购买郭文贵所称的「G Club……会员卡」。

b. GICLUBS 于大约 2020 年 10 月正式推出，在其网站上声称是「一个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专属高端会员计划」以及「通往精心策划的世界级产品、服务和体验的门户」。

c. 要加入 GICLUBS，会员除了支付年度会员费外，还需一次性付款购买「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费用因潜在会员选择的会员等级而异：5 级会员费用为 50,000 美元；4 级会员费用为 40,000 美元；3 级会员费用为 30,000 美元；2 级会员费用为 20,000 美元；1 级会员费用为 10,000 美元。

d. 在大约 2021 年 7 月 5 日，郭文贵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声称（大意及部分内容），有「25,000 名 [GICLUBS] 会员……1 亿美元，银行账户里的现金。然后我们有 1.11 亿……[想要] 加入的人」。相比之下，GICLUBS 内部文件显示，截至大约 2021 年 8 月，活跃会员约为 5,900 名。

e. 真实情况是，且郭文贵与余建明深知，GICLUBS 向其会员提供的服务和「体验」根本谈不上「全方位」。尽管收取了数亿美元所谓的会员费，GICLUBS 维持的员工数量相对较少，为其会员提供的可辨识会员福利极少甚至没有。事实上，GICLUBS 甚至没有兑现向参与比赛的会员所承诺提供的奖品。在大约 2021 年 2 月 14 日，GICLUBS 举办了一场网络直播和抽奖活动，期间向会员承诺提供豪华奖品。在至少一次事件中，GICLUBS 未向据称赢得抽奖的会员提供宝马轿车，而是向该会员声称，该会员已要求将该宝马轿车的价值用于从 1 级 GICLUBS 会员升级为 4 级 GICLUBS 会员，并部分折抵未来三年的年度会员费。截至大约 2021 年 3 月 8 日——即 GICLUBS 推出并开始收取「会员」费数月之后——GICLUBS 既没有商业计划书，也没有董事会。

f. 郭文贵和余建明还将 GICLUBS 用作继续进行欺诈性私募发售的机制。郭文贵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告诉郭文贵的在线追随者，他们购买 GICLUBS 会员资格将使其有权获得郭文贵关联实体（如 GTV 和 GIFashion）的股票。

i. 在大约 2021 年 5 月 4 日关于 GICLUBS 会员资金的一次对话中，余建明陈述（大意及部分内容）称，「首先，[潜在会员] 正在购买 GICLUBS 会员资格，但他们期望他们可能会获得一些股份，你知道的，在、在、在未来的 GTV 上，我认为这是他们的期望。」

ii. 在大约 2021 年 7 月 30 日，郭文贵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陈述（大意及部分内容）称：「有战友问，『我买 GICLUBS 会员还能拿到免费送股吗？』百分之百。因为我说过，我必须保证 9 月 17 号之前买 G-Club 会员的人都必须配股，一模一样。因为我们说过，任何人都可以选择是否在 9 月 17 号之前用你的钱买 G Club，G-Club 和股票。你两个都会拿到。」

g. 郭文贵、余建明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要求投资者购买多份 GICLUBS 会员资格，使郭文贵和余建明能够增加招揽的资金数额。在这方面，GICLUBS 网站声称（大意及部分内容），拥有多份会员资格的会员将「获得额外福利」，而真实情况是，且郭文贵和余建明深知，多份会员资格并未向会员提供额外福利。

16. 总计，投资者购买了价值数亿美元的 GICLUBS 会员资格。然而，这笔资金的大部分并未用于资助 GICLUBS 的业务。相反，被告郭文贵与余建明，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侵吞了受害者向 GICLUBS 支付用于购买「会员资格」的大量资金，除其他手段外，利用了由实体和银行账户组成的复杂网络来实现这一目的。例如：

a. 已通过其他实体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转移的 GICLUBS 资金，被用于支付郭文贵及其家人的个人开支，包括购买一艘价值约 260 万美元的游艇以及总价值超过 500 万美元的豪华汽车等奢侈品。

b.

