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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734

**第三方财产权请愿书 —— 美国诉Ho Wan Kwok（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AT)，ECF #734（2025年9月6日）。自诉第三方（隐名出庭以保护安全）根据21 U.S.C. § 853(n)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32.2(c)主张对多项被冻结资产拥有独立权益，包括Himalaya Exchange数字资产、A10项目投资、G-Club会员资格等，称该等投资均系合法善意获得，并反对由Himalaya Alliance相关人士提出的索赔。请求法庭裁定其财产权益并排除之于没收令外。**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3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原告，

v.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等人，被告。
案号 1:23-cr-00118 (AT)
I. 背景与身份声明

1. 请愿人身份与出庭。

请愿人（HID：），亲自出庭（pro se），依据 21 U.S.C. § 853(n) 及 Fed. R. Crim. P. 32.2(c)（《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谨向法院请愿裁定其在本案没收程序中查明的特定财产中的权益。请愿人同时依据 Fed. R. Crim. P. 49.1 请求隐私保护，并在法院作出指示时，在封存状态下提供未作隐匿处理的身份声明。

2. 非受害者身份与投资目的声明。

请愿人并非本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亦不援引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者权利法》, CVRA）, 18 U.S.C. § 3771 项下的任何权利。请愿人仅作为 21 U.S.C. § 853(n) 项下的第三方财产主张人出庭。请愿人出于长期价值合法且出于善意进行投资；资金来自合法来源，且在每次交易时，请愿人均不知晓亦无理由相信该财产属于应予没收的范围。请愿人仅寻求依据 § 853(n)(6) 裁定请愿人的财产权益并将其排除在任何没收裁定/命令之外。

有关未经授权的 CVRA 提交文件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II 部分。
II. 立场陈述。

请愿人陈述如下：

1. 请愿人从未申请过任何退款或刑事赔偿，亦未在本次程序中寻求该等救济。

2. 请愿人的投资系出于长期价值合法且出于善意作出；资金来自合法来源，且在每次交易时，请愿人均无理由相信该财产属于应予没收的范围。

3. 请愿人寻求依据 21 U.S.C. § 853(n) 作出裁定，将请愿人的财产排除在任何没收裁定/命令之外，以及为就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International（喜马拉雅国际）实体所持有的账户余额实现该排除而必需的相应救济。 4. 请愿人账户的关闭与冻结已造成财产损失；请愿人保留对任何责任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所有民事主张，且不损害本请愿书的效力。

5. 请愿人依然是长期投资者，并请求依据 § 853(n)(6) 保护请愿人作为善意有偿取得人的权利。

6. 请愿人完全仅依据 § 853(n) 提出请求，不同意被指定为 CVRA“受害者”，亦不同意在未获请愿人知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代表请愿人进行任何代理或提交文件。任何从先前的集体登记或网络表格中推断出的、超出针对 DoJ（美国司法部）/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资产追回范围的所谓授权，均予以撤销。请愿人请求将其从任何 CVRA 通知或赔偿名单中移除。

7. 对于影响同一资产池的任何第三方提交文件，请愿人请求该等文件须辅以关于以下事项的充分有效证据：(i) 诉讼资格/所有权，(ii) 代表所列主张人的实际授权，以及 (iii) 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益冲突；在集体律师或受托人依赖程序有瑕疵的登记或存在利益冲突的招揽的范围内，请愿人请求法院进行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就请愿人依据 § 853(n)(6) 主张拥有优先权益的资产，对该等提交文件不予考虑或予以剔除。

8. 请愿人对任何滥用请愿人数据或在未经知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声称代表请愿人行事的当事方，保留所有民事及纪律处分救济权。
III. 财产权益（具体资产及证据附件）

