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72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720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5-08-11
初步没收令(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720(2025年8月11日立案)。主审法官 Analisa Torres 签发,依据陪审团此前对郭文贵多项敲诈勒索、欺诈及洗钱相关指控作出的有罪裁定,就检方主张的没收金钱判决及列明的特定资产(含银行存款、豪华汽车等)下达初步没收令,并规定后续公告及第三方权益异议程序。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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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Miles Kwok,” :
又名 “Brother Seven,”(七哥) :
又名 “Boss,”(老板) : 被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鉴于,在2024年4月24日或前后,MILES GUO(郭文贵)(“被告”)在一份包含十三项罪名项的替代起诉书 S3 23 Cr. 118 (AT)(“起诉书”)中被指控犯有:敲诈勒索共谋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962(d)条(第一项罪名);共谋实施电汇欺诈和银行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49条(第二项罪名);洗钱共谋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956(h)条(第三项罪名);共谋实施证券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371条(第四项罪名);电汇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43条和第2条(第五项罪名);证券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j(b)条和第78ff条、《联邦法规汇编》第17篇第240.10b-5条以及《美国法典》第18篇第2条(第六项罪名);电汇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43条和第2条(第七项罪名);证券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j(b)条和第78ff条、《联邦法规汇编》第17篇第240.10b-5条以及《美国法典》第18篇第2条(第八项罪名);电汇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43条和第2条(第九项罪名);证券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j(b)条和第78ff条、《联邦法规汇编》第17篇第240.10b-5条以及《美国法典》第18篇第2条(第十项罪名);电汇欺诈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43条和第2条(第十一项罪名);非法货币交易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957条和第2条(第十二项罪名);
鉴于,起诉书包含了针对第一项罪名的没收指控,依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1963条,寻求向美国没收:违反第1962条所获得或维持的任何权益;对被告及其同谋违反第1962条建立、运营、控制、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任何企业具有影响力的任何形式的权益、证券、债权或财产或合同权利;以及构成或来源于直接或间接从第一项罪名所指控的敲诈勒索活动中获得的任何收益的任何财产,包括某些指定的特定财产;
鉴于,起诉书包含了针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第五至十一项罪名的没收指控,依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981(a)(1)(C)条及《美国法典》第28篇第2461(c)条,寻求向美国没收:起诉书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第五至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涉及的任何及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或可追溯至此类财产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起诉书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第五至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犯罪行为所涉及财产金额的美元款项;
鉴于,起诉书包含了针对第三项和第十二项罪名的没收指控,依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982(a)(1)条,寻求向美国没收任何及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或可追溯至此类财产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起诉书第三项和第十二项罪名所涉及财产金额的美元款项。
鉴于,在2024年7月16日或前后,被告被陪审团裁定第一至四项以及第七至十一项罪名成立;
鉴于,政府主张1,300,000,000美元款项代表:(i) 被告个人获得的、可追溯至实施起诉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至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犯罪的收益;以及 (ii) 起诉书第三项罪名所指控犯罪涉及的财产,就此,在针对共同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共同被告”)在本案中作出没收金钱判决的范围内,被告与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政府寻求作出金额为1,300,000,000美元的金钱判决,该款项代表:(i) 被告个人获得的、可追溯至实施起诉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至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犯罪的收益;以及 (ii) 起诉书第三项罪名所指控犯罪涉及的财产,就此,被告与共同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且没收金钱判决已针对共同被告在本案中作出;