大约在 2021 年 11 月，JE（余建明）指示将约 2650 万美元的 GICLUBS 资金（该资金此前已通过其他实体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转移）用于购买 KWOK（郭文贵）位于新泽西州、占地 50,000 平方英尺的豪宅。c. JE 指示将额外的 1300 万美元 GICLUBS 会员费转入一个托管账户。这些资金随后被用于支付郭文贵新泽西豪宅的奢华装修费用，包括给 Relative-1（亲属-1）的一个侧翼和给 Relative-2（亲属-2）的一个侧翼，并用于购买各种家具和装饰品，其中包括价值约 978,000 美元的中国和波斯地毯、一台价值 62,000 美元的电视机以及一个价值 53,000 美元的壁炉柴架。d. 大约在 2021 年 8 月 5 日，JE 指示将约 110 万美元由 GICLUBS 会员费构成的款项转入由 JE 控制的银行账户中。e. GICLUBS 使用会员费购买豪华汽车，包括一辆价值约 440 万美元的定制布加迪跑车。尽管该车签署的购买协议中将 GICLUBS 列为客户，但该定制车的初始规格文件却将亲属-1 列为客户。亲属-1 在 GICLUBS 并无任何正式职务。喜马拉雅交易所（The Himalaya Exchange）

17. 至少大约在 2021 年 4 月至至少大约在 2023 年 3 月期间，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郭文贵”、“七哥”、“校长”，以及被告 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与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可访问的所谓加密货币“生态系统”喜马拉雅交易所，以欺诈手段获取了超过约 2.62 亿美元的受害者资金。喜马拉雅交易所包含一种名为喜马拉雅美元（“HDO”或“喜美元”）的所谓稳定币，以及一种名为喜马拉雅币（“HCN”或“喜币”）的交易币。喜马拉雅交易所声称该“稳定币”是由储备支持的、与美元 1:1 固定价值的数字资产，而该“交易币”是估值基于供求关系的加密货币。JE 是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创始人兼主席。

18. 在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的视频中，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郭文贵”、“七哥”、“校长”，大肆宣扬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前景和估值，以及喜币和喜美元，他公开将二者描述为加密货币。例如，在约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一段视频中，郭文贵虚假地陈述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实质及部分内容：

a. “我是讲你们的喜币，‘七哥’［即郭文贵］设计的……它具有货币属性，为什么？它有 20% 的黄金。牛吧。它第一天生下来就是货币，所以它有价值，并且它跟黄金挂钩……直接是实物黄金。无论它涨多少，20% 都会变成黄金。”

b. “如果喜币一文不值，［喜币的发行方］可以把全部 20% 的黄金卖掉，兑换给你们，变成你们的钱。或者把全部 20% 黄金的价值拿出来，让大家统一处理，变成你们的。”

c. “如果任何人亏了钱，我可以说是 100% 赔偿。我给你们 100%。谁亏了钱，我来承担。”

d. “我可以在一分钟内在市场上卖掉喜币，换回我的喜美元，再换回你们的法定货币单位。……而且你们可以立即购买任何东西。”

19. 喜币和喜美元的首次代币发行大约发生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喜币开始交易的价格为 10 美分，在大约两周之内，喜马拉雅交易所网站宣称每枚喜币据称价值约 27 个喜美元（即 27 美元），这代表了 26,900% 的价值增长。也就是说，在首次代币发行后大约两周，喜马拉雅交易所网站显示喜币据称拥有约 270 亿美元的估值。

20. 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推出之际，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郭文贵”、“七哥”、“校长”，向其网络粉丝及其他人推销喜币。例如，大约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即首次代币发行的当天——郭文贵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一首名为《HCoin To the Moon》的原创歌曲的官方音乐视频。“To the moon”（登月）这一短语通常与加密货币相关联，意指价值大幅暴涨。该音乐视频描绘了郭文贵身处各种奢华场所，并展示了黄金和财富的意象。