指导说明。请愿人仅对没收池可能涉及的可识别财产主张权益（例如，喜马拉雅交易所 HDO/HCN 余额及储备；G-Club 相关余额；诸如“A10”等计划性存款）。单纯的捐赠仅作为背景和善意语境列出，除非请愿人日后将其与被扣押账户关联，否则不作为 § 853(n) 财产予以主张。
A. 喜马拉雅交易所数字资产（HDO/HCN）——已主张
HID：

向 HEX 账户存入（充值）资金（USD；按面值计入为 HDO）——由于 HEX 网站因政府行动而下线，证据目前仅限于单一门户网站截图；请愿人将在访问恢复后予以补充。参见证据附件 2.H-1：

1. 2021年6月4日 — USD 9,965（存款/充值）

2. 2021年9月29日 — USD 7,722（存款/充值）

3. 2021年10月29日 — USD 1,945（存款/充值）

4. 2021年11月10日 — USD 9,945（存款/充值）

5. 2022年4月5日 — USD 14,945（存款/充值）

6. 2022年2月3日 — 通过柜台交易存入 USD 29,489；以 HDO 计入 HEX 账户 — 证据附件 2.H-2（HEX 交易明细）。

记录受限说明：由于美国政府的行动导致 HEX 客户门户下线，请愿人无法下载完整的对账单或 CSV 文件。因此，请愿人提交当时的账户截图（证据附件 2.H-1 和证据附件 2.H-2）作为现有的最佳证据。参见 Fed. R. Evid. 1004（《联邦证据规则》第 1004 条，非出于恶意而无法取得原件时，不要求提供原件）。若访问恢复，请愿人随时准备补充原始对账单。
B. A10 项目投资（通过 HEX）——已主张

- 1. 2022年10月24日 USD 6,000 证据附件 2.A10-1
- 2. 2022年10月30日 USD 20,127 证据附件 2.A10-2
- 3. 2023年2月10日 USD 20,011 证据附件 2.A10-3

说明：上述三笔转账均系从请愿人的 HEX 个人账户转至 A10 项目投资账户 FMVLIMITED@proton.me。由于 HEX 门户目前因政府行动而下线，特提供当时截图；请愿人将在访问恢复后补充额外对账单。
C. G-Club 会员资格——已主张

- 1. 2021年4月28日（初始会员资金）USD 10,045 证据附件 2.Gclub-1（向指定账户的银行转账；转账收据）
- 2. 2022年2月21日（升级资金）HDO 10,000（USD 10,000）证据附件 2.Gclub-2（从请愿人的 HEX 钱包向 G-Club HEX 账户的平台内转账，转账收据）
D. VOG ——已主张

1. 2021-2022年 — 共计 USD 11,000 — 证据附件 2.VOG-1（金额分别为 USD 3,600、USD 2,700 及 USD 3,800 的三笔转账，均通过银行转账完成）
IV. 救济理由
A. Bradford L. Geyer 律师未经授权扩大代理范围（涉嫌“移花接木/诱导转向”）

1. 关键问题：涉嫌移花接木的法律代理
最初承诺与实际行动对比：

1. 2023年9月25日，请愿人收到来自喜马拉雅交易所的电子邮件，

推荐 Bradford L. Geyer 担任“独立律师”（参见证据附件 3-A，电子邮件截图）。

2. 该电子邮件指出，该聘约系“针对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美国司法部）和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行动”，且律师将“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并寻求法律追索以保护和追回您的资产”。

3. 该电子邮件指引请愿人前往 登记 Geyer 的服务并提供请愿人的 HID：（然而，该网站现已无法访问）。

4. 依赖这些陈述，请愿人签署了聘约协议，相信律师将针对 DOJ/SEC 采取法律行动，正如电子邮件中明确描述的那样。请愿人的合理解释——以及请愿人同意的范围——仅为针对 SEC/DOJ 的资产追回。

5. 为了招揽更多授权，Geyer 先生于 2023年12月8日 主持了一场题为“对司法部发起法律行动”的直播。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不再提及 SEC。（YouTube：；参见证据附件 3-B，字幕/文字记录。）