鉴于,政府进一步寻求没收被告在下列资产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a.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银门银行)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5090037713 的账户中的 64,826.87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b.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5090037705 的账户中的 75,000,000.00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c.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5090037754 的账户中的 467,343.00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d.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5090042770 的账户中的 89,992,861.75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e.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5090042762 的账户中的 1,683,077.40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f.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s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5090042853 的账户中的 85,899,889.20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g.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5090030288 的账户中的 48,230,709.62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h. 原存放在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5090037739 的账户中的 1,800,000.00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i. 原存放在 FV Bank(第一风险银行)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7801000590 的账户中的 4,643,744.70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或前后扣押; j. 原存放在 FV Bank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7801000254 的账户中的 14,599,257.25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或前后扣押; k.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商业国际银行)以“G Club International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MBI10103-0000 的账户中的 12,620,625.39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扣押; l.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MBI10133-0000 的账户中的 10,008,284.04 美元款项,由政府在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至2023年3月10日或前后期间扣押; m.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amilton Capital Holding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MBI10137-0000 的账户中的 3,090,856.54 美元款项,由政府在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至2023年3月10日或前后期间扣押; n.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272,350,429.22 美元款项,账号为 MBI10138-0000,由政府在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至2023年3月10日或前后期间扣押; o.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MBI10139-0000 的账户中的 310,594.31 美元款项,由政府在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至2023年3月10日或前后期间扣押; p.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MBI10171-0000 的账户中的 1,187,278.87 美元款项,由政府在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至2023年3月10日或前后期间扣押; q.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MBI10172-0000 的账户中的 47,888.50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扣押; r. 原存放在 FV Bank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7801000589 的账户中的 7,715.00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或前后扣押; s. 原存放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MBI10183-0000 的账户中的 176,983.37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扣押; t. 原存放在 Manufacturers & Traders Trust Co.(制造商与贸易商信托公司)以“GETTR USA, Inc.”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9878904409 的账户中的 2,745,377.75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u. 原存放在 US Bank(美国合众银行)以“G Fashion”名义持有的账号为 157525208185 的账户中的 9,899,659.19 美元款项,由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或前后扣押; v. 位于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所有地块或土地宗地,连同其建筑物、附属物、改良设施、固定装置、附着物和地役权,宗地编号为 3300021-03-00001-02,描述为地块编号:1.02,街区:21.03,区域:33,市、自治市、镇区:MAHWAH TWP(“标的财产”); w. 