21. 在某些时候，包括喜马拉雅交易所推出之后，被告 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对喜马拉雅交易所进行了误导性营销。例如，大约在 2022 年 6 月，JE 试图制造一种假象，即从某拍卖行以 3,561,127 欧元购买一辆法拉利（“法拉利”）的交易是通过喜美元完成的。JE 陈述其实质和部分内容为：他“非常高兴［某］买家决定使用喜美元购买［一辆］世界级汽车”。与 JE 的声称相反，该法拉利并非使用喜美元购买。真实情况且如 JE 心知肚明的是，喜马拉雅交易所的一名员工向拍卖行进行了国际银行电汇以支付该法拉利的费用，同时在喜马拉雅交易所上处理了一笔相应的“交易”，以制造该笔购买是使用喜美元进行的虚假表象。JE 的言论还具有误导性，其中包括该法拉利的未指名“买家”实际上是亲属-1。

22. 与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郭文贵”、“七哥”、“校长”，以及被告 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与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的陈述相反，喜币和喜美元无法在（据称的）喜马拉雅交易所之外的任何地方进行交易。此外，与加密货币不同，喜币无法交易为或兑换为其他货币。喜币据称只能兑换为喜美元（且只能在喜马拉雅交易所上），而喜美元据称只能与法定货币进行双向兑换（且只能在喜马拉雅交易所上）。

a. 事实上，可在喜马拉雅交易所网站上获取的喜美元和喜币白皮书中用细则规定，与郭文贵的陈述相反，喜币和喜美元并非加密货币。相反，根据喜币白皮书，“喜马拉雅交易所及相关应用程序和基础设施的运营将通过使用‘积分’（Credits）来促进。”这些积分 (i)“只能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或喜马拉雅生态系统内使用”，且 (ii)“不带有任何要求将其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加密资产的权利”。此外，尽管喜马拉雅交易所会员可以申请将其“喜美元”积分兑换为等额的美元付款，但喜美元白皮书声明喜马拉雅交易所有权“自行决定”拒绝任何此类申请。

23. 大约在 2022 年 4 月，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郭文贵”、“七哥”、“校长”，以及被告 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安排将喜马拉雅交易所银行账户中的约 3700 万美元喜马拉雅交易所资金转入一个特定的托管账户。这 3700 万美元被构造成一笔所谓的“贷款”，用以支付郭文贵此前购买并使用的一艘豪华游艇的费用，该游艇当时归属于以亲属-2 名义持有的实体。政府对诈骗收益的没收

24. 大约在 2022 年 9 月 20 日和 2022 年 9 月 21 日，美国当局向数家国内银行送达了经司法授权的没收令，并随后从以喜马拉雅交易所实体以及与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郭文贵”、“七哥”、“校长”，及被告 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相关的其他实体名下持有的银行账户中没收了约 3.35 亿美元的收益。在 2022 年 9 月经司法授权的没收之后，JE 试图将尚未被美国没收的、与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的国内银行账户中的约 4600 万美元，转移到由 JE 控制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的一个银行账户中。

a. 在针对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资金的首次经司法授权的没收发生后约两天内，即大约在 2022 年 9 月 22 日，JE 联系了一家持有喜马拉雅交易所银行账户的国内银行的管理层。JE 试图执行一笔电汇，他和喜马拉雅交易所的一名高管向该国内银行声称，需要该电汇为一名未具名的“VIP”（即喜马拉雅交易所的重要客户）落实从喜美元到美元的“赎回”。

b. 在随后与该国内银行的沟通过程中，JE 透露该 VIP 实际上就是 JE 本人。JE 向该国内银行提供了反映 JE 大约在 2022 年 9 月 22 日进行的两笔所谓喜币销售的文件——总额达 4600 万喜美元，JE 正试图将其“转换”为 4600 万美元。JE 向该国内银行管理层两次强调其实质和部分内容，即 4600 万美元的转移需要“在今天发生，否则就毫无意义”。