6. 然而，Geyer 从未按承诺对 SEC 或 DOJ 提起任何诉讼。他仅提交了一份 Rule 41(g) 动议（一项请求归还财产的常规程序），并非真正的法律挑战。

7. Geyer 先生随后转向在针对郭文贵先生的刑事案件中提交文件。起初，他代表客户以非受害者的第三方主张人身份依据 21 U.S.C. § 853(n) 提出提交文件。

8. 随后——在未经请愿人授权且违背请愿人意图的情况下——他援引 18 U.S.C. § 3771 (CVRA) 进行介入，仿佛主张人是寻求赔偿的刑事“受害者”。（例如，参见 ECF No. 478 (2024年11月25日)。）

总结如下：

1. 记录反映出代理目标发生了逐步转变，这与对客户的最初授权和最初陈述从根本上是不一致的。

2. 请愿人未向 Geyer 先生或

FormerFedsGroup 提供知情的书面授权以在本刑事案件中出庭、援引 CVRA 或代表请愿人寻求刑事赔偿。

3. 据悉并确信，这超出了任何聘约协议的范围，并将客户信息转用于与所声明的 SEC/DOJ 资产追回意图相反的目标。

4. 在从承诺的 SEC/DOJ 行动 → 转向 § 853(n) 提交文件 → 转向 CVRA“受害者”提交文件之前，未提供充分的通知或协商。一次性的网络信息采集不能赋予针对无关刑事案件提交文件的统括授权。

5. 请愿人的立场很明确：请愿人寻求的是针对 SEC/DOJ 采取行动，而非作为 CVRA“受害者”参与 U.S. v. Kwok（美国诉郭案）。请愿人不寻求退款或“受害者”赔偿；请愿人要求释放/解冻储备金，以便喜马拉雅交易所能够恢复请愿人的账户余额并恢复正常运营。

6. 政府的广泛扣押阻碍了交易所的运转，损害了像请愿人这样的善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请愿人反对——并动议剔除——由 Geyer 先生提交的、声称代表请愿人或将请愿人归类为 CVRA“受害者”的任何文件。Geyer 先生在本案中缺乏代表请愿人行事的授权；明确否认任何此类授权，且在先前被推断出的范围内，特此撤销。请愿人进一步请求法院指示书记官处和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对 Geyer 先生列有请愿人姓名或 HID 的任何提交文件不予考虑，并在案卷上注明请愿人完全仅依据 21 U.S.C. § 853(n) 亲自出庭。不应允许 Geyer 先生以任何身份就请愿人的权益参与本案。

B. 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裁定/命令的无效性及其对请愿人无预决效力

程序和实体缺陷。某些第三方主张人援引 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案号 22-50073 的裁定/命令，以触及此处争议的资产池。对于请愿人——该破产案的非当事人——而言，这些裁定/命令 (i) 具有无预决效力，且 (ii) 不应被赋予任何权重，因为它们存在实质性的正当程序和裁判缺陷：

- 1. 非诉讼当事人 / 未获通知 / 未获陈述意见之机会。申请人并非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破产案的当事人，未收到符合宪法要求的充分通知，且对于申请人现主张权利的资产之权属，亦无实质性陈述意见的机会。判决书不能约束诉讼之外的案外人，且正当程序原则禁止在未提供通知和陈述意见机会的情况下剥夺财产（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 Co., 339 U.S. 306, 314-15 (1950)；Taylor v. Sturgell, 553 U.S. 880, 892-93 (2008)；In re Motors Liquidation Co., 829 F.3d 135, 158-60 (2d Cir. 2016)）。此外，任何认定第三方资产属于“破产财产”的裁定，均要求依《破产程序规则》（Bankruptcy Rules，即 Fed. R. Bankr. P. 7001(1)–(2)）经过适当送达通知的对抗性诉讼；缺乏该等程序，上述裁定对申请人不具有任何既判力/前案禁反言效力，在本案中不应予以采信（11 U.S.C. § 541；Richards v. Jefferson County, 517 U.S. 793, 798 (1996)）。