一辆布加迪 Bugatti Chiron Super Sport 跑车,车辆识别代号为 VF9SW3V3XNM795047,由政府于2023年5月11日或前后扣押; x. 一辆兰博基尼 Lamborghini Aventador SVJ Roads 跑车,车辆识别代号为 ZHWUN6ZD2MLA10393,由政府于2023年3月15日或前后扣押; y. 一辆劳斯莱斯 Rolls Royce Phantom EWB 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为 SCATT8C08MU206445,由政府于2023年3月20日或前后扣押; z. 一台贝森朵夫 Bösendorfer 185VC Porsche #49539 钢琴配定制琴凳,由政府于2025年5月22日或前后从 351 Walker Street, Staten Island, New York 扣押; aa. 政府于2023年3月15日或前后从标的财产处扣押的下列动产: i. 一张 Railis Design Iceland 当代海神波塞冬床(Poseidon Bed)配床头柜,黑檀木贴面、黄铜、天鹅绒; ii. 一张海丝腾 Hästens 2000T md 床垫; iii. 一张海丝腾 Hästens 2000T sf 床垫; iv. 一个 Wembe 手表收纳盒;
v. 一台三星(Samsung)Q900系列 QN98Q900RBF 98英寸 QLED 智能电视 – 8K; vi. 一件由 Joseph Émmanuel Zweiner 制作的路易十五风格法国鎏金铜饰件桃花心木抽屉矮柜; vii. 一张由 Philip & Kelvin LaVerne 制作的“康熙”(K’ang Hsi)蚀刻与仿古铜绿白镴及青铜手工彩绘珐琅伸展桌; viii. 一张由 Gabriella Crespi(意大利,1982年)制作的“Punto ‘83”不锈钢网格台面可调节高度及花瓣桌; ix.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 1960年代《音乐静物》(Still Life Musicale)彩绘珐琅青铜壁匾; x.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 1960年代《沉思的维纳斯》(Venus Contemplating)彩绘珐琅青铜壁匾; xi.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 1960年代限量版《中国风壁匾第14号》(Chinoi Plaque #14)青铜与白镴壁匾; xii. 19世纪末巴洛克风格雕花贴金木框,44.75英寸 x 38.5英寸; xiii. 一对 Francois Linke 风格的鎏金铜饰件陈列展示柜; xiv. 带有弧形玻璃侧面及正面、立于蹄足之上的鎏金铜饰件单门玻璃陈列柜; xv. 带有镶嵌大理石台面的华丽锻铁桌,中心对开纹理饰牌,黑色轮廓; xvi.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 特别款《永恒森林》(Eternal Forest)游戏桌,底部标有青铜与白镴; xvii.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联姻漩涡》(Marriage Whirl)东方图案回旋镖形青铜、白镴及珐琅桌; xviii.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永恒森林》(Eternal Forest)彩绘珐琅青铜与白镴鸡尾酒桌; xix. 一对塞弗尔(Sèvres)风格白底金饰配鎏金铜饰件瓷质花器/花瓶;
xx. 一件塞弗尔(Sèvres)风格深蓝底金饰配鎏金铜饰件瓷质花器/花瓶; xxi. 一对路易十六风格白大理石台面贴金木壁台桌。高-37.5英寸 x 宽-6; xxii. 一对白色带灰纹八角形大理石底座。高-32英寸 x 直径-23英寸; xxiii. 路易十五风格法国书桌台,配鎏金铜饰件细工镶嵌及皮革台面; xxiv.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 1960年代瀑布边端节日壁台桌,顶部有签名; xxv.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 1960年代特别版瀑布边端节日壁台桌,顶部有签名; xxvi.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关雎》(Kuan Su)青铜及白镴/银色金属花卉图案台面咖啡桌; xxvii.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禅》(Chan)中国图案圆形青铜、白镴及珐琅桌; xxviii. 摄政风格 X 型底座(cerule)爪足脚凳,配红色天鹅绒软包和流苏; xxix. 20世纪较早期的酒吧柜,配纯银饰件立柱、饰牌和球饰; xxx. 1960年代让森之家(Maison Jansen)风格法国黄铜、黑色仿古铜绿及烟熏玻璃咖啡桌; xxxi. 法国鎏金铜饰件细工镶嵌书桌台,带单层中楣抽屉。正反面均有精细加工; xxxii. 一对法兰西帝国风格镀金及仿古铜绿青铜鎏金铜饰件桌,配黑大理石台面; xxxiii. 帝国风格中心桌,配对开纹理火焰纹木饰面台面; xxxiv. 让森(Jansen)风格双层布耶特牌桌(Bouillotte Table),置于凹槽三脚底座上,配鎏金铜饰件和大理石台面;
xxxv. 布尔(Boulle)风格平顶书桌(Bureau Plat),金银金属卷草纹设计,镶嵌玳瑁; xxxvi. 大不里士(Tabriz)地毯,产自伊朗,现代制品。13英尺8英寸 x 20英尺。品质:45 raj。棉质经纬线; xxxvii. 比贾尔(Bidjar)地毯,产自伊朗,20世纪一季度。14英尺5英寸 x 19英尺7英寸。羊毛纬线,棉质经线; xxxviii. 比贾尔(Bidjar)地毯,产自伊朗,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12英尺3英寸 x 19英尺。羊毛经纬线,羊毛绒面; xxxix. 一对19世纪中叶路易十五风格带副框花卉镜; xl. 意大利托斯卡纳古董贴金木镜,顶端带羽毛装饰瓮形顶饰; xli. 两(2)面摄政风格带瓮形和花卉顶饰的贴金木镜; xlii. 贴金木路易十五风格壁炉架上方双联镜; xliii. 两(2)面意大利新古典主义贴金木壁镜; xliv. 一对意大利佛罗伦萨风格贴金木镜,各带一根羽饰; xlv. 意大利贴金木镜,带网格嵌板洛可可冠顶; xlvi. 一对法国摄政风格贴金木镜,冠顶带羽饰; xlvii. 一对贴金木镜,各带羽饰面具冠顶; xlviii. 一对19世纪帝国风格镀金青铜落地火炬式台灯,饰有垂褶狮面; xlix. 一对18灯巴卡拉(Baccarat)落地火炬式台灯。高-95英寸 x 宽-26英寸。尺寸为近似值; l. 19世纪银与玳瑁饰件台柜,带嵌珐琅; li. 一对小型人物造型仿古铜绿黑与镀金青铜烛台; lii. 一对带方尖碑、狮面、海豚图案的镀金青铜壁炉柴架(chenet);
liii. 一对大理石底座,带方形顶面、圆柱身; liv. 一对摄政风格仿古铜绿青铜落地火炬式台灯,归于英国灯具制造商名下; lv. 乔治晚期齐本德尔(Chippendale)风格六角形中心桌,带弯腿及毛爪抓球足; lvi.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禅》(Chan)长六角形桌,台面为斑驳青铜,青铜材质; lvii.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禅》(Chan)六角形底座,台面为青铜,青铜与白镴中国风; lviii. Philip and Kelvin LaVerne《中国》(Les Chine)鸡尾酒桌,方形斑驳青铜台面支撑; lix. 波斯丝绸大不里士地毯,7英尺7英寸 x 11英尺2英寸,位于涉案房产(Subject Property)二楼; lx. 路易十五风格贴金木壁镜; lxi. 一对路易十五风格贴金木镜; lxii. 意大利托斯卡纳贴金木镜; lxiii. 法国贴金木带副框镜,带路易十六风格花环; lxiv. 中国齐本德尔风格贴金木双副框镜; lxv. 路易十五风格贴金木带副框镜(双框),带贝壳与波浪冠顶; lxvi. 法国黄铜三折壁炉屏风,带帝国风格花垂饰与花环; lxvii. 费迪南德·巴尔贝迪耶纳(Ferdinand Barbedienne,1810 - 1892)法国三件套座钟组合; lxviii. 一对维多利亚时期瓮与花垂饰壁炉柴架,高-18英寸 x 宽-16英寸 x 深-6英寸; lxix. 一对描绘小天使的路易十五风格镀金青铜与黄铜壁炉柴架;