25. 大约在 2022 年 10 月 16 日，依据经司法授权的令状，美国当局从 JE 要求转移 4600 万美元的那家国内银行的数个喜马拉雅交易所和 GICLUBS 账户中，额外没收了约 2.74 亿美元的收益。

a. 作为经司法授权没收的结果，美国当局没收了超过约 6.34 亿美元的欺诈收益，其中包括从以喜马拉雅交易所实体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没收的约 2.78 亿美元，其中包括据称持有其喜美元现金储备的账户。

b. 在没收之后，喜马拉雅交易所网站继续宣称喜美元由“由美元及现金等价物资产构成的储备”所支持，而真实情况是，事实并非如此。

c. 尽管喜马拉雅交易所的现金储备已被没收，但截至本起诉书之日，喜币的所谓价格并未出现突发性和急剧性的下跌。法定指控

26. 至少自大约 2018 年起直至并包括至少大约 2023 年 3 月，在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郭文贵”、“七哥”、“校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故意且明知地相互联合、共谋、同盟，并彼此达成协议以对美国实施犯罪行为，即：(1) 电信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2) 证券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78j(b) 条与第 78ff 条，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编第 240.10b-5 条；(3) 银行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4 条；(4) 国际促进型洗钱，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2)(A) 条；

以及 (5) 国际隐瞒性洗钱，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2)(B)(i) 条。

27. 该共谋的组成部分及目的之一是，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明知且意图策划一项欺诈计划和手段，并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托辞、陈述与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有线电、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并促使传输文字、标志、信号、图像和声音，以执行该计划和手段，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即：郭、余和王同意就 GTV 私募（GTV Private Placement）、农场贷款项目（Farm Loan Program）、G|CLUBS 以及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通过在州际电汇中促使传输实质性虚假信息和失实陈述，以获取受害者的金钱。

28. 该共谋的进一步组成部分及目的还在于，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故意且明知地、直接和间接地利用州际贸易工具与手段、邮政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就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证券及未如此注册的任何证券的买卖，使用和采用了操纵性和欺骗性的手段和欺诈设计，违反《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编第 240.10b-5 条，具体方式为：(a) 采用欺诈的手段、计划和诡计；(b) 作出对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并遗漏陈述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作陈述结合其作出时的具体情况不致产生误导；以及 (c) 从事对任何人构成欺诈和欺骗的作为、惯常做法和业务过程，即：郭、余和王同意就所谓的 GTV 普通股股票以及所谓的 GTV 关联公司提供实质性虚假和误导性信息与陈述，以欺诈手段诱使投资者参与 GTV 私募、农场贷款项目和 G|CLUBS。

29. 该共谋的进一步组成部分及目的还在于，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明知且企图并实施了一项欺诈《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20 条所定义的金融机构的计划和手段，并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托辞、陈述和承诺，获取属于此类金融机构所有、并由其保管和控制的金钱、资金、信贷、资产、证券及其他财产，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4 条，即：郭、余和王同意参与一项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托辞、陈述和文件误导美国金融机构的计划，涉及 GTV 私募、农场贷款项目、G|CLUBS 和喜马拉雅交易所，以获取至少一家金融机构所有的、或由其保管和控制的金钱。

30. 该共谋的进一步组成部分及目的还在于，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意图促进开展特定非法活动，即本起诉书罪名项二至罪名项八所指控的罪行，运送、传输和转移，并企图运送、传输和转移货币工具和资金，从美国境内某地至境外某地及途经境外某地，以及从境外某地及途经境外某地至美国境内某地，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2)(A)(i) 条。

31. 该共谋的进一步组成部分及目的还在于，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运送、传输和转移，并企图运送、传输和转移货币工具和资金，从美国境内某地至境外某地及途经境外某地，以及从境外某地及途经境外某地至美国境内某地，明知该运送、传输和转移所涉及的货币工具和资金代表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收益，且明知此类运送、传输和转移旨在全部和部分隐瞒和伪装特定非法活动（即本起诉书罪名项二至罪名项八所指控的罪行）收益的性质、所在地、来源、所有权和控制权，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2)(B)(i) 条。

