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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725

**第三方财产权请愿书 —— 美国诉Ho Wan Kwok（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ECF #725（2025年9月2日）。Himalaya Exchange用户以自诉身份主张对被冻结数字资产拥有独立权益，称该等资产系合法获得、非犯罪所得，要求法庭根据21 U.S.C. § 853(n)修改没收令并予以释放。申请人同时请求以Himalaya Exchange用户代码而非法定名义出庭以保护安全。**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2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原告，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等人，

被告。

案号：1:23-cr-00118

关于修改没收裁定及归还数字资产的第三方申请书

致尊敬的法院：

I. 主张人身份

鉴于个人安全担忧以及本人所在地区的受迫害风险，本人谨请求以本人的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用户识别码（HID: RDWBCSZ）而非本人的法定姓名出庭，或对本申请书进行封存提交。

该 HID 由喜马拉雅交易所设立，用于在所有交易及诉讼相关事项中唯一识别用户。

II. 权益性质

本人是喜马拉雅交易所所持有数字资产（具体为 HCN [喜马拉雅币] 和 HDO [喜马拉雅美元]）的合法所有权人。

本人持有的 HCN 包括两部分：

a. 上市前 HCN 配额：依据在 HCN 公开发行前达成的协议，本人有权以优惠费率获取大量 HCN。该等资产由 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托管，合同约定的锁定期为三年。

b. 上市后购买：在 HCN 上市后，本人在公开市场上以市场价格合法购买了额外的 HCN。该等资产存放于本人在交易所的个人账户中。

依据原协议，农场联盟的托管期已届满。然而，由于政府的没收裁定，本人的上市前 HCN 配额仍无法提取。

III. 遭受的损害

作为 2023年8月11日 发布的初步没收裁定的一部分，政府的没收裁定已直接给本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 本人一直无法提取、交易或处置本人的 HCN 及 HDO。

• 在没收期间，HCN 及 HDO 无法在自由市场上进行交易，剥夺了本人保值或增值本人资产的机会。

• 与不存在没收情况下的潜在市场价值相比，本人的数字资产已大幅贬值。

为了维持没收期间的生活开支，本人被迫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取高息贷款，导致持续的经济困难。

长期的不确定性以及对本人财产权的剥夺，亦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困扰。

IV. 救济的法律依据

作为第三方用户，本人并未被列为本案的被告。本人未实施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

在未经个别化认定或听证的情况下，将本人的个人 HCN 及 HDO 资产持续纳入没收裁定中，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项下的正当程序基本原则。

依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被没收财产的第三方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修改没收裁定，从而保护其独立的财产权益。本人对本人的 HCN 及 HDO 资产主张优先法律权益，该等资产系合法取得，并非被告涉嫌犯罪的收益。

V. 请求的救济

据此，本人谨请求本法院：

1. 确认本人为本案中的第三方申请人；

2. 修改初步没收裁定，以排除目前受到政府没收的本人的 HCN 及 HDO 资产；

3. 指示相关政府机构，包括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司法部）及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USMS，美国法警署），

释放本人的 HCN 及 HDO 资产，包括此前由喜马拉雅农场联盟托管的本人上市前 HCN 配额；

4. 依据 21 U.S.C. § 853(n) 批准举行听证会，以确立本人对该等资产的优先权益；

5. 判处本法院认为公正且恰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VI. 结论

政府的没收裁定虽针对具名被告，却对像本人这样无辜的第三方用户造成了不成比例的损害。本人谨敦促法院修改没收裁定，以恢复公平并保护本人的合法财产权。

声明

谨此提交，

喜马拉雅交易所用户

HID: RDWBCSZ

亲自诉讼申请人

日期：2025年9月2日

作伪证受处罚风险下的声明

本人在接受美利坚合众国法律关于作伪证受处罚的规定下声明：据本人所知，前述内容均属真实、准确。

签署于 2025年9月2日。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HID: RDWBCSZ)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5年9月2日，前述《第三方申请书》的真实准确副本已通过电子邮件送达予美国政府的律师：

-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美国司法部）
-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USMS，美国法警署）

本人在接受作伪证受处罚的规定下声明前述内容属实、准确。

签署于 2025年9月2日。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HID: RDWBC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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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2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