- 2. 未经正当对抗性诉讼之错误定性。争议资产——包括“Gseries”（G系列）权益（例如 GTV 相关股权）以及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余额——在未依《破产程序规则》第七部分进行适当送达通知的对抗性诉讼、未追加必要当事人、且未就申请人等非债务人投资者进行针对具体资产的资金追溯或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即被作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处理。但第三方权益的有效性、优先顺序或范围必须在对抗性诉讼中予以审理（Fed. R. Bankr. P. 7001(1)–(2)；7019 / Fed. R. Civ. P. 19），且为他人代持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1 U.S.C. § 541(a), (d)；United States v. Whiting Pools, Inc., 462 U.S. 198, 205 n.10 (1983)；Begier v. IRS, 496 U.S. 53, 59-60 (1990)）。未经符合宪法要求的充分通知及陈述意见机会而作出的命令，不能约束非当事人（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 Co., 339 U.S. 306, 314-15 (1950)；In re Motors Liquidation Co., 829 F.3d 135, 158-60 (2d Cir. 2016)）。

- 3. 第三方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依据 11 U.S.C. § 541(a)–(d)，破产财产仅包含债务人的法律或衡平法权益；仅以他人名义持有或为他人利益信托/代持的财产，除纯粹的法定所有权外，并不纳入破产财产。参见 Begier v. IRS, 496 U.S. 53, 59–60 (1990)；Pearlman v. Reliance Ins. Co., 371 U.S. 132, 135–36 (1962)；Superintendent of Ins. v. Ochs (In re First Central Fin. Corp.), 377 F.3d 209, 217–18 (2d Cir. 2004)。使用申请人资金购买并为申请人利益持有的资产，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或程序便利直接划入破产财产，因为衡平法权益是否曾归属于债务人，受州法财产权利调整。Butner v. United States, 440 U.S. 48, 54–55 (1979)。

- 4. 对申请人不适用争点排除/附带禁反言原则。申请人既非康涅狄格州破产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亦与该案当事人无利益关联，且在该案中未获得充分且公正的机会就任何争议进行辩论。正当程序原则通常禁止对非当事人产生排除效力，仅存在不适用于本案的极狭窄例外。参见 Taylor v. Sturgell, 553 U.S. 880, 892–905 (2008)；Hansberry v. Lee, 311 U.S. 32, 40–43 (1940)；Richards v. Jefferson Cnty., 517 U.S. 793, 797–805 (1996)。争点排除还要求具有争点同一性、经过实际诉讼审理，以及拥有充分且公正的反驳机会。参见 Parklane Hosiery Co. v. Shore, 439 U.S. 322, 326–33 (1979)；Montana v. United States, 440 U.S. 147, 153–55 (1979)。此外，21 U.S.C. § 853(n) 为审理刑事没收中的第三方权益提供了排他性的重新全面审理法庭；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的程序中所作出的认定，不能约束本附随程序法院。参见 21 U.S.C. § 853(k), (n)；United States v. Timley, 507 F.3d 1125, 1129–30 (8th Cir. 2007)；United States v. Lavin, 942 F.2d 177, 185 (3d Cir. 1991)。