公开作为

32. 为推进该共谋并实现其非法目的，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在纽约南区（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及其他地方实施了包括下列各项在内的公开作为：

a. 约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郭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并促使发布了一段视频，宣布通过 GTV 私募未注册发行 GTV 股票。

b. 约于 2020 年 6 月 5 日，王在身处纽约南区期间，授权了一笔从 Saraca 向 Fund-1 电汇 1 亿美元的款项。

c. 约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郭推销了农场贷款项目。

d. 约于 2020 年 8 月 2 日，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郭实质上并部分陈述称：“GTV 价值多少？……市值 20 亿美元。”

e. 约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余将约 1300 万美元从其控制的位于阿联酋的银行账户转移至某实体（由 Relative-2 所有）在纽约州纽约市特定银行持有的银行账户。

f. 约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郭实质上并部分陈述称：“有战友问，‘我买 G-Clubs 会员还能拿到免费送的股票吗？’100%。因为我说过我必须承诺，9 月 17 号之前任何买 G-Clubs 会员的人，都必须配给股票，这是一模一样的。因为我们说过任何人都可以选择是否在 9 月 17 号之前用你的钱买 G-Clubs，G-Clubs 和股票份额，两样你都能拿到。”

g. 约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余指示将受害者为换取“会员资格”而寄给 G|CLUBS 的约 110 万美元资金转移至余控制的银行账户。

h. 约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郭实质上并部分陈述称：郭“设计了”HCN；“无论募集多少，20% 会变成黄金”；以及在 HCN 上“如果任何人亏了钱”，“我可以说我会 100% 赔偿”。

i. 约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余向一家美国银行的管理层发送短信，其实质和部分内容为：向余在阿联酋控制的银行账户转移 4600 万美元一事必须在“今天进行，否则就毫无意义”。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371 条）

罪名项二
（电汇欺诈——GTV 私募）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33.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5 段所包含的指控均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已完整阐述。

34. 至少从约 2020 年 4 月起至至少约 2021 年 3 月止（含首尾两月），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明知且意图策划一项欺诈计划和手段，并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托辞、陈述与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有线电、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并促使传输文字、标志、信号、图像和声音，以执行该计划和手段，即：郭、余和王进行了 GTV 私募以出售 GTV 股票，并通过虚假陈述和失实陈述欺诈性地获取受害者的金钱，该计划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转移得以推进。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和第 2 条）

罪名项三
（证券欺诈——GTV 私募）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35.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5 段所包含的指控均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已完整阐述。

36. 至少从约 2020 年 4 月起至至少约 2021 年 3 月止（含首尾两月），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故意且明知地、直接和间接地利用州际贸易工具与手段、邮政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就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证券及未如此注册的任何证券的买卖，使用和采用了操纵性和欺骗性的手段和欺诈设计，违反《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编第 240.10b-5 条，具体方式为：(a) 采用欺诈的手段、计划和诡计；(b) 作出对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并遗漏陈述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作陈述结合其作出时的具体情况不致产生误导；

以及（c）从事对他人构成欺诈和诡计的行为、做法和业务流程，即 KWOK（郭文贵）、JE（余建明）和 WANG（王雁平）开展 GTV 私募以出售 GTV 股票，并通过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从受害者处骗取资金，该骗局通过往返于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转账得以推进。（《美国法典》第 15 篇第 78j(b) 条和第 78ff 条；《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240.10b-5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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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项四
（电信欺诈 - 农场贷款项目）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37.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5 段所载指控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一样。38. 至少自 2020 年 6 月左右起至至少 2023 年 3 月左右止（含上述时间），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以及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明知而策划并意图策划欺诈方案与诡计，以及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为执行该方案与诡计，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电报、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并导致传输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和声音，即郭文贵和余建明开展农场贷款项目（Farm Loan Program），通过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从受害者处欺诈性地获取资金，该骗局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转账得以推进。（《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1343 条和第 2 条。）

