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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申请书 · ECF #723

**第三方异议申请（Ancillary Petition）——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723。一位居住重庆、身份信息部分不可读（申请方并要求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49.1 保密）的申请人援引 21 U.S.C. § 853(n)，就喜马拉雅农场贷款计划、G Club 会员资格及喜马拉雅交易所 HDO 稳定币持仓主张权益；同时质疑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案号 22-50073）相关裁定因缺乏正当程序而无效，请求排除由被指为共谋实体（喜马拉雅联盟及关联农场组织）组织提交的债权人主张。**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2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纽约南区（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诉 案号：Case No. 1:23-cr-00118-AT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等人，被告。

第三人权利主张人依据 21 U.S.C. § 853(n) 提起的申请书及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 R. CRIM. P.）第 49.1 条请求隐私保护的申请

申请人亲自行事（pro se），依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32.2 条，谨提交本申请书，对上述标题案件中应予没收的特定财产主张法律权益。出于安全和防范骚扰的考虑，申请人亦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 条请求对其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予以保护。申请人陈述如下：

一、 背景

1. 申请人为[中国重庆（Chongqing of China）]居民，符合 21 U.S.C. § 853(n)(2) 的资格，可在本案中对应予没收的财产主张法律权益。

2. 申请人对以下应予没收的财产主张法律权益：

a. 投资于农场贷款项目（Farm Loan Program）的部分款项，旨在赚取利息（见附件 2 / Exhibit 2）。

b. 用于购买一张 G Club 会员卡的 $10,000，旨在获取 G Club 会员权益（见附件 3 / Exhibit 3）。

c. 存入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的 $10,000，折合为 10,000 枚 HDO 稳定币（见附件 4 / Exhibit 4）。

3. 本案涉及被告 Ho Wan Kwok（又名 Miles Guo）、Kin Ming Je（余建明）和 Yanping Wang（王雁平），其被指控通过包括 GTV Media Group、农场贷款项目、G Club 和喜马拉雅交易所在内的欺诈性投资计划诈骗超过 $1 billion。政府已扣押约 $634 million 资产并申请没收（见 ECF No. 19）。

4. 申请人获悉，某些被没收财产可能会通过破产程序或其他索赔程序分配给不合格的权利主张人，包括被告的债权人或涉嫌与被告共谋的实体/个人。基于程序无效的破产裁定或欺诈性主张的此类分配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 法律依据

5. 依据 21 U.S.C. § 853(n)，任何对被没收财产主张法律权益的第三方均可向法院申请举行听证会，以判定其权益的有效性。《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管辖此类附带程序的程序规则。

6. 申请人主张，其在所述财产中的法律权益优于政府的没收主张，且不应受到不合格权利主张人或程序无效的法院命令的损害。

三、 申请理由

A. 因缺乏正当程序导致破产法院命令无效

7. 申请人获悉，某些权利主张人（包括被告的债权人）依据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案号：Case No. 22-50073）作出的命令，对涉案财产提出主张。这些命令错误地将特定财产（包括“G 系列 / G series”资产，例如 GTV Media Group 股票、喜马拉雅交易所账户）归类为被告 Ho Wan Kwok 的个人财产。然而，破产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缺陷，包括：

a. 被告 Ho Wan Kwok 在破产程序中被剥夺了实质性参与或陈述意见的机会；

b. 破产法院在缺乏适当对抗性程序的情况下，错误地将争议财产归类为被告的个人财产；

c. 上述命令未能充分考虑如申请人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及 11 U.S.C. § 541 下的正当程序原则。

8. 因此，任何依赖这些破产法院命令的权利主张均缺乏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法院排除所有基于此类命令的主张。申请人进一步请求法院审查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的案件案卷（Case No. 22-50073），以核实程序缺陷。

B. 排除涉嫌共谋者的权利主张

9. 根据政府提交的文件（ECF Nos. 382, 388, 395），喜马拉雅联盟（Himalaya Alliance）和喜马拉雅农场（Himalaya Farms）涉嫌为被告欺诈计划的工具，主要指控为违反《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简称 RICO，18 U.S.C. § 1962）。喜马拉雅农场联盟委员会（Himalaya Farms Alliance Committee）、喜马拉雅纽约香草山农场（Himalaya New York Vanilla Mountain Farm）和喜马拉雅纽约磐石农场（Himalaya New York Rock Farm）等实体被认定为共谋者或涉嫌共谋者。申请人主张，由这些群体组织的某些权利主张人或实体已通过欺诈手段提交主张以侵吞被没收财产，具体如下：

a. 这些共谋者作为欺诈计划的参与者，组织所谓的“受害者”或“债权人”提交主张，违反了司法伦理；

b. 破产受托人（Bankruptcy Trustee）Luc A. Despins 的最新更新大幅减少了债权人主张，这表明要么受托人存在恶意，要么先前提交的内容中存在广泛的欺诈或无效登记；

c. 这些共谋者组织的债权人登记属于欺诈或无效，构成了其非法侵吞涉案财产的欺诈行为的延续。

10. 申请人请求法院审查由这些共谋者或其下属实体组织的所有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主张人。若属非法，申请人请求法院予以排除。

C. 请求审查政府的权利主张审查程序

11. 根据政府提交的文件（ECF Nos. 382, 388, 395），喜马拉雅联盟和喜马拉雅农场涉嫌为被告欺诈行为的工具，主要指控为违反 RICO。尽管如此，这些实体（例如喜马拉雅农场联盟委员会、喜马拉雅纽约香草山农场、喜马拉雅纽约磐石农场）的法定代表人或关键人员尚未被捕，且在逮捕后诸如涉嫌欺诈性债权人登记等欺诈活动仍在继续。政府未能充分追究这些涉嫌共谋者的刑事责任，导致欺诈性登记非法侵吞被没收财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审查政府在本案中审查权利主张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特别是政府是否对涉嫌共谋者或其法定代表人组织的权利主张进行了充分审查。

四、 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 条请求隐私保护

12. 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 条，申请人谨请求法院从公开案卷中隐匿或封存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包括附件 2、3 和 4 中的全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及财务账户详情。由于本案备受关注的性质及申请人的社会环境，披露此类信息可能会使申请人面临骚扰、身份盗用或人身安全风险。

五、 诉求救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谨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命令：

a. 排除所有依赖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Case No. 22-50073）所发命令的权利主张，因为此类命令因缺乏正当程序而在程序上无效；

b. 排除由被告 Ho Wan Kwok、Kin Ming Je、Yanping Wang 或其关联共谋实体组织的所有权利主张，包括债权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主张人；

c. 审查政府在本案中审查权利主张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特别是关于涉嫌共谋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所组织的权利主张；

d. 准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申请人请求法院根据提交的材料对本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在必要时，依据 21 U.S.C. § 853(n) 排定听证会以进一步审理相关权利主张。

六、 结论

申请人旨在保护其在被没收财产中的合法权益，并防止不合格的权利主张人或程序无效的命令损害其权利。若未能考虑申请人的权益，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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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28, 2025

证实声明（VERIFICATION）

本人依据 28 U.S.C. § 1746 证明并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声明：本人的申请并非无理取闹，且就本人所知及所信，为支持本人申请所提供的信息均属真实准确。

签署于 August 28, 2025，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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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2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