- 5. 适格权属裁判法院。在刑事没收中，21 U.S.C. § 853(n) 提供了第三方裁判其权益的专属机制，且 Fed. R. Crim. P. 32.2(c) 提供了进行重新全面审理认定的附随程序。根据成文法，一旦提起起诉书，§ 853(k) 即禁止第三方在其他地方申请参加诉讼或就其主张权益的“有效性”另行提起单独诉讼；因此，必须由本法院——而非破产法院——在具备合格证据并享有正当程序保护的前提下，确定申请人的权益是否优于没收。参见 De Almeida v. United States, 459 F.3d 377, 381–83 (2d Cir. 2006)（唯一救济途径为 § 853(n)；Rule 41(g) 及其他途径受 § 853(k) 禁止）；United States v. Ribadeneira, 105 F.3d 833, 835–36 (2d Cir. 1997)（§ 853(n) 是针对被刑事没收财产提出第三方主张的唯一渠道）；Libretti v. United States, 516 U.S. 29, 44 (1995)（第三方权利在附随程序中予以审判）；United States v. Timley, 507 F.3d 1125, 1129–30 (8th Cir. 2007)（附随程序是专属审判地且进行重新全面审理）；United States v. Lavin, 942 F.2d 177, 185 (3d Cir. 1991)（同上）。

请求裁定事项：申请人谨请法院：

1. 裁定康涅狄格州破产案裁定对申请人不具有既判力/前案禁反言效力。

2. 在上述裁定未经对抗程序且无针对申请人的具体证据而意图将第三方资产归类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内，不对该等裁定赋予任何证明力。

3. 要求任何依赖该等裁定的主张人独立就特定资产证明 (i) 诉讼资格/所有权、(ii) 资金追溯，以及 (iii) 不存在利益冲突、欺诈或胁迫——以确保善意投资人所有的资产不会通过存在程序缺陷的捷径被转移。

C. 排除或严格审查由被指控共谋者组织的权利主张

1. 大规模招揽问题（证据开示提议）。

据知悉与确信，在 Miles Guo（郭文贵）先生于 MDC（大都会拘留所）审前羁押期间及贯穿审判全过程，被政府文书认定为“Himalaya Alliance/Himalaya Farms”（喜马拉雅联盟/喜马拉雅农场）网络一部分的实体和个人（参见如 ECF Nos. 382, 388, 395），公开组织、招揽并打包了大量所谓的“受害者”或“债权人”主张。部分招揽假借郭先生之名或所谓的“狱中来电”通讯；在某些情况下，公开流传的音频疑似未经证实或由人工智能生成。另外，破产信托受托人报告了大量集中提交的债权人主张被大幅削减或驳回——这一模式与招揽/登记中的普遍违规行为相吻合。综上所述，这些事实引发了严重风险，即上述提交材料的部分内容源于错误信息、胁迫或重大虚假陈述，而非经记录证明的所有权。

根据本法院可随时核实且公开可获取的社交媒体发帖和视频，“喜马拉雅联盟”网络内的领导层个人直接进行了以下行为：1. 在郭先生被羁押且无法核实或反驳该等主张期间，捏造或歪曲郭先生的言论；

2. 利用这些所谓的“狱中指示”推广加密货币骗局，并向感到困惑的投资者招揽追加投资；

3. 涉嫌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语音技术制作假冒郭先生的虚假录音；

4. 在郭先生缺席期间利用投资者的信任与困惑，将资金转作原始投资者不知情的用途；

5. 在包括 YouTube、X（前身为 Twitter）及其他网络在内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充斥此类虚假陈述，以发起加密货币方案、招揽捐款并组织募捐活动——所有这些均声称是代表郭先生进行，而当时郭先生正处于羁押状态且无法作出回应。

这些活动并非隐蔽或出于推测——它们是在公开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公然进行的，任何人通过简单搜索即可看到。此类招揽的庞大数量与公开性质，结合其发生在郭先生被羁押期间的时机，对其合法性提出了重大疑问。