罪名项五
（证券欺诈 - 农场贷款项目）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39.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5 段所载指控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一样。Case 1:23-cr-00118-AT Document 71 Filed 03/29/23 Page 28 of 40 / Case 1:23-cr-00118-AT Document 169-6 Filed 07/28/25 Page 44 of 56

40. 至少自 2020 年 6 月左右起至至少 2023 年 3 月左右止（含上述时间），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以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故意且明知地、直接和间接地，通过使用州际贸易和邮政手段与工具，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在涉及购买和出售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以及任何未如此注册的证券方面，使用和采用了操纵性和欺骗性手段与发明，违反了《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240.10b-5 条，通过（a）采用欺诈手段、方案和诡计；（b）对重大事实作出不真实陈述，并遗漏陈述使所作陈述在作出时的具体情况下不致产生误导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以及（c）从事对他人构成欺诈和诡计的行为、做法和业务流程，即郭文贵和余建明开展农场贷款项目，通过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获取受害者的资金，包括除其他事项外涉及 GTV 的估值，该骗局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转账得以推进。（《美国法典》第 15 篇第 78j(b) 条和第 78ff 条；《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240.10b-5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2 条。）

罪名项六
（电信欺诈 - G|CLUBS）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41.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5 段所载指控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一样。Case 1:23-cr-00118-AT Document 71 Filed 03/29/23 Page 29 of 40 / Case 1:23-cr-00118-AT Document 169-6 Filed 07/28/25 Page 45 of 56

42. 至少自 2020 年 6 月左右起至至少 2023 年 3 月左右止（含上述时间），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以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明知而策划并意图策划欺诈方案与诡计，以及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为执行该方案与诡计，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电报、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并导致传输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和声音，即郭文贵和余建明推广并推销 G|CLUBS，通过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从受害者处欺诈性地获取资金，该骗局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转账得以推进。（《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1343 条和第 2 条。）

罪名项七
（证券欺诈 - G|CLUBS）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43.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5 段所载指控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一样。44. 至少自 2020 年 6 月左右起至至少 2021 年 3 月左右止（含上述时间），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以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故意且明知地、直接和间接地，通过使用州际贸易和邮政手段与工具，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在涉及购买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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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以及任何未如此注册的证券方面，使用和采用了操纵性和欺骗性手段与发明，违反了《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240.10b-5 条，通过（a）采用欺诈手段、方案和诡计；（b）对重大事实作出不真实陈述，并遗漏陈述使所作陈述在作出时的具体情况下不致产生误导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以及（c）从事对他人构成欺诈和诡计的行为、做法和业务流程，即郭文贵和余建明推广并推销 G|CLUBS，通过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获取受害者的资金，包括除其他事项外涉及 GTV 的估值，该骗局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转账得以推进。（《美国法典》第 15 篇第 78j(b) 条和第 78ff 条；《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240.10b-5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2 条。）

罪名项八
（电信欺诈 - 喜马拉雅交易所）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45.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5 段所载指控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一样。46. 至少自 2021 年 4 月左右起至至少 2023 年 3 月左右止（含上述时间），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以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明知而策划并意图策划欺诈方案与诡计，以及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为执行该方案与诡计，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电报、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并导致传输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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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信号、图像和声音，即郭文贵和余建明运营喜马拉雅交易所（The Himalaya Exchange），通过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从受害者处欺诈性地获取资金，该骗局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转账得以推进。（《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1343 条和第 2 条。）

