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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722

**代理律师函件 —— 美国诉Ho Wan Kwok（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AT)，ECF #722（2025年8月15日）。律师Jeffrey S. Gavenman代理某身份隐名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因担心被中共报复，自愿撤销其先前提交的没收令质证申请，并请求法庭对其撤销通知书进行密封以保护身份隐私。**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2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SCHULMANBHATTACHARYA（舒尔曼巴塔查里亚律师事务所）

6116 Executive Boulevard, Suite 425, North Bethesda, Maryland 20852 240.356.8551

JEFFREY S. GAVENMAN 直拨电话 240.356.8553 电子邮箱 jgavenman@schulmanbh.com

August 15, 2025

通过 ECF

The Honorable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事由：U.S. v. Wang（美国诉王案），U.S. District Court for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件编号：Case No. 23-cr-00118 (AT)

尊敬的托雷斯法官：

我们谨代表在案件卷宗上被标识为“Senxuanx Yaxg”的申诉人（以下简称“申诉人”）致信。2025年4月3日，我们代表申诉人提交了一份附随申诉书（以下简称“申诉书”）（ECF No. 536），对2025年1月7日作出的针对被告王某的《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没收同意初步裁定》提出异议。在提交该申诉书的同时，鉴于申诉人面临来自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报复的风险，为隐匿并保护某些敏感机密信息不被公众获取，我们亦提交了一份封存动议（ECF No. 683）。该动议的理由与下文所讨论的理由基本相似。

申诉人现希望撤回申诉书。据此，申诉人提交了《关于自愿撤回申诉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ECF No. 721）。申诉人的姓名已在通知中隐匿。申诉人现提交本动议，恭请法院批准本封存动议，准许申诉人在公开发布的通知版本中保持上述隐匿处理，以保护申诉人在其身份信息方面所享有的合法保密权益。

在审查文件是否应当封存时，法院必须：(1) 确定这些文件是否享有向公众公开的推定，(2) 确定该公开推定的权重，以及 (3) 平衡反对该等公开的相互冲突的考量因素。Lugosh v. Pyramid Co. of Onondaga, 435 F.3d 110 (2d Cir. 2006)。法院应考虑标的事项是否属于“传统上被视为私密的”范畴。United States v. Amodeo, 71 F.3d 1044, 1051 (2d Cir. 1995)。尽管就处置性动议而言，司法文件存在向公众公开的“推定”（参见 Bernstein v. Bernstein Litowitz Berger & Grossmann LLP, 814 F.3d 132, 139 (2d Cir. 2016)），但该推定“在存在相反因素证明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可以被推翻”。Lugosh，第120页。

在本案中，申诉人请求法院批准对通知进行最小限度的隐匿；事实上，在通知本身中仅隐匿了申诉人的姓名（并在案件卷宗中进行了匿名化处理）。

第 2 页

通知本身。这种最小限度的隐匿——仅涉及申诉人的姓名——不应被视为享有公众公开推定的司法文件。Sec. & Exch. Comm'n v. Telegram Grp. Inc., No. 19-CV-9439 (PKC), 2020 WL 3264264, at *3 (S.D.N.Y. June 17, 2020)（认定公众的查阅权“不及非当事人的隐私利益”）。

此外，即便通知确实享有该等推定，相反的因素无疑也充分支持对申诉人姓名予以保密。作为首要问题，一旦申诉人的身份被公开，且被披露申诉人曾向一个公开宗旨为反抗中共的组织进行投资，申诉人有合理理由担忧极可能遭受报复。众所周知（包括在本案背景下），中共历来有报复其认定为异见人士的个人的记录。[1, 2] 值得注意的是，申诉人从未被指控有任何不当行为，且在基础刑事案件中没有任何角色。在这些情况下，对中共潜在报复的有根据的恐惧，构成了准许申诉人从通知中隐匿其身份的充分理由。参见 J.M.H. v. Freden, No. 24-CV-875(LJV), 2025 WL 81919, at *4 (W.D.N.Y. Jan. 13, 2025)（“披露 J.M.H. 身份的潜在危害——包括可能导致其遭受迫害和骚扰的事实——在普通法和第一修正案的标准下，均超过了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申诉人谨请法院全额批准申诉人的封存动议。

谨呈，

/s/ Jeffrey S. Gavenman
Jeffrey S. Gavenman

1 http/network-of-spies-hidden-in-plain-sight（最后访问于 August 15, 2025）。

2 http/speak-out（最后访问于 August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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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2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