这些行为一经证实，将构成指控欺诈的延续或扩大，讽刺的是，这些行为正是由被政府认定为犯罪企业一部分的某些相同实体所为，然而政府似乎对其受害者名单全盘照单全收。

2. 审查与排除的法律依据。

本法院必须确保在附随程序中仅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财产权益。参见 21 U.S.C. § 853(n)(6)；Fed. R. Crim. P. 32.2(c)。凡属欺诈产物、缺乏实际授权或基于未经核实通讯的主张，均应予以驳回。总体参见 Fed. R. Evid. 901（要求真实性认证）；法院保护其程序完整性及防止滥用诉讼程序的固有权力。在政府掌握证据表明主张流是由其在别处指控与涉案骗局相关的实体策划的情况下，向法院进行针对性披露（必要时进行封存）是适当的，以便法院将善意财产主张与受污染的提交材料区分开来。在政府掌握有损此类大规模组织的主张的信息的范围内，至少向法院进行披露是有充分理由的；并且——依据 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 及 Kyles v. Whitley, 514 U.S. 419 (1995) 原则——政府应确保刑事诉讼记录不被未披露的、与所谓“受害者”名单来源相关的无罪/污染信息所侵蚀。

Brady / Giglio / Kyles（封存/法官单方面不公开）证据开示提议。

在合众国及其调查机构持有通话记录、录音或其他其真实性关涉大规模招揽之“受害者/债权人”名单来源及可信度的材料的范围内，该等材料可能构成刑事记录内的 Brady/Giglio 信息。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政府提供一份充分的封存、法官单方面不公开证据开示提议，以便法院在不予公开传播的情况下评估真实性/污染问题，并确保记录不被未披露的开脱罪责或弹劾证据信息所侵蚀。参见 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Giglio v. United States, 405 U.S. 150 (1972)；Kyles v. Whitley, 514 U.S. 419 (1995)。

3. 请求救济事项（具针对性且具可操作性）。

申请人谨请法院命令如下事项，以确保在本附随程序中仅确认善意第三方财产权益：

- 1. 来源与授权声明：要求任何提交或发起大批量第三方主张的律师、受托人或组织者（包括但不限于 HEX/HDO/HCN 客户或破产主张人的代表），根据 28 U.S.C. § 1746 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说明：(i) 每位主张人是如何被招揽的；(ii) 谁获得了每份签名/授权；(iii) 所主张的具体资产及追溯依据；以及 (iv) 未使用任何 AI/深度伪造（deepfake）、未经真实性验证的“狱中通话”或类似材料来诱导参与。附上已签署的聘用协议/授权书副本（根据 Rule 49.1 的要求在必要时进行涂黑处理）。

- 2. 真实性验证规程（FRE 901）：排除对任何归属于 Miles Guo（郭文贵）先生但未根据 Fed. R. Evid. 901（《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验证真实性的录音、文字转录或声称的通信的采信，并禁止将此类材料用于支持基于招揽的主张材料包。

- 3. 针对性的政府披露（必要时密封/不公开审理）：指示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简称 USAO-SDNY）说明其是否掌握任何主张流由 ECF Nos. 382、388 或 395 中指明的实体组织，或涉及欺诈、胁迫或重大不实陈述的证据，以及法院此前是否已获知此类瑕疵。

- 4. 加强审查 / 可能予以排除：对政府已将其与被指控之犯罪计划联系起来的实体所组织的主张材料包实施加强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予以排除——除非每位主张人单独以合格且经真实性验证的证据确立其诉讼资格、所有权和实际授权。

- 5. 请愿人立场的澄清：明确请愿人的主张是独立的；请愿人不是 CVRA（《犯罪受害者权利法》）项下的“受害者”，并仅依据 21 U.S.C. § 853(n) 基于请愿人本人的所有权证据寻求裁决。

- 6. 可选的公开告示：授权在没收案件卷宗中发布一份简短通知，澄清援引声称的“狱中通话”通信的招揽行为未经法院认可，且第三方主张人必须依靠经真实性验证的所有权证明和个人授权。

- 4. 关于“狱中”录音的反欺诈告示与真实性验证规程（狭义定制）。

为维护本程序的严肃性并阻止进一步基于未经真实性验证的材料提交具有瑕疵/大批量招揽的主张，请愿人进一步请求：

- 1. 政府声明（密封/不公开审理）：指示美国政府与 Bureau of Prisons（联邦监狱管理局）协商，并提交一份密封声明（或提供不公开审理的证据开示），说明其是否持有与广泛流传的招揽音频相对应的 MDC（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大都会拘留中心）通话记录/录音，以及这些公开录音是否真实、被篡改或被错误归属。