罪名项九
（跨国推进型洗钱）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47.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5 段所载指控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一样。48. 至少自 2018 年左右起至至少 2023 年 3 月左右止（含上述时间），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以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运送、传输和转移，并企图运送、传输和转移货币工具和资金，从美国境内某地运往并途经美国境外某地，以及从美国境外某地运往并途经美国境内某地，意图推进特定非法活动的开展，即郭文贵和余建明指示并进行了进出美国及经由美国的跨国资金转移，意图推进本起诉书罪名项二至罪名项八所述的欺诈犯罪。（《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1956(a)(2)(A) 条和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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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项十
（跨国隐瞒型洗钱）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49.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5 段所载指控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一样。50. 至少自 2018 年左右起至至少 2023 年 3 月左右止（含上述时间），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以及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运送、传输和转移，并企图运送、传输和转移货币工具和资金，从美国境内某地运往并途经美国境外某地，以及从美国境外某地运往并途经美国境内某地，明知该运送、传输和转移所涉及的货币工具和资金代表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收益，并明知该运送、传输和转移在整体上及部分上旨在隐瞒和掩饰特定非法活动收益的性质、所在地、来源、所有权和控制权，即本起诉书罪名项二至罪名项八所指控的欺诈犯罪，即郭文贵和余建明进行了涉及欺诈收益的进出美国及经由美国的跨国金融交易，其中包括涉及以名义上由其他个人拥有的实体名义以及未公开与被告关联的实体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交易，以隐瞒欺诈收益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或接收，以及此类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2)(B)(i) 及 2 条。）

第十一项罪名
（非法货币交易）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51. 本起诉书第 1 至 25 段所载指控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处完整载明一样。

52. 约在 2020 年 6 月 5 日，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在美国境内，明知故犯地从事并企图从事《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7(f)(1) 条所界定的货币交易，该交易涉及源自特定非法活动且价值大于 10,000 美元的来源于犯罪所得的财产，即：郭、余和王将源自第二项和第三项罪名所指控犯罪行为的约 1 亿美元向 Fund-1 进行了电汇，并指示他人进行该等电汇。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7 及 2 条。）

第十二项罪名
（妨碍司法）
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53. 本起诉书第 1 至 25 段所载指控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处完整载明一样。

54. 自至少约在 2022 年 9 月 20 日起直至本起诉书提起之日，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被告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不正当手段阻碍、影响和妨碍了一项官方程序，并企图如此行事，即：余企图将资金转移至超出美国管辖范围的阿联酋，以妨碍和干扰纽约南区联邦大陪审团对本起诉书第一至第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犯罪行为的调查，以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关于查封和没收来源于犯罪所得收益的诉讼程序。

（《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512(c)(2) 及 2 条。）

没收指控

55. 由于实施了本起诉书第一至第八项罪名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应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1(a)(1)(C) 条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c) 条向合众国没收构成或源自可追溯至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之收益的任何及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可追溯至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之收益金额的以美元计价的一笔款项，以及以下特定财产：

a.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账户名为“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的第 5090037713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64,826.87 美元；

b.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账户名为“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的第 5090037705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75,000,000.00 美元；

c.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账户名为“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的第 5090037754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467,343.00 美元；

d.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账户名为“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的第 509004277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89,992,861.75 美元；

e.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账户名为“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的第 5090042762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1,683,077.40 美元；

f.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账户名为“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s SPC”的第 5090042853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85,899,889.20 美元；

g.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账户名为“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的第 5090030288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48,230,709.62 美元；

h.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账户名为“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的第 5090037739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1,800,000.00 美元；

i.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账户名为“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s SPC”的第 5090042853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85,899,889.20 美元；

j. 原存放在 FV Bank 账户名为“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的第 780100059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后扣押的 4,643,744.70 美元；

k. 原存放在 FV Bank 账户名为“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的第 7801000254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后扣押的 14,599,257.25 美元；

l.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户名为“G Club International Ltd.”的第 MBI10103-000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扣押的 11,538,579.87 美元；

m.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户名为“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的第 MBI10133-000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期间扣押的 10,008,284.04 美元；

n.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户名为“Hamilton Capital Holding Ltd.”的第 MBI10137-000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期间扣押的 3,090,856.54 美元；

o.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户名为“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的第 MBI10138-000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期间扣押的 272,350,313.76 美元；

p.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户名为“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的第 MBI10139-000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期间扣押的 310,594.31 美元；