lxx. 路易十五风格镀金青铜“原木托架”; lxxi. 一对镀金青铜路易十五风格壁炉柴架; lxxii. 法国挂毯,尺寸6英尺8英寸 x 9英尺5英寸,位于涉案房产三楼; lxxiii. 古董中国外销铸黄铜一对福犬; lxxiv. 9,895.00 美元法定货币; lxxv. 1,000.00 美元法定货币; lxxvi. 一枚戒指及包装盒; lxxvii. 一条手链及包装盒; lxxviii. 1,300.00 美元法定货币; lxxix. 394,040.00 美元法定货币; lxxx. 黄色钱币; lxxxi. 5,000 欧元; lxxxii. 188,050 港元; lxxxiii. 250 人民币元; bb. 原存放在道明银行(TD Bank, N.A.)正式支票账户中的 7,173,427.25 美元法定货币,该款项此前存放在以“G Club Operations LLC”名义开立的 TD Bank N.A. 440-5491468 号账户(2,815,502.30 美元)及 440-5492044 号账户(4,357,924.95 美元)中,由政府于 2023年5月12日左右扣押。 (以上 a. 至 bb. 项,统称“特定财产”),构成起诉书(Indictment)第一、二、四项及第七至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罪行之收益,和/或涉及起诉书第三项罪名所指控罪行之财产; 鉴于,本法院认定,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和/或不作为,除特定财产外,经尽职调查,无法找到可追溯至起诉书第一至四项及第七至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罪行的收益,和/或涉及起诉书第三项罪名所指控罪行的财产;且
鉴于,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g)条(Title 21,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853(g)),以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32.2(b)(3) 条和第 32.2(b)(6) 条的规定,在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待决期间,政府现权将特定财产收归其占有,并通知任何及所有合理显见为潜在权利主张人的人员其于此拥有的权益; 因此,现命令、判定并裁定如下: 1. 鉴于被告人被判定犯有起诉书第一至四项、第七至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的罪行,特对被告人作出金额约为 13 亿美元的法定货币金钱判决(“金钱判决”),该金额代表被告人个人获得的、可追溯至起诉书第一、二、四项及第七至十一项罪名所指控罪行的收益金额,以及涉及起诉书第三项罪名所指控罪行的财产;在此案中针对同案被告人作出没收金钱判决的范围内,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4) 条,本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没收裁定对被告人 MILES GUO(郭文贵)为终局裁定,并应被视作被告人刑罚的一部分,且应一并计入定罪判决书中。
3. 在本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没收裁定作出后,美利坚合众国(或其指定主体)特此获准占有特定财产,并将该等财产置于其安全扣押与控制之下。 4. 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n)(1)条、《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6) 条,以及《某些海事海商海事索赔与资产没收诉讼补充规则》(Supplemental Rules for Certain Admiralty and Maritime Claims and Asset Forfeiture Actions)第 G(4)(a)(iv)(C) 条和第 G(5)(a)(ii) 条,美利坚合众国获准在政府互联网站点 www.forfeiture.gov 上发布没收公告。该网站汇集了传统上在报纸上发布的没收公告。美利坚合众国应随即在互联网上连续刊登该公告至少三十(30)天。除被告人外的任何对特定财产主张权益的人员,必须自该官方政府互联网网站首次发布公告之日起六十(60)天内,或自实际通知邮寄之日起不迟于三十五(35)天内(以较早者为准),提交请愿书(Petition)。 5. 发布的没收公告应载明: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n)条,请愿书 (i) 应请求举行听证以裁定请愿人对特定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ii) 应由请愿人在愿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签署,以及 (iii) 应阐明请愿人在特定财产中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与范围、请愿人取得该特定财产中权利、所有权及权益的时间与情形、支持请愿人主张的任何额外事实,以及所寻求的救济。 6.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6)(A) 条,政府应向任何合理显见为潜在权利主张人且具有在附带程序中对没收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的人员发送通知。
7. 在对所有第三方权益作出裁决后,本法院将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n)条就特定财产作出终局没收裁定(Final Order of Forfeiture),其中将对所有权益进行处理。根据终局没收裁定被没收归美利坚合众国所有的所有特定财产,均应用于清偿金钱判决。 8.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3) 条,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获准进行为查明、查找或处置应予没收财产所需的任何证据开示,包括庭外采证口供(depositions)、书面质询(interrogatories)、要求出示文件以及签发传票。 9.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本法院应保留执行本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没收裁定以及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的管辖权。 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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