- 2. 公开告示（卷宗通知）：授权在没收案件卷宗中发布一份简短告示，澄清援引声称的“狱中通话”通信的招揽行为未经法院认可，且第三方主张人应仅依靠经真实性验证的所有权证明和个人授权。

- 3. 真实性证明：要求任何大批量代表/组织者根据 28 U.S.C. § 1746 证明：(a) 他们未依靠未经真实性验证或 AI 生成的录音来招揽主张人；(b) 他们从每位列出的主张人处获得了实际的、知情的授权；以及 (c) 他们将根据 Rule 32.2(c) 的命令出示此类授权书和招揽材料。

- 4. 保护令：政府提供的任何通话数据/录音应仅用于本程序中的真实性验证/否认目的，且在没有进一步命令的情况下不得公开发布。

D. 在本附随程序中澄清政府的主张审查标准

1. 对透明、具可操作性之审查标准的需求。

为促进在 21 U.S.C. § 853(n) 和 Fed. R. Crim. P. 32.2(c)（《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c)条）项下有序进行裁决，请愿人谨请求美国政府通过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即“USAO-SDNY”）提交一份简短陈述（必要时予以密封），说明其对涉及 HEX/HDO/HCN 相关资金池的第三方主张正在适用（或提议适用）的审查标准——例如所要求的所有权/可追溯性证明、提交主张的实际授权以及基本的真实性要求。此类陈述将协助法院将善意财产权益与大批量招揽或在其他方面存在缺陷的主张提交区分开来，并将节约司法资源。

2. 各相关程序之间的一致性。

在不要求法院解决本附随法庭之外的问题的情况下，请愿人请求美国政府澄清其在其他相关事项（例如破产或赔偿程序背景）中就大批量债权人/“受害者”登记所采取的立场，在多大程度上与政府在此处对第三方主张的处理方式相一致，并指出会影响 HEX 相关资金池的标准或证据门槛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区别。

3. 针对性的案件管理措施。

在对法院有益的范围内，请愿人援引并纳入 IV.C.3 中所请求的有限审查手段（单独的所有权/授权证明；用于招揽主张之材料的基础 FRE 901 真实性验证；以及在需要时，设立用于真实性/授权/追溯的中立规程或受限特别主事官）。这些措施仅限于确保只有合格且经真实性验证的证据才被用于影响 § 853(n)(6) 项下的主张裁决。

宪法异议之保留。

在不要求法院在本附随程序中裁决更广泛的宪法问题的情况下，请愿人明确保留根据第五修正案提出的异议——包括因未给予单独通知和陈述意见的机会而实施限制所引发的正当程序关切，以及在无辜财产被实质征用的范围内的征用条款关切。请愿人在此仅寻求根据 21 U.S.C. § 853(n) 排除请愿人的财产；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放弃请愿人在单独诉讼或程序中寻求适当宪法救济或损害赔偿救济的能力，且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V. 救济请求

据此，请愿人谨请求法院作出如下裁定/命令：

- 1. 根据 21 U.S.C. § 853(n)(6) 对请愿人的财产进行裁决并从任何没收裁定中予以排除，并给予为实现就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 Himalaya International（喜马拉雅国际）实体之余额的排除所必需的进一步救济；

- 2. 在案件卷宗上注明请愿人仅依据 § 853(n) 进行诉讼且不是 CVRA 项下的“受害者”，并撤销或不予理会任何在未经请愿人知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声称代表请愿人或代表请愿人主张 CVRA 权利的归档文件；