q.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户名为“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的第 MBI10171-000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期间扣押的 1,187,278.87 美元；

r.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户名为“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第 MBI10172-000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扣押的 43,782.71 美元；

s.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户名为“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的第 MBI10183-0000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扣押的 161,809.47 美元；

t. 原存放在 Manufacturers & Traders Trust Co. 账户名为“GETTR USA, Inc.”的第 9878904409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2,745,377.75 美元；

u. 原存放在 US Bank 账户名为“G Fashion”的第 157525208185 号账户内、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的 9,899,659.19 美元；

v. 位于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地块编号为 3300021-03-00001-02 的所有该等地段或地块及其房屋建筑、附属设施、改良物、固定附着物、附随物和地役权，描述为：地段编号：1.02，街区：21.03，行政区：33，市、自治市、镇区：MAHWAH TWP；

w. 一辆布加迪 Chiron Super Sport 跑车，车辆识别代号（VIN）为 VF9SW3V3XNM795047；

x. 一辆兰博基尼 Aventador SVJ Roadster 跑车，车辆识别代号为 ZHWUN6ZD2MLA10393；

y. 一辆劳斯莱斯幻影加长版（Phantom EWB），车辆识别代号为 SCATT8C08MU206445；

z. 一艘 46 米长 2014 年造斐帝星（Feadship）“Lady May”号（前称 Como）超级游艇，IMO 编号为 112359，MMSI 编号为 319059500，呼号为 ZGDQ9；

aa. 一架贝森朵夫（Bosendorfer）185VC 保时捷款 #49539 钢琴配定制琴凳，购买价格约为 140,938.69 美元；

bb. 一套 Railis Design 冰岛当代波塞冬床配床头柜（黑檀木饰面、黄铜、天鹅绒），购买价格约为 31,413.71 美元；

cc. 一张海丝腾（Hastens）2000T md 床垫，购买价格约为 36,590.00 美元；

dd. 一张海丝腾（Hastens）2000T sf 床垫，购买价格约为 36,210.00 美元；

ee. 一个 Wempe 手表收纳盒，购买价格约为 59,392.91 美元；

ff. 一台三星 Q900 系列 QN98Q900RBF 98 英寸 QLED 智能电视 - 8K，购买价格约为 62,787.54 美元；

gg. 一件由 Joseph Emmanuel Zweiner 制作的路易十五风格法国鎏金饰件红木五斗橱；

hh. 一张由 Philip & Kelvin LaVerne 制作的“康熙”款延伸桌（蚀刻绿锈白镴与青铜配手绘珐琅彩），购买价格约为 180,000.00 美元；以及

ii. 一张由 Gabriella Crespi 于 1982 年在意大利制作的“Punto '83”不锈钢网格台面升降可调节花瓣桌，购买价格约为 180,000.00 美元。（a）至（ii）统称为“特定财产”。

56. 由于实施了本起诉书第一、第九、第十和第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的洗钱犯罪行为，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应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2(a)(1) 条向合众国没收涉及上述犯罪行为的任何及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或可追溯至该等财产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涉及上述犯罪行为之财产金额的以美元计价的一笔款项以及上述特定财产。

替代资产条款

57. 若由于被告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上述任何应予没收的财产：

a. 经克尽尽职调查后无法找到；

b. 已转让、出售予第三人，或存放在第三人处；

c. 已置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外；

d. 价值已大幅贬损；或

e. 已与难以无障碍细分之其他财产相混同；

Case 1:23-cr-00118-AT Document 716-6 Filed 03/29/25 Page 40 of 56

美国意图依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p) 条（Title 21,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853(p)）以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c) 条（Title 2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2461(c)），寻求没收被告的任何其他财产，其价值最高可达上述应予没收财产的价值。（《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1 条和第 982 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s 981 and 982）；《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 条（Title 21,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853）；以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 条（Title 2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2461）。）

[签名]
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
联邦检察官（United States Attorney）

[签名标记/印记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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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16_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