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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733

**被害人动议（CVRA）——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733。自称案件被害人的请愿人 Ryan Bai 依《犯罪被害人权利法》18 U.S.C. § 3771 及联邦民诉规则 60(d)(3) 提出动议，指控检方隐匿有利于被告的 Brady 证据、纵容存疑债权人参与没收程序，要求法院撤销相关没收令、将其投资排除在外，并对检方与破产受托人 Luc Despins 提出资格异议。**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3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v.（诉）

Ho Wan Kwok, a/k/a Miles Guo（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等人，被告。

案号：1:23-cr-00118-AT
受害人依据 18 U.S.C. § 3771（《犯罪受害人权利法》）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0(d)(3) 条提出的动议

（请求撤销欺诈性没收裁定或指定独立接管人、取消政府及受托人资格、强制登记入卷）

尊敬的 Torres（托雷斯）法官：

我，Ryan Bai（白睿安），作为本案指控罪行的受害人，恭敬地援引 18 U.S.C. § 3771《犯罪受害人权利法》（CVRA）项下赋予我的权利。该法保障受害人获得陈述意见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享有不受欺诈和不合理拖延的诉讼程序的权利。我向与本案指控的欺诈活动相关的实体共计投资了 $23,000，具体包括：GClub（G俱乐部）$10,000、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5,000、A10 $5,000，以及农场贷款项目 $3,000（证据附于 Exhibit_B.pdf）。这些投资确立了我作为在没收和赔偿程序中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害人地位。我认可法院在审理这一复杂案件中的勤勉，并感谢检方及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所付出的努力。然而，包括文件 729（1:23-cr-00118）以及一份广泛流传的公开报告（附于 Exhibit_A.pdf）在内的最新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和欺诈法庭行为，破坏了没收程序的公正性，并侵犯了我的法定权利。所附报告的核心指控及其对我本人的影响如下（下文提及的所有视频均链接于作为 Exhibit_A 附上的报告中）：

- 检方隐匿了对被告有利的 Brady（布雷迪）证据，通过允许不合格的债权人参与，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

- 检方未能披露被告在 2023 年 1 月 10 日和 11 日的直播内容，被告在直播中警告称 Gongzu（阿公）和 Julia（朱莉娅）等债权人的债权存在问题，然而受托人不仅对此不予理会，反而继续接纳这些有问题的债权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检方未进行调查，放任 Luc 在刑事案件中代表非法债权人，直至 6 月的一次听证会上，Luc 向 Manning（曼宁）法官告知了削减 $32 billion（320亿美元）非法债权的计划。

- 检方在文件 7、26 和 192 中指控被告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发布的 Gettr（盖特）帖子鼓励债权人提交虚假债权申请，从而虚增了受托人的律师费并干扰了破产程序。检方还指控被告于 1 月 23 日发布的视频同样意在虚增受托人的律师费并扰乱破产程序。然而，检方不仅未能提供 2023 年 1 月 23 日视频的完整内容链接，也未说明其是否审查过该视频。检方未能履行其合理的调查职责，未提供 Brady 证据。

- 文件 7、26、192 中的交叉削弱效应与重复遗漏：1 月 11 日，政府忽视了被告点名 Gongzu 为问题债权人的直播；1 月 23 日，政府忽视了被告关于 Luc 接纳 Gongzu 便为所有投资者打开了大门的解释。虽然来自不同渠道，但两处遗漏均关乎同一主题，展现出反复违反 Brady 规则的模式。此外，忽视 1 月 10 日和 11 日的证据，不仅削弱了检方关于 1 月 11 日 Gettr 链接的指控，也削弱了检方关于 1 月 23 日的指控。同样，忽视 1 月 23 日的 Brady 视频证据也具有相同的效果。检方在债权人相关问题上的违规行为表现出交叉削弱和重复的特征，是检方对非法债权人视而不见、从而损害受害人利益的最直接证据。

- 检方未能披露 2023 年 1 月 23 日视频中的关键背景信息，被告在视频中解释称，由于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接纳了来自 Gongzu 和 Julia 等实体的债权，G 系列的所有投资者均可依法登记为债权人。鉴于 G 系列投资者人数众多，这合理地会导致管理成本（包括受托人的律师费）增加，检方省略了这一点，以支持其关于干扰破产程序的目的性指控。

- 受托人 Luc 仅向 Manning 法官通报了削减 $32 billion 非法债权的意向，却未向刑事法院的 Torres 法官通报，检方更进一步怠于履行其 Brady 调查义务去披露众多债权人的非法性，未能为像我这样的受害人的利益进行主张。