- 3. 实施第 IV(C)–(D) 节中所述的案件管理/审查措施，包括 (i) 针对任何大批量提交的主张名单的宣誓来源/授权声明，(ii) 针对招揽材料（包括任何“狱中”录音）的 FRE 901 真实性验证，以及 (iii) USAO-SDNY 进行足以使法院将善意财产主张与有瑕疵之提交区分开来的针对性密封披露；

- 4. 裁定 Case No. 22-50073 中的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破产裁定对请愿人没有既判力，且在缺乏适当的对席诉讼和针对特定资产的证明的情况下，不对请愿人所主张的资产给予任何权重；

- 5. 确定日程，并在必要时根据 Fed. R. Crim. P. 32.2(c) 举行听证会，以从头重新裁决请愿人的 § 853(n) 权益；

- 6. 根据 Fed. R. Crim. P. 49.1 给予隐私保护，准许请愿人密封提交一份《未涂黑身份声明》，并使本请愿书保持涂黑的公开形式；以及

- 7.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VI. 根据 FED. R. CRIM. P. 49.1 提出的隐私/密封请求

请愿人谨请求准予：

(a) 以涂黑的公开形式提交本请愿书（涂黑姓名、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和账号），以及

(b) 密封提交一份简短的《未涂黑身份声明》，附上请愿人的法定全名、联系方式以及政府身份证件副本（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涂黑至所要求的最低限度）。

鉴于安全和骚扰方面的顾虑，这种有限的密封是严格限定的，并符合 Rule 49.1 的规定。

VII. 证实声明（28 U.S.C. § 1746）

签名人声明，在接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据请愿人所知所信，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于 2025年9月6日 签署于

Valladolid, Spain（西班牙巴利亚多利德）。

亲自诉讼请愿人

VIII. 送达证明书

请愿人证明，于 2025年9月6日，请愿人已将本归档文件提交至法院的亲自诉讼案件受理处以进行卷宗登记。在登记入卷后，CM/ECF（案件管理/电子案件卷宗系统）系统将向记录在案的律师发送一份 Notice of Electronic Filing（电子归档通知，简称 NEF），该通知构成有效送达。据此，送达将按如下方式进行：

1.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SDNY（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送达方式：在书记官办公室（亲自诉讼案件受理处）登记入卷后通过 CM/ECF NEF 送达。

2. 被告代理律师（Miles Guo 等人） 送达方式：通过 CM/ECF NEF 发送至记录在案的律师。

请愿人进一步证明，《未涂黑身份声明》已根据 Fed. R. Crim. P. 49.1 密封提交给书记官。

(HID: )

日期：2025年9月6日

IX. 证据目录（附于送达证明书之后）

- 1. 证据 1 未涂黑身份声明（密封提交）
- 2. 证据 2 财产记录（涂黑公开版）
	- 1. H-1 HEX 账户门户截图，显示充值记录（美元计入为 HDO）
	- 2. H-2 2022-02-03 柜台交易存款（USD 29,489）记录/截图
	- 3. A10-1 2022-10-24 向 A10 转账 USD 6,000（FMVLIMITED@proton.me）
	- 4. A10-2 2022-10-30 向 A10 转账 USD 20,127
	- 5. A10-3 2023-02-10 向 A10 转账 USD 20,011
	- 6. GClub-1 2021-04-28 银行转账 USD 10,045（初始会员资金）
	- 7. GClub-2 2022-02-21 平台内转账 HDO 10,000（USD 10,000）至 G-Club HEX 账户
	- 8. VOG-1 三笔 VOG 银行转账（USD 3,600；USD 2,700；USD 3,800）
- 3. 证据 3 授权/范围证据
- 1. 3-A 2023-09-25 推荐 Bradford L. Geyer（布拉德福德·L·盖耶）的 HEX 电子邮件；注明 HID；关于 DOJ（美国司法部）/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资产追回的文本
- 2. 3-B 2023-12-08 直播（“对司法部发起法律行动”）字幕/文字转录摘要；链接引证

谨此提交，

2025年9月6日

亲自诉讼请愿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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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734_0