- 在过去的两年半里，检方未对 Luc 采取任何行动。相反，尽管 Luc 的债权人存在严重问题，他们仍漠不关心，放任 Luc 在刑事案件的资产没收中代表非法债权人。报告指出，这构成了协同不当行为。

- 报告指出，被检方严重污染的债权人相关证据被提交给了以下法官，在他们对被告保释做出决定时对其进行了欺骗和误导：文件 7 提交给 Parker（帕克）法官，文件 26、192 提交给 Torres 法官，文件 87 提交给第二巡回法院法官。此外，检方利用未获得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 Manning 法官批准的破产法院动议 1345，错误指控被告“鼓励债权人登记”违反禁令，从而越权行事，对 Manning 法官的破产法院命令构成了威胁。报告指出，该影响具有系统性和跨司法管辖区的特征。

总而言之，报告强调，在被告保释相关的诉讼程序中，检方大量隐匿了关于债权人的对被告有利的 Brady 证据，进行选择性指控和证据开示，扣押证据，且未能履行其调查义务。两年来，检方未能向 Luc 核实或纠正债权人问题，导致像我这样的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报告认定检方的不当行为具有系统性和跨司法管辖区性，多次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影响了 Parker 法官一次、Torres 法官两次、第二巡回法院法官一次，同时也对 Manning 法官的法院命令构成了威胁。报告的结论是，这构成了检方对法庭的欺诈。

依据 18 U.S.C. § 3771，我主张我介入这些诉讼程序的法定权利，以保护我作为受害人的利益。CVRA 规定受害人享有：(1) 受到合理保护免遭被告人侵害的权利；(2) 获得合理、准确且及时的公开法庭审理通知的权利；(3) 在涉及释放、认罪答辩、量刑或没收的程序中获得陈述意见的权利；(4) 与政府检察官进行磋商的权利；(5) 获得全额且及时赔偿的权利；以及 (6) 享有不受不合理拖延和欺诈的诉讼程序的权利。记录在案的不当行为违反了这些保护条款，特别是获得公正赔偿和没收程序的权利。我援引这些权利，对欺诈性的没收裁定提出异议，并寻求衡平法上的救济。

鉴于对法庭的欺诈自始就污染了没收程序，所请求的救济并非自由裁量性的，而是强制性的。法院绝不能允许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没收裁定继续有效。因此，我谨请求本法院：

- a. 将我的投资共计 $23,000（包括 GClub 中的 $10,000、Himalaya Exchange 中的 $5,000、A10 中的 $5,000，以及农场贷款项目中的 $3,000）排除在没收程序之外，以保护我依据 18 U.S.C. § 3771 作为受害人所享有的权利；

- b. 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0(d)(3) 条，宣告所有基于欺诈性债权人主张、存在程序缺陷的破产认定或对法庭的欺诈行为而作出的没收裁定及程序无效且作废。除非且直至作为基础的有罪判决在法律上得以维持，否则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没收程序。或者，若法院认定尽管存在这些指控，没收程序仍可继续进行，我谨请求指定一名独立的接管人或专门主事官，以确保中立性并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该备选请求并不意味着承认没收程序可以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合法进行，而是在法院拒绝撤销没收裁定时作为对受害人的一项保护性措施。

- c. 鉴于存在对法庭的欺诈及丧失中立性，取消美国检方团队和受托人 Luc A. Despins 进一步参与没收或资产分配的资格；

- d. 在指定中立托管人之前，禁止检方和 Despins 先生处置被扣押的资产；

- e. 强制将本动议及其附件登记入卷，以确保透明度，这符合法院的宪法义务和公众查阅司法记录的权利；

- f. 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 条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2 条，准许在公开案卷中提交本动议及其 Exhibit_B 的涂发版本（隐去地址、电话号码和账号等个人身份信息），同时将未经涂发的版本在书记官案卷中予以密封保存，以供法院全面审议。

- g. 准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我明确保留依据 18 U.S.C. § 3771(d)(3) 的所有权利，即若本法院拒绝将本动议登记入卷或作出裁决，我保留通过人身保护令/调卷令申请向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寻求复审的权利。不予入卷或拒绝裁决实际上剥夺了我依据 CVRA 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得陈述意见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我进一步保留寻求法律项下可用的任何额外补救措施的权利。

声明：在接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依据 28 U.S.C. § 1746，我声明本申请并非出于任何不当目的（如骚扰或拖延）而提出，且此处的各项事实主张均有证据支持，或在经过合理调查后很可能获得此类支持。据我所知所信，为支持本申请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且完整。

谨此提交，

[签